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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管理细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17:01:38 | 移动端:学分制管理细则

篇一:学分制实施细则

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贯彻落实《河北省职业学校试行学分制的原则意见》,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教学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职业教育与其他类型教育的沟通和衔接,促进终身教育体现和学习型社会的建立,制定本细则。

第2条:我校的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来计算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成效,衡量学生能否毕业,同时又要求学生修满规定年限的教学管理制度。它把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满足人才培养基本规格的要求;它提供多种学习途径和形式,允许学生选择,体现弹性教学制度;它将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综合评价学生,体现管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第3条:本细则从2005年在职高部开始试行,适用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和普通中专。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4条: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是组织教学工作的实施方案,是指导和管理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为保证各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格和质量,实施学分制的专业按照本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制管理要求及企业用人的实际需要,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新开专业的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报批。

本次学分制改革是以数、语、外等基础课为先导,在各专业全面铺开。各教研组(专业组)在每学期开始前制定本学期的教学计划,每月上报一次月计划。

第5条:课程设置

学分制实施弹性教学计划,将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简称限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及综合社会实践课和实习。

1、必修课指为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必修课为专业基础课程(各专业不同)。

2.限选课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按相关规定选修的课程。为保证专门化方向的人才培养基本规格,以深化、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包括专业提高课和基础课程(包括德育、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和体育等),采用“模块式“课程组形式,由学生选修。

3.任选课指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和潜能的课程。包括拓宽知识技能为主的课程和深化提高专业知识技能为主的课程和创新意识的

课程。低年级的任选课以培养兴趣、发展个性的人文、社科、艺术、管理类课程为主;高年级的任选课一般以提高和发展应用能力为主。学校在每学期其中后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的课目。

第6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文化基础课与专业课程的课时比例一般为4:6,专业课程中的实践课教学比例一般为50%。对技能型紧缺性人才的专业教学计划和课时比例另行规定。

第7条:必修课、限选课应按课程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均衡设置,任选课应由全校统一集中开设,供各专业学生选修(可跨专业)。

第三章学分管理

第8条:学分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和成效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重要依据。学分可分为:基础学分、绩点学分、奖励学分、操行学分。

第9条:基础学分的确定与计算

1.基础学分是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中开设的每一门课程和各种实践性环节所规定的学分,它直接与必修、选修科目的课时总量挂钩,规定了学生在学科学习中必须取得的最低学分,体现的是学生的学习总量。

2.学分计算以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跨学期开设的课程,按各学期分别计算学分。一般课程为16——18个课时为1学分,全学期开设的课程以其实际周课时计算学分,课程的周课数即为该课程的学分数。独立开设的实践课、军训、毕业实践、综合实习等以一周为一个基础学分;公益劳动、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社会调查等以32课时为一个基础学分。

3.学生只要修满该课程规定课时,并经考试合格(及格以上)即可获得该科目基础学分。

4.学生毕业应修满的总基础学分不低于160学分。通过课程学习可修80-140学分;通过实习可修20-80学分。

第10条 绩点的确定与计算

1.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计算学生学习优秀程度的单位,是确定学

生综合素质是否优秀的重要依据。

2. 绩点与考试分数及考核等级的关系

注:补考合格的成绩均以60分计,绩点一律按0计。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课程的学分数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学期所得各课程的学分绩点/∑学期所得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能在总体上反映学生在一学期中学习的质量和数量情况,它是评优、评先、评定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继续升学的依据。

第11条 奖励学分的确定

1.各类竞赛

主要指学科、操作技能、体育、文艺、艺术等竞赛,具体奖励基础学分情况

2.主要指由学校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学生社团正常开展的活动及学科组织的兴趣小组活动,如文学社、运动队、舞蹈队、器乐队、学生党校等,学期初应有计划,有训练或活动记录,且经学校考核合格,可奖励基础学分1学分/32课时。

3.学生实习一个学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完成实习计划,成绩评定合格给予20个学分,如未参加全部实习活动,按每32课时为1个学分。

4、荣誉称号

对获校及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优秀学生给予基础学分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①原有学业基础或各方面表现较差,但经过自身努力取得明显进步者,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填写学分奖励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基础学分奖励,并在班级中公示.

②其他值得奖励的行为和事例,班主任\任课教师均可向教务处书面申请奖励,其奖励分值按具体情况确定。

第12条 扣减学分的确定

1.

