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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办案力量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15:46:36 | 移动端:加强办案力量

篇一: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经验和工作思路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更好地发挥惩治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按照这个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把握案件规律,注重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坚持查案与专题教育、专项整治、建章立制有机结合,有效发挥了查案工作的治本功能,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

一、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们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严肃查办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使腐败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止。2003年以来,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2件,给予党政纪处分45人,其中科级干部14人,一般干部6人,其他人员25人。挽回经济损失107.37万元。通过办案增强了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在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方面也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一)利用办案开展警示教育,是增强廉洁自律教育效果

的必要措施

经过多年的查办案件实践,我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在反腐败工作中,仅仅把查办案件理解为就是惩处违纪违法人员,给他们给个处分,就办案而办案,就处理而处理,就会失去查办案件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为了转变这种就办案而办案的意识,克服单纯办案观念,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我们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查办案件与开展教育相结合。结合查办案件,开展有影响、针对性强的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使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开展自律教育。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利用调查取证和个别谈话的机会,一方面认真核实问题,查清事实。另一方面加强涉案人员的思想教育,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知识,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鼓励他们明辨是非,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加强自律意识。二是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法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达到警示警醒之目的。一些典型案件结案后,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案例剖析和案件情况通报,分析违纪原因,通报处理结果,进行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不断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开展回访教育。每年底,办案人员分组

对当年受处分的人员进行一次回访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和工作表现,进一步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接受再教育。

(二)结合办案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方法

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纠正错误,更重要的是通过办案发现问题,查漏补缺,达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功效。近年来,我们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不断深化对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治本是未尽职”的工作理念,特别注意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具体工作中,一些重要典型案件查结后,组织协调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召开案件通报会和案件分析会,认真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别是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办案帮扶制度”,通过发放检查(监察)建议书,协助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建立起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为有效解决发生腐败案件的深层次问题发挥了重要作

用。通过查办案件,共向21个单位下发检查(监察)建议书21份,提出应该纠正的事项46项,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75项。促进了查办案件由治标向标本兼治的转变,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严肃执纪执法,加大惩处力度是遏止腐败问题发生的有力手段

当前,由于腐败问题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影响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但最根本的是一些地方、单位和领导对腐败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造成腐败分子有恃无恐。还有一部分干部因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查处,或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从而萌生了“撑死但大的,饿死胆小的”的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弹忌,导致了更大的腐败,从而严重影响了查办案件的力度和社会的稳定。实践证明,执纪不严,惩处不力,就会失去党纪国法的尊严,失去办案惩处的震慑力,使人民群众失去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更使那些以身试法,企图违纪违法的人员增加了侥幸心里,有恃无恐。因此,只有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从严惩治腐败分子,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才能为加强监督、预防腐败创造前提条件。

为了有效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于软的问题,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始终坚持秉公办案,严肃执纪。在具体的工作中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在量纪上用同一把尺子,不论涉及什么人都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纪执法。对于那些以身试法,顶风违纪的人员,坚持从严从重处理,以增强办案的威慑力。在依纪依法惩处腐败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特别是针对违纪违法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突出特点,加大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和经济处罚力度,采取组织等手段削弱掌管经济方面的权利,从经济的角度加大惩处力度,从而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近年来我们严把处分执行关,每年年底,对当年违纪人员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查看处分决定是否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是否进行了宣布,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否按规定执行。通过督促检查,确保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办案责任制是发挥办案治本功能的组织保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充分发挥查办案件

篇二:浅析在新形势下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

浅析在新形势下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

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的对策

苌光爱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增强突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执纪水平,是摆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特别是案件检查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按照市纪委常委会安排,带着这一课题对部分单位进行了走访座谈调研。从近几年的案件检查工作来看,按照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要求,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惩治腐败分子,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推动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把查办案件与源头预防治腐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和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批的作用,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新时期查办案件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针对问题,进一步分析探讨新对策的必要性。

