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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园林办通知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2 07:43:03 | 移动端:南京园林办通知

篇一:南京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 2008年10月8日

南京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绿化养护必须由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来承担。

2、绿化养护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规定执行。

3、养护单位应具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进行作业,每万平方米绿地安排养护工人1~3名,养护过程中无违章操作现象,无安全事故。

4、养护单位在南京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提供的植物材料、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必须满足绿化养护的要求,并且对环境没有污染。

5、养护后的绿地应植物生长旺盛,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美观。 二、养护技术要求 (一)园林植物养护 1、修剪

所有乔灌木冬季修剪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春季修剪在植物生长开始前完成。 行道树和园林乔木主要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等,无枯枝危膀,园林乔木要求树型优美,新植行道树要求分枝点高度留茬一致,不影响交通。生长季节及时剥芽,芽长不超过10cm,每条道路行道树未剥芽的不超过2%。

花灌木秋冬季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生长季节及时剥芽(含脚芽),芽长不超过10cm。

绿篱、地被要及时修剪,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加速覆盖。球形灌木应常年保持形态完整,色块灌木应保持一定高度,常年保持形态完整,曲线清晰流畅,无缺株、无空洞、无徒长枝。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采用条纹状交叉修剪方式,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修剪后高度宜为5~7cm,年修剪次数:冷季型为40次(冬季12~2月份,2次/月;春季3~4月份,3次/月;5~6月份,4次/月;夏季7~8月份,2次/月;秋季9~11月份,4次/月);暖季型马尼拉5次/年,百莫达40次/年。

具有特殊造型的景观树修剪按照盆景要求进行,由中级以上盆景工负责作业。 所有修剪剩余物要及时清理,保证现场整洁,防止滋生病虫害。 2、浇水

植物浇水应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季节差异和生长状况及时进行,并要浇透。

草坪浇水必须湿透根系层,冷季型草坪在春秋二季充分浇水,暖季型草坪夏季要勤浇水,12~3月,1次/月;4~11月,1次/周。

对于名贵树木及新种植树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对于球类、色块等植物要每周进行冲洗蒙尘,保持植物叶面清洁卫生,色泽光洁。 植物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松土、除草

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除草1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乔、灌木下的杂草应及时铲除。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松土除草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草坪杂草应及时连根清除,做到除早、除小、除净,草坪覆盖度不少于98%,集中空秃不大于0.5m2。清除方法可采用人工除草、生物除草、机械除草和化学除草,采用化学除草必须慎重,不能造成药害。 4、病虫害防治

做好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防治、控制,用药配比正确,安全操作。发现病虫害应在2天内治理完毕,病虫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其中食叶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10%,没有蛀干性害虫的活虫、活卵。用药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使用生态农药比例不少于80%。

喷药时间宜在清早或傍晚,为防止产生抗药性,应轮流使用多种药剂或复配喷药。 草坪修剪后过1~2天,应喷洒1次常规抗菌剂(如甲基托布津、代森锌等)防止病害发生,特别是在5~9月病害多发季节。 5、施肥

施肥应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质而定。树木休眠期施基肥,生长期施追肥,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施肥。

各类绿地应以施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复合肥料和长效缓释肥料。

绿地内树木施肥时期在春秋季,施肥可采用与冠幅相适应。环沟深、宽均为25~30cm。 草坪主要施肥时期在春秋季,施肥可采用撒施和根外施肥,每次修剪后需立即施肥,不发生明显的肥害现象。施复合肥(N:P:K=10:5:5),20g/m2?次;7~8月基本不需施肥;9~10月,2次/月,施复合肥(N:P:K=10:6:4),15g/m2?次;结合中耕施用复合肥(N:P:K=5:10:5),15g/m2?次。 6、保护

每年的初冬,均需对行道树进行抗冻处理(根际培土、主干包扎、涂白),并在树木休眠

期内,进行扶正。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出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台风季节,做好高大乔木抗风暴的预防工作,根据树木的实际情况,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等措施。一旦风暴来临,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用于支撑、固定的材料应坚固耐用美观,并采用软性材料同植物接触。 7、补植

发现枯枝、死枝须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出现乔木死亡,及时报批、倒伐和补植,对枯死的树木应连同根部在一周内挖除,并填平挖穴,并在苗木适宜栽植季节补种完毕。补植树木应选用同品种、同规格苗木,并确保成活。 8、专项养护 (1)草坪

