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民通意见废止

民通意见废止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6 06:42:21 | 移动端:民通意见废止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2010年三国法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经验,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潮流。新的冲突规则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般考查11道题,共15分。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般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仔细把握本法的主要条款。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一、关于第2条规定: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围。应注意:

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特别规定。

2.本法和其他法律都没规定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这也是一个兜底性条款。

三、关于第3条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明示。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可以选择,就不能选择。同时“明示”不等于“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与本法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三、关于第4条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4条 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当事人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该合同争议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司考解读】

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直接适用。可见,规避中国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无效。

《民通意见》第1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与本法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四、关于第6条规定: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2条 依法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如果该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司考解读】

本条是中国立法对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问题所作的首次明确规定。应注意,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则处理方法是: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而《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由于与本条规定不一致,废止。

五、关于第7条规定: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5条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确定?

【司考解读】

本条在立法上明确了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即:诉讼时效,按该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确定。该处理方法与各国趋势一致。

《民通意见》第195条与本条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六、关于第8条规定: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解读】

识别,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某一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

何种冲突规范适用何种事实或问题的过程。本条是中国关于识别问题的首次规定——依法院地法识别。

七、关于第9条规定: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

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指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

【司考解读】

法律适用法即冲突规范。本条表明,我国通过冲突规范援引适用外国法时,只适用外国的实体法,不适用外国的冲突法,从而不可能发生反致。这是在立法上对反致作的首次明确规定。 《民通意见》第17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表明我国对待反致的基本态度是不接受,与本条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八、关于第10条规定: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93条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 当事人选择或者变更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由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相关内容。

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律时,可以依职权查明该外国法律,亦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证明该外国法律的内容。

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通过适当的途径均不能查明外国法律的内容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当事人对查明的外国法律内容经质证后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

【司考解读】

本条是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1.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应当提供该国法。这是一个举证责任的规定。

3.外国法不能查明或者无规定的,适用中国法。

本条表明,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上,我国以有管辖权的机关依职权查明外国法律为主,以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为辅。

《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具体途径及无法查明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0条也详细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责任及无法查明的处理方法,与本条规定一致,继续有效。

九、关于第11~13条规定: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第179条 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第180条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第181条 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票据法》第96条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司考解读】

本法这三条涉及的是自然人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宣告失踪或死亡。对此:

1.原则:适用经常居所地法。

2.例外——在行为能力认定上:除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外,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民法通则》第143条以及《民通意见》第179~181条由于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废止。 《票据法》第96条与本法第12条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继续有效,在涉及票据债务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问题上,适用《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

十、关于第14条规定: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相关规定】

《民通意见》第184条 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

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对此:

1.原则:适用登记地法律。

2.例外:主营业地(即经常居所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在确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上,根据本法第14条规定,有两个连结点:法人的登记地、法人的主营业地(即法人的经常居所地)。而《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后半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意思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确定,只有“法人的注册登记地”这一个连结点。这与本法第14条的规定不一致。因此《民通意见》第184条第1款的后半句,即“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废止。

十一、关于第15~17条规定:

第十五条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 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司考解读】

本法这三条是分别对人格权内容、代理、信托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1.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2.代理:

(1)委托代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适用。

(2)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委托代理:原则——适用代理行为地法;例外——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3.信托:

(1)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适用。

(2)没有选择,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或信托关系发生地法。

十二、关于第18条规定: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相关规定】

《仲裁法解释》第16条 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司考解读】

本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应注意:

1.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已经协议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没有选择,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

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时该仲裁协议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本法第18条与《仲裁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不一致,前者优于后者,即《仲裁法解释》第16条中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的规定废止。