一、发生案件的特点、趋势

正确认识发案特点和趋势,对于探讨新的应对方法和措施具有引领作用。从近几年查办的案件来看,这里主要概括为“五大特性”。

1、在作案主体上,具有多元性。一是经济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贪污、贿赂案件居高不下,商业贿赂案件尤为突出。二是群体作案比例增大,涉案人员多,成份复杂,涉案范围比较广泛。有的单位领导与工作人员共同参与作案,利益均沾,风险共担。有的单位主要领导与中层干部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作案。有的单位主要领导个人作案转向同沾亲带故的关系网共同作案。人际关系本地化明显,互相之间沾亲带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腐败利益共同体向构成集团化、联系紧密化方向发展。违纪违法分子利用各种关系结成腐败利益共同体,往往是与其配偶、子女、情人、亲属等共同作案,腐败家庭化、家族化。有的利用资源垄断或行业管理优势,上下勾结,结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形成上下串通,纵横交错,非常复杂的腐败关系网,结成行业腐败同盟。人的两面性伪装、多种方式防查、攻守同盟反查、意志顽固抗查,使案件突破难度趋大,以权力为核心的行业壁垒和以金钱为纽带的利益保垒集结共生,很难找到有效突破口,而一但突破,往往是牵一发动全身,在圈内是公开的秘密,但在圈外却看不见,摸不着,只有打破行业壁垒,才能顺藤摸瓜,往往是查一案带一串,端一窝。

2、在作案手段上,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是作案手段由过去单一化、简单化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隐蔽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在窝案、串案、案中案查处中反映更加突出。有的涉案人员或是沾亲带故,或是关系十分密切的分管、经管财务的心腹,知情范围小,有的涉案人员具有较强的反调查意识,因共同利

益的驱使,作案前订立攻守同盟,做假帐或销毁证据,调查中难以获得扎实证据。二是两面手法现象更加突出,相当多的腐败分子擅长伪装、两面人格,表面上政治光环多,为人谦和,处事低调、对立面少,刻意朔造廉洁、勤政、务实、亲民的假象,处于上升趋势,而实际上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于一身。随着知识化、信息化的进程加速,在新经济领域,利用高新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趋于严重;钻法律政策空子,打擦边球,规避法纪,违规运作公共资源、资金、资产,个人间接获取巨额利益的问题趋于突出。三是以节礼或慰问为名,表示表示、意思意思,采取零打碎敲、积少成多、长线投资的方式不断加深感情,以求得在工作和仕途上得到关照;这种以礼代贿的新型行贿受贿方式,看似人情世故、礼上往来,实质上仍然是权钱交易行为,与传统的直接行贿受贿方式相比,多了一层遮羞布,具有更强的迷惑性。四是以假象奄盖,一方面采取两面手法频繁收受他人钱财,另一方面主动向组织上交一部分礼金,或向社会捐赠一些钱财款,既给人以廉洁自律、乐善好施假象,又预备在东窗事发时将群众检举或组织发现时留有退路,对于收受的赃款,一般不存在自已名下或干脆不存银行,以免引人注目被组织抓到把柄;“两规”之前,当预感到前景不妙时,一边四处活动疏通关系表示清白,企图阻止调查工作;一边作最坏打算,与知情人订立攻守同盟,商定应对途径和办法;在“两规”之后一个星期左右,任你软硬兼施,磨破嘴皮,他就是不开口,实在不行就耍赖装病或找其他借口企图逃避追查。

3、在作案领域上,具有相对集中性。一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管理措施的不断完善,领导干部的权力也在逐步受到限制,发生腐败问题的可能性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其阶段性、行业性特点表现比较突出。二是单位“一把手”、分管财务的领导以及财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突出。在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农村税费改革中违纪违法案件比较突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上问题突出。主要表现为,有的以发放工资,改善和提高单位福利待遇为名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有的搞帐外账,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侵吞国家资金。在工程建设上违纪违法案件突出。有的为亲朋好友承揽工程和经营项目,名为打招呼,实为施压;有的以同意参加招投标、给付工程款为条件大肆收受贿赂,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违纪违法案件突出。一些部门和行业利用手中的权利吃拿卡要罚。行业垄断、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的领域案件多发,位高权重的岗位容易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三是官商勾结、权力腐败案件突出,权钱、权色交易交织在一起。腐败行为大多同干部人事权、司法权和行政审批权结合在一起,贿随权集。有的领导充当保护伞、融资工具、协调员等角色。四是顶风违纪仍然突出,前腐后继时有发生。违纪违法集中表现在:权、钱、色三个方面,不法企业主、亲属子女、身边工作人员、情妇、直接下属、管理对象六种人,土地出让、工程发包、设备采购、产权交易、银行贷款、司法裁判、干部提拔、工作调动八类事情,名借实贿、委托理财、虚职高新、投资入股、期权回报五种曲线敛财。

