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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官探亲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15:07:56 | 移动端:士官探亲

篇一:连队对士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

连队对士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

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士官与义务兵的关系处理不够融洽。士官随着年龄的增大,服役时间的增长,其性格、气质逐渐成熟,思考问题、看待事物明显有别于一、二年兵龄的义务兵,从而造成两者较难步调一致地共同完成学习、工作、训练任务。

二、士官个人和家庭问题增多。士官随着兵龄、年龄的增长,实际困难和考虑现实问题日益增加,士官探亲休假与连队训练工作的矛盾。

三、士官的活力减少,干劲减弱。士官选改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初改士官时的那股积极劲日渐减弱,仅满足于现状,不求过得好,只求过得去。特别是在留守连队个别同志还存在“该有的都有了,再怎么干也没什么意义了”或“老老实实的等到转业就完事了”等不良思想,致使工作消极怠工,不求上进,安于现状,“混日子”心态侵占了曾有的进取心。

四、自觉性不高,以“老”自居的思想较重。士官大多具有“兵龄长、年龄大、资格老”的特点,或多或少的存在诸如“干了这么多年,也该歇歇了”、“有那么多年轻人,还用的着我们动手吗”、“这么老的同志,动手干工作多没面子”、“我又不会出什么事,没必要管我”、“我在部队这么长时间了,什么都懂,还用的着你来说我吗”“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你就是不能把我怎么样”之类的错误想法,造成自觉性不高,我行我素。

五、“关系兵”多,存在“特殊”思想。大部分士官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关系,故存在一定的“特殊”思想。甚至有的同志认为“我是某某领导的关系,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别人不能做的我能做,别人不敢做的我敢做”。这些士官同志总是要求组织照顾的多,“照顾”组织的少,甚至“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个人主义较强,想个人之所想,急个人之所急。

二、解决方法

一、干部加强学习,提高艺术水平。一是理论学习。要加强新时期带兵理论和艺术的学习,掌握灵活多样的带兵方法和管理艺术,为更好的做好管理工作奠定理论基础;二是实践学习。在实际工作中,要谦虚谨慎,认真吸取其他干部或士官同志的优点和好的做法,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三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验证理论,在理论中总结精华,在总结中提高。

二、严格把关,宁缺勿滥。要加强士官队伍管理,必须从源头抓起,即从士官的选改工作抓起。在士官选改工作中要严把“五关”,一是严把政治思想关,把服役态度端正、思想觉悟高、安心基层的义务兵吸收到士官队伍中来;二是严把专业素质关,把学有专长,对部队建设有用的人才吸收进来;三是严把心理健康关,把那些身心健康、生理正常,能发挥优秀分子作用的义务兵选改进来;四是严把群众推荐关,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谁好谁坏、谁业务过硬、谁善于管理、谁平庸无能他们一清二楚,通过群众推荐,可以把义务兵中的优秀分子留下来;五是严把综合考评关。综合考评既是群众推荐基础上的集中考察、综合肯定,也是对预选士官德、能、勤、绩的细化了解和集中评定。通过综合考评,确定义务兵中的优秀分子作为部队建设的中坚力量留下来,推动部队建设。

三、针对士官特点,进行专门管理。一是在组织上下好功夫。针对士官日益增多,而士官管理工作的事务性强的特点,制定一系列士官管理制度和规定,完善奖惩措施,形成比较完整的士官管理网络。二是在培训上下功夫。新士官,尤其是那些担任建制班长的新士官,在业务上存在训练会做不会教,在管理上存在想管不会管,通过培训,提高士官的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三是在为士官解决后顾之忧上下功夫。要让士官尽心尽责,就得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把温暖送到他们心上,让他们安心地工作。

四、加强考核,做到职、权、利相结合。 加强士官队伍管理除了做好日常的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必须强化“两个结合”。一是强化士官经济利益与士官德、能、勤、绩的结合。一个士官德、能、勤、绩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经济收入,能引起士官的重视,促使其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工作成绩引起重视。二是强化士官政绩与士官目标化管理考评的结合。制定士官目标化管理考评办法,奖励距离适当拉大,通过对士官政绩的考核,作为士官晋级的依据,使士官产生危机感、紧迫感,从而激发士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推进部队建设。

篇二:士官宣传手册[1]

武汉市2008年招收士官工作

宣传手册

武汉市征兵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

目 录

一、 士官的定义┉┉┉┉┉┉┉┉┉┉┉┉┉┉┉1 二、 士官的相关待遇┉┉┉┉┉┉┉┉┉┉┉┉┉┉2 三、 退出现役┉┉┉┉┉┉┉┉┉┉┉┉┉┉┉┉6 四、 招收士官退役安置┉┉┉┉┉┉┉┉┉┉┉┉┉8 五、 本次招收士官涉及的专业┉┉┉┉┉┉┉┉┉┉9 六、 本次招收士官的条件┉┉┉┉┉┉┉┉┉┉┉┉9 七、 报名方法┉┉┉┉┉┉┉┉┉┉┉┉┉┉┉┉9 八、 政治审查、专业审定的方法┉┉┉┉┉┉┉┉10 九、 招收的程序和办法┉┉┉┉┉┉┉┉┉┉┉┉11 十、 招收士官的入伍集训和分配┉┉┉┉┉┉┉┉12

