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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汽车公告查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2 07:56:16 | 移动端:公安部汽车公告查询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

(2005年度)

以下163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业经我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一、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GA526-2005 监室门 2005-1-4 2005-5-1

2 GA41-2005 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代替GA41-1992) 2005-1-17 2005-5-1

3 GA214.15-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15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数据交换格式 2005-1-28 2005-3-1

4 GA214.16-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16部分:常住人口迁移区域范围代码 2005-1-28 2005-3-1

5 GA214.17-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17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业务类型代码 2005-1-28 2005-3-1

6 GA214.18-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18部分:常住人口注销标识代码 2005-1-28 2005-3-1

7 GA214.19-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19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异常类型代码 2005-1-28 2005-3-1

8 GA214.20-2005 常住人口管理信息规范 第20部分:常住人口管理信息交换数据包异常类型代码 2005-1-28 2005-3-1

9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1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第一号修改单) 2005-1-31 2005-1-31

10 GA499.1-2004 气溶胶灭火系统 第2部分: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第1号修改单) 2005-1-31 2005-1-31

11 GA400-2005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代替GA400-2002) 2005-3-17 2005-10-1

12 GA533-2005 挡烟垂壁 2005-3-17 2005-10-1

13 GA534-2005 脉冲气压喷雾水枪通用技术条件 2005-3-17 2005-10-1

14 GA535-2005 阻燃及耐火电缆 阻燃橡皮绝缘电缆分级和要求 2005-3-17 2005-10-1 15 GA540-2005 刑事照相定向反射镜 2005-4-4 2005-7-1

16 GA369-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代替GA369-2001) 2005-4-5 2005-7-1 17 GA164-2005 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要求(代替GA164-1997) 2005-5-23 2005-10-1 18 GA544-2005 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 2005-6-10 2005-8-1

19 GA545.1-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2005-6-23 2005-10-1

20 GA545.2-2005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工作中心收发装置 2005-6-23 2005-10-1

21 GA546-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专用塑封套 2005-7-4 2005-9-1

22 GA50-2005 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照相(代替GA50-1993) 2005-9-7 2005-11-1

23 GA183-200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代替GA183-1998) 2005-9-8 2005-1-1

24 GA552.3-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 第3部分:授权策略 2005-9-8 2005-11-1

25 GA552.4-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 第4部分:数字证书格式 2005-9-8 2005-11-1

26 GA552.5-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 第5部分:属性证书格式 2005-9-8 2005-11-1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27 GA552.6-2005 公安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管理系统规范 第6部分:目录服务建设 2005-9-8 2005-11-1

28 GA524.2004 《2004式警车汽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第1号修改单 2005-11-4 2005-1-1 29 GA525-2004 《2004式警车摩托车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 第1号修改单 2005-11-4 2005-1-1

30 GA557.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1部分 营业场所代码 2005-11-4 2005-1-1

31 GA557.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2部分 营业场所营业状态代码 2005-11-4 2006-1-1

32 GA557.3-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3部分 审计级别代码 2005-11-4 2006-1-1

33 GA557.4-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4部分 营业场所处罚结果代码 2005-11-4 2006-1-1

34 GA557.5-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5部分 服务类型代码 2005-11-4 2006-1-1

35 GA557.6-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6部分 营业场所接入方式代码 2005-11-4 2006-1-1

36 GA557.7-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7部分 管理端代码 2005-11-4 2006-1-1

37 GA557.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8部分 系统操作日志操作行为代码 2005-11-4 2006-1-1

38 GA557.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9部分 规则动作代码 2005-11-4 2006-1-1

39 GA557.1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10部分 接入服务商代码 2005-11-4 2006-1-1

40 GA557.1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11部分 营业场所运行状态代码 2005-11-4 2006-1-1

41 GA557.1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代码 第12部分 审计规则代码 2005-11-4 2006-1-1

42 GA558.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1部分 终端上线数据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3 GA558.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2部分终端下线数据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4 GA558.3-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3部分 营业场所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5 GA558.4-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4部分 营业场所处罚结果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6 GA558.5-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 营业场所营业状态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7 GA558.6-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6部分 消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8 GA558.7-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7部分 上网卡信息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49 GA558.8-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

第8部分 营业场所运行状态基本数据交换格式 2005-11-4 2006-1-1

50 GA559-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功能要求 2005-11-4 2006-1-1

51 GA560-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营业场所端与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接口技术要求 2005-11-4 2006-1-1