4、在作案行为上,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是涉案对象在违纪事实没有被充分揭露出来之前,不仅一般群众难以识别,就是一些领导和干部也很容易被其经济上的贡献和政治上的光环所迷惑,往往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多数腐败分子搞腐败的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攫取财富,追求资本原始积累的扩大化。二是不良风气掩盖腐败行为,腐败行为助长不良风气;有的腐败分子笼络一些人,自已搞大腐

败,纵容其他人搞小腐败,使得腐败与不正之风、干部职工的既得利益混杂在一起。三是腐败分子由冲动型、侥幸型向冷静型、智能型方向转化,更加注重在既能满足贪欲又能避开法纪制裁之间寻找新的结合点,这是腐败分子本能反映,智能化腐败将是今后腐败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四是既冠冕堂皇又审慎隐秘,突出地反映了腐败分子既贪婪又狡诈的本性,要求我们要不断增强对新型疑难复杂问题的鉴别力,善于抓住利益关系,揭露权钱交易的本质。五是长期的官场生涯,练就了他们老谋深算,处变不惊的能力。大多具有丰富的领导阅历与学习经历,练就了遇事沉着冷静,有较强分析、叛断问题能力,以及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从而使其具备很强的反调查、反攻心能力。

5、在发案趋势上,具有复杂艰臣性。一是从国际形势看,我国仍将长期面对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国实施西化、分化战略的严峻斗争。二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看,我们仍将长期处于腐败现象的易发多发期。所处的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阶段,现阶段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这就决定了腐败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存在易发的现实可能性。三是从违纪违法案件发案特点看,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将呈蔓延趋势。在政治领域,腐败分子利用干部人事权、司法和行政审批权进行权力寻租的问题仍然突出。由于政治权力对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等方面的直接控制逐步收缩,市场主体自主性明显增强,各类社会组织不断发展,文化传播的影响越来越渗透。在经济领域,市场化竟争日益激烈,有些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重金攻关,以行业贿赂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官商勾结问题突出显现。即使进行了体制机制改革,一些领域仍发生腐败案件居高不下,如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产权交易市场、经营性土地出让市场和政府采购领域等。在文化领域,腐败越来越多地涉及,一些腐败分子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败于一身。在社会领域,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看病、子女上学就业、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四是从党员队伍和党的自身建设状况看,将长期面临执政、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有的领导干部抓经济发展下大功夫,但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重视力度不够,功夫下得不够深,有的自已被提拔重用了,怕引火烧身,拔出“萝卜带出泥” ,因而以经济发展、维护稳定等搪而皇之地避开。长期和平发展环境、长期共产党执政淡化了忧患意识,对反腐败斗争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充分。

二、困扰办案的难点、根源

只有找准制约办案的难点,弄清产生问题的根源,才能有针对性地“对症下药”,实现知已知彼百战不怠的办案效果。这里归纳为“六大矛盾”。

1、面临着保持办案工作力度与加大预防腐败力度的关系处理问题。有的地方和部门思想认识不到位,在领导精力、工作部署等方面对办案工作有所放松。有些地方和部门没有认真执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片面强调对经济的服务和保护,对少数干部与商人非正常交往问题放任不管,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办,说情袒护。

