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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系统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21 07:33:16 | 移动端:农业部行政审批系统

篇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农办办〔2009〕74号

人事劳动司、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财务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畜牧业司、兽医局、渔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为推进和规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公厅修订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是指对农业部依法实施,由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统一受理和回复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个窗口对外,并实行全程跟踪、督查督办。

第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农业部的行政审批事项,本着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及时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为申请人提供高水平的优质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作为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机构,在部党组领导下,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基本制度;

(二)确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是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承担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拟定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工作制度;

(二)拟定纳入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组织编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四)对许可事项办理进行督查督办;

(五)对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办和督查督办;

(六)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方面的信息公开;

(七)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管理保障工作。

第七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以下简称办公大厅),是我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对外服务窗口单位,具体职责是:

(一)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二)回复行政许可申请结果;

(三)对办理中的许可事项进行预警提醒;

(四)为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方面的咨询服务。

第八条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是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政策支持和法制监督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行政许可执行方面的监督;

(三)核实处理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反映的问题;

(四)参与编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

第九条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是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的监督机构,具体职责是:

(一)通过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二)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党政纪责任的追究。

第十条 行政许可承办司局或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技术评审工作。其综合处(办公室)或相关处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综合办之间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 办事规则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实行即时办理、承诺办理、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相对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即时办理制。由综合办公大厅直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及结果回复。

第十三条 对只涉及一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

综合办公大厅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受理工作,承办单位负责复审并按程序报请法定签发人作出批复或答复,由综合办公大厅负责将许可结果回复至申请人。

第十四条 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

综合办公大厅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及受理工作,主要承办单位负责复审并组织分办单位进行审核,由主要承办单位汇总并按程序报请法定签发人作出批复或答复,综合办公大厅负责将许可结果回复至申请人。

第四章 大厅管理

第十五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由各行政许可承办司局按照“综合素质高、办事能

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标准选派(详见附件1),实行一年一轮换。综合办负责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及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规范着装、规范用语、规范接待、规范受理、规范回复”的“五规范”工作标准(详见附件2)上岗工作,实现办公大厅标准化接待服务。

第十七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实行绩效考核管理。综合办组织开展评选“季度服务标兵”、“年度服务标兵”和创建“青年文明号”等活动。

根据人事劳动司和办公厅有关要求,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进行独立年度考核(详见附件3)。考核结果经人事劳动司核准批复后,反馈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综合办对大厅工作人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及时进行通报(详见附件4),使业务承办司局及时掌握和了解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综合办负责综合办公大厅文化建设,每年年初提出文化建设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综合办及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安全责任制,积极配合部机关安全保卫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办公区域不发生安全事故(详见附件5)。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规范流程,提高效率。依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业务处理系统”、“农业部行政许可电子监察系统”、“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系统”以及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开的“农业部行政许可监督电话”,实现对行政许可的全程跟踪、督查督办,并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在承诺时限内未能完成审批工作的,由办公厅、产业政策与法规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责成相关司局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对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及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培训和工作所需经费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13日发布的《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工作人员选派标准

实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我部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务公开、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政策性强、责任重大,其工作人员素质的高低、能力的强弱、态度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部的对外形象。

一、选派要求

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部常务会议提出的“综合素质高,办事能力强,服务意识好”的标准,选派好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选派人员应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一)综合素质高

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行为守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意识;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软件的操作技能。

(二)办事能力强

了解本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熟悉行政许可工作内容、要求和程序,坚持依法审批、照章办事;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语言表达和应急处置能力,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工作任务。

(三)服务意识好

牢记“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宗旨,爱岗敬业,工作积极主动,能够热心、诚心、耐心为申请人服务;形象端庄,举止得体,充分展现农业部机关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和积极向上的精神面貌。

二、管理制度

(一)工作轮换制度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轮换周期一般为一年。每年1月1日到岗,12月底结束,12月份最后一个星期进行新老人员工作交接。由于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任务较重,选派人员不再兼任原单位的工作。