52 GA561-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功能要求 2005-11-4 2006-1-1

53 GA562-2005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管理端接口技术要求 2005-11-4 2006-1-1

54 GA321-2005 警帽 大檐凉帽(代替GA321-2001) 2005-11-15 2006-3-1

55 GA360-2005 警服材料 精梳毛涤混纺织品(代替GA360-2001) 2005-11-15 2006-3-1 56 GA563-2005 警服 春秋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57 GA564-2005 警服 交巡警春秋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58 GA565-2005 警服 冬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59 GA566-2005 警服 交巡警冬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60 GA567-2005 警服 高级警官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61 GA568-2005 警服 夏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62 GA569-2005 警服 交巡警夏执勤服 2005-11-15 2006-3-1

63 GA570-2005 警鞋 男皮凉鞋 2005-11-15 2006-3-1

64 GA571-2005 警鞋 女皮凉鞋 2005-11-15 2006-3-1

65 GA572-2005 警服材料 抗静电仿毛华达呢 2005-11-15 2006-3-1

66 GA573-2005 警服材料 精梳涤棉、棉涤混纺染色斜纹布 2005-11-15 2006-3-1

67 GA574-2005 警服材料 中空组合式大檐帽架 2005-11-15 2006-3-1

68 GA576-2005 防尾随联动互锁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2005-12-2 2006-6-1

69 GA98-2005 混凝土结构防火涂料(代替GA98-1995) 2005-12-8 2006-3-1

70 GA575-2005 警用催泪喷射器 2005-12-8 2006-2-1

71 GA577-2005 专职消防人员执勤服装分类、样式、颜色与号型 2005-12-8 2006-3-1 72 GA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 2005-12-8 2006-3-1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73 GA24.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部分:获得方式代码(代替GA24.1-2001) 2005-12-13 2006-3-1

74 GA24.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2部分:定期检验情况代码(代替GA24.2-2001) 2005-12-13 2006-3-1

75 GA24.3-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3部分:使用性质代码(代替GA24.3-2001) 2005-12-13 2006-3-1

76 GA24.4-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4部分:车辆类型代码(代替GA24.4-2001) 2005-12-13 2006-3-1

77 GA24.5-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5部分:所有权代码(代替GA24.5-2001) 2005-12-13 2006-3-1

78 GA24.6-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6部分:业务登记代码(代替GA24.6-2001) 2005-12-13 2006-3-1

79 GA24.7-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7部分:号牌种类代码(代替GA24.7-2001) 2005-12-13 2006-3-1

80 GA24.8-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8部分:车身颜色基本色调代码(代替GA24.8-2001) 2005-12-13 2006-3-1

81 GA24.9-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9部分:燃料(能源)种类代码(代替GA24.9-2001) 2005-12-13 2006-3-1

82 GA24.10-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0部分:机动车来历凭证代码(代替GA24.10-2001) 2005-12-13 2006-3-1

83 GA24.1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1部分:进口凭证代码(代替GA24.11-2001) 2005-12-13 2006-3-1

84 GA24.12-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2部分:国产/进口车辆代码(代替GA24.12-2001) 2005-12-13 2006-3-1

85 GA24.13-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3部分:变更情况代码(代替GA24.13-2001) 2005-12-13 2006-3-1

86 GA24.14-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4部分:注销原因代码(代替GA24.14-2001) 2005-12-13 2006-3-1

87 GA24.15-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5部分:补、换领牌证原因代码(代替GA24.15-2001) 2005-12-13 2006-3-1

88 GA24.16-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6部分:转向形式代码(代码GA24.16-2001) 2005-12-13 2006-3-1

89 GA24.17-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7部分:机动车状态代码(代码GA24.17-2001) 2005-12-13 2006-3-1

90 GA24.19-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19部分:补、换领牌证业务代码(代码GA24.19-2001) 2005-12-13 2006-3-1

91 GA24.20-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20部分:身份证明名称代码(代码GA24.20-2001) 2005-12-13 2006-3-1

92 GA24.21-2005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21部分:相关资料代码(代码GA24.21-2001) 2005-12-13 2006-3-1

93 GA329.1-2005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1部分: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工作信息数据结构 2005-12-13 2006-3-1

94 GA329.2-2005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第2部分: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结构(代替GA329.2-2001) 2005-12-13 2006-3-1

95 GA581.1-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驾驶证档案编号编码规则 2005-12-13 2006-3-1

96 GA581.2-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驾驶人来源代码 2005-12-13 2006-3-1

97 GA581.3-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驾驶证种类代码 2005-12-13 2006-3-1

98 GA581.4-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驾驶证补换证原因代码 2005-12-13 2006-3-1

99 GA581.5-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5部分:驾驶证状态代码 2005-12-13 2006-3-1

100 GA581.6-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6部分:驾驶证注销原因代码 2005-12-13 2006-3-1

101 GA581.7-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7部分:驾驶证业务登记代码 2005-12-13 2006-3-1

102 GA581.8-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8部分:驾驶证申请限制原因代码 2005-12-13 2006-3-1

103 GA581.9-2005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信息代码第9部分:相关资料代码 2005-12-13 2006-3-1 104 GA586-2005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 2005-12-26 2006-5-1