十三、关于第19条规定: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

篇二:赠与合同生效问题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未交付赠与财产相关法律问题辨

赠与合同是最常见、常用的民事合同之一,我国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交易习惯多有契合。但正因为如此,与赠与合同有关法律细节问题也最容易被忽视或者错误理解,导致合同当事人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现择要摘录一则如下,与朋友们共飨,也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咨询案例:2012年10月,陈某与张某夫妇与李某签订书面赠与合同,约定由陈某和妻子张某将其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广州市海珠区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某,双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过户登记费用由李某负担等等。同月,该赠与合同经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2013年1月,在房产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之一的陈某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咨询人称,陈某生前与张某育有子女三人,均已成家,现另一赠与人张某及其子女表示不再同意为李某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为当事人隐私,隐去具体的姓名、房屋坐落等)。

笔者已为咨询人作了解答,现以上述案例穿针引线,探讨以下几个有关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

一、赠与合同的成立。

赠与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需要哪些要件?

回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理论界对赠与合同成立要件的界定。赠与合

同要件的构成,直接关系到案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架构和利益得失,不得不谨慎对待。咨询人在向笔者咨询之前,已经向法律服务网站、律师事务所、亲朋好友等多方咨询,得到的答案竟截然不同。有人认为赠与关系没有成立,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有人认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理由是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经过了公证;有人更敢断言,赠与合同无效,理由是房产没有过户、赠与人之一已经死亡,诸如此类。其实,回答赠与合同成立要件问题,首先应当对赠与合同的性质,即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的理论争议作出明确解析。

(一)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概念的澄清。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分,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一般情况下,人们实践中不会刻意区分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在理论上及具体的案例中进行区分,显著的意义主要在于合同成立的时间、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间及交易风险转移时间几个方面。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不以标的物交付为要件,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合同法及实践中大多数合同为诺成合同,合同成立的要件为“要约+承诺”式。

所谓实践合同,另一种叫法是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的范围很小,传统民法认为的实践合同,如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因立法的进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为“要约+承诺、交付标的物”式。

(二)赠与合同为什么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这种不同的认识,源于相关法律规定的冲突及对法律适用的误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法律的规定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定了不同的要件,民通意见认为,赠与合同除赠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是实践合同;合同法则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当事人双方就赠与意思达成一致即可成立,没有规定赠与合同的成立必须以交付赠与财产为要件,这与大多数诺成合同并无二致。况且,根据上下文的法律解释,赠与合同只有在成立的情况下才有撤销的意义,如果赠与合同不是诺成合同,即赠与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不成立的话,那么,何来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呢?可见,民通意见的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冲突,如何选择认定赠与合同成立的法律适用是关键,适用的法律不同,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结果也会迥然不同。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废止民通意见第128条,但合同法是新法、上位法,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

民通意见第128条因与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冲突而不能适用。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认定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应当以合同法的规定为依据,即赠与合同自双方赠与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已经成立。

故在1999年合同法实施后,多人历来认为赠与财产没有交付时,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观点是错误的。

二、赠与合同的效力。

案例中的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吗?

讨论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以合同法的具体法律规定为范畴。那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确实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因存在第五十四条合同可撤销的情形而被撤销的情况下,合同无效。除此之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不能以其他原因宣告合同无效的。所以咨询案例中的赠与合同,如果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情况,那么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有效与合同的成立是不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有效无效与赠与财产的交付也不能混为一谈,人们在讨论赠与合同的问题上经常将二者混淆。

强调的是,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与赠与财产交付及当事人一方是否死亡没有关系。

三、赠与合同的赠与财产交付请求权。

受赠人是否可以请求赠与人交付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答案是肯定的: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死亡的仍应继续履行。

(一)赠与合同交付的特别规定。

因为赠与行为是无偿的,所以合同法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问题上,作出了与其他诺成合同不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中,虽然赠与人负有将赠与财产按照赠与合同的约定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但是除了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两类赠与行为外,法律又规定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任意撤销赠与,而受赠人则无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二)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标的物请求权。

根据《合同法》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情况下,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故,咨询案例中的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

