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国际货运代理0税率

国际货运代理0税率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6 14:55:06 | 移动端:国际货运代理0税率

篇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时间: 2014-08-25 来源: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增值税免税管理操作指南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42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规定之前,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操作及管理要求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免税范围

(一)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其免税范围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三)向境外单位、个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纳税人可比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相关规定执行。

二、免税备案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管理,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14年第10号)文件执行,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备案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等);代理业务情况(经营方式、境内境外业务、费用结算等)。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商务部门的国际货代企业备案证明材料。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书》(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4、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签订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或协议、确认书等其他的形式合同;合同较多的以合同清单汇总表(表样见附件1)形式提供(核查合同原件留存复印件)。

5、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证明(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备案程序

1、自2014年9月1日起,符合《公告》免税规定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方可在次月办理免税申报。

2、符合《公告》免税规定,办理备案纳税人的备案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起。

3、为统一免税备案资料,原已按《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备案的纳税人,需自2014年9月1日起重新办理备案。

三、管理要求

(一)免税期限

自2014年9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符合《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公告》免税规定的均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2014年9月1日前发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资金结算

《财税﹝2013﹞106号文件》和《公告》规定的“金融机构结算”应通过对公帐户结算。包括:①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②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业务有关的全部费用。个人银行卡结算和现金支付不得享受免税。

(三)应税免税划分

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不得针对不同委托人、或同一笔提(运)单下的不同业务分别适用免税、应税政策。

2、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其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并且36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

3、对既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又提供国内仓储(包括堆场)、装卸搬运、代理报关等服务的纳税人,如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可以按应税和免税分别申报,分别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否则,应就全部服务收入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1)与委托人、其他代理人应分别签订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合同;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和其他应税业务代理收入应分别进行核算;

(3)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无法单独划分免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按当期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

(四)发票开具

享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的纳税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普通发票。如放弃免税,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后续管理

1、享受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免税的纳税人,每月应将发生的免税业务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见附件2)的要求逐笔填写并与申报的免税销售额一致。

2、纳税人应按月留存《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涉及相关的纸质资料应妥善保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

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业务明细表》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免税合同清单汇总表.xls

附件2: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xls

篇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操作规范

-17 浏览次数: 81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税范围界定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值税。

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算。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42号)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试点,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

范围界定原则

2014年9月1日起,直接及间接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即“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不论直接或间接提供,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独的代理报关、代理报检,不属于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税备案要求

要求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才能享受免税优惠,已完成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备案的无须重复备备案的纳税人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流转税税收优惠备案表》,从10月1日起(申报所属期为9月),纳税理服务进行免税申报。未按规定完成备案手续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免税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人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不能针对不同的委托人或业务类型,选择部放弃免税。

税权的纳税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算管理要求

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核算

人同时提供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且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享受免税政策的,应当分别核算其销售额,纳运输代理服务逐笔核算,反映收入构成明细,不得混淆收入项目及类型。

税额划分

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应作进项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进项税额:

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

资料

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应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提(运)单(或复印件)、金融机构结算证明等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收入明细表》,包括委托人、合同编号、提单号、发票号码、航次车次、起运地、目的地、国际核查。

篇三:国际货代的差额抵扣和免税政策解读(2013年12月106号文)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税〔2013〕106号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附件2、附件3提到了有关国际货运代理业的新内容,特整理如下: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对销售额的计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虽然附件3又提出可以免税):

(四)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解读:基本回归营业税时的核算方法,类似可以差额抵扣了。前期不能抵扣的港建费、商检费也可以抵扣了,这是第一道扣除。Oh yeah!

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读:原票原转如果客户不要,就给他开普票!(客户应该还是能接受的,毕竟代收代付也没吃亏,以前是沾光了。)其实结合附件4的免税必须开普票,还是把各种收费项目开在一起。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解读:再扣除一道国际运输费用!如果该国际运输企业是居民企业,则本身可以开具零税率的专票;如果是境外非居民企业,则支付给其的国际运费也可以扣除了。PS.“国际运输企业”不仅包括海运空运,还得包括陆运(内河运)。为客户提供的纯在他国境内的运输服务(不跨国)应该也属于国际运输服务吧?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解读:即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船舶代理服务,看来货代行业和船代行业真是越来越“一体化”了。

7.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解读:本条是解释可以抵扣的内容,即代扣代缴的内容。根据业务操作和各港口有关单位习惯和要求的不同,发票抬头有时会打给货主(客户),有时会打给代理,依此可以考虑是否自己留原始发票做成本并给客户开具普票或原票原转。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解读:注意发票抬头。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解读:如Invoice和“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境外单位的银行单据”。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解读:一般是海关征收的关税和增值税等,抬头一般不是货代企业。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解读:港建费、商检费等。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明确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解读:即现金交易的税局不认,不好证明。办理支付结算应通过央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解读:即往来港澳台的业务也属于国际货代业务范畴。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解读:这条是具体的操作,原来就是你申请免税就不能开专票了,也就是说你如果免税客户就不能再额外的抵扣了。那以后货代企业就不能开专票了么?!应该不能在税控上设置取消专票授权吧?所以还是能开出来专票的吧?开普票的话,客户会接受么?会不高兴么?会直接提出“谁开专票业务给谁做”么?货代企业是否还是无法抵御上游的压价和同行残酷的价格竞争呢?实际上差额掉那两大块不能抵扣的费用后,已经能和营业税时代的税负基本持平了,免税则可以看出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对国际货代行业的政策支持。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解读:这条居然说可以对8月1日起开出的发票追溯,即货代企业可以到客户那里把已经开出去的专票要回来,说“我再给你开一张同样金额但是不能抵税的,因为这个税我得申请去退回来。。。” 所以,比较容易追溯的是把可以差额的费用差额掉,也能大大降低成本。

总体来看,财税〔2013〕106号文比37号文对于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政策上有了巨大的转变,由之前的严格按照增值税的传统思路转为既能差额又能免税的情况。差额,即是解决了港建费等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支付给境外非居民国际运输企业运输费用在营业税时代可以抵扣而营改增以后不能抵扣的问题;免税,则是对我国国际货代行业的进一步支持,能够提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国物流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国税局解读财税[2013]106号文政策主要变化分析之国际货代

国际货代单篇

来源:上海市国税局、上海市地税局

第一部分 相关政策

一、概念和征税范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税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物流辅助服务中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税率为6%。(《试点实施办法》)

三、销售额扣除

(一)可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试点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可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3. 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五、出口免税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免征增值税。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主要变化

一、调整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

37号文执行后,货代企业支付给海关等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本政策解决了这部分税负增加问题。

二、调整国际货代服务的销售额扣除政策

37号文执行后,国际货代企业支付的免税的国际运输费用,既不能扣额也不能扣税,造成税负增加。本政策解决了征税情况下国际货代的税负增加问题。

三、增加国际货代服务的免税政策

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符合条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支持国际货代业发展。


国际货运代理0税率》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7190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