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路政综合执法改革

路政综合执法改革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06:14:48 | 移动端:路政综合执法改革

篇一: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转 当前路政执法存在着四大问题

近几年,国家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每年投资3000亿元以上建设公路,使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突飞猛进,农村路网不断完善,其成就举世瞩目。为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充分发挥公路路网的作用,加强公路路政管理刻不容缓。而目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则面临四大软助,严重制约了路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法律、法规、规章不完善

试举三个例子:

第一《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路政索赔程序问题;二是索赔标准问题。福建闽东某县就出现一个案例,路政部门对损坏路产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通过行政程序作出赔偿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复核、复议、提起诉讼,而该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依据《公路法》第85条判定路政部门的赔偿决定书无效,认为路政部门索赔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承担民事责任无疑适用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而路政部门索赔都是按当地物委、财政部门制定的损坏赔偿标准。这些标准充分考虑了路产损坏赔偿费要上交上级财政、交通公路部门部分、路政人员办案费用、协助办案人员开支等各因素,但对于当事人来说,由于路政部门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且此标准无疑偏高,违反了民法的平等、等价有偿、自愿和公平原则。例如福建省的一起路政案件来说吧,案件是一起交通肇事损坏路产案件,依据福建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标准索赔1.25万元,保险公司提出强烈质疑,而事实上此段路损坏部份修复也只用了不足4000元。假如我们遇到如此类诉讼,我们的路政部门是否可能败诉。 第二200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交通部规章《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漏洞很多,如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路法》

第44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考虑到公路部门管养分离,事企分离,养护市场化势在必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此条款规定明显违背了《公路法》

第44条规定;二是依据《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8条,公路建筑控制区除了公路防护、养护外,也不得擅自占用、利用或者挖掘,此条极不可行。我们知道,《公路法》第56条授予公路路政部门建筑控制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控制权(禁止修建)及管理电缆等埋设的审批权,建筑控制区内种植农作物等是可行的,这也符合节约用地原则,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

第8条从字面上来理解,实际也就剥夺了建筑控制区占用、利用、挖掘从事种植的权力。此外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公路赔偿和补偿规定,在对照《公路法》第85条第一款规定后,也使人如堕云雾,到底路产损坏索赔是依据何种程序?第三路政执法法规最不完善、也是问题最大的当属超限运输管理,超限运输问题之复杂,涉及部门之多,没有亲身经历很难想象,依靠一个交通部《超限运输管理规定》,由路政部门单打一很难凑效。而比这更高层次的能整合各种行政执法资源的国务院法规尚未出台,有的地方依靠政府牵头搞联合执法等虽能凑效一时,但业内人士有充分理由担心难以持久。

二、体制不顺

理顺路政管理体制喊了许多年,但是光打雷不下雨。全国各地路政单位名称五花八门,隶属关系各种各样。路政部门现有体制是“隶属交通局,挂靠公路局”,即人财物在公路局,而哈

尔滨市的行政处罚权由哈尔滨市交通局委托哈尔滨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行,这就至少有三个问题:

一、管理与处罚脱节。对规范交通行政处罚,变多家执法,多家处罚为一家处罚,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依法行政水平将起到积极作用。但通过现阶段的工作开展,尚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国家《公路法》和《黑龙江省公路条例》已明确授权了路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路政管理工作既要有管理的权利还要辅以处罚的手段。如单纯进行管理而不实施处罚,路政管理工作则单薄而无力。由于管理与处罚脱节,致使公路路政保护路产路权的行为受到严重影响。二是路政违章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和查处。路政工作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就必须做到违法案件发生及时查处,消灭在萌芽之中,把损失降到最低。特别是公路两侧控制区违章建筑,一旦发生就要制止,运用法律手段给予强行拆除并给予相应处罚。但由于行政处罚权已相对集中,路政部门只有监管和举报义务,没有处理权力,致使路政违章案件得不到及时控制和查处。不能脱节,否则,无法体现出路政管理的整体力度和执法效率。三是省交通厅、省公路局今年一月份下发文件要求已建成的公路治超检测站要认真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我市已建成的四个治超检测站,其中有京哈公路两个治超检测站属行政处罚相对集中之列。要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就要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行为,国家八部委治超方案中也提出要严查严罚,但由于这两站公路部门已没有行政处罚权,所以要加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则无实际内容,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就更谈不上严格治理。管理与处罚如何能更好的协调,更好地维护公路的路产路权不受损害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缺乏独立性。路政管理较之于公路养护,有其特殊性。如要加强路政宣传,加强横向联系等,但由于体制原因,路政部门依附公路局,只是一股室,至今没有独立财权,没有财权即没有事权,基层路政人员做事难免缩手缩脚。

