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社区矫正实施依据

社区矫正实施依据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6 06:46:46 | 移动端:社区矫正实施依据

篇一: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社区矫正知识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分)

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 )联合制定的。

A、政法委B、宣传部C、办公厅D、司法部

2.《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于2012年( )正式实施。

A、3月1日 B、4月1日 C、5月1日 D、6月1日

3.《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A、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D、人民法院

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A、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

C、公安机关D、人民检察院

5.《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6.《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 )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7.《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县级( )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A、司法行政机关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D、公安机关

8.《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 )承担。

A、基层法庭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D、司法所

9.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

( )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A、三B、五C、十D、十五

10.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 )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 )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A、1个月,3个月 B、2 个月,4 个月

C、3个月,6个月D、6个月,12 个月

11.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 )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

12.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旗)D、省

13.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 )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 )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A、一 B、三 C、五 D、七

14.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 )。

A、十天 B、二十天 C、一个月 D、二个月

15.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 )。

A、村、社 B、镇、乡 C、市、县(区)、旗 D、省

16.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 )小时。

A、四 B、八C、十六D、三十二

17.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

( )小时。

A、二 B、四 C、八 D、十六

18.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 )依法给予处罚。

A、公安机关B、人民检察院C、人民法院D、监狱

19.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 )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 )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A、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公安机关 D、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

20.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 )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司法行政机关 D、监狱

21.社区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 )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

A、基层法庭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司法所

22.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

( )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

A、司法所B、人民检察院C、公安派出所D、基层法庭

23.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 )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A、基层法庭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派出所 D、社区矫正机构

24.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 )。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25.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 )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A、三B、五C、七D、十

26.禁止令的期限,既可以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相同,也可以短于管制执行、缓刑考验的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 )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 )个月。

A、一、二 B、二、三 C、三、二 D、二、一

27.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或者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情节严重的,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28.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原作出缓刑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地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撤销缓

刑建议书之日起( )内依法作出裁定。人民法院撤销缓刑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A、七天 B、15日C、20日D、一个月

29.下列哪项规定不符合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

A、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相同的社区矫正;

B、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C、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D、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30.下列哪种情形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的情形。( )

A、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

B、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C、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D、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二、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20分)

31.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

A、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B、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C、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D、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32.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

A、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B、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C、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D、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E、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33.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 )的情况。

A、遵纪守法 B、接受监督管理 C、工资收入D、参加教育学习 E、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

34.发生(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A、居所变化 B、工作变动 C、家庭重大变故

D、生病 E、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

35.( )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监狱 E、司法行政机关

36.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列入司法行政机关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有:( )。

A、被判处管制 B、宣告缓刑 C、裁定假释

D、暂予监外执行 E、被剥夺政治权利

37.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以下一项或者几项活动: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在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禁止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B、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C、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D、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E、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38.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

A、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C、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D、禁止进入超市购买商品;

E、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39.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接触以下一类或者几类人员:( )

篇二:社区矫正三分管理办法

大河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

分阶段教育、分级管理、分类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我所的社区矫正管理水平,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 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我所立足实际,总结经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区 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阶段,分级 ,分类教育管理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社区服刑人员分级 、 分类、分阶段教育管理是指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心理情况、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对其人身危险性和重新违法犯罪可能性进行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和考核结果,区分类别,实施个性化针对性矫正。

第二章 社区服刑人员类别的确定

第四条 社区服刑人员三分管理办法内容:

(一)分阶段管理:根据入教时间分为入教教育阶段、常规教育阶段、解矫教育三个阶段。接受矫正后2个月内为入教教育阶段,解矫前1个月为解矫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二)分类实施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入教阶段的表现及其心理行为特点,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主观恶意程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将其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等类型,针对不同类别分类实施管理。

(三)分级考核管理: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改造表现、认罪服法的态度及犯罪类型、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以计分考核为基础结合奖惩情况,将服刑人员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个级别,区别对待,因人施教。

第三章 “三分”管理办法的使用

第五条 实施分阶段管理教育应突出阶段教育重点。

(一)入教教育阶段突出“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通过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教正初期的学习教育和考核办法,做好与常规教育阶段的接轨工作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复兴悔过”意识;