2、面临着腐败案件易发多发与办案力量不足的矛盾。违纪违法案件呈隐蔽化、集团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新领域案件不断涌现,在案件线索的及时发现上存在困难;现阶段腐败现象仍处于易发、多发时期,纪检监察机关人少案多、人少事杂的问题突出,在办案力量上存在困难;办案干部特别是主攻手青黄不接,出现断层,直接影响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面临着落实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与依纪依法突破案件能力有待加强的矛盾。依纪依法办案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办案人员综合素质是决定案件成败关键,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查办大要案和复杂案件疑难案件,对办案人员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心理素质、应变能力和拓展思维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调查对象大多智商高、有较丰富的社会阅历和领导能力,作案时就在研究有关政策、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并作好了反调查准备,防止违纪违法问题败露。这好比“两军”对垒,不仅是“两军”相逢勇者胜,更是“两军”对垒智者胜。

4、面临着办案对象、领域、手段发展变化与现行办案工作体制机制传统性不相适应的矛盾。办案任务繁重与办案工作艰难已成为日显突出的矛盾,对主要调查对象实施“两规”措施后,对与主要对象利害相联的证人,则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和手段,因而使得突破证人难的问题显得突出,思想政治工作优势显得十分有限,往往突破一个证人需要成本和耗费精力很大,有的一时很难奏效,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办案工作发展,因此,必须进一步研究对证人履行出证义务的制约力,运用组织的、纪律的和法律的措施,多措并举,采取政策攻心、利益牵制、谋略技巧等方法,综合施策,加大对拒不出证和虚假出证行为者的法纪制裁力度,以进一步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惩处腐败分子不是查办案件的终极目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查办案件,找出发案原因,找出体制、制度中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

5、面临加大反腐败力度与保护和解决办案人员后顾之忧的矛盾。纪检监察人员,特别是办案人员与违纪违法分子面对面的调查与反调查,有的是生死较量,涉及到违纪违法分子的政治命运、经济利益、社会关系、甚至牢狱和生命;办案人员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也考虑到自身的政治待遇、经济利益、社会关系和自身安全的保护问题。对这些问题重视解决不够直接影响办案工作的开展。

6、面临办案难度和成本增大与办案经费不足的矛盾。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具有复杂性、隐蔽性、智能化等特点,使得查清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较长时间的内审外查;而实行新的工资制度后,办案补助没有了,财政预算的单位经费有限,又不能有其他的经费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查办案件工作的开展。

三、突破案件的手段、对策

突破案件所采取的手段和对策,招数众多,最有效的是因案施策,这里只是总结探讨几个常规性的办法。 “六个找准”,促进案件突破。即在调查案件中多方协作,找准合力点;在确定案件线索上慎重排查,找准可疑点;对涉及到的问题分类分析,找准集中点;对案件材料细致分析,找准要点;对涉及到的案情

确定目标,找准切入点;对案情分清主次,找准关键点。立案调查突出“铁”,依纪依法办成铁案。“两规”应用突出“慎”,慎重使用确保安全。

1、纵横协调,创造办案合力。一是优势互补。发挥部门协作优势提升办案合力,司法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反党纪政纪又同时触犯刑律案件,通过协调司法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会更有效提高初核效果;在初核环节,要善于充分依靠有关执法部门和业务部门力量,迅速掌握相关涉案人员违纪违法事实,适时协调司法机关开展取证,抓住非纪检监察对象的重要涉案人的软肋,打开突破口。通过协调合作,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手段缺乏的问题,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提高突破案件能力。二是多方联动。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建立灵活高效的长效协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优势互补的整体合力。将组织协调贯穿于办案的整个过程,在信息采集、线索启动、初核调查中就要强化组织协调的意识和能力,努力提高调查效能,为案件顺利开局打下坚实基础。三是资源共享。构建起纪检监察系统纵向协作与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横向协调相结合的反腐败整体联动体系,并在创建区域协作办案工作模式、办案攻坚、人才资源库、审计查帐共享平台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实现人力、信息、手段等办案资源的共享,促进案件直查快结。四是相互促进。加强经常性协调与个案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的协调牵头作用,定期召开反腐败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会议,注重从案件初核、立案、两规、移送、侦查、起诉、判决、审理等各个环节组织协调,逐步形成思想互融、信息互享、手段互补、力量互助、困难互帮、阻力互排、经验互学的办案模式,增强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

