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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产品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4 06:21:35 | 移动端:摩托车产品公告

篇一: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cn/chinese/gkwj/rzbzxx/bzhbxx/webinfo/2012/10/1349630040256523.htm

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相关认证企业: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新版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并已于2012年9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08)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5:2008)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讨论并形成的技术决议的要求,特制定本证书换版实施要求。

一、 新版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

二、车速表指示误差值的试验车速 采用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规定的试验车速,指示车速为30km/h时读取实际车速。

三、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安全玻璃:

对于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其配备的相关玻璃应符合《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的管理要求并获得有效的CCC证书。

四、GB 7258-2012标准的过渡期

1、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2012年9月1日)起,我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对相关产品实施认证,新申请认证的车辆(新申请单元)需符合本标准要求。

2、对于未按新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换版截止时间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2013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撤销。

3、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标准中的15.8条款规定对于新生产车,其检测项目涉及到的4.1.3条款中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可见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以上条款不再有过渡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篇二: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经贸委等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的生产集中度有了较大提高,企业的质量、品牌和自律意识得到增强,市场竞争更加规范,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逐步提高,但摩托车行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仍没有有效解决。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按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

(一)申请新建摩托车企业的,在满足准入管理原有规定基础上,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独立法人的摩托车企业(指《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下同);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企业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应当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其设备投资不得低于2000万元。

新建两轮摩托车企业还应当具备年产配套发动机30万台的生产能力,具备箱体、缸头、缸体等的机械加工及检测设备。

2.集团公司新建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或非独立法人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分公司),集团公司前三年摩托车产销量累计应当超过90万辆(以上传合格证或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并且:

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不得低于7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得低于5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

新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应当具备年产两轮摩托车30万辆、或年产三轮摩托车15万辆的生产能力,具备总装、冲焊、涂装等工艺及检测设备;新建子公司的企业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申请转为独立序号企业、或分公司申请转为子公司、或已被撤销的摩托车企业重新申请摩托车准入许可的,均按新建企业要求。

(三)同一集团公司在同一省(或自治区、直辖市)内不得设立两家及以上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不得设立下属企业。

二、关于摩托车企业兼并重组

(一)国家支持和鼓励《公告》内摩托车企业按有关政策要求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公告》内企业重组后,集团公司、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均不得少于2000万元。

(二)《公告》内企业重组后搬迁的,应当重新申报准入许可。其中跨地市搬迁的,按新建企业要求申报、考核,产品按新

产品的要求重新申报;其他搬迁的,按照原准入条件申报、考核,且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0万元。

三、关于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实行“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1.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摩托车企业实行特别公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撤销其摩托车企业准入许可。企业被特别公示期间,不得与其他企业及个人进行重组。

2.对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倒卖产品合格证、不按批准产品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有产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的企业,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撤销其准入许可。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依法合规生产。子公司(或分公司)有关准入申请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办理,我部不受理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直接申报。

(三)为进一步加强对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准入的监督管理,我部将对这两类产品实行公示制度。

1.对企业申报的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新产品进行公示,其中被举报的新产品,将要进行核查。

2.当企业有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产品被列入公安部“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该企业的同类产品将被全部公示。

3.生产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企业应当及时开展自查,凡违规生产或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当立即纠正。我部将重点开展对这两类产品生产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按标准生产、或不满足产品一致性的,撤销该产品的准入许可;情节严重的,撤销该摩托车企业的准入许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通知要求,认真了解本地区摩托车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 2005 〕 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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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自《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 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增强 , 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 ,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简称《公告》 ) 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 , 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 50% 以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 集团公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 , 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 2 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8000 万元。

(二)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 简称分公司 , 下同 ) ,项目总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1000 万元(包括不少于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工装等)。

新建子公司、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摩托车年产销量前三年应累计达到 90 万辆 ( 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 。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 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 ( 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 ) 按新产品申报。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 , 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 ( 见附件二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二、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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