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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森林公安改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2 07:45:10 | 移动端:最新森林公安改革

篇一: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浅论森林公安体制问题与思考

摘要: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自己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举例说明为何森林公安需要稳定的发展体制,并针对森林公安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为森林公安的未来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森林公安、体制、双重领导、编制

森林公安机关担负着保护国家森林安全,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尤其是在我国林业进入改革发展阶段的新时期,森林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面临着众多的机遇与挑战,同时在面临着诸多的制约因素。如何保证森林公安队伍的稳定性,成为建设森林公安的关键问题。

目前森林公安在各地方形成的体制大同小异,但体现在不同地方的重点林区又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现就森林公安一些特别体制与制约其建设的弊端进行浅析,从重点林区基层森林公安的现状出发,对一些非重点林区森林公安中存在的一些普遍问题做出分析,并针对某些问题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同时根据笔者本人在基层实习的所见所闻进行举例论证,说明为何森林公安急需稳定的体制。针对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存在的实质性问题,提出一定的见解,为未来的森林公安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 编制复杂多样,双重管理限制发展;

森林公安目前体制的特点之一就是“双重领导”,这种体制是在198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即在林业部设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林业部、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机关也都列入公安序列,实行“条块结合、一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森林公安作为林业部门的职能机构、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林业部门是其主要的管理部门,同时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性指导。人员编制则在林业部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可以看出,双重管制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

与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经济时代的体制特点是小而全,大而全,政企、政事不分,部门办社会就是对其真实的写照。如体制改革前的民航、铁路公安以及林业部门,同属一个系统,其中包含了行政、事业、企业等职能。在这种体制下,形成了部门办公安,公安依附于部门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体制逐步瓦解,传统的政企不分的体制弊端已经逐步显现。

森林公安作为一个专业性的警种,其主要的职责是在国家林业局和公安部的授权下,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由于森林公安不同于其他普通行政法机关,其身份是人民警察,必然比其他的行政执法部门拥有更大的强制力和执法权,因此在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森林公安在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的双重管制下,其林业主管部门往往掌握了其财政权和人事权。在部分重点林区,涉案较多的地区,地方森林公安已拥有独立的财政权,但仍摆脱不了当地林业部门对其人事权的掌控。森林公安属于公安系统中重要的警种,受国家编制制约,调出容易调入难,每增加一名警员都需要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同意,并要通过很多招聘考试程序,这些繁琐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警员不足的现象。事实上,虽然已经有警员编制,但由于当地林业部门主管人事大权,森林公安人员即便已经由警方招入,其正式工作还需要林业部门的认可和落实。这从侧面造成了森林公安系统人员整体更新慢,缺少专业人才,浮现出警编偏少的局面。另外因为林业地方政企认可森林公安的人民警察以及企事业员工的双重身份,所以也使得他们能够将一些林业员工安插进森林公安的队伍,使得森林公安专业性不断下降,损坏了森林公安的形象。

虽然有些地方的森林公安掌握了独立的财政权,但是其专业能力越强,林业主管部门对其人事编制的控制就越严格。而且“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当地森林公安为了自保,也不得不驱就于地方林业部门的势力之下。

二、 森林公安的执法权限及执行问题

执法权问题:

《森林法》第20条规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森林公安的职责除了维护辖区社会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外,还包括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代行森林法的行政法权和处罚权,这就界定了森林公安机关与林业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关系。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据此,《森林法》就是林业主管部门拥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而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就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由此可知,森林公安拥有《森林法》里规定的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林业行政执法权。这也就划定了森林公安在其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执法权中与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界限。《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安检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01】146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分居的名义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也就是说,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执法权限是有限的,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没有独立的林业行政执法权,具体的行政执法活动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有些地市级有森林公安局或森林公安分局,这就对林业行政执法提供可便性。但有些地市级林区虽有森林公安局所属派出所机构,其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和行政执法是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名义进行的,这就对森林公安机关直接打击惩治犯罪行为造成了间接不可便性。不可不提的是有些重点林区像东三省、内蒙古、秦岭一带以及川滇一些的重点林区,其林业部门在当地的可发挥性直接关系着当地地市级一些单位的发展,乃至制约着当地经济的发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其森林公安分局的派出所对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黑龙江省某市级地区的林业部门非法利用国家土地,改