(三)赠与人死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的继承人仍负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受赠人的交付赠与财产请求权并不随着赠与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赠与财产份额的继承人,有继续履行交付赠与财产债务的责任。根据上面分析,赠与合同已经合法成立并经公证,受赠人得请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赠与人负向受赠人交付财产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

篇三:案例分析

1 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问:甲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刘某是一商人,邀请几位商界有影响的人参加的他的宴会,并邀请了他在某大学做管理学教授的同学吴某参加,吴某欣然接受。但届时吴某因临时有事而未能参加。刘某认为吴某违约未参加宴会,影响了他在商界的声誉,要求吴某承担违约责任。

杨某是一小孩的母亲,由于某日上午有事要外出,与邻居王某商定由王某照看她的小孩。杨某与王某之间是否成立合同。

3 四季花城位于武汉远郊的生态建设示范区,由万科集团开发(王石)。其房价比周围高1000元左右。业主入住后不久,发现小区东南方向有武汉金口垃圾场,是武汉最大的垃圾处理场。业主说事先万科并没有说明这一情况。但万科说金口垃圾场应当是公众信息,没有义务提供。但万科的宣传资料上有其他相关单位标示,独没有垃圾场。

4 张轩(14岁),是北京市某中学中学生。2005年7月15日张轩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同峰移动电话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同峰公司)用其父母和亲戚给的零用钱购买了一部价值1600元的手机。此前,张轩使用的是其父亲送给他的一部手机。张轩对手机的功能、使用方法、品牌以及各种手机的价格比较熟悉。同峰公司询问了张轩的年龄,张轩告诉了其真实年龄,但同峰公司的业务人员认为现在的中学生使用手机非常普遍,于是也就将手机卖给了他。 张轩在7、8、9三个月份使用手机所发生的通讯费共1588元,包括通话、收发手机短信、上移动梦网听音乐、使用手机上网等方面的费用。张轩的父亲发现该情况后,认为同峰公司明知张轩年仅14周岁,却卖给他手机,该买卖行为无效,于是将同峰公司起诉到法院。如果你是本案的审判员,依照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如何对本案进行裁判?

5 2000年 3月 6日,钟表百货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贸易公司向钟表百货公司提供一批电子表,单价 50元一只,总价款 5万元。钟表百货公司担心电子表来路不明,贸易公司遂向其提供了厂家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等有效证件并出示了样品。双方约定,贸易公司交货后,钟表百货公司验货合格后即支付全部款项。 2000年 3月 12日,贸易公司将货全部发到,钟表百货公司发现部分表与样品不符,遂提出异议。此时,正赶上工商局大检查,该批电子表查明系走私表,贸易公司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合格证书等都是伪造的。工商局遂没收了全部手表。

问:钟表百货公司与贸易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6 甲于1991年5月外出打工,常年未予家人联系,家人通过各种途径也没有获得其信息。甲的妻子在1994年3月想通过法院来宣告其丈夫失踪。问:

1、甲的妻子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向法院提起宣告失踪的诉讼?

2、甲的妻子能够直接提出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3、甲的妻子能够不经过宣告失踪,直接提出宣告死亡的诉讼?

7 甲、乙、丙三人协议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依据合伙协议,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一套房屋,丙以自己的劳动力出资。并约定三人出资比例为3:5:2.问:

1、该合伙的出资是否合法?

2、如果该合伙获得10万元收益,该如何进行分配?

3、如果该合伙对外承担债务50万元,该债务将如何在三个人中进行分配?

4、如果合伙协议规定,由甲为合伙企业管理人,其他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否对合伙企业有效?