1、工作目标: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熟悉社区矫正的监管教育规定,自觉服从监管教育。

2、教育内容:

(1)社区矫正的概念、目的、意义;

(2)社区矫正制度和相关政策;

(3)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

(4)形势政策、法律法规和认罪服法教育。

3、教育方式:集体教育、个别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发 放学习资料、撰写学习心得,电话交流,家庭走访等。

(二)常规教育阶段突出“服从管理,自觉改造”通过 集中教育重点突出思想教育和法律常识教育、从心理辅导到个案矫正,集中评议等工作适时调整管理等级,灵活教育管理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社会责任”的意识;

1、工作目标: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习惯和行为恶习,培养健康人格,增强守法意识,提高道德修养、文化水平和劳动技能。

2、教育内容:形势政策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劳动养成教育。

3、教育方式:综合运用个别谈话、个案矫正、集体教育、心理咨询、公益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推荐过渡性安置就业、社会帮教和扶危解困等多种形式,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

(三)解矫教育阶段突出“遵纪守法,自强自立”通过指导矫正对象回顾总结、查找问题和不足及今后努力方向做好刑释解教教育工作,以进行形势政策及遵纪守法教育,树立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自立”意识。

1、工作目标:巩固社区矫正教育成果,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为当好守法公民进一步打牢基础。

2、教育内容:指导社区服刑人员对改造过程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肯定成绩,找出不足,为解除矫正作好思想和心理准备。

3、教育方式:

(1)个别谈话,指导其对矫正过程进行全面总结;

(2)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矫正效果;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制定今后的生活、就业计划;

(4)走访社区服刑人员所在的社区和家庭,通报改造情况,使其在解除矫正后能够得到纳入安置帮教。

第六条 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结合使用办法,分类等级为严管、普管和宽管即Y类、P类、K类:

(一)对于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因其主观恶 性小,社会危害性较轻,这一类社区服刑人员可定为K类(宽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良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良好可定为K类对象(宽管);

(二)对于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定为P类(普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一般,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一般,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可定为P类(普管)对象;

(三)对于盗窃、抢劫、诈骗,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定为Y类(严管)对象;对于悔罪态度较差,不能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公然不服从监管办法和安排,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心理不健康,自我控制力和现实表现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

(四)在社区服刑人员常规教育阶段给予口头警告的列为定为Y 类(严管)对象;

第七条 各类别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规定

(一)Y类(严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每周到司法所口头汇报活动情况一次;

3.每半月向司法所提交书面情况汇报一份;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

6.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二次;

7.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十二小时持(社区)村委会证明;

8.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区,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外,应当每日电话汇报当日活动情况,销假时递交书面汇报材料。

(二)P类(普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服从司法所的监管;

2. 每半月电话汇报一次

3. 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交一份书面情况汇报;

4.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不少于八小时;

5.每月接受个别谈话不少于一次;

6.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八小时;

7.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县,如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县的,应当履行请销假手续,销假时应书面汇报外出情况

(三) K类(宽管类)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通过委托管理的方式,持其所在村(居)委会的担保书经批准后可在附近省及自治区内打工、从事工作、学习等活动;

2.每个月电话汇报一次

3.每三个月(一季度)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一次并提交季度情况汇报;

篇三: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正确执行刑罚,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司法部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以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 有关信息。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活动。

第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作出 的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 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 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

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

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 (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

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有义务协助社区矫正机 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六条 各级应当建立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 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 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 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席会议 制度,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 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例会、通报、业务 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 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

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在信息交换平台建成之前,应当通过定 期数据交换等方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与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 社会调查评估

第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 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评估。

因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的,可以不实行社会调查评估。

第九条 社会调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居所情况;家庭成员 和主要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再犯罪风 险;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村 (居)民委员会意见;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需要调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托机关应当向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发出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并附起诉书 (判决书)副本及完 成调查需要的相关材料。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应当同时抄送被告人、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委托机关和受托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委托和受托调查手续,不得将材料交由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转递。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 后,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居住地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组成社会 调查评估小组,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对社会调查评估对象居 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机关另行委托。