3. 观,可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提出并填写学分扣减申报表,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适当扣减基础学分。如:课堂纪律、出勤、作业、考试、宿舍管理、损坏公物、同学相处、仪容仪表、违规上网等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13条 学生所修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及格(60分以上),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也可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记分。

1.各学科按模块进行学分制评定(分若干模块教学经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每个模块1—2学分。

2.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一定是考试课,限选课(专业提高课和文化基础课)可以是考试课或考查课.(注: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可采用等级制) 核算方法如下:

评价必须规范公正。

4.每门课程考核成绩、学分和绩点均应填写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五章 选修、免修与重修

第14条 选修

1. 学校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各年级、各专业的必修、选修课及相应学分等情况。编制《选课指南》,由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选课指导,《选课指南》包括(1)课程目录(2)课程名称(3)课程性质(4)课程内容(5)课时数(6)学分数与绩点数(7)实验实训方式(8)考核方法。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任意选修课,学生选课经批准后,统一组织授课,执行严格的考勤制度,某课程选课人数低于20人时,原则上停开或合并。

2. 在校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的学分总和不应低于26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最高不超过40学分。

第15条 免修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相当或高于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国家承认的课程考核、技能等级证书等,如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并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16条 重修

1. 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合格成绩以60分计,可得相应的基础学分但绩点以0计。

2. 必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修;选修课补考不及格的学生可重修或选择其他课程修读。(注:重修必须缴纳一定的重修费)

第六章 评优

第17条 评优的条件

1. 三好学生:①获该学期所开设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全部基础学分;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8;③学期操行等级必须为优。

2. 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干部:①获该学期所开设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全部基础学分;②学期平均学分绩点≥2.5;③学期操行等级必须为优。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18条 毕业资格

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参加本专业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习,并修满规定学分且达到学校及劳动部门规定的技能要求可获得毕业资格,具体要求如下:

篇二:学分制实施细则

XXXXXX学分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我校2011年9月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和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和资格的弹性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XXXXXX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 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 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 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程18学时为1学分。专业实习、教育实习、专业见习、专业考察等按周计算,每周为1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 学生修读总学分实行附加学分制。学生在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外,还应修满规定的附加学分方能毕业。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类专业为145学分,理科类专业为160学分,外语、艺术、体育类专业为165学分。附加学分:非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10学分,艺术类专业附加学分8学分。

第五条 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 总评成绩采用等级制记分。考试课程期末先由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给出百分制的总评成绩。百分制成绩低于60分者,其等级成绩直接转化为F;百分制成绩大于等于60分者,由电脑排序,然后按名次比例转化为等级成绩。相同成绩者,取相同等级成绩。转化办法如下:

等级成绩 名次比例(M)

AM≤10%

A-及以上 M≤30%

B+及以上 M≤45%

B及以上

B-及以上

C+及以上

C及以上

D补考及格

F不及格

注:名次比例=名次/及格人数

对考查课程,由教师直接给出等级成绩,但要遵循上述比例。个别课程可以采用P(合格)和F(不合格)进行记分,但不算绩点。

实习成绩和毕业论文成绩采取A(优)、B(良)、C+(中)、C(及格)、F(不及格)记分,但实习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毕业论文成绩中A的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采用相同试卷考试的科目,以参加该课程考试学生作为整体对总评成绩进行排序给予等级成绩。

第2款 学生学习的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衡量。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关系:

等级成绩 绩点 M≤60% M≤80% M≤90% M≤100%

A4.0

A-及以上 3.7

B+及以上 3.3

B及以上 3.0

B-及以上 2.5

C+及以上 2.0

C及以上 1.5

D1.0

F 0

第3款 学分绩点=课程的绩点 ? 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4款 平均学分绩点 = 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 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六条 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允许学生在3-6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 学生在读期间,由于正当原因,可申请休学1-2年,学籍予以保留。

第1款 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第2款 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2年。

第3款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导师和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学生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符合《XXXXXX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分证明。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 “M”≤“T”时,作退学处理。

“M”=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即:T文 = 145学分/12学期 ? 12学分/学期

T理 = 160学分/12学期 ? 13学分/学期

T艺术、体育、外语 = 165学分/12学期 ? 14学分/学期

第1款 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2款 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一条 在学习年限内,退学学生不予保留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 课程分类及选课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类。

必修课程是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基

本技能及必备的基本素质。这类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程。必修课程的学分应占本专业总学分的70%。