草坪更新可采用补播草籽复壮、条状更新、定期封闭和断根更新等方法。

每年早春土壤解冻之际,应对草坪进行滚压一次,滚压后及时对草坪进行疏耙,并追施PK为主的复合肥25kg/亩。

每年进行近地表的垂直刈剪或划破草皮,中耕后及时修剪一次,并清除枯草、修整草坪。 (2)露地花卉

露地种植花卉应使用F1代品种,营养钵苗,质量好,种植密度通常为36株/m2(三色堇为49株/m2)。通常花卉品种为:春秋季以矮牵牛、三色堇、万寿菊等为主,夏季以鸡冠花、秋海棠等为主,冬季以羽衣甘蓝、三色堇、金盏菊等为主。换花移栽前必须深翻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填土10cm高台种植。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2~3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生长时,必须按不同品种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或更新移植。 (二)设施维护

公共绿地内的园林建筑、雕塑喷泉、园路广场以及照明等基础设施维护良好,保持整洁,无墙面破损、路面残缺、油漆剥落等,小修小补要及时进行,木制结构的亭廊等每2年油漆1次。桌椅、垃圾桶、指示牌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破损的要及时维修和更换,缺损应在3天内修补完成。

绿化隔离带护栏、侧石、花坛、行道树树穴等设施每日巡查,发现损坏,当日整理安置好,3天内修补完成。 (三)卫生保洁

日常保洁人员应统一着装上岗,穿戴整齐。

绿地(包括水面)、设施应巡视保洁,及时清理,做到无垃圾、石子砖块、各种杂物、白色污染(树挂)。一级绿地每小时保洁1次;二级绿地每2小时保洁1次;三级绿地每天保洁4次。

绿色废弃物(如树枝、树叶、草屑等),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必须当天清理干净。 (四)绿地保护

应安排专门地方用于养护工具、机械的安放,绿地中严禁停放任何车辆。 绿地中无堆物、堆料、搭棚、建筑墙面和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

绿地保安全天候24小时,无重大破坏和偷盗案件,如遇重大事件及时上报,未及时上报而造成的损失由养护单位承担。

绿地占用必须持有严格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严禁各种侵占绿地行为发生。经审批同意占用的,须全过程跟踪,严格控制施工作业面,临时占用的要及时恢复。 (五)绿化养护台账

应建立完整的绿化养护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绿化资料记录详细,分类清楚,数据详实。 月度养护计划及养护作业应按时记录、及时上报,并符合现状和季节特点,针对性强,不弄虚作假。

应建立绿化养护数据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动。

巡查记录:养护单位每天巡查1~2次,区级管理单位必须每周对区内设施巡查2-3次,市级单位对各区每月考核1次。

南京市园林局

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指导站

2008年10月

南京市城市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意见稿)

篇二: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

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

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城市绿化工程,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确需改变设计方案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

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其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时序,根据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土地条件的内容应当予以明确。居住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用地的面积和位臵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臵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和设计方案予以核实。

第十九条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臵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居住区绿化应当选用适宜的植物种类,综合考虑居住环境与采光、通风、安全等要求,合理布局。

第二十条 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构)筑物符合建筑规范适宜绿化的,鼓励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

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

第二十一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简易绿化的绿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保护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前,由原保护管理责任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保护管理责任人对树木进行修剪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

篇三:南京市园林工程金陵杯

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文件

宁园协字(2012)第01号

关于表彰2012年度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

“金陵杯”(市优质工程)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金陵杯工程评选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2012

年度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金陵杯”(市优质工程)评选的通知》

精神,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组织了2012年度南京市园林绿

化工程“金陵杯”(市优质工程)评选活动。此次活动共有23个

项目申报,经专业评审组初审、评审委员会复审、网上公示,中

保村(瑞园)项目绿化景观工程等9个南京区域内项目获2012

年度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金陵杯”(市优质工程)奖称号,“榕

兴〃水韵天成”一期金桂苑景观园林工程等3个南京区域外项目

获2012年度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金陵杯”(市优质工程)荣誉

奖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能保持成绩,再接再励,充分发挥示范带

头作用。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学习先进,

进一步规范自身市场行为、加强自身现场管理,以更多的优质工

程迎接青奥会,为实现美丽江苏、美丽南京做出更大贡献。

2012年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金陵杯”(市优质工程)获奖

名单附后

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协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市优质工程表彰决定

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园林工程管理处 南京市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2012年南京市园林绿化工程“金陵杯”(市优质工程)获奖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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