造林地用途,私设公墓,称为皇陵,并为公墓的出售打造了一系列价格单。黑龙江的林业在其地区经济中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但就在此重点林区都会发生这样的事件,那么全国非重点林区的森林公安机构的可作为性就更为微小。回到上面谈到的黑龙江某市的例子,在此重点森林保护区发生这样的事情,并非森林公安不作为,当地森林公安局的执法权、刑事侦查权、治安管理权属省级森林公安直接授权执法,这使得当地森林公安的执法性和可发挥性得到加强。而其人事管理权仍然归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因此可以得知,此类事件的发生,非当地森林公安不作为,实在是其森林公安人员不得作为而导致。

若追究以上事例的真正原因,只能从森林公安的编制等一些问题中进行深入探究,或许能够发现根源性的因素。

三、 森林公安执法活动的本身及对象问题

关于森林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身份问题。首先阐明森林公安的自身性质。森林公安机关既有治安处罚权,又具有行政处罚权。很多森林公安在警务活动中,对自己的身份问题不太注意,随意亮证,以警察证作为办理所有案件的通用证件,这是一种错误的做法,应予以节制。《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第14条规定:“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出示的合法证件应当是林业行政执法证而不是警察证,警察证是在从事林区治安案件或除林业行政案件以外的其他警务活动时应出示的合法证件。

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对象问题。首先上述提到森林公安身份有两重性。一是林区执法人员,二是警察。两种身份既有互相包容性,也有区别性。林区执法人员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林业方面的犯罪对象,但往往在涉林犯罪率较高的地区,同样涉林经济水平也相对较高。当涉林犯罪人员是当地林业部门的人员时,森林公安应该如何面对?因为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的主管范围下设有林业检查站、林场、森林消防等多个内设机构,都属于企业单位,其工作人员和森林公安一样都属于当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并掌管人事大权,与当地政府共同承担领导权力。可想而知,当林业人员涉林犯案时,森林公安的作为的可发挥性能有多大。

四、 专项经费少,森林公安“生存”与执法技术问题

森林公安专项经费来源不稳定,且渠道并不通畅。无专项经费就导致森林公安基层建设严重滞后,欠账过多。

目前森林公安的基础经费主要来源有两种;一种是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养活。当然这就更直接制约了森林公安的生存问题。二是自己创收,自力更生。在东北重点林区,有些森林公安机关仍依靠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养活,形成了“林业兴、森公旺”的局面。另外一些森林公安机关虽然已脱离了当地林业部门“养活”的钳制性,但其形成自己创收的生存方式并不容易,即使相对容易其稳定性也很不乐观。

据基层森林公安民警介绍,若是大案要案,没收的费用上缴之后,省林业厅会通过财政部门下发给办案的森林公安机关百分之几的办案经费。虽然这能大大促进森林公安打击犯罪及破案的速度及能力,但其这一经费来源很不稳定。

专项经费少,直接制约着森林公安人员素质与森林公安办案的技术手段。在这方面与地方公安相比,有着天壤之别。除了正常的警衔晋升培训外,真正组织专业刑侦培训的机会是少之又少。虽有刑事侦查权,但是使用的途径和手段大部分还是依附当地公安协助,也就导致了案件侦查的不便。

另外,日常业务的指导、业务的交流、经费的保障、执法规范、权益保护等,这些都是基层森林公安系统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中指出:“各级领导要认真落实好‘从优待警’的政策,要加大工作力度,广开经费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央规定的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工资待遇在森林公安机关得到落实,兑现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岗位,警衔等有关津贴,落实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妥善解决民警的奖励,职级抚恤,医疗保险等政治、经济待遇”。