2、大案统管,促进办案深入。一是完善制度统一领导。完善并落实重要案件线索备案制度、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初核工作制度、被调查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制,全面推行办案工作责任制、案件主办人责任制、执纪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工作纪律督查制和一案一档制,建立健全常委会讨论案件、案件线索管理、暂扣赃款赃物收缴等制度,设立线索、办案、追赃将励等激励措施,建立违纪违法案件数据库和案件分析平台,研究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改进办案对策措施,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办案工作提供重要依据。二是实施监督落实机制。实行案管室宏观督办,围绕案件管理工作做好协调和情况报告反馈;由案管室重点督办检查,掌握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办案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研究解决;对重要案件线索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经集体综合分析研究后及时进行处置,有利于防止重要案件线索流失,有利于用联系、发展、变化的观点甄别纷繁复杂的情况和线索,寻找最佳突破口,也有利于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3、用好“两规”,突破重要复杂案件。“两规”是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一项重要调查措施,正确使用“两规”措施,对排除干扰和阻力,突破重要和复杂案件,严惩腐败分子具有重要作用。在当前反腐败斗争依然严峻的情况下,特别是对“一对一”的收受贿赂案件,缺乏直接书证物证和其他间接证据,直接与本人谈话核实受贿问题是很难有效果的,或者对形不成高压态势,谈话时间有限,外界联系难断、防查准备充分的对象必须及时使用“两规”措施,在程序和形势上形成高压态势,打消其防查的侥幸心理,迫使其交待违纪违法问题。

篇三:强化办案职能 加大办案力度

强化办案职能 加大办案力度

推动案件查办工作迈上新台阶

案件查办是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反腐败斗争的突破口和重要环节。2012年,XX镇纪委在市纪委精心指导下,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查办违纪案件作为工作重心,依纪依法履行办案工作职责,加大办案工作力度,有力地促进了查办案件工作的健康发展和依纪依法办案能力的提高。2012年XX镇纪委将全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确保镇级纪检监察工作的“四个全覆盖”。2012年镇纪委将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做好“勤廉双述”、勤廉指数测评、村监委会管理以及党务公开等工作。确保以上工作覆盖到全镇16个行政村,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村村不走过场,取得真真正正的实效。

二是做好案件查办工作。2012年镇纪委始终将查办案件工作摆到突出位置,时刻牢记纪检监察人员不办案就是失职的理念,认真做好案件查办工作。一是时刻不忘目标任务。2012年XX镇全年案件任务数为8件,截至三月初,XX镇纪委共核查案件线索4件,已立案1件,目前已经完成材料整理,近期将移送审理,其余3件正在调查核

实中,一旦发现有违纪行为,将立即予以立案查处。二是积极拓宽案源,有重点的查办各类涉农案件。2012年镇纪委将加大对涉农资金的监管力度,把村支部书记、服务站长等重点人物和涉及土地承包、农业生产补贴、集体资金收支、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以及与老百姓直接接触,有着重大关系的站所负责人确定为主要调查对象开展查办案件工作,严肃查处基层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及涉农等恶性的违纪违法案件。三是将严格案件办理的相关流程。镇纪委把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贯穿到立案、调查、审理、处分、执行各个环节中,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案件材料。四是严格案件查办纪律。镇纪委坚持文明办案和依法依纪办案相结合,坚持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与维护合法权益并重,把基层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缺失同以权谋私、搞腐败的行为严格区分开来,既打击腐败,又支持和保护基层党员干部敢抓敢管、干事业的积极性。

三是意见及建议

1、基层纪检队伍力量薄弱。近年来,由于镇级人员调整比较大,没有相对固定的、专职的纪检工作人员,一些纪检监察战线的老同志调离纪检队伍,新一代的纪检监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工作经验不够,工作精力不足的情况,很大程度地制约了基层纪检工作的开展。

2、业务知识培训指导不够

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镇级纪检监察的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方面力度不够。由于纪检工作岗位的特殊

性,大部分新上任的纪检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比较薄弱,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专业知识培训。希望上级纪委能加强对镇级纪检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采取参加培训班、专家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培训学习,使基层纪检人员在业务能力上得到提高,进一步提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知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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