8 1997年4月,高某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车一辆,与邻居杨某商定,由高某负责联系业务,杨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按5:1的比例分配。1997年8月4日,由于杨某的疏忽造成李某货物损失1.2万元,高杨遂发生争吵,杨某8月10日退伙,并交给高

某2000元赔偿费。三天后,高某又同程某达成协议,由程某负责开车,仍按5:1分配收益。8月15日,李某和其弟弟找高某交涉时,高某将其弟弟打成重伤,随后潜逃。李某兄弟找到杨某与程某,要求他们负责1.2万元损失费及医药费7000元。杨某与程某声称,他们只是替高某打工,要钱去找高某。李某兄弟遂起诉。

问:1、高某、杨某与程某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

2、李某的货物损失应由谁进行赔偿?

3、李某兄弟的医药费由谁赔偿?

91993年5月,王某任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同年9月,王某以改善办公场所为由,让财务经理为其在青岛购买一处别墅,价值3000万元,并过户到王某名下。1995年1月,李某通过贿赂王某,李某与该公司签订一份海鲜买卖合同。但李某在收到货款之后,逃之夭夭。问:该案是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0 案例:甲男与乙女系恋爱关系。某日两人一同出去游玩,因天气炎热。甲男给乙女买了一瓶水。事后,甲男得知乙女所喝的那瓶水中奖4999元。甲男遂向乙女请求返回奖金,问:是否可以?

11 甲年初在某储蓄所存入5万元人民币(定活两便)。当时,甲要求设立密码,储蓄所也在给甲的存单上印有“密码存取”的字样。数日后,甲的存单丢失,便道储蓄所询问,工作人员告知,钱已被人取走。甲问:存单有密码,如何被人冒领。工作人员称:定活两便的存款不需密码即可取款。甲便向储蓄所负责人交涉,负责人认为,存单密码只是内部操作上的方便,本身没有任何作用和小李,故储蓄所不负任何责任。问:该负责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12 王某是一名画家,某书店向其购买4幅油画。王某因出国在即,无法完成这四幅油画,便将印章交给好友张某,由张某代为履行合同义务。

问:王某与张某是否构成代理关系?

13 王某与李某是同事。1995年,王某让李某回老家代为购买一种草药用以治病,并要求李某亲自购买。李某回家后,忙于走亲串户,抽不出时间,无奈打法自己16岁的侄子去买。李某回到单位后,将草药交给王某。王某打开草药一看,药材早已发霉。一问才知,李某没有亲自购买。

问:李某需要对王某负法律责任吗?

14 张某为某商场业务人员。商场因经营需要,需购进一批男装,即授权张某到外省采购。途中,商场告知张某不再需要购买男装,但并未收回授权证明。同时,商场又授权张某购买一批男女皮鞋。并给予授权证明。张某到市场后,在与鞋厂洽谈时,商场又发来信函,要求只需购进男鞋即可,张某没有理睬,还是购进了女鞋。此时,某服装厂得知张某采购货物,便与其联系,要求向他出售一批服装。张某对该厂经理讲,授权让他采购衣服的许可已经被废止。但该厂经理则说,授权书在你手中就行,合同签订便给你2%的提成。张某闻之,便签订了300套衣服的合同。同时,张某见该厂衣服样式新,自己也买了10套。

问:张某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52002年3月1日,甲在百货公司购买一台电视。双方约定:甲如经试看不满意,应于10日内更换,10日后不能更换。甲试看后,发现图像不清晰,就于3月11日到百货公司要求更换。百货公司则以超过10日,不得更换为由拒绝退货。甲便向法院提起诉讼。问:甲能否胜诉?

16 A公司与1998年1月6日与一家商场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有A公司提供一批服装,对方于收货后10日内付款。A公司与1月12日将货物送至对方,对方出具收据但未付款。后来由于催收该货款的工作人员离职,A公司便一直没有向商场催款。直至2000年4月15日,公司查账时才发现,并于当日向商场请求支付货款。问,该货款能够取回?