105 GA587-2005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2005-12-26 2006-5-1

106 GA588-2005 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 2005-12-26 2006-5-1

107 GA/T527-2005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方式适用规范 2005-1-17 2005-5-1

108 GA/T528-2005 公安车载应急通信系统技术规范 2005-1-28 2005-1-28

109 GA/T529-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属性数据结构 2005-2-6 2005-4-1

110 GA/T530-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及数据库命名规则 2005-2-6 2005-4-1 111 GA/T531-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专题图与地图版式 2005-2-6 2005-4-1

112 GA/T532-2005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数据分层及命名规则 2005-2-6 2005-4-1

113 GA/T536.1-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1部分: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危险性分级 2005-3-17 2005-10-1

114 GA/T536.2-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2部分:易燃固体分级试验方法 2005-3-17 2005-10-1

115 GA/T536.3-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3部分:易于自燃的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2005-3-17 2005-10-1

116 GA/T536.4-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4部分: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2005-3-17 2005-10-1

117 GA/T536.5-2005 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

第5部分:固体氧化性物质分级试验方法 2005-3-17 2005-10-1

118 GA/T537-2005 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 2005-3-17 2005-10-1

119 GA/T538-2005 短波紫外图像观察仪 2005-4-4 2005-7-1

120 GA/T539-2005 紫外翻拍仪通用技术要求 2005-4-4 2005-7-1

121 GA/T72-2005 楼宇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代替GA/T72-1994) 2005-4-5 2005-7-1

122 GA/T541-2005 公安业务数据元素管理规程 2005-4-5 2005-5-1

123 GA/T542-2005 公安业务数据元素编写规则 2005-4-5 2005-5-1

124 GA/T543-2005 公安业务基础数据元素集 2005-4-5 2005-5-1

125 GA/T547-2005 公安信息系统分类与代码 2005-8-10 2005-9-1

126 GA/T548-2005 公安业务专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2005-8-16 2005-10-1

127 GA/T549-2005 公安机关机要信件二维条码信息表示规范 2005-8-16 2005-10-1 128 GA/T553-2005 车辆反劫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2005-9-7 2005-11-1

129 GA/T554-2005 机动车驾驶人桩考系统 2005-9-7 2005-11-1

130 GA/T555-2005 机动车驾驶人路考系统 2005-9-7 2005-11-1

篇二:机动车登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24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8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2012年9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四、将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五、在第二章第五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六节:

“第六节 校车标牌核发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

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三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

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第三十七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三十八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九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

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一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规范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改产业[2004]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中央企业: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是办理国产机动车注册登记必须提交的法定证明之一,也是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管理,有效防范被盗抢、走私和拼装车辆违法入户,打击倒卖、伪造、假冒合格证等违法行为,提高机动车注册登记工作的效率,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决定规范合格证的式样和内容,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证的应用范围

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汽车)及汽车底盘(含二类和三类底盘)、改装车、半挂车、摩托车产品在国内销售时,均应由机动车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但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后上路行驶的无轨电车、其他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类型的机动车辆(不包括进口机动车),也应由生产企业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二、合格证的基本要求

合格证的规格为A系列纸张的A4幅面(297mm×210mm),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按规定式样(见附件)印制并附加企业名称、标识及防伪信息;在背面使用统一的打印软件打印《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以下简称《技术参数表》),包括自动打印可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用机器识读的二维条码(矩阵码),加盖企业公章或产品合格章。

《技术参数表》的项目内容应规范填写,并与《公告》公布的该车型产品参数相一致。

三、实施时间 配发合格证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从以下实施之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该类型车辆在出厂时,均须随车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第一阶段:所有免上检测线的轿车产品,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阶段:其他汽车类产品(包括汽车底盘,不含三轮汽车及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产品、挂车类产品,从2005年7月1日起实施。

第三阶段:所有改装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产品及未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机动车辆产品,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类机动车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时间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保证从实施之日起出厂的机动车产品均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也可提前实施。从实施之日起,生产出厂的机动车产品未按上述规定配发合格证的,由机动车生产企业收回并重新配发符合规定的合格证。

四、合格证信息管理 自2005年10月1日起,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合格证信息管理工作机构,传送所配发的全部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建立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

五、监督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机动车生产企业合格证的制作、使用和信息传送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不按规定传送合格证信息或传送虚假合格证信息、倒卖或转让合格证的机动车生产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撤销其有关产品、停止产品申报直至撤销车辆产品的生产许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须核查随车配发的合格证,读写合格证的有关信息。对未按规定配发合格证、合格证不符合规定样式、合格证内容(包括《技术参数表》)与《公告》公布的产品不一致的机动车产品,不予注册登记。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

精神传达到各机动车生产企业,并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完成配发合格证的工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要及时报送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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