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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06:15:51 | 移动端: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篇一: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精神。为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一、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范围

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和即将开工建设工程

二、各部门职责

1、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与奖金发放。

2、各承建工程项目部负责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3、财务部门负责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三、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

1、建筑工程造价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工程,交纳风险抵押金10万元;

2、建筑工程造价在50~100万元的工程,交纳风险抵押金20万元;

3、建筑工程造价在101~300万元的工程,交纳风险抵押金30万元;

4、建筑工程造价在301~500万元的工程,交纳风险抵押金50万元;

5、建筑工程造价在501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2%交纳风险抵押金。

四、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1、安全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

2、凡承接的工程在签订建筑施工合之时,承建该工程的项目部

必须与公司签订《工程项目承建责任状》和《工程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按规定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3、财务部门将收到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进行核算,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清单,抄送安全科备案。

五、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死亡、爆炸、火灾及机械设备等重大安全事故率0%;一般事故率≤3‰;

特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

设备完好率100% ;

检查合格率100% ;

杜绝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六、风险抵押金相关管理规定

目标考核及处罚

1、工程交工后,各项安全生产考核目标全部实现,并取得优异成绩,则该项目部交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全数退还。发生重大安全故的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罚金全部没收。

大冶市摩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通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享受该工程总价0.5%的奖金;

篇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办法,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5]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篇三: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1

有限公司文件

安[2012]02号签发人: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全体员工: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生产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强化重大风险的监控措施,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和应急保障体系,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公司与全体员工签订责任书和安全协议。

为了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一月十五日

附件:

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全体员工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协议,缴纳一定标准的风险抵押金,用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章和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同时用于公司提取对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人员的表彰和奖励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范围内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缴纳

第四条 根据公司相关人员讨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风险抵押金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车间工作人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缴纳200元;

(二)班长缴纳300元;

(三)部门领导、车间主任、科室领导缴纳1000元;

(四)总经理、副总缴纳2000元。

第五条 全体员工,在相应分档区间内确定风险抵押金具体缴纳数额。

第六条 风险抵押金按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全体员工按时足额存储。不得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缴纳方式:

1、现金一次性足额缴纳;

2、从月工资中扣取(从2012年第二个月月工资开始扣取,每月扣取200元,直至扣取足额金额);

(二)公司年终根据基金总额,处罚情况,奖励和表彰办法确定公司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年终公司提取奖励基金总额=全体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总额+奖励和表彰奖金);

(三)风险抵押金由财务部实行专户管理,建立个人明细账,处罚罚金留存于基金内;

(四)风险抵押金基金只能用于处罚、表彰和奖励,不得它用。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基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与我公司安全生产有关的违规、违章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罚;

(二)根据年初缴纳的基金总额、处罚罚款和表彰奖励总额确定本年度奖励基金总额(年度奖励基金总额=全体员工缴纳风险抵押金总额+奖励和表彰奖金+处罚金额),用于本年度安全生产的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八条 风险抵押金基金实行专项账户管理,由总经理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 奖励和表彰,公司为了表彰和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公司将根据年初所有员工个人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金额总额和表彰奖励总额之和,确定本年度公司提取安全生产奖励基金总额。

公司员工如期间发生辞职、离职、开除等情况,将退还其个人风险抵押金账户内留存的全部余额,但不享受公司任何奖励和表彰。

个人奖励总额根据个人所缴纳的风险抵押金金额确定,(如年初缴纳100元,公司将在年终奖励100元)。如果因安全生产事故受到处罚的直接责任人和违反与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将在个人风险抵押金账户内扣除处罚金,不足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本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资格。受到处罚的但是年终个人风险抵押金账户内留存有余额的予以全额退还。

管理人员是事故直接责任人(如:失职、违章指挥等)和违反与安全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受到处罚的将在个人风险抵押金账户内扣除处罚金,不足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本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表彰资格。管理人员是事故间接责任人(如: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预见不足等)受到处罚的将在个人风险抵押金账户内扣除处罚金,不足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员是事故间接责任人受到处罚两次以上(包括两次),取消本年度安全生产奖励、表彰资格。受到处罚但是年终个人风险抵押金账户内留存有余额的予以全额退还;

第十条 每年12月25日,由各部门上报先进个人、先进模范标兵、先进集体预选名单,经过公司组织评选小组评选,确定其奖励和表彰

名单以及奖励金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将年度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公司总经理室,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奖励、表彰的总金额。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编制本办法。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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