171995年12月5日,张某从王某处借的人民币2万元,双方约定于1996年6月1日还

款。但张某并没有如期换看,王某也没好意思要。1998年元旦,王某因与妻子争吵患了精神病。后治好。1998年10月,王某想起张某欠钱一事,遂向张某请求还钱。张某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钱。问:王某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

18 1992年甲于乙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甲将自己三间破旧私房作价3万元转让给乙。乙居住1年,与1993年又将该房以3.5万元的价格买给丙。丙居住一年后,又以4万元价格买给丁。上述转让均没有进行登记。1995年,该市将房屋所在区划为经济开发区,房屋价格暴涨至15万元。甲、乙、丙、丁开始为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

问:该房所有权归谁?其他人的利益如何保障

19 周某到某家具城购买家具,看中了甲公司的一款红木家具,双方达成协议:价款8000元,付定金4000元,甲公司三日后将货物送至周某家中。双方签订合同后,在家具上做了标记。当晚,家具城失火,该家具被烧毁。

问:该家具的所有权归谁? 应有谁承担家具损失?

20 甲于2010年3月1日出售某房屋给乙,并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未办理登记。甲于2010年4月3日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问:

1、本案中存在几个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否都成立并生效?

2、这些法律关系有无优先性?

3、丙能否要求乙返还该屋?

21 案例:甲到商店买一瓶酱油。甲付完前后,忘记把酱油拿走,回家后才恍然大悟,返回商店。甲对售货员说,请把我的酱油给我。问:甲的这句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2 案例:甲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当合同履行时,乙发现甲将门前的两个石狮子搬走了。乙便找到甲,让其归还。甲说,他只卖房不卖狮子。乙则认为,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包含石狮子。问:石狮子该如何处理?

23 甲与乙两家同住一村。甲家儿子甲二与乙家女儿乙三恋爱。两家遂决定为二人该新房。两家约定:甲家出钱,乙家出力,在甲家三间平房上加盖三间作为新房使用,但并未对所有权约定。新房盖好后,甲二与乙三的恋爱关系也告吹。两家便对这三间房屋所有权发生争执。 问:三间新房该归谁所有?

24 A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邻近海边的土地,并建一栋豪华酒店。该地旁边有一商店B,A与B曾于1994年5月订立一项书面合同,约定:B在20年内不得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A的旅客在酒店上眺望大海。为此,A每年向B支付10万,以作为补偿。合同生效后1年,B因经营不善便将其房屋全部转让给C。在与C订立合同时,B未向C提及其与A的协议,C购买到该房屋以后拆掉该房屋,并欲兴建一幢五层楼的旅馆,该旅馆与A酒店相距约200米。A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找B和C交涉,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遭到拒绝;A便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C停止兴建旅馆,请求确认B与C之间转让商店的合同无效,并要求B赔偿损失。

问题:1.C兴建五层旅馆是否侵犯A的相邻权?

2.A与B的合同属于什么性质?是否设定了地役权?

3.B与C的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4.A是否有权请求C停止兴建旅馆?

25 林某有8间房屋,1982年8月,县里的机械厂需营业用房,便与林某商量,表示愿意购买其8间房屋,林某因该房系祖宅,不愿出卖但同意将该房出典,双方遂就8间房屋达成出典协议,协议约定:林某愿将自己的8间房屋出典给县机械厂,典价1万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县机械厂支付了典价。2000年5月,县机械厂因经营规模扩大,便将8间房屋拆掉,又动工兴建新的营业用房,林某提出异议,但县机械厂继续施工,林某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制止县机械厂的侵权行为,并令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

切损失。县机械厂则认为,当初支付的典价相当于房价,该房屋虽名为出典,实为出卖,故有权自行处置该房,他人不得干涉。

[问题]

(1)林某与县机械厂之间的法律关系?

(2)县机械厂是有权处分,还是侵权?为什么?

(3)如果该8间房屋现价值8万元,林某欲以1万元回赎,县机械厂不同意,应如何处理?