无经费,无专业性人才,即使有专业的技术手段和途径,也无技术人员,这是制约森林公安发展的致命问题。

五、 森林公安得到的授权问题

森林公安作为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森林公安的职责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19类刑事案件的刑事侦查,4类案件的林业行政处罚,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森林治安案件的治安处罚,另外就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警察职责。根据依法行

篇二:森林公安、我无悔的选择(修改)

森林公安、我无悔的选择

在我正式进入森林公安队伍的头一天晚上,和朋友们相聚侃大山的时候,一朋友突然问我,你考的森林公安是做什么的?面对朋友们那双充满疑惑的眼神,当时我很幽默的说,你难道小时候没有看动画片《黑猫警长》?森林公安就是去当黑猫警长的……

第二天,我踏进了单位的大门,看着单位上悬挂着的庄严警徽,我也在想森林公安是做什么的?难道真的像黑猫警长那样专职捉三只耳?这时,尖啸的警笛把我从无尽的幻想中拉了回来,一辆警车在我面前停了下来,车上一名穿着黑色警服的中年男子问我:“哎,你是不是今天新来报道的小杨?”我忐忑的说:“是啊”,他笑了笑说:“正好,来的是时候,今天跟着我熟悉工作去,快上车,时间紧迫”。于是我就这样上了车,开始了我的森林公安生涯的旅途。

当时叫我上车的就是我现在的单位领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所长王凯,记得当时他还带着一群身穿橘红色衣服的工作人员,我们一起到镇宁县大山乡岩山村后山对发生森林火灾的进行扑救,山坡上,红色的火魔随着大风正在疯狂地吞噬着挡在他面前的一切事物,山下,无助的老百姓只能眼看着自己几十年种在山上的财富被掠夺,而山上原来依靠树林稳定松动石头,伴着凶猛火魔发出的啪啪声,开始往山下滚落,时刻都在威胁着他们的生命。就在此时,一条橘红色的“小龙”不顾山上滑落的的滚石,顶着迎面的热浪,艰难地爬上高山,努力阻止火魔前行的步伐,保护老百姓的生命安全,没错,那就是我们的森林扑火队员,一支一件方面识别的橘红色工作服,一根木棍与胶皮简单捆绑的灭火拖把,一只灭完火后能在漆黑的大山中寻路的手电筒,而危险系数却不亚于任何一个高危行业的队伍,一支平凡而又不平凡的队伍……

记得我受理的第一个案件是发生在我们县募役乡沃田村的上新寨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接到警情,我和所里民警立即驾车赶往案发地,由于车辆只能通到村委会,而到现场还必须从村委会步行3个小时才能到案发现场,走到现场的时候,衣服已全部被汗水浸透,当时嫌疑人还正在挥舞着锯子砍伐树木,我当时已经上气不接下气、累得说不出话来,但是看着又有一棵树即将倒下,愚昧的嫌疑人还在继续着自己的错误行为,我不知道哪里来的力气,一口气跑到嫌疑人面前夺下他的工具,吼道:“我是森林派出所的民警,别动,停下你的无知,你在触犯国家的法律”。后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测量,该位置被砍的林木蓄积为20.3678立方米,而如果当时没有制止嫌疑人的话,这片蓄积至少有200余立方米林地将全部变成枯黄的树桩。当时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在刑侦部门的朋友曾经和我开玩笑说,你们破的这个案件,搞不好这个村寨的人都可能不知道这个地方的树木被无证砍伐吧?我笑了笑说,虽然我们森林公安办理的案件是在人迹罕至深山老林里,虽然我们破获的案件,不像你们那样惊天动地,虽然我们破案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一点也不比你们少,但知道的人却很少,可我很庆幸我在办理这个案件的时候,能有效制止嫌疑人违法砍树的行为,能让大地上多一棵树多一点绿色,能让我们呼吸的空气多一丝清新,河流多一条清澈,我所在的森林公安是一支简单而又不简单的队伍……

