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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6 06:42:33 | 移动端: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篇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谈谈违约责任的承担

西方有句法谚:“约定必须遵守”。意思是说,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就应当自觉遵守,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在现实中,由于主、客观原因,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这就是违约。违约常给合同对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因此,为了督促合同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法律规定了违约责任制度。本文对此作一介绍。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违约责任,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特征有:

1、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首先,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次,违约责任以违约行为为前提,即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就不存在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的确定,除法律强制规定外,主要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约定。《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表明,违约责任的确定具

有相对的任意性。

3、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而追究违约责任的目的,主要是弥补这种损失,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关系。因此,我国《合同法》113条明确规定,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4、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合同关系只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其权利义务也主要是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义务。因此,违约责任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不得将责任推卸给他人。例如:甲与乙签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乙向甲提供调味品,后因批发商丙未能及时向乙供货而导致乙不能向甲供货,此时,甲只能向乙主张违约责任,而不能向丙主张。

二、违约行为

如上所述,违约行为是产生违约责任的前提。事实上,只要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出现了违约行为,除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免责事由外,违约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准确认定违约行为的存在是追究违约责任的前提。现实中,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

1、预期违约

又称为毁约,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例如:甲乙于05年9月20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在05年10月1日向甲提供出租房屋一间用于居住,合同订立后第三天,乙得知子女从国外回来需要居住,便告知甲不想出租了。此时,乙的行为就是预期违约行为。如果乙是10月1日告知甲不出租,则不是预期违约,而是一般的违约。

2、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是指合同债务人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原因是多样的,可以是合同一方的原因,也可以是双方的原因,还可以是客观原因。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3、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上述案例中,合同约定10月1日乙提供住房,如果乙是10月2日才提供,就构成迟延履行。

4、瑕疵履行

瑕疵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可分为违约瑕疵和损害瑕疵。违约瑕疵是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在品种、规格、技术要求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尚未由于其质量瑕疵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对于违约瑕疵,债权人可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

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所谓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履行,是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限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加害履行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除瑕疵履行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主要包括:(1)部份履行行为。如交货数量不足;(2)履行方式不当。如应一次性交付而分期交付;(3)履行地点不当。未按约定地点履行;(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

三、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只能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则不产生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份高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或适当减少。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所作的经济补偿。它以违约行为造成对方财产损失为基础,没有损失则谈不上损害赔偿。这是其不同于违约金的根本所在。违约金的支付不以损失的存在为前提,只要约定了违约金,一方违约就应当支付。损害赔偿的范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没有约定

的,一般而言,应包括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现有物质财富的减少,如财物的毁损、费用的支出;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如利润损失。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3)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其他补救措施

其他补救措施,是指《合同法》第111条规定的情形,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中,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1、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免责的法定事由。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一般而言,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三类:(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台风等;(2)政府行为。

篇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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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方为承包人,建设单位一方为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明确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双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遵循的最高行为准则。针对我国目前普遍存在的合同意识淡漠、违约行为不断的状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强化合同规范管理,严格追究违约责任,成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下面作者结合学习《合同法》的体会,谈谈对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的认识。

一、合同的违约和违约行为的分类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说明只要是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这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任何合同义务的不履行,都是对合同规定的违反,,归纳起来可作如下分类:按照是否完全违背缔约目的,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与履行状况,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适当履行,,法履行义务,行。;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不仅有瑕疵,迟延履行的主体,

,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执行定金罚则及其他补救措施。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或强制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裁决,强迫违约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停止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违约人也应当主动停止违约行为;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违约人停止违约行为。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约人应依法向对方作出经济赔偿。赔偿损失是典型的补偿方式。

支付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性质不同,违约金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性违约金;根据来源不同,违约金又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定金罚则也是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对于债权的担保作用主要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

建设工程教育网 倍返还定金。

此外,还可采取其他一些补救措施,包括:防止损失扩大、暂时中止合同、要求适当履行、解除合同以及行使担保债权等。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应当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及时检查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只要其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都将构成违约行为。针对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依照《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要求违约的债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一)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向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和技术要求,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和资料的可靠性负责;第二,为勘察人、设计人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勘察、设计费;第四,维护勘察人、设计人的工作成果,,不得转让给第三人重复使用。

2.勘察、设计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即发包人,从而造成勘察、设计,按285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

,发,适用《合同法》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计费的,,还应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发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将勘察设计成果转移给第三人使用,发包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定,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版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二)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第二,为施工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施工人的工作;第三,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第四,在不妨碍施工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第五,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第六,组织竣工验收,支付竣工结算款。

2.施工合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这些条件,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发包人应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适用《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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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如果出现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存在错误、发包人变更设计文件、发包人变更工程量、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和设备、发包人未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致使施工人无法正常作业等情况,发包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迟延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可以停建、缓建,及时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索赔损失。为此《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在这里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隐蔽工程隐蔽后,如果发生质量问题,需要重新开挖,除去覆盖物,必然造成返工浪费。因此施工人在隐蔽之前,首先应进行自检,然后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合格后,施工人才能进行隐蔽施工。在隐蔽前检查隐蔽工程,既是发包人的权利,也是发包人的义务。如果发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时检查,施工人就无法进行隐蔽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失,施工人有权要求工期和费用索赔。

施工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建设后,,这是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为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承包人可以,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强化了对施工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救济和保护,

(一)

1.

在建设工程中,: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2.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如果勘察、设计的质量存在缺陷,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也就失去了保障。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勘察、设计技术规范,符合勘察、设计合同的要求。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将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在这里勘察人、设计人通过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

1.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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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作好施工准备工作;第二,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第三,在不影响正常作业的前提下,随时接受发包人对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四,按照合同规定,按质如期完成工程,参加竣工验收,进行工程交付;第五,在规定的保修期内,针对由于本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无偿负责维修。

2.施工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的质量是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否则施工人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瑕疵履行违约责任;施工人不得延误工期,否则将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为此《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这里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表现为继续履行,同时还要承担逾期交付引起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从支付违约金、减少价款、行使担保债权等方式中选择适当方式要求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众安全,关系到使用者的自身权益以及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施工人不仅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期间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如果由于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最终用户或者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害,责任,而且还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责任竞合。为此《合同法》第282条规定,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或者侵权责任要求施工人赔偿损失,害赔偿责任。

篇三: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

(一) 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 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 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 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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