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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14:19:50 | 移动端: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篇一: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 学分制与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二条 学分制收费的构成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实行实分制收费后,我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600元/生〃学年。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四条 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1)正常修读的课程。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2)重新学习的课程。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80分),经审核批准重新学习的课程;

(3)辅修课程。

学分学费按照所修专业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100元。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学校对学费实行按学年预收、按实结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

每学年初按照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该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所修学分的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六条 学分学费的减免收取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减免收取学分收费:

(1)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2)学生在所修课程开课一半时间内,按照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办理退选手续的课程,免收该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3)经学校批准通过课程免修考核者,带有实验、实践环节的课程,可按该课程规定的学分学费标准缴纳1/3的学分学费,其它课程不收学分学费。不得收取免修考试费等其它费用。

(4)经学校认定获得的创新与奖励学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七条 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专业或者学籍变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1)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应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2)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该学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

免收该学年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还该学年专业学费。

(3)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复学后,专业学费按随读年级标准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4)终止学业或暂停学业的学生,学分学费收费参照第六条规定处理。

(5)经批准转入我校或出国学习后又复学的学生,学校可以采取学分互认方式承认学生的成绩和学分,符合互认标准的课程,可免收其相应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 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六年。

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专业学费;

(2)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办法的生效、适用与解释

(1)本办法自2009级起执行。

(2)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学生。

(3)本办法由教务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篇二: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1]

附件:

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云南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分制收费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计收,专业学费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

第四条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原学年制的学费总额。修读培养方案规定外的课程和重新学习课程按其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

第二章 学费收缴

第五条 学分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 —1—

费。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

(一)正常修读的课程。即学生按照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

(二)重新学习的课程。即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

(三)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

上述三类课程的学分学费按照所修课程的实际学分收取,其收费标准为每学分80元。

第六条 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在所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学生毕业时获得学分超出培养方案规定最低学分的,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内,则免收学分学费;如超出学分数在2学分以上的,减免2学分后剩余学分按80元/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学生最低毕业学分以学校颁布实施的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七条 专业学费的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计算公式为:专业学费(元/学年)=[(学年学费标准×标准学制)-(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学分学费单价)]/标准学制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 —2—

的学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标准确定。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校各专业的学年学费标准为:经管类(不含高职)700元/生·学年、理工类600元/生·学年、文法类200元/生·学年、艺术类6800元/生·学年、高职本科1700元/生·学年、中华职业学院经管类3700元/生·学年、中华职业学院理工类3600元/生·学年、中华职业学院文法类3800元/生·学年。

如遇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最低毕业学分或国家调整学费标准时,学校将相应调整专业学费标准。

第八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副)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副)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九条 学费的缴纳及收取办法

采取“学年初预收,学年终结算,多退少补”的方式。即新生在入学报到时,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缴全年学费;在学年结束时根据该生的专业学费和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总额,依据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老生于每学年开学前结清上学年学费,并按学年制收费标准预缴本学年专业学费和应修学分学费。如应收学费总额超过预收部分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缴纳预缴学费时一并收取;应收学费总额未到预收额的,差额部分结转下一学年抵冲预缴学费。依次类推直到毕业时结清所有 —3—

学费。凡未经学校同意,不在规定时间内预缴足额学费的学生,学校不予注册,同时课程成绩不予登记入档。

第三章 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十条 专业、学籍变动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发生专业或者学籍变动的,其学费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应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专业学费;已经在原专业缴纳过专业学费的需收取(或退还)当年差额。如需补修课程,按照补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二)学生因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根据其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实际学习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至时点为办妥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一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三)学生因休学、参军等暂停学业的,可以按月计退休学期间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收取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弹性学制三至六年。

—4—

对于按照弹性学制学习学生的学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一)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仍收取第四学年的专业学费;

(二)对超过标准学制年限的学生,如已按标准学制缴纳了专业学费的,则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收费

对培养方案内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的机会,经免费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须重新学习该课程,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的收费 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和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专业学费。向修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超过就读本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学费总额的2/3; 向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总额不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学费总额的1/2;向自愿选修培养方案外课程的学生收取的学分学费按选修课随读班级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秋季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中外合作项目本科学 —5—

篇三: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公文正文

西南石大教[2015]36号

?西南石油大学学分制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实施与学分制相适应的注册、专业方向选择、主辅修和弹性学制,完善基于学年制缴费的学分学费结算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川教

[2004]165号文件)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在籍学生。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分学费结算是指以学分为依据,以学生毕业需取得的最低学分为主要标准,按学生选课和修读的学分数进行学习费用结算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学制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学习并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学校的学年制收费总额,即普通高校本科学生正常学习并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交纳的学分学费,不超过四年学制时间内应交纳的学年学费的总额(不包括学生重修、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等课程所收取的学分学费)。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的秋季学期报到注册时预交学年学费后,可获得所在专业对应学年度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分相应额度的学分券。因降级、

跳级、转专业或休(复)学等原因造成学生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则按照当前年级对应学年度的人才培养方案生成学分券。每1学分券可选修1个学分。

第六条 学生选课并按实际学分数使用学分券结清学分学费后,方能取得相关课程的注册资格,完成课程各环节考核要求后取得相应学分。

学分学费的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 学分学费的范围包括本校开设的全部课程。

第八条 学生重修、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等课程所收取的学分学费,不计算在所注册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中。

第九条 按本科四年标准学制,学生正常修读所注册的专业应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每学年预交学费×4。此学费总额可正常修读的总学分数=学生毕业需取得的最低总学分数。

第十条 每门课程对应的学分均以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库中的课程学分为核算依据。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补修、专升本补修、辅修或双学位课程按105元/学分收取;重修、复修课程,按学分单价标准105元/学分的50%收取;学生重修一门课程替代另一门课程的,按重修课程的学分和收费标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因休学、降级、退学、转学(转出学校)或转专业等特殊原因,学生需退课的,若该门课程行课学时已过半,则按课程的学分全额交纳学分学费;已行课学时未过半的,则退还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外语四六级成绩认定学分,“2+2”和“1+2+1”等交流项目认定的课程学分,以及转学、转专业或专升本等学生的课程认定学分,无需交纳学分学费。

学分赠送与奖励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各学科知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主动探究的良好学习习惯,每学年末学校以学分券的形式向一、二、三年级学生赠送2学分。

第十五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不断进取,学校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以学分券的形式奖励累计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60的学生2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可使用赠送或奖励的学分券选修全校的任选课课程,但不得用于重修、复修或补修课程。

结算方式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期间通过批量代扣或网上交费等方式预交当年学费。

第十八条 学生可使用通过交纳学年学费获得的学分券或在网上缴费购买的学分券选修当学期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开设课程,或进行重修、补修、辅修和双学位课程的选读。

第十九条 当学生的学分券余额低于要选修的课程的学分数时,学生应在网上缴费购买学分券后再选课。

第二十条 学生因转学、退学或开除等原因离校时,按其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结算学分学费;毕(结)业生在离校时统一进行学分学费结算。

第二十一条 学生所余学分券按105元/学分的标准退费,学生获赠或奖励的学分券不予退费。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当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文件发生变化时,本办法将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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