(二)A、B角补位制度

为满足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及时补位的需要,同时使下一任工作人员能及早熟悉工作,综合办公大厅实行窗口工作人员A、B角补位制度。每一个窗口确定两名同志(A、B角),因特殊情况A角不能到窗口工作时,必须由B角及时补位,确保综合办公大厅窗口不空岗。

(三)岗前培训制度

选派到综合办公大厅工作的同志,必须经过岗前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本司局行政许可事项业务知识和综合办公大厅工作规则等。选派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年底前组织实施。

(四)党团员管理制度

按照党团员管理工作的要求,选派到综合办公大厅工作的党员、团员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到办公厅机关党委、团支部,参加办公厅机关党委和团支部组织的各项活动。根据部党组对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有关精神,2009年选派到综合办公大厅工作的党员参加办公厅机关党委组织的学习实践活动。

(五)年度考核制度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一年工作结束后,参加单独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参照人事劳动司《农业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规定》执行,由办公厅和人事劳动司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由办公厅正式函告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人员原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放入本人档案。

三、其他要求

综合办公大厅工作,不仅是我部重要的对外服务窗口,也是各行政审批承办单位自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按照部党组的要求,选派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综合办公大厅工作。要关心选派干部的成长,切实帮助这些同志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确保全身心地投入到大厅工作中。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一致,积极配合,相互支持,不断提高综合办公大厅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把综合办公大厅建设成为申请人之家和培养锻炼干部的基地。

附件2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

“五规范”工作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工作质量,树立“便民、高效、规范、廉洁”的窗口形象,办公大厅实行规范着装、规范用语、规范接待、规范受理、规范回复的“五规范”标准化服务,切实做到办理“零超时”、人员“零投诉”。现制定工作标准如下:

一、着装规范

1.统一着装,仪表得体。工作服装由综合办统一制做,上岗人员春秋冬季着西装套服、长袖衬衣和黑色皮鞋,夏季着西裤、短袖衬衣和黑色皮鞋。

2.统一佩戴工作人员胸卡,佩戴位置在西装或衬衣左上方。

二、用语规范

3.文明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4.接听电话规范用语为:“您好,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大厅”、“您有什么事”、“请讲”、“请稍等”、“再见”等。

5.接待申请人规范用语为:“您好,请坐”、“您办理什么业务”、“您的申请请到××窗口办理”等。

6.办理业务规范用语为:“请稍等”、“您的申请已受理,请核对《受理通知书》有关信息”、“您的材料不全,请补齐后再来办理”、“您的申请不能受理,原因为??”等。

7.办理结束规范用语为:“再见”、“请慢走”等。

三、接待规范

8.精神饱满,热情周到,规范服务,做到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

9.接待申请人时,主动热情、百问不厌,不得冷落、刁难申请人。申请人出现误解或提出异议时,认真倾听,顾全大局,耐心做好解释说明,不与申请人发生争吵。

10.按时到位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请假超过半天,提前报告并协调B角及时替岗。

11.工作时间不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电话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

篇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工作,我部实行肥料登记审批新标准和肥料登记网上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肥料登记审批工作

近期,我部印发了《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农业部公告第2287号)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农业部公告第2291号),规范了申请农业部肥料登记的程序和要求,肥料登记机关和肥料登记申请企业要严格执行。

(一)实行综合办公。自2015年9月6日起,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实施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申请并行。申请企业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操作流程详见农业部公告2291号),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或邮寄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网上申请和纸质申请材料均符合要求的,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方予以受理。

(二)取消“三项规定”。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结合肥料登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取消提交肥料样品的规定,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肥料登记初审时不再抽取肥料样品;二是取消质量复核性检测的规定;三是取消肥料残留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资料的规定。

(三)规范申报材料。申请企业提交的肥料质量、安全和肥效试验报告,应当执行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相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出具。

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报告,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单位或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3.包膜材料降解试验报告,由具备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4.抗爆性能试验报告,由具备抗爆性能试验检验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出具。

5.微生物肥料菌种毒理学报告,由具有菌种安全评价能力的国家级专业权威机构出具。

6.微生物肥料菌种鉴定报告,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出具。

7.肥料田间试验报告,申请企业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

二、加强对肥料生产企业的指导

加强肥料登记管理,是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要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宣传指导,确保肥料登记行政审批改革顺利开展。