选修课程是指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学力选择的修读课程。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学生可选择本专业的选修课程及其它专业的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作为选修课程。选修课程的学分应占本专业总学分的30%。

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所有修读课程必须经过选课。

第十三条 在导师的指导下,以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第1款 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须修读先行课程。

第2款 选课人数不足30人(特殊专业另定),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3款 学生可跨学院、跨专业选课。

第4款 学生选课采取专业优先原则,即学生选择本专业的课程有优先权。 第十四条 考虑到新生入学的实际情况,第一学期一般不进行选课,学生按统一排定的课表学习;自第二学期起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

第十五条 每学期第15周前,各学院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设课程的课程大纲、任课教师情况、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及课程安排表。选课分为第一轮选课、第二轮选课、补退选课三个阶段,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的选课通知为准。

选课是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注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选读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并注册。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经过选课修读获得的所有学分均予以注册。

第1款 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第2款 学生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各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注册。

第3款 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借读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4款 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

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互认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院长同意,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条 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学生凡在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发表作品、论文、成果或表演、设计等获自治区级或自治区级以上奖励(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至少两名专业教师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并确定相应成绩等级,学校批准,原则上可以免修2个学分的相关专业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予以注册。每个学生的创新学分最多为4学分。

第六章 重修与免修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可以参加补考(每门课程只可参加一次补考),也可以选择重修,补考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经考核合格,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 第二十五条 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六条 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对拟申请免修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1款 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2款 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

第3款 学生免修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4款 免修课程须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

篇三:学分制实施细则1

洛南县职教中心社区医学专业学分制实施计划

一、教学计划

本专业学制三年,以培养实用型中等社区医学防治结合人才,具有对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诊治和康复指导能力;对急重病症的初步处理能力;能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具有一定的社区预防和卫生保健能力的人才为目的。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及学分制相适应的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课程

实施性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或采用公共必修课模块、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模块和选修课模块。

(一)必修课与选修课

1、必修课:必修课指为实现专业培养目标,保证人才培养基本质量而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主干专业课和实践课程。必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70%。

2、选修课:选修课指学生可以选择性地修习的课程,选修课分限选课和任选课。选修课一般占总学分的30%。

(1)限选课:指为深化、拓宽与专业知识和技能开设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20%。

(2)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开设的课程,一般占总学分的10%。

部分专业职业性较强、综合职业能力较高、主干课程较多的专业,可以增加必修课学时,相应减少限选课学时。

(二)课程模块:课程可分成公共必修课模块、专业必修课模块、实践模块和选修课模块。

三、学分

(一)总学分:五年制高职总学分最低为280分。其中必修课和限选课之和不少于总学分的85%。

(二)学分的计数:

1、理论教学原则上以16~18学时为1学分。

2、独立开设的专业实践教学(教学实习、毕业实习等)每周计1学分。

3、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如值周实践、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和毕业教育以32~36课时为1学分。

(三)计算单位:课程学分计算:最小单位为0.5分,小数点后一位按“二舍八入三七计五”法计算。学期学分为该学期所有课程学分之和,学年学分为该学年两学期学分之和。

(四)学分的取得:

1、学生按规定参加教学计划内课程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2、实践教学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全部实践教学活动,合格者方可获相应学分。

3、学生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课程及学校班级组织的重大活动等均可取得相应学分。

(五)奖励学分:

1、具有专长、特长经社会考核取得等级或技能证书或为学校、班级取得荣誉、作出贡献的学生可获奖励学分。

2、奖励学分一般不计入必修课和限选课,可作为任选课学分;一般不超过总学分的5%。

四、课程的选修、免修与免听

(一)课程的选择(选修)

1、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一般只能修读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选择选修课课程。

2、学校对新生公布专业所有课程、学分,并在每学期结束前6周公布下学期所开课程及相应学分,学生从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在教师指导下办理选修申报手续,经教务科审批后,在学期期末公布。

3、学生申请的选修课程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一般不得变动。开课两周试听后拟改修同课程其他教师,或有特殊原因改修其它课程或退修的学生,应在开课后两周内提出改修或退修申请,经学校教务科同意后方可改修或退修,逾期不予办理。

4、学校教务科应编制好选课指南。选课指南主要包括:课程目录;课程名称;课程性质;课程内容;课时数;学分数;任课教师情况等。

5、选课要求:

(1)学生应根据实施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选课。

(2)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再选修任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按教学计划中课程顺序选修。