我所在的森林派出所承担着全县有林面积63.6万亩的林区社会治安保卫工作,派出所民警只有5名,而我县与煤产业发达的六盘水特区距离近,交通方面,镇胜高速公路更是拉近了我县与省城的距离,因此不法商贩长期以低廉的价格到我县辖区内向老百姓收购滥伐、盗伐木材,从事无证非法运输,销往外地谋取暴利,为保护我县的森林资源,打击非法运输的不法商贩,我所在的县森林派出所所长经常带着我们除了白天深入到各个乡镇走访调查外,深夜,我们还要在城乡公路沿线巡查,打击从事非法运输的违法行为,因此我们的工作“5+2、白加黑”情况十分普遍,记得有一次由于我跟着所长白天查火灾、夜晚查运输,已

经在派出所奋战十多天未归家,多天未见面的父母给我送换洗的衣物时,调侃我说,我们已经来了3、4次了,今天终于逮住你了,看来想见见我儿子,唯一的办法就是去山上砍砍树,在路上运运木材才能遇到你这个大忙人了,你们这样不要命的工作,有多少人能看见?有多少人又会知道?你们图的是什么?看着父母满脸的不解,我笑了笑说:爸妈,我们不图什么,就为了一个很简单目的,那就是为了给我的儿子辈、我的儿子的儿子辈,守住这片绿色,守住多种多样的小动物,如果他们出生的时候,看见的是黄土,看见的是石头,只能在书上了解曾经这个大地上还有绿色、还有狮子老虎等许许多多的小动物,那该多么的悲哀啊。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温升高,生态严重破坏,极端天气频发,许多陆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等问题突出,绿色家园,节能环保,低碳生活,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对我们越来越重要,特别是今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此,我很荣幸,做一名绿色家园的盾牌,一名绿色森林的卫士,一名陆野生动物的保护者,一名敢于与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种违法行为和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份子作斗争、保护老百姓生命财产安全的森林警察,虽然我们的工作平凡,但是我们的工作历程不平凡,虽然我们的工作性质简单,但是我们工作的意义绝不简单,我很骄傲我能成为这支队伍的一员,森林公安我此生无悔的选择!

篇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做到从严治警、执法为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

1.森林公安工作面临的形势。森林公安是国家林业部门和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兼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专门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林业、公安部门的领导下,森林公安机关和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忠实履行法律职责,有力地打击了各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把生态良好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为新世纪林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在林业实施六大重点工程,推进历史性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进程中,森林公安队伍既是建设者,更是建设成果的守护者,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新时期,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从严治警,做到执法为民,对公安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的奋斗目标。与形势发展和中央领导的要求相比,森林公安队伍还存在着警力不足、队伍建设不规范、部分人员素质较低、经费渠道不畅等问题,亟待加以解决。森林公安必须适应各方面要求,与时俱进,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2.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任务。加强森林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实行统一、规范、严格的管理,是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所决定的,也是促进优良警风的形成,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前提。今后一个时期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和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按照建设过硬班子、纯洁公安队伍、树立良好警风、提高执法水平的要求,不断增强大局意识、政治意识、忧患意识、群众意识和法治意识,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执法为民,大力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全面提升森林公安工作的水平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战斗力,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森林公安队伍,更好地为生态建设和林业跨越式发展服务。

二、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立执法为民思想

3.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要组织广大森林公安民警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做到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4.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切实做到人民公安为人民。要正确处理打击与保护、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守法的关系。要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这个根本问题,积极争创人民满意单位和争当人民满意民警。

5.弘扬爱岗敬业精神。要教育广大森林公安民警充分认识到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对于全面建

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以林为业、以警为荣”的思想,不怕牺牲,勇于奉献,自觉投身到新世纪林业建设事业中。广大森林公安民警既要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又要深入学习公安业务知识,切实提高做好森林公安工作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三、严格干部管理,建设过硬班子

