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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2 07:42:48 | 移动端: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

篇一: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县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示范县(市、区)

建设标准(试行)

一、基本指标

1.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部门。

2.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率低于社区矫正人员总数的0.1%。

3.无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

4.无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上访或组织、参与群体性事件、无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5.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二、综合指标

(一)组织领导(15分)

1.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制度健全,工作职责明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每年度召开2次以上会议,研究、部署、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3分)

2.建立和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目标责任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或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内容。(3分)

3.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县级社区矫正工作部门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司法所确定1名以上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分)

4.建立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配备比例至少达到1:20。加强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3分)

5.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志愿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招募比例至少达到1:1。注重吸收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专业人员,不断优化社会志愿者队伍结构。(3分)

(二)基础保障(17分)

6.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有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场所,满足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能需要。司法所应当落实接待社区矫正人员接收、矫正宣告、教育和存放社区矫正档案的专门用房。 (3分)

7.建立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成效明显。(4分)

8.依托社会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就业培训基地,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社区服务场所。(3分)

9.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低于每名社区矫正人员每年1500元标准,社区矫正经费使用、管理规范。(4分)

10.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矫正工作集中宣传活动,当地媒体报道、宣传社区矫正工作不少于4次。(3分)

(三)制度建设(13分)

11.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考评制度。考评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情况,促进社区矫正规范执法。(2分)

12.严格执行执法公开制度。社区矫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在社区矫正工作场所上墙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2分)。

13.认真执行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制度。社区影响评估适用率不低于60%,评估意见采信率不低于85%。(3分)

14.建立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部门的工作协作制度,密切工作衔接,加强协调配合。(2分)

15.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对新录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组织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每年组织业务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2分)

16.社区矫正工作例会、通报、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等其它制度齐全,执行效果较好。(2分)

(四)规范执法(45分)

17.严格执行交付、接收程序。及时组织矫正宣告,社区矫正人员未按时报到的,应及时组织查找。(4分)

18.建立社区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组成符合规定要求,签订矫正责任书,积极发挥监督管理和教育作用。(3分)

19.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并根据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和完善。应有专人负责社区矫正方案的拟定和实施。(3分)

20.严格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管控网络,完善定期分析排查制度,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分类分等级管理,依法执行禁止令规定。(3分)

21.严格执行监管审批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申请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离开居住县(市、区)的、变更居住地的,应认真审查,依法依规审批。(3分)

22.健全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2分)

23.开展道德、法制和时事政治教育。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个季度组织集中教育不少于1次。(3分)

24.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建立心理矫正工作队伍,具有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人员不少于3名,满足心理矫正工作需要。(2分)

25.组织开展社区服务。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每个季度组织集中社区服务或公益劳动不少于1次。(3分)

26.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检查和考核。及时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矫正的表现情况,认真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评议。(3分)

27.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奖惩。做到办理及时、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完备、适用法律适当、文书材料规范,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3分)

28.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3分)

29.认真落实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规定。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采取针对性的监管、矫正和帮扶措施。(3分)

30.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及时办理解除矫正手续,进行解除矫正宣告,做好与安置帮教工作衔接。(3分)

31.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按人建档,内容完整、管理规范,执法工作台帐齐全。(4分)

篇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区影响评估是指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 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开、公正地进行。

第四条 对于下列被告人或罪犯,在判决、裁定、决定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前,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影响评估。

(一)拟判处管制的被告人;

(二)拟宣告缓刑的被告人;

(三)拟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告人;

(四)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被告人或罪犯;

(五)拟裁定假释的罪犯。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客观作出分析判断,明确提出评估意见。

委托机关在审理和审查过程中,充分考虑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或罪犯作出有利其教育改造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影响评估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

第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开展社区影响评估所需的费用予以保障。

第二章 调查范围及评估内容

第七条 社区影响评估的调查范围包括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社区影响评估内容包括被告人或罪犯的家庭情况、社会评价以及矫正条件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家庭情况包括:

(一)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居所及家庭经济情况;

(三)家庭是否发生重大变故;

(四)与被告人或罪犯相处融洽程度等。

第十条 社会评价包括:

(一)居住社区群众对被告人或罪犯的评价和反映;

(二)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对被告人或罪犯的评价和反映等。 第十一条 矫正条件包括:

(一)有监管能力的近亲属是否愿意签订矫正责任书;

(二)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是否适合社区矫正;

(三)相关社区、学校、单位对实行社区矫正的态度等。

第三章 调查评估程序及方法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经审理或审查,拟对被告人或罪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决定开展社区影响评估的,应及时向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并附被告人或罪犯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将社区影响评估任务指派给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及时与委托机关联系,并将相关材料退回。

第十四条 司法所接到社区影响评估任务后,应当安排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人员不足2名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或指派其他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调查评估。

第十五条 调查形成的笔录等文字材料须经被调查人签名、盖章,如被调查人不签名盖章,参加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 被告人或罪犯为未成年人时,调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注意调查方式和方法。

第十七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人员要对调查材料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制作《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调查人员签字、司法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连同调查材料一并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须对调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后,发送委托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将有关调查材料复印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社区影响评估委托书》之日起10日内完成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与

委托机关协商。

第四章 调查评估意见的采信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是委托机关对被告人或罪犯能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委托机关对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有异议的,可向负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复核。委托机关也可直接派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委托机关采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在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或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决定后,应按照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责令其到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并及时将相关法律文书及回执送达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在办理人员和档案接收手续后,向判决、裁定、决定机关送达回执。

第二十三条 委托机关未采信社区影响评估意见的,应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以利于对调查评估工作的考核评估以及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

第五章调查评估工作纪律

第二十四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结果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不得随意泄露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和调查评估意见,注意保护调查中知悉当事人的隐私。

第二十六条 调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亲友、委托人、诉讼代理人的吃请、馈赠或其他消费活动。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在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六章 调查评估的法律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以保证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社区影响评估

意见书》时,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和负责调查评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委托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居住地是指能够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的固定居所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

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 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第四条 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第五条 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第九条 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第二章 分等级、分阶段适用范围

第十条 等级适用范围:(一)宽松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平稳、改造表现突出、重新犯罪可能性小的社区矫正对象。(二)普通管理等级,适用于情绪较平稳、改造表现较好、有重新犯罪可能性的社区矫正对象。(三)严格管理等

级,适用于情绪不稳定、改造表现差、重新犯罪可能性较大的社区矫正对象。

第十一条 在入矫教育阶段,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身份,增强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意识。针对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上具有自卑、封闭、逆反等特点和在行为上具有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现实状况,教育目标是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教育,突出认罪服法和规范养成教育。

第十二条 在常规教育阶段,结合社区矫正对象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对未来生活考虑较多,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的需求较高的实际情况,教育目标是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突出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常规教育阶段,要注重个案矫正,并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及时修订矫正方案,以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措施为主。

第十三条 在解矫前教育阶段,加强形势、政策和遵纪守法教育,充分考虑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应付的特点,教育目标是巩固矫正成果、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自律意识,教育重点主要是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章 晋级、降级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第一个月不定等级。入矫教育结束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家庭背景、个性特点、案件情况、认罪悔罪态度以及矫正条件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合格者直接定为普通管理等级,不合格者入矫教育延长一个月,评估仍不合格者,则定为严格管理等级。

第十五条 司法所根据《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章扣分细则规定每月对社区矫正对象综合考核一次,按规定适时奖惩。考核奖惩结果作为社区矫正对象晋级或降级的主要依据。晋级和降级由司法所提出申请,县(市、区)司法局审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晋级:

(一)连续6个月考核未被扣分;

(二)1年中受到三次表扬或被评为一次矫正积极分子;

(三)有其它重大突出表现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降级:

(一)当月考核扣分超过10分;

(二)1年中受到两次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

(三)有影响本地区社会稳定的恶劣行为。

第四章 等级管理处遇

第十八条 宽松管理等级矫正处遇:

(一)允许请假外出或通过委托管理方式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

(二)每季度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

(三)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四)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和其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第十九条 普通管理等级矫正处遇:

(一)限制请假外出和在异地工作、学习、生活;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

(三)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一次;

(四)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管理等级矫正处遇:

(一)严格限制活动区域,原则上不得请假外出;

(二)每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交思想汇报材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司法所转交派出所);

(三)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情况两次;

(四)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公益劳动等活动,严格限制请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对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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