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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网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2 07:48:47 | 移动端:全国法院网

篇一:东亨物流指南整理全国各法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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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北京各级人民法院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

北京各级人民法院(法庭)地址及联系方式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南大街10号

邮编:100022

电话:85268122

简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除行使国家审判权、审判案件外,对在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移交的第一审案件,抗诉案件和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监督北京市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

邮编:100040

接待电话:6863903868632139 举报电话:59891399

接待日时间:每月第2、4周的星期三为庭长接待日第1、3周的星期三为院长接待日(院长接待须由庭长接待时确定)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78 电话:67653221

接待电话:67699933转2372或2371

接待日时间:每周星期三8时30分

简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处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的中央商务中心附近,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近3万余平方米,地上11层,大、中、小法庭33个。受理北京市东部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顺义、通州、平谷、密云、怀柔等9个区县发生的重大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基层法院的上诉案件。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设12个审判业务庭,分别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案件;执行本院生效裁判;设有 5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纪检监察、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以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全院共有干警402人;具有法学博士、硕士学位和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85%。

4、 东城区人民法院

地 址: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1号

邮 编: 100007

电 话:64016395、84023158

简 介:东城区人民法院目前有内设机构17个,分别是: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民

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知识产权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 执行庭。除10个业务庭外,该院还有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研究室、法警队和信访办6个综合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行政后勤、政治工作、纪检监察、调研宣传、看押保卫和信访调处等工作。 此外,该院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经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了“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该中心为该院所属相当正科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5、朝阳区人民法院

地 址: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邮 编: 100026

电话:85998125

投诉电话:65021021

简 介: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成立于1952年12月1日。辖区内共有23个街道办事处、19个乡,辖区面积470.8平方公里,是全国第一人口大区。 法院现设有29个部门,其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分别受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和普通程序刑事案件;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分别受理民事纠纷、普通程序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简易程序商事纠纷案件;奥运村、温榆河、酒仙桥、王四营、双桥、南磨房等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发生的普通民事纠纷案件;行政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审判事务管理办公室和政治处(包括组宣科、干部科、综合科)、研究室、监察室、办公室、信访办、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办公室、法警大队等部门。

下辖法庭:

王四营法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甲3号。

邮编:100023 电话:85998543

主要审理王四营乡、十八里店乡、豆各庄乡、黑庄户乡、南磨房乡(东四环外)、垡头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民事一审案件。司法辖区范围约96平方公里,人口约为35万人。辖区地域较为广阔,四环路、五环路、京沈高速路、京通快速路均从辖区穿过。

酒仙桥人民法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 邮编:100016

电话:85998760

乘车路线:976、988、402、710、952公交车坐至酒仙桥站下车,西侧胡同200米路南四层白楼。

主要负责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街道办事处、麦子店街道办事处、将台区办事处、机场地区办事处、东风乡、东坝乡、楼梓庄乡、南皋乡、金盏乡、平房乡内的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

奥运村人民法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区双泉堡甲10号 邮编:100101

电话:85998733

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其辖区覆盖57.22 平方公里,“鸟巢”、“水立方”、运动员村、媒体村、奥林匹克森林公园等涉奥重点场馆设施均在该庭的辖区范围内。

南磨房人民法庭

地址:朝阳区华威北里甲14号。

电话:85998839

主要乘车线路:713路(华威西站)、368路(华威西里站)、705路(劲松中街站)、300路(潘家园站)、976路(潘家园站)。

主要审理普通民事案件。南磨房法庭作为朝阳法院南片唯一一个派出法,管辖三个街道潘家园办事处、劲松办事处、垡头办事处及三个乡南磨房乡、小红门乡、十八里店乡。

双桥人民法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村西队

邮编:100024

电话:85998789

温榆河法庭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高新技术产业区利泽中园众运大厦A座6层。

电话:85998811

法庭主要审理望京街道办事处、来广营乡、黄港乡、崔各庄乡、孙河乡、首都机场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的民事一审案件。

6、西城区人民法院

地 址:西城区后英房胡同1号。

邮 编: 100035

投诉电话: 82222504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现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及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大队、诉讼事务管理中心、机关物业管理中心、技术室等19个庭、处、室、队;全院共有在编干警199人,平均年龄37岁,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达93.5%,另有聘任制速录员86人,聘任制法警13人,合计目前共有各类从事审判工作和其他审判辅助工作人员298人。

7、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 址:海淀区丹棱街12号

邮 编: 100080

电 话::62697000 、62697691

简 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面积430.7平方公里,户籍人口近200万人。辖区内高校林立,院所众多,聚集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38所普通高校,中科院等213家科研院所,全区居民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1/3以上,是全国著名的文化教育区和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中国硅谷”之称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心区和发展区绝大部分位于海淀区法院辖区内。 海淀区法院下设3个民事派出法庭和一个商事派出法庭,分别为山后法庭、东升法庭、复兴路法庭和上地法庭。其中,上地法庭为全国首家专门审理商事案件的派出法庭。

下辖法庭:

山后人民法庭 电话:62697979 (西北旺车站对面)

东升人民法庭 电话:62697948 地址:海淀区成府路45号东升乡政府办公楼一层

复兴人民法庭 电话:62697920 地址:西四环航天桥往西( 四环定慧桥往东)第二个红绿灯北50 米左右往西永兴花园酒店北面。

上地人民法庭:电话:62697720、 62697721地址:北京海淀区信息路28号11层,信息大厦11层,上地信息环岛以南路东侧

8、崇文区人民法院

地 址: 崇文区永外定安里10号。

邮 编: 100075

电 话: 87895400

简 介: 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于1952年12月1日成立。现设有立案庭、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行政庭、执行庭、审监庭8个审判机构,以及监察室、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法警队、书记官办公室6个职能部门。无派出法庭。正式在编干警145人。法院辖区总面积16.46平方公里。全区划分为前门、崇文门外、东花市、天坛、龙潭、体育馆路、永定门外七个街道办事处。