6.严格执行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双重管理程序性规定,进一步明确主管、协管的职责权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任免、调动森林公安机关正职领导干部时,要事先征得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后,方可按任免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任免,要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意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要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任免、调动的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认真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对未执行干部双重管理制度任免、调动干部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不予承认。

7.落实领导班子考核制度。要加强对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与管理,建立考核制度,明确考核标准。上一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配合有关部门对下一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考核,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要进行表彰,对连续两年考核末位的单位以及其他需要调整领导班子的,应及时提出建议,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意见。要建立健全干部谈话、诫勉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引咎辞职制度和责令辞职制度。森林公安机关新任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领导要与其进行谈话。

8.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制度,选好配强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要按照“政治上强、开拓创新、团结协调、廉政勤政”的要求,选派政治强、作风硬、熟悉森林公安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优秀干部到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岗位。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将具备条件的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实行高配,或进入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森林公安机关新任领导干部在正式任命前,要进行公示,接受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县级以下(含县级)基层单位领导班子的建设。要注重对森林公安机关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

四、加强队伍管理,推进正规化建设

9.规范机构设置和警力配备。要积极协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统一森林公安机关机构名称,规范设置森林公安机构及其内设部门。森林公安机关要逐步实现从管理型向管理兼实战型转变。要认真落实森林公安派出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直管的规定,目前仍由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管理的森林公安派出所要尽快调整为由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管理。要根据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任务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森林公安警力。要精简机关,充实一线,优化整合森林公安的警力结构。派出所警力配备人数不得少于5人。

10.强化队伍管理。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同志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始终把队伍管理置于重要位置,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为目标,以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以加强正规化建设为重点,坚持不懈地抓好队伍管理。要狠抓《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的贯彻落实,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要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理顺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关系,确保警令畅通。要严格警纪,集中整治突出问题,树立良好警风。要改善基层办公条件,切实做到“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树立森林公安机关良好形象。

11.严把队伍“入口关”。要制定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省级统一招录办法。录用主任科员以下森林公安民警,要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从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招录,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安高等院校毕业生。对转任、调任和接受军转干部,除拟任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外,由省级森林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入警考试,考试未合格的不得录用。按照授权,省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审批森林公安民警警籍;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要严格警衔的审核、审批。

12.畅通队伍“出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要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那些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森林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调整,特别是对那些纪律散漫、作风松弛;耍特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酗酒滋事或经常酗酒;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他人;文化、业务素质低下等不适合从事公安工作的森林公安民警要坚决予以辞退。对严重违反“五条禁令”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民警要坚决予以开除。

13.实行激励机制。要根据改革的精神,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森林公安队伍的组织人事管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逐步在队伍管理中建立并实行“竞争上岗、绩效考核、低分培训、末位调整”制度,实现队伍的动态管理,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劣者出。

14.进一步规范立功创模活动。要把立功受奖、立功创模作为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在队伍中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立功创模要向基层倾斜,注意发现基层所队和民警的先进事迹。要注重培养热情服务、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要健全完善表彰奖励制度,使表彰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化。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跟踪培养和教育,切实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给予关心爱护,使其永葆先进性。

15.提高队伍管理的科技含量。要加快以“金盾工程”为核心的森林公安队伍管理人事信息系统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管理队伍,使队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队伍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16.坚持从严治警。要把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作为队伍建设的长期任务,重点加强对基层尤其是所队长的教育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要加强养成教育,规范警容风纪和民警执法行为。要以贯彻执行“五条禁令”为突破口,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民警的日常管理,实行森林公安机关和民警的绩效考核,坚持从严治警。要认真落实“四个坚决”的要求,严格执法程序,严格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连续发生多起森林公安民警违反“五条禁令”或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要到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讨,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可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五、严格训练,提高民警素质

17.加强民警教育训练。制定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教育训练规划、大纲、专业教材,切实加强训练的规范化建设。要实行民警上岗和首任必训,职务、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确保每个民警每年参加一次训练。要注重训练质量,实行教考分离和分级训练制度。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和科技的发展,及时调整、充实教育训练内容。要列出不低于森林公安机关业务经费5%的经费用于民警的教育训练。