(3)限选课的修习应根据专业专门化方向课程模块选修,不得跨模修习。任选课不受限制,可跨专业和年级选修。

(4)学生每学期修习的总学分数原则上与本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总学分相同。学习能力较低或较强的学生,或有特殊原因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适当少修或多修,少修不低于24学分(实习阶段除外),多修不超过40学分。多修学分的学生前一学期每门课程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折合积分点3分以上。

(5)一个专业或一位教师选修的学生人数少于30人,原则上不开设。

(二)免修:

1、学生在校期间一般需参加各门修习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获得课程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学生通过自学,在课程开设的前一学期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学校长批准,考核合格后可以获得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按正常考核不及格处理。

2、学生参加高一层次国家自学考试通过的课程,同专业可申请免修学校教学计划内的相同课程,经学校认定后可直接给予相应学分。

3、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免修。

4、学生因病因残,由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本人提出申请,在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免修体育课或部分体育项目。

5、免修手续学生,个人在上学期末以书面申请免修,并填写《免修审批表》,经教务科审核,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免修。

(三)辅修专业:

1、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学有余力的学生经学校综合考评批准后可以选修本专业其它专业方向(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应交纳辅修费。

2、主辅兼修或选修第二专业的学生,必须获得主修专业、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相应学分后。方可获得主修与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证书。

3、修习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中止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修习。已修习的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的课程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修课的学分。

五、成绩考核

(一)考核类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按五级制计分。五级制和百分制按如下关系换算。优秀取90分,良好取80分,中等取70分,及格取60分,不及格取60分以下。理论课程考试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二)对一些难度较大的文化基础课,学校采取分层次教学,并实行两种评价标准考核。参加A类考核合格者,成绩按实计算,所得学分为标准学分;参加B类合格者,成绩按60+(x-60)×0.5计算(x为B类考核成绩)公布,所得学分为标准分的80%。

三)学分积点:为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的程度,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采用学分积点来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作为评三好学生、奖学金的依据,其确定方法如下:

等第

百分制

绩点分 优秀 100~90 5~4 良好 89~80 3.9~3 中等 79~70 2.9~2 及格 69~60 1.9~1 不及格 60以下 0.9~0

学生在取得某一门课时学分的同时,取得相应的绩点分。

课程学分积二课程学分X课程绩点分

每学期结束或学年结束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积点,平均学分积点衡量学生学习的总体平均成绩的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学期或学年)平均学分积=Σ课程学分积/Σ课程学分

(四)补考:必修课和限选课学期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成绩合格注明补考字样,以60分记入成绩册,并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课程重修一般应在下学期或下一学年完成,重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补考,必须再重修。

(五)任选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允许重修或改修。

(六)缓考: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可由本人事先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与学期补考一并进行,成绩及格者可按实际成绩分计算并取得该课程学分,缓考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七)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3或作业、实验报告缺交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的不得参加考核。

(八)考试作弊、旷考,其课程成绩为零分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该课程必须重修,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计60分,学分按该课程标准学分的60%计算。

六、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习,考核合格,修满总学分,德育、体育等方面符合要求准予毕业。

(二)对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鼓励选习辅修专业、第二专业或有关课程。经学校同意,可提前参加毕业实习,毕业实习合格可提前就业,或提前对口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

(三)学生在规定年限内未能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可以给予结业证书。经学校批准,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至多为原学制后二年。在延长学习期内,学生可在校继续学习,并按规定交费,修满规定学分换取毕业证书。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在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或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修满规定学分并按规定交费后,换取毕业证书。

(四)对于获得必修课、限选课规定总学分70%以上,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暂停学业,先就业、创业。暂停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年,累计不超过二年,期间也可就近到省、市所属卫校学习或参加社会自学考试,成绩合格,承认相应学分,学分修满获得毕业资格。

(五)实行学分制后,学生对所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而未获得相应学分者可以申请“留科”重修,也可以“留级”重修,但必须交纳该课程重修费,学生在补修未及格课程同时,可以选修原年级的其他课程。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到四门(含四门)以上,学校应动员学生随下届班级跟班学习,同时可选修高年级课程。

七.开设课程及学分分布列表

1.第一学期:(25分)

必修课:体育 1分

德育 1分

语文 2分

数学 2分

化学 4分

人体解剖学 4分

免疫学基础及病原微生物学 4分

选修棵:生物学 3分

生物化学 4分

2.第二学期:(25分)

必修课:体育 1分

德育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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