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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开庭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4 06:24:59 | 移动端:浙江省法院开庭公告

篇一: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更好地体现报纸刊登法院公告的严肃性,利用软件系统提高法院公告刊登速度,我们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并已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审阅同意。现公布法院公告常用统一格式(同时在人民法院报网络版、中国法院网发布),请各地法院在制作法院公告文稿时使用。

1、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逾期将依法审理。

2、民事案件上诉状副本

( ):上诉人( )就( )字第( )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3、民事案件开庭传票(适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

( ):本院受理(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4、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①适用于普通程序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

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5、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②适用于普通程序(涉外)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6、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 ):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经查: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涉外均为30日)。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 )日( )时( )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7、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受理( )诉( )(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8、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本院受理( )诉( )(案由)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书(汇票、支票、本票)

本院于( )年( )月( )日,受理了申请人( )的公示催告申请,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在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催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10、宣告失踪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失踪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1、宣告死亡判决书

本院受理( )申请( )死亡一案,于( )年( )月( )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并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判决书,宣告( )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12、民事裁定书① 不予受理、管辖异议、驳回起诉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13、民事裁定书②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 ):本院受理( )诉( )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14、申请公示催告(汇票、支票、本票)

申请人( )因( ),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金额、出票人、出票行、持票人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15、申请破产还债

本院根据债( )人( )的申请,已于( )年( )月( )日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 )破产还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年( )月( )日( )时在本院( )召开。望债权人准时参加。

16、中止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经本院认可。现依法宣告中止( )破产还债程序。上述和解协议自即日起生效。

17、终结破产还债

本院受理( )破产还债案件,经破产清算,该( )现有破产财产除支付( )后,已不足以支付( ),其它债权的清偿率为( )。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申请,于( )年( )月( )日依法作出( )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终结( )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18、申请宣告失踪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逾期仍下落不明的,本院将依法宣告( )失踪。

19、申请宣告死亡① 下落不明已满4年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0、申请宣告死亡②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1、申请宣告死亡③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

本院受理( )申请宣告( )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于( )年( )月( )日起,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 )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22、执行通知书(民事、刑事附带民事)

( ):本院受理( )申请执行( )字第( )号( )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

的意见

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现就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之诉,标的额低于当年公布的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标准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每年定期发布。 2013年1月1日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前,本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

第三条 以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纠纷案件;

(5)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纠纷案件;

(6)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金钱给付案件。

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审理的简单海事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 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

(2)追加、变更当事人或被告提起反诉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3)当事人追加、变更诉讼请求后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

(4)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确权争议的案件;

(5)可能涉及评估、鉴定的案件;

(6)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 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开庭审理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六条 小额诉讼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且由原告签字确认,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第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不单独编立案号,但应在案件流程管理信息系统的案件适用程序选项中勾选“小额诉讼程序”。

第八条 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明确告知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并送达《小额诉讼须知》。

第九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按照一般简易程序审理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并将驳回理由记入笔录或裁判文书。

第十条 经充分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或举证期限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但答辩期一般不超过7日,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0日。

第十一条 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但应当在案卷中记明。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第十二条 公开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小额诉讼案件庭审可以适当简化,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并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

第十三条 经传唤,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四条 小额诉讼案件视情可在法庭、当事人住所、居所或工作场所等地点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 立案后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在庭前、庭审、庭后等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结案的小额诉讼案件可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将调解笔录复印件加盖原件核对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控制小额诉讼程序向其他程序转换。审理过程中发现确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向其他程序转换。转为一般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制作裁定书。

第十七条 小额诉讼案件裁判文书可以仅记明当事人信息、案件事实要点、裁判主要理由、给付金额及履行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审理的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应当由该人民法庭执行。

第二十条 小额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第二十一条 2013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未审结的案件,按照一般简易程序继续审理。 法律、司法解释关于小额诉讼程序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来源: http:///fg/zdalsyb/detail526898.html

篇三:浙江省《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县(市、区)人民法院,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现就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强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近几年来,我省许多地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好成效。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有利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行政机关和审

判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共同推进这项工作深入开展。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要求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主要包括:各市、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县级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

(二)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下列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1.原告10人以上的;

2.社会影响较大、案情复杂或者对本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行政机关败诉、二审开庭审理的;

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应当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对社会关注度高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更有利于化解争议的行政案件,可以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人民法院、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的建议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三)出庭应诉的相关要求。

1.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按规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

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2.按规定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政府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书面委托具体承办该项行政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3.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向同级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抄告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庭应诉理由的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

4.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以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能出庭应诉的,应当指派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三、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作。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及时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分析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对按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在向被诉行政机关发送出庭传票时,应一并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同时抄送被诉行政机关的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案件审结后,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和庭审有关情况,通报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开展案例教育。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选择一些典型案例,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出庭应诉能力。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者发生行政败诉案件的行政机关,要适时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旁听以本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从中接受教育。

(三)定期通报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登记台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每半年或每年度以“白皮书”或其他方式,向同级政府通报该地区行政诉讼案件的收、结案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分析行政诉讼案件的败诉原因,提出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意见和建议。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和落实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人民法院反馈整改情况。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法院和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和案件审理情况的检查,对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各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五)建立行政诉讼案件备案登记和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案件审结后的10日内,将行政起诉状副本复印件、人民法院的裁(判)决定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记;被告为政府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登

记。各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年度内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情况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府法制办公室。

四、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本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认真予以落实。各级人民法院要注重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机制。

(二)完善评议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年度出庭应诉案件数与年度被诉行政案件开庭审理数的比例高低作为衡量该地区、该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指标之一。对连续两年达不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的,应取消该行政机关当年度依法行政评优的资格。

(三)落实工作责任。行政机关对以本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责任。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或者对本机关的行政败诉案件反映出的问题未进行整改,导致该机关因同类问题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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