9、宣武区人民法院

地 址:宣武区半步桥街50号

邮 编:100054

电 话: 63585459邮 箱:xwfy@chinacourt.org

简 介:宣武区法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是地处首都中心城区南部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面积19平方公里,包括大栅栏、椿树、广内、天桥、陶然亭、牛街、白纸坊、广外8个街道,管辖人口约52万。宣武区人民法院始建于1952年12月1日,于2006年6月迁至宣武区半步桥街50号。宣武区人民法院面积6680平方米,设有大、中、小法庭43个,配有会议室、贵宾室、立案接待厅、多功能厅、健身房、档案库、微机室、陪审员室及车库等专门用房,并配备了公告栏、安全检查、法庭监控等设备。并于1999年实行计算机统一上网、集中管理,实现了办公自动化和管理现代化。

宣武区人民法院设有刑事审判庭、未成年案件审判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14个职能部门。

10、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地 址: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

邮 编: 100043

电 话: 6889988868899871

简 介: 石景山区法院始建于1952年,现有在编干警116人,聘任制人员54人。在具有审判职称的54名法官中,49人工作在审判一线。在编干部中24人具有研究生学历,77人具有本科学历,共占在编干部的87%。全院干警平均年龄35岁。2005年10月,石景山区法院正式迁入位于杨庄的新址。新址占地约25亩,包括一座高8层的主楼和两座高3层的附楼,总建筑面积约1.9万平方米。主楼前的草坪上伫立着该院自主创意的大型雕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为它题词—《神圣的使命》。新综合业务楼着重增建了审判法庭和社会公众服务区,共设大、中、小法庭28个,谈话室10个,调解室6个,当事人接待厅3个,当事人休息等候区5个。法庭内设施增加了科技投入,具备庭审记录、证据展示、安全检查、区域监控等多项功能,体现了“以科技促审判”的理念,为依法公正审理案件提供了物质保障。在文化建设上,着力体现法律文化、环境文化和人文关怀。

11、丰台区人民法院

地 址:丰台区丰台近园路9号

邮 编: 100071

投诉电话: 83836011、83835461

简 介: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地处北京西南,辖区面积308平方公里,人口逾200万。 目前,内设21个部门,有干警246人。多年来,该院的结案数和审判人员人均结案、全院人员人均结案均位居全市法院前三名。2006年,该院共结案35439件,审判人员人均结案、全院人员人均结案分别位居全市法院第三名和第二名;今年1至8月份,该院审判人员人均结案(件)和法官人均结案(件)、全院人均结案(件)分别位居全市法院第一名和第二名。同时,全院案件质量稳步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50%以上。

下辖法庭:

王佐人民法庭 83827942 方庄人民法庭 83827915右安门人民法庭 83827921

黄土岗人民法庭 83827936 卢沟桥人民法庭 83827746

12、通州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11号

邮编:101100

电话:8155331481553500

乘车路线:乘八通线在梨园站下车

简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是地处首都东大门的市辖区法院,辖区面积 907平方公里,包括11个镇(乡)、4个地区办事处,辖区人口 68 万。1949年8月1日,建立通县人民司法处。1950年1月建立通县人民法院。1958年4月1日,通县人民法院与河北省通州市人民法院合并,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1960年2月,复称通县人民法院。1997年9月,因撤县设区改称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下辖法庭:

宋庄法庭 81553192马驹桥法庭 81553397

张家湾人民法庭 81553297漷县法庭81553392

13、大兴区人民法院

地 址:大兴区黄村镇金星西路8号

邮 编: 102600 电 话: 60238877

投诉电话:69297369

简 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前身为大兴县人民法庭,建立于1949年5月。同年12月,大兴县人民法庭改建为大兴县人民法院。2002年5月,大兴县撤县设区,大兴县人民法院改称大兴区人民法院。2004年7月18日,大兴区人民法院迁入现址。 大兴区人民法院下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审判监督庭、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和黄村、红星、庞各庄、安定、采育、榆垡等6个人民法庭,共计18个部门。全院现有干警222人,其中审判员49人,助理审判员28人,书记员59人,司法警察21人,副主任1人,事业编制人员6人,聘用制书记员和聘用制司法警察58人。

下辖法庭:

黄村人民法庭 电话:60238907 安定人民法庭 电话:60238750

榆垡人民法庭 电话:89213409、89214455 红星人民法庭 电话:60238730

庞各庄人民法庭 电话:60238722 采育人民法庭 电话:60238761

14、房山区人民法院

地 址:房山良乡政通路10号

邮 编: 102488

传 真: 89366877、89364837

投诉电话: 89368866-8604,

简 介: 房山法院地处北京西南郊,辖区面积2019平方公里,包括6个乡、14个镇、3个办事处,辖区常住人口87万人,下设燕山、河北、窦店、长沟、城关5个派出法庭,现有干警257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121人,连续五年收结案超万件。

下辖法庭:

城关人民法庭 电话:69323163

长沟人民法庭 电话:61361146

河北人民法庭 电话:60379134

窦店人民法庭 电话:69394622、69395158

篇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立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 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第七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第十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较轻”。

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第十五条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

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 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第二十条 本解释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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