三、缺乏激励机制。路政人员从事执法工作,每天都要与违法当事人打交道,每天都要面对各种干扰、恐吓,乃至各种暴力,工作量大,压力也大,但路政人员的职称问题、技术等级评定问题、补贴问题、大部分人员的职工身份问题,均未得到解决,影响路政人员积极性的发挥。

三、队伍素质不适应依法治路。

路政队伍普遍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入口门槛低,出口不畅问题。许多路政人员都是从道班选拔,文化基础较弱,走上路政岗位后,虽然有过各种各样的岗位培训,但即使参加各种学历教育,由于缺乏严格的考试把关,许多滥竽充数,造成先天不足,后天失调。有的路政人员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但由于进入时很少从推进依法治路高度选拔高素质人才角度考虑,而是从照顾本系统子女就业,照顾方方面面人情关系出发,造成入口门槛过低。且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浮于事普遍存在,“铁交骑”、“铁饭碗”思想严重,缺乏竞争、淘汰机制,造成路政人员文化素质无法有效提高。对公路管理法律法规也大多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能办案,但无法滴水不漏办铁案,能撰写相关法律文书,但不严密,没有组织听证、应诉能力,对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土地法》、《森林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等都知之甚少。还有一个问题是基层路政部门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一个基层路政所至少需要一名法律专业人才,如法律专业本科以上,一个工程专业人才,如工程师职称以上,一个较强的文秘人才,但基层路政人员人才结构基本上达不到以上要求,造成工作水平低,不适应依法治路需要。

四、执法不规范

基层公路路政部门执法不规范问题普遍存在,笔者认为至少有以下六方面:一是裁量权运用

不当。《公路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大都是做了×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赋予路政人员较大的裁量权。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同一种违法行为,在不同的经办人员,不同地区就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处理。有的处以巨额罚款,有的处罚较轻,甚至不处罚,造成执法缺乏统一性、严肃性。二是办案过程中取证粗枝大叶。主要表现在没有用心去收集有关证据,笔录不规范,语句不通顺,询问问题缺乏逻辑性等。三是在超限运输中普遍存在只赔偿不卸货不处罚,这种做法对超限运输无疑治标不治本。四是法律文书混乱,缺乏一套完整的、严密的包括赔偿、处罚、许可、强制执行四大部分法律文书,有的自行创设,漏洞百出。五是收费上应收不收,少收漏收情况严重。六是放弃违章建筑管理。违章建筑涉及群众身家性命,牵涉方方面面,执行难度较大,因此许多基层路政管理大多被迫放弃对违章建筑的管理权。

篇二: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初探

1.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是综合行政执法在交通行业的具体体现。

我国关于行政综合执法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该规定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此精神的指导下,交通部在2004年年初制定了《关于开展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意见》明确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即在交通部门内部将制定政策、规范制度、规划协调、行政指导、行政审批、执法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与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相对分开,在此基础上,组建相对独立、集中若干交通执法门类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实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

因此,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本质就是“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执行职能相对分开、行政执法职能综合统一行使”,即将交通部门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归并为一个机构,将各交通执法机构的交通行政处罚权、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对集中交由经整合设立的交通综合执法机构行使。