(一)认真做好宣传培训。肥料登记行政审批进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办公,相关要求和办理程序变化较大,各地要组织开展《肥料登记审批标准》和《肥料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网上申报程序》的宣传培训,明确肥料登记审批的新标准,熟悉肥料登记申报的新程序,规范操作。同时,指导企业开展田间试验等相关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肥料田间试验报告。

(二)细致做好过渡期衔接工作。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按原程序提交肥料登记申请材料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申请企业在9月6日前已经完成省级初审,尚未提交申请材料的,原材料继续有效,但要将材料报送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并通过“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在此期间,申请企业可自行选择提交肥料样品或者提交肥料登记相应需要的报告。如提交样品,需按原审批程序安排样品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审。9月6日之后申请肥料登记的,需按照新规定执行。

(三)及时发布肥料登记信息。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将本省肥料登记审批情况按月报送我部,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本省肥料登记信息。同时,积极探索网上审批技术,科学设定审批流程,逐步实现肥料登记全程网上审批。

(四)切实加强肥料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尽职履责,加强对登记肥料产品的监管,定期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肥料产品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和合法企业的权益。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内肥料监督抽查的结果对外公布,并汇总报送我部,监

督抽查结果将作为肥料续展登记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经核实存在质量等问题的已登记肥料产品,执法部门应对生产企业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将整改工作情况报送肥料登记证发证机关。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肥料窗口,邮编:100125,电话:010-59191736。

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陈明全,联系电话:010-59191834。

来源: http:///fg/detail2008515.html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9月2日

篇三: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附件:

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工作,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便民服务水平,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和《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药田间试验网上审批,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农业部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http://nyyyw.agri.gov.cn,以下简称农药审批系统)报送农药田间试验许可申请材料,农药行政许可审查机关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依托农药审批系统从事农药田间试验许可审批工作的农业部有关司局、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及农药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接收本辖区行政许可申请人网上报送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许可事项,

对申报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核实并初审。初审同意的,将电子材料连同纸质材料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第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人或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网上报送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许可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受理、交转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农业部审批结果回复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主要负责接收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网上交转的农药田间试验申请许可事项,并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并在农业部批准田间试验许可后制发批准证书。

第七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根据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转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三章 申请类别

第八条 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

(一)相同产品;

(二)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变更使用剂量;

(三)卫生用农药。

第九条 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

(一)新农药或新农药登记保护期内农药;

(二)新制剂(新剂型、新混配制剂、新药肥混配制剂、剂型微小优化、新含量、新渗透剂或增效剂与农药混配制剂)。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登陆农药审批系统,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企业申报电子标签时使用的用户名和密码)后,填报申请表单,上传相关附件并提交申请。

对需要纸质申请材料的,境内行政许可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须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打印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其他纸质材料于1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所在辖区的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未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将予以退回。

境外行政许可申请人按上述有关规定直接向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提交申请,报送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农药检定(管理)机构收到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申请类别进行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农药管理有关法规和政策;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审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产品含量梯度是否符合规定;试验区域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对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初

审通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材料发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书面初审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每月集中上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备案;初审未通过的,应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及时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对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在收到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材料发至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打印书面初审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初审未通过的,应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及时退回申请人(含纸质申请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收到网上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申请类别进行受理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审(复)核;申请田间试验的农药是否符合国家禁限用规定;产品名称、剂型的规范性审查。

对无需提供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审查通过的,进行网上受理,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发至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未通过的,通过农药审批系统退回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

对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农药田间试验网上申请,在

收到纸质及电子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进行网上受理,并打印办理通知书,连同纸质申请材料于当日一并交转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审查未通过的,通过农药审批系统退回申请人(含纸质申请材料)并详细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交转的网上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40个工作日,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类别60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技术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同时报送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产品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产品的应用技术;是否具有试验风险和防范措施;申请材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第十四条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收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报送的审查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方案报部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同时将纸质农药登记审批单反馈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五条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根据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反馈的审批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结处理,并通过农药审批系统反馈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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