18.强化民警实战技能训练。要根据实战需要来组织民警的训练,建立适应实战需要的训练体系。要通过模拟教学、现场教学、案例教学、实战演练来提高民警的实战技能。要对民警进行体能、技能和战术的训练。

19.加强训练基地和师资建设。要加强森林公安机关训练基地建设,警力在2000人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训练基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训练基地。要加强森林公安教育训练单位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训练水平,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高素质教官队伍。要科学制定分级分类的教育训练内容,积极创新训练方法,逐步推行“战

训合一”的训练模式。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森林公安教育训练单位教师和森林公安机关业务骨干双向交流的制度。

六、加强监督,切实解决违法违纪问题

20.加强警务督察工作。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要设立警务督察机构,设立专门或机动警务督察队,按标准配备督察装备器材;要围绕上级森林公安机关的部署,针对突出问题,积极开展警务督察活动。

21.强化监督检查。林业、公安部门的监察、警务督察机构要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森林公安机关要积极推行警务公开,聘请特约监督员,广泛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要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有关办理结果。

22.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力度。对森林公安民警违反政治纪律、贪赃枉法、滥用枪支警械、违反规定饮酒、酒后驾车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查办有阻力的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挂牌督办。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对违法、违纪的森林公安民警可依据有关规定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民警所在的林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予以接受,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同时,森林公安机关直接办理违法、违纪民警警衔的延期晋升、降级和取消。

七、加强领导,做好警务保障

23.认真落实“从优待警”政策。要加大工作力度,广开经费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中央决定的公安民警生活待遇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工资待遇在森林公安机关得到落实。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从优待警”政策,兑现并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岗位、警衔等有关津贴,落实民警年休假和体检制度,妥善解决民警的奖励、职级、抚恤、医疗、保险等政治、经济待遇。要尽快建立森林公安民警保险制度,提高抚恤标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优先解决森林公安民警住房和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多渠道、多方式筹集抚恤资金,加大森林公安英烈抚恤力度。

24.理顺经费渠道。要认真做好理顺森林公安机关经费渠道工作,建立森林公安经费保障机制,研究制定森林公安经费开支定额,装备配备标准,努力解决森林公安经费保障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森林公安机关办公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森林公安机关高效运转。

25.大力宣传先进典型。要及时发现、大力宣传森林公安队伍中忠于职守,敬业爱民,在平凡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要通过宣传先进典型,进一步弘扬正气,振奋警心。

26.建立森林公安机关领导责任制。森林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更多精力放在加强队伍建设上,形成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两手抓,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要建立森林公安机关队伍建设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领导班子成员要一岗双责,切实负起责任。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既要坚持严格管理队伍,又要关心爱护基层民警,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经常深入基层,研究解决具体问题。要带头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复杂局面的本领。

27.加强森林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建设。各级森林公安机关都要加强政工机构建设,政工部门的主要领导由森林公安机关副职领导干部兼任或专任。要充分发挥政工部门在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加强政工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28.加强对森林公安工作的领导。要继续坚持林业、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各级林业、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新形势下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定期研究森林公安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影响森林公

安工作的重大问题。支持森林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能、严格依法开展工作,为森林公安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条件和环境。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配齐、配强森林公安机关的领导班子,严格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积极增加森林公安经费投入,支持民警依法办案。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森林公安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凡因领导不力而导致队伍发生问题的,要追究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将森林公安工作纳入当地公安工作的统一范畴,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要与林业主管部门主动配合,积极支持、关心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加强对森林公安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重大部署、重要会议要安排森林公安机关参加;要积极指导、协助森林公安机关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执法权限、完善法制建设;要在资金投入方面给予森林公安必要的支持;要加强对森林公安民警招录、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指导,以促进森林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生态建设,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新形势下,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既迎来良好的机遇,也面临巨大的挑战。林业、公安部门和森林公安战线的全体同志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拼搏,积极进取,迎难而上,为把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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