2.构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建议

2.1机构设置在宏观层面,交通行政分为公路交通行政和水路交通行政。

其中公路交通行政包括道路运政、公路路政、公路收费稽查行政、公路交通规费稽查;水路交通行政包括水运行政、航道行政和港口行政、水路交通规费稽查。考虑到公路、水路是两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可以在交通运输厅内部设立公路及运输管理局和港航管理局,分别履行公路、水路交通行政管理职能。同时,

将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规费征稽、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地方海事、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等执法门类的相关任务合并,组建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作为全省交通行政执法的指导者和监督者。各专业管理机构所有的交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权集中划入执法总队,审批许可职能仍留在专业管理机构。地市及县级管理机构可根据与省级行政管理机构大体一致的原则,结合所承担的主要职责和行政地位相应设置,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体制。

2.2责任划分交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的机构设置可以概括为“一厅二局一总队”模式。公路及运输管理局承担本辖区内公路的建设、养护、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等行政管理职能,港航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水运及港口、航道的行政管理。根据管理审批与检查处罚适度分离的原则,管理审批、质量监督检查等职能由二局内设的各专业机构负责。省级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侧重于全省范围内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侧重于高速公路、国省道和重点水域的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侧重于农村公路(县乡道、村道)的执法检查、乡镇基层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与各专业机构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相互配合,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不断完善交通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协调、高效的交通管理体制。

2.3经费保障经费问题是关系到行政执法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在改革试点中,有些省市采取“罚款返还”的方式解决办案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劳资问题,导致“招人为罚款,罚款为养人”的恶性循环,有违改革初衷。关于办案经费的问题,可以借鉴徐州市的做法。徐州市在处理经费问题上,采取“两步走”的方法:第一步实行各专业管理局自筹经费,办案经费由各专业管理所按人头比例划给执法大队。第二步逐步实现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在两步走过程中,由于执法大队对各专业管理所的管理审批具有监督职责,第一步解

决办案经费的方式不能实行得过于长久。从长期来看,逐步实行执法大队的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的方式比较可行。

3.构建交通综合执法体制的配套措施

3.1逐步开展综合执法立法工作完善的交通立法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依据,尽快出台一部综合行政执法法是交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有效开展的保障。《行政处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要对综合执法进行有效的规范,单靠一部法律是远远不够的。目前,短期内制定出具体规范综合执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与调整、监督和指导的法律、条例也是不现实的。可以采取单项现行的办法,先制定综合执法机构组织法,以确保机构设置的合法性以及职能、人员、编制的法定性。同时,清理和规范现有关于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不符合推行综合执法的内容,废止与推行综合执法相抵触的法律条款。

3.2完善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体制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监督体制的理想模式应该是实现执法监督垂直管理,以实现监督主体地位的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在目前实行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垂直管理体系条件尚不具备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改变过去由省级交通法制工作机构对下监督的内部层级监督模式,明确由交通监察部门负责执法监督职责,加挂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牌子,实现交通执法机构与监督机构相分离。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逐步实现自上而下垂直领导体制,可考虑市、县两级交通执法监督人员由省厅监察部门提名,经当地监察部门任命。

3.3建立高素质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要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为契机,加强调整优化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步伐。一方面,进一步严格执法人员的准入环节,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既可以从现有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择优录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内部选用和公开招录都要进行专门的录用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经培训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同时,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日常管理,尤其是要注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

篇三: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内容提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以及省府《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精神,为解决现行交通行政执法模式中存在的诸多执法体制弊端,提出了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的设想,并从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两方面对此模式的构建进行可行性论证。在此基础上,结合交通系统特点和监管体制现状,从行政立法、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等主要环节提出构建综合性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基本思路和做法。

【关键词】:交通 行政综合执法 现状 对策

目前,我国的交通领域主要包括交通、公路和航道部门三大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均具有行政执法职能。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为执行有关法律规范,依照法定职权,就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行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职能。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路政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授权的执行部门有交通厅(局)、航道局、公路局。根据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工作”的要求,如果要实行综合执法改革,则也应由交通、航道、公路部门一齐联办。