[答案]

(1)典权关系,订立协议时房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出典而非出卖,合同写明为“典价1万元”,非经出典人同意不能转为买卖关系。非经出典人表示放弃回赎,典权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2)侵权,典权人负有保管典物的义务,非经出典人同意不得毁损典物。

(3)应准许林某以原典价回赎。根据《民通意见》第120条之规定,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

26 2010年3月1日出售某房屋给乙,并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未办理登记。甲于2010年4月3日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登记手续。问:

1、本案中存在几个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是否都成立并生效?

2、这些法律关系有无优先性?

3、丙能否要求乙返还该屋?

27 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

28 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

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

29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可以提出下列哪些理由支持请求?( )

A. 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 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

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30 家和孙某家承包的土地相邻,田某耕种自己土地时必须经过孙某的土地。2007年初,两家因琐事发生矛盾,自此结缘,孙某不在同意田某从他的土地上通行、排水,否则每年留下“买路钱”500元。 问题:田某还能否利用孙某家的土地通行、排水吗?

3 1住在王某楼下的李某在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宽度40公分。在安装过程中,王某以李某安装的防盗栏顶部为水平面并且宽度达40公分给自己带来了被偷盗的危险为由,阻止李某安装该防盗栏。李某说:"从一楼到三楼的阳台均安装了防盗栏,我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我是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你家的事。你要是觉得不安全,你也可以在你家阳台上安装防盗栏吗?"于是,两人争吵起来,王某一怒之下,将已经被安装工人放到四楼但尚未固定防盗栏的护绳用剪刀剪断。致使防盗栏从四楼摔到一楼,完全损坏,所幸并无人员伤亡。于是,李某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防盗栏损失800元。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2 甲、乙共用一条河灌溉,甲的地在河的上游。为确保农田灌溉,甲在河中筑了一条水坝,使下游土地用水量减少到正常水流的四分之一,致使乙的禾苗因缺水而死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应当共同协商,合理分配用水B.甲未截断水流,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C.甲应当根据乙请求拆除水坝D.甲取得乙同意可以不拆除水坝

33 甲、乙二人系夫妻,均在A市做生意,2人共同拥有住房1幢、店面3间。二人婚后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因生意不佳,二人于1999年6月将店面租给丙使用,约定租期3年,每年租金10万元。2000年8月,二人因琐事产生争执,甲一气之下前往外地做生意去了。2002年1月,丙找到乙,希望能够续签合同。乙考虑到自己夫妻感情不和,迟早要离婚,遂表示可以,并建议丙也可买下此房,丙询问是否需要经过甲的同意,乙谎称甲早有出卖房屋的意思。2002年3月,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当即支付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02年5月,甲回到A市,向丙讨还房屋,这时才得知乙已经将房屋卖给了丙。乙为了独吞房款,趁甲出门不辞而别。试分析下列问题:

乙的行为性质如何?并试分析买卖前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关系。乙对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参考答案

房屋是夫妻共有财产,甲、乙对房屋是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共同共有一般包括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继承共有财产三种形式。本题涉及夫妻共有财产这种形式。

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另外,《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共同共有人在对外活动中,应当作为一个整体参加民事活动,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够对外发生效力,如果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而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但是,夫妻共有财产和其他共有形式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擅自出卖房屋并且为了独吞房款不辞而别,符合前述规定,因此在离婚时,甲有权要求多分财产,并有权向乙要求赔偿。

34 案情简介:

城郊某村将靠近河边的200亩荒滩,通过公开发布和协商的方式以每年每亩300元的标准承包给城里人张某从事种养殖业和旅游的综合开发,承包期为30年,双方依法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经营3年之后,张某因资金紧张,准备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但张某随后在一次车祸中死亡,于是村委会便以承包人死亡为由提出收回该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对此,张某的女儿小张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期还没有满,自己有权继续经营。

争议点:

1、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能抵押?2、小张有没有权利继承其父亲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5 案情简介:


民通意见废止》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7103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