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调整员工工作时间的通知 2
关于员工工作时间通知 为了更有效安排、利用时间,同时便于员工调整个人生活休息状态,提高工作效率,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大小周轮休制,如2014年3月1日--3月8号上班6天为小礼拜,2014年3月9日--3月14日上班5天为大礼拜,以此类推交替。以下是上班时间:
早晨上班时间:8:30-12:00
中午休息时间:12:00-13:15
下午上班时间:13:15-17:00
以上通知即日生效,请各部门文员及时通知。
人力资源部
2014年3月7日
篇二:企业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
企业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合法吗
来源: admin发布时间: 2016-04-06173 次浏览大小:16px14px12px
案例:某企业实行大小周工作制度。即,每日工作7小时,一周工作6日,次周工作5日,并依此循环。那么,这样做合法吗? 法律:有关企业的工作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修正)》(以下简称国务院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分析及结论:上述企业第一周工作6日,每日7小时,合共42小时,没有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规定。不过,42小时的工作时间似乎超出了国务院规定的每周工作40小时界限。但是,该企业次周工作5日,每日工作7小时,合共工作35小时,等同对上周的2小时加班安排了5小时的补休(时间)。结合劳动法关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才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的规定可知,上述企业实行的这种大小周工作制并无违法。
(注:本文未涉及特殊工时制度及特殊情况下的加班)
篇三:2016日历记事修订版大小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