一、 交通行政执法现状和弊端

根据我省交通行政执法职能的现状,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

1、 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机构重叠。全省的交通行政执法共有六大门类,涉及交通、公路、航道等部门,全省的交通行政执法从业人员达两万多人,队伍庞大。其中,除道路运政和水路运政外,其他的行政执法职能均存在有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和机构重叠的现象,如:以xx市为例,截至2006年末,公路系统的路政行政执法人员为107人,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人员为286人,共393人;交通系统的路政行政执法人员为51人,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人员为154人,共305人,总计598人。

2、 管理混乱。由以上可见,目前我省交通行政执法管理模式中,管理较为混乱,一是同一性质的行政执法,或同一类型的行政执法,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单位同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如:同时行使公路路政行政执法职能的交通厅(局)和公路局;二是在同一个单位内有多个行使不同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如:交通厅(局)内,分别设立了行使路政、运政、航道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三是路政、运政、规费征稽行政执法人员穿着同一款式的制服(制服基本相同,只是臂章上标明的路政、运政和征稽文字不同)、佩戴同一款式的行政执法证件,但各自受权的行政执法职能却是完全不同的,等等。

3、 执法水平低、素质不高。由于历史原因,以xx市公路局为例,在目前全部393名行政执法人员中,虽然都具有省政府和交通部门核发的执法资格证,但具有干部身份的只有77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56人,其中法律专业的12人,据了解,全省公路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单位“以工代干”的现象和做法较为普遍。由此可见,我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并不高,在实际工作中,一般的行政执法案件尚能勉强应付,但遇到棘手、复杂的,往往就是束手无策、无处下手了。

4、 行政效率低下。由于机构设置和行政执法的相对独立性,以及各自单位部门利益的影响,造成交通行政执法的效率较为低下,如:某人或某单位在某路段申请公路作业的行政

许可,但在老百姓当中,人们难以分辨和判定,这条公路到底是归交通局或公路局管的,因此,只能靠运气瞎撞,这样的结果肯定是效率低下,与我们所提倡“执政为民”的理念背道而驰。

5、 执法地段不同。公路路政是唯一一支可以拿巡查牌上路执法的队伍;稽政可以在省政府指定的50个稽查站检查;水陆运政主要是站场、港口执法;公路治理超限超载运输主要是在固定站点联合执法。

因此,很有必要改革现行的交通行政执法模式。

浅谈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1

一、 改革现行交通行政执法现状的对策

(一)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

(二) 原则:

1、 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2、 精简、统一、效能

3、 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4、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三) 交通行政综合执法模式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1、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是我国首次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旨在解决行政管理领域中比较混乱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源于行政机构精简和行政处罚执法法治化的要求。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势必涉及到行政机关机构调整和执法模式的改革,由此行政综合执法就应运而生,它是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基本原则,为解决行政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职能交叉割据及有利争着管、无利都不管等问题的情况下而产生的,是实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步骤。

2、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相继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以及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5〕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对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的工作作明确规定: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按照行业管理特点,在省、市、县交通行政机关内设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 根据《公路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4、 省人民政府粤府〔1989〕1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市、县公路局下放当地政府,归口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管理,行政上接受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公路局的双重领导,以当地政府为主。”(实际采取“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

由此可见,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符合其构成要件,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此模式的构建是可行的。

(四) 改革的关键环节

1、 要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要按照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要求,组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有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业务管理机构的检查处罚职能。

2、 要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的职能。开展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按照决策指导职能和检查处罚职能相对分离的原则,合理划分交通主管部门、交通管理机构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3、 要明确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和编制。根据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规定,新组建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应定为行政机构,由交通局归口管理,其编制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经依法批准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 要明确建立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渠道。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规定,由财政予以保障。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票据,并全额上缴。

5、 要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公务员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特点进行管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主要从现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中选用,也可以适当向社会公开招录。所有被录用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当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执法。

(五) 具体改革方法的初探

以下以我市为例,提出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改革方法:

1、 成立两支综合执法队伍。在公路局设一支路上执法队伍,将交通局的地方道路总站,以及相关的路政、运政、规费征稽等职能划归公路局管理,由公路局承担全部的公路路政、规费征稽行政执法职能;在市航道局设一支水上执法队伍,归并水上的各项行政执法。把执法重心一个放在公路局,一个放在航道局。即在路上和水上进行分类执法,经费在交通规费中列支,执法行政监督权设在市交通局。

好处:精简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

难点:一是省、市财政部门对规费管理和使用未达成一致共识;二是仍然是多头管理,未能完全体现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的初衷和方向;三是航道局、公路局目前尚无相关职能,需取得法律法规的授权。

如:2005年7月省交通厅在没有完全征询全省公路系统的情况下,单方面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粤交人函〔2005〕865号),向省编办提交审核。由于该方案考虑不够全面、不够细致,如:没有很好地考虑公路系统“以条为主”管理模式,机械地分割省、市、县公路局的关系;仓促地限期将公路养护单位企业化并推向市场,使大批道班工人和公路职工面临分流的境地等,因此该方案遭到公路系统的强烈反对,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张德江书记的批评,最终被有关部门否决。

2、 综合行政执法。将现有交通局、公路局、航道局的执法队伍全部归口市交通局管理,成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难点:实际上是收编航道局、公路局的行政执法职能,其中有悖于《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对所管辖的公路行使管理职能。公路局对公路只能养护,不能直接行政执法管理,引起执法扯皮、推诿,容易挫伤公路局工作积极性。

好处:一是统一了交通执法队伍,相对集中了行政处罚权,避免了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为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创造了条件。二是精简了执法机构和人员,如:实行综合执法初步测算我市路政、征稽执法人员至少可精简1/6(约100人),提高了执法的效能,优化了执法的资源,加大了执法的力度。三是解决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长期以来存在的性质问题、

级别问题、编制问题、经费渠道问题,强化了执法的主体地位,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奠定了基础。四是规范了执法队伍管理。

如: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于2005年6月29日,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权责一致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原属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征费稽查局履行的行政监督处罚职能和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承担的综合执法职能进行重新整合、配置,而组建的隶属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并统一行使交通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整合交通公路部门,综合行政执法。

(1)将市交通局和公路局整合,组成新的交通局。

(2)或重组市公路局,与交通局属下的地方道路总站合并后,组成新的公路局,作为交通局的直属(或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归交通局管理。然后以交通局为主体,收归航道局的执法职能,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由于公路局和交通局的职能,特别是公路局与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总站的职能基本相同(地方道路总站原来也是公路局的一个科室,于1993年划归交通局管理),因此两者的合并成为可能。

难点:一是地方财政压力增大,由于新成立的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公务员编制,势必需要增加相应的定编和办公、人员经费,使地方财政的开支增大;二是由于目前公路局是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近似垂直管理模式,如果把公路局并入交通局,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那么存在地方政府占用、挪用公路建设专项资金的风险。

好处:基本同上一点,而且综合行政执法的难题迎刃而解。

综合意见:

笔者认为选择第3种之(2)的意见,即是将公路局与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总站合并成新的公路局,作为交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再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至于难点方面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拨款、加强公路建设资金监管、严格控制编制使用等方法去解决,具体操作也符合《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中“归并同一政府部门下的多项执法职能和执法机构”的精神和要求。

目前上报的方案是:2、 综合行政执法。将现有交通局、公路局、航道局的执法队伍全部归口市交通局管理,成立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综合行政执法职能。

这个方案已经被否决:、整合交通公路部门,综合行政执法。

(1)将市交通局和公路局整合,组成新的交通局。

(2)或重组市公路局,与交通局属下的地方道路总站合并后,组成新的公路局,作为交通局的直属(或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归交通局管理。然后以交通局为主体,收归航道局的执法职能,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由于公路局和交通局的职能,特别是公路局与交通局下属的地方道路总站的职能基本相同(地方道路总站原来也是公路局的一个科室,于1993年划归交通局管理),因此两者的合并成为可能。


路政综合执法改革》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69809.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