社会调查评估小组不得少于二人,其中应当有一名具有公务员身份

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人员,可以邀请社会工作者、志愿者 参加。

第十二条 社会调查评估可以采取查阅、调取资料,走访有 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约谈以及察看现场 等方式进行。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和调查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公民隐私等不宜公开内容的调查,应当遵循保密原则。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被告人、罪犯的亲属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同意配合社区矫正、帮助做好日常监管教育工作的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由司法所召集社会调查评估小组经过集体评议形成,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复核审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并向委托机关及时出具和送达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出具检察意见书。

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社会调查评估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社会调查评估时间的,应当与委托机关商定延长的期限。

委托机关没有收到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前,不得裁判委托调查评估的案件;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超过最终委托时限五个工作日未回复委托机关的,委托机关可以自行处理相关案件。

第十七条 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应当作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参考。委托机关应当在裁判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是否采信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的情况函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同级人民检察院;不予采信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交付与接收

第一节 交付执行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

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在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中,应当列明社会调查评估对象的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中对其居住地进行核实确认。

司法行政机关需要了解被告人或者罪犯居所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审定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资格 时,应当征求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县级司法行 政机关应当督促保证人履行义务;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拒不 履行义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监狱、看守 所取消该保证人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附件1);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附件2)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文书交接 (移交)通知书 (附件3),并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 关送达判决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 书,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监狱应当做好以下衔

接工作:

(一)向罪犯宣读并发放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填写社区矫正文书交接 (移交)通知书,并向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送达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假释裁定书副本、假释证明 书、罪犯出监评审鉴定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人民 法院应当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判决书副本、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 执行具保书、病残鉴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人员移交手续,相关 法律文书副本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对于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看守所应当做好以下 衔接工作:

(一)罪犯离开监所的日期确定后,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二)责令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三)指派监所民警将罪犯押送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当场办理判决书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书、病残鉴定书等相关 法律文书及人员交接手续,相关法律文书副本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四)罪犯已在社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在暂予监外执行 批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与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罪 犯接受治疗的医院办理有关法律文书及人员交接手续;

对于病危的保外就医罪犯,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可 以依据监狱、看守所提供的医院病危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 (保外就医)决定书、具保人证明材料以及驻监所检察室意见,先行 办理法律文书及人员交接手续,事后对保外就医罪犯有关情况进 行社会调查评估,经社会调查评估发现罪犯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启动收监程序。

第二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法律文书登记备案制 度,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监狱、看守所送达的各类法律文书 应当在送达当日登记备案,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罪犯确在本县 (市、区)居住且法律文书齐全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机关寄送回执,并制作法律 文书副本交相关司法所;

(二)罪犯确在本县 (市、区)居住,法律文书不齐全或者 有误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补齐或者更正,有关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或者更正,并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 机关;

(三)罪犯不在本县 (市、区)居住的,应当及时将法律文书寄还有关机关,并函告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二节 接 收

第二十五条 管制、缓刑及假释的罪犯应当自裁判生效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凭社区矫正报到通知书、判决书或者假释 裁定书 (证明书)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机关寄送社 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核实法律文书和人员信息后,应当当场办 理接收手续;尚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先行登记,待收到法律 文书并经核实无误后,再补齐法律文书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接收手续后,应当告知 社区矫正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于 当日通知司法所做好社区矫正宣告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发现罪 犯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到的,应当于规定报到期限届满次日按照如下程序处理:

(一)及时组织查找,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协助;

(二)书面通报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 或者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督促罪犯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向罪犯居住地村 (居)委会及罪犯监护人或者近亲属 书面告知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情况,并说明未按时报到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在外省 (区、市)服刑的本省籍罪犯,需回本 省暂予监外执行的,本省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机构 根据原服刑地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机构的书面 通知,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 监、释放等手续。指定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居住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节 宣 告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及时组织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矫 正宣告。除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或者其它特殊情况外,社区矫正 宣告应当公开进行。

社区矫正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 员的不同情况,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本人、其家庭成员或者监护 人、保证人、所居住社区的村 (居)委会代表、所在单位或者就 读学校代表、社区矫正小组成员等相关人员到场,居住地人民检 察院可以派员监督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依据》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7128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