士官招收宣传手册

一、 士官的定义

(一)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授予相应军衔。我国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官。

(二)士官的军衔分为三等六级:

初级士官:义务兵服现役期满,被批准为第一期士官的,授予一级士官军衔;第一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二期服现役的一级士官,晋升为二级士官军衔;

中级士官:第二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三期服现役的二级士官,晋升为三级士官军衔;第三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四期服现役的三级士官,晋升为四级士官军衔;

高级士官:第四期服现役期满,被批准进入第五期服现役的四级士官,晋升为五级士官军衔;第五期服现役期满,

被批准进入第六期服现役的五级士官,晋升为六级士官军衔。

初级士官为:

一级士官(服现役三年相当于排级军官)

二级士官(服现役三年相当于付连级军官)

中级士官为:

三级士官(服现役四年相当于连级军官)

四级士官(服现役四年相当于付营级军官)

高级士官为:

五级士官(服现役五年相当于营级军官并可带家属分住房,子女就地入学)

六级士官(服现役九年相当于团级军官,可干满三十年退休)

二、 士官的相关待遇

(一)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1)未婚士官同父母远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远居两地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二十天;

(2)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四十天,未婚的假期三十天;二级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3)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4)探亲假期不含途中时间,往返路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

(5)家属随军的高级士官,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二十年的假期二十天,满二十年的假期三十天。

(二)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三)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1)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2)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3)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

篇三:《士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士官实行分级、分期服役制度。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59%。一期、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三期、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五期、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纪律作风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司、政、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警衔的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各级党委、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晋升

第五条:士官选取、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时间、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选取士官的计划,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严禁超指标选取,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防止超编。

第八条: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以上标准;

(七)选取高级士官的,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违反部队纪律,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的十月份前,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群众评议时,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晋升的名额、条件和标准,并按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连同本人申请、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总队、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结合日常的考察,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提交党委研究。

(五)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符合选取条件的,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并装入本人档案。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12月1日。

第十一条: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第一、二期由支队批准;第三、四期由总队批准;第五、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正常情况下,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以通知的形式公布,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天;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后、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

(一)培训的计划、技术兵的挑选、录取、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培训内容、教材供应、专业技术指导、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士官的培训,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为依据,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由总队、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士官委托地方培训,必须经过党委研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士官的在岗培训,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3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并做好检查指导,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器材、场地、教员等便利条件,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要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以上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并装入本人档案。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司、政、后、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专业理论、条令条例为主,初、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抽考采取不定时间、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选取中、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考核内容包括体能、队列、条令条例、业务基础理论、专业理论、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考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做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未经考核、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第五章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每年3月份,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时间不少于一个周。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在机关工作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部队服役。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公里以内)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30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应当从严掌握,报总队审批。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网友”和“空中交友”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士官提出结婚申请,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并出据意见后,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不经司令部门同意,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食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同住、同执勤、同操课、同劳动、同娱乐,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借阅必须手续完备,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士官的探亲休假:

(一)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每次假期20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已婚的假期40天,未婚的假期30天;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第二年增加探亲假15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父母在异地的,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20天;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服现役不满20年的假期20天,满二十年的假期30天。

(四)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假期7天;符合晚婚规定、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增加探亲假15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第六章 士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

(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士官获得符合提前增加本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支队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奖励材料报总队司令部。

第四十条: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初级和中级士官,由总队司令部审批,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士官的福利发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与士官的现实表现挂钩,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批准士官可以代理排长职务,代理排长职务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士官代理排长职务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以支队正式文件公布命令,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对现实表现优秀,管理能力强,因部队需要长期留队而又无专业技能的士官,应在适当时机安排其选学一门专业技术。

第四十四条:士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暂缓提高工资档次3—6个月,取消士官年度奖励工资。

第四十五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 违反纪律,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选取权限单位

批准,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时间为6个月(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无故不参加工作、学习和操课,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 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制度、规定,情节严重的;

(三) 发生一般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 配偶、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六)考核连续2次达不到标准的。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实施留用察看,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长期无故不参加部队的学习、训练和各项活动的;

(二) 违反条令条例和规定,经教育拒不悔改,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 发生严重事故,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留用察看期间的工资执行义务兵的最高津贴标准。

第四十八条: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由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士官资格,按义务兵退伍处理:

(一) 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二) 留用察看期间仍表现不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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