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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摩托车公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5 06:02:34 | 移动端:工信部摩托车公告

篇一: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信部,公安部

【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

【颁布日期】2014-10-18

【实施日期】2014-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

(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

(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二、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要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安全质量,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和整车合格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新生产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安全技术水平,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小微型面包车,重点检查车辆外廓尺寸、比功率、侧倾稳定性、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对摩托车,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对违规车型和生产企业信息,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标准取消摩托车前号牌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14年10月18日

篇二: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2010第122号)

发表日期:2011年1月18日【编辑录入:j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 钢铁

1.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3. 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4. 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

5. 环形烧结机

6. 土烧结矿工艺

7. 热烧结矿工艺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 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

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

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

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

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8.复二重线材轧机

19.叠轧薄板轧机

20.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6.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

27.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30.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31.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32.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西部地区或城市汽源生产企业的炭化室高度3.2米捣固焦炉,2012年)

33.单套加工能力2.5万吨/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 (2012年)

3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5年)

35.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 36.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37.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

38.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 (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 2014年)

39.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

40.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41.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2013年) 42.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钠、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43.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4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45.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1年)

4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4年)

4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4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4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50.热轧硅钢片

51.I级螺纹钢筋产品

52.Ⅱ级螺纹钢筋产品 (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 53.25A空腹钢窗料

5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二、有色金属

1.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

2. “二人转”式有色金属轧机

3. 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4. 电解铝自焙槽

5. 8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6. 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2011年) 7.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8. 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9.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2012年)

10.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11.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1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14.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5.坩埚炉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 16.直接燃煤反射炉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

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2012年) 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2011年) 19.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单一矿种开发生产设施 20.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池浸工艺 21.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 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土生产工艺 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 24.规模低于1500吨/年,电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

25.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混合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6.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氟碳铈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7.规模低于1500吨(REO)/年的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8.混汞提金工艺 29.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 3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生产设施 31.处理矿石规模50吨/日以下的金矿采选生产设施 3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 33.有色金属矿物选矿使用重铬酸盐或氰化物等剧毒药剂的分离工艺 34.高杂质含量、高氧含量铜线杆(黑杆) 35.辉钼矿和镍钼矿反射炉焙烧工艺

三、化工

1.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生产装置(边远地区除外) 2.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生产线,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3. 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

篇三: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

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工作,2008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机动车登记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和严格注册登记的要求

国家汽车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工产业〔2010〕第109号,以下简称“109号文件”),通过制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并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生产、流通和注册登记等环节对车辆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

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等规定查验车辆,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审核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包括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

对符合要求的,要收存相关资料,按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对未按规定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或车辆技术参数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车辆技术参数和相片与《公告》不一致、或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和实际车辆不一致的产品,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违规产品取证后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2008)记录具体信息,并录入机动车登记信息系统。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不断完善国产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增强对违规车辆产品的信息通报功能。公安部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送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定期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也要定期将收集到的违规车辆产品信息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违规企业及产品进行处理后,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相关情况。

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轿车产品以及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具备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企业生产的其他乘用车、两轮摩托车等车辆产品,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要求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但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或者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仍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是保证生产一致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109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并不断完善具有明确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和生产一致性的运行评价制度,确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在产品设计、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环节的有效运行。

车辆产品设计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其中载货汽车和半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整备质量与总质量的关系应真实合理。汽车、挂车以及组成的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要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各类客车的设计要求要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完成整车产品的完整制造过程。委托加工或采购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各类罐体、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以及参展车辆等产品,必须在《公告》批准的整车产品生产地,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完成装配和配置后方可出厂。

企业申报《公告》时,要提供车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相应数据。其中装备ABS防抱死制动系统的产品要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型号,并在“其他”栏中标明;装备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产品要提供完整照片和与车体相连接部位的特写照片,并在“其他”栏中标明所用材料材质和尺寸参数。

车辆生产企业要规范整车出厂合格证式样。自2011年1月1日起,汽车(不含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半挂车产品出厂配发整车出厂合格证时要随车同时配发实车车辆

识别代号的拓印膜(2份)、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2张,拓印膜和相片的样本附后)。

严禁底盘等非完整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三、关于提高客车安全性的要求

为提高客车运行的安全性,有效抑制交通事故的死伤率,要进一步提高客车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具体要求是: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卧铺客车产品应装备符合标准规定的缓速器、限速装置、防抱死制动系统和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所有车轮均为无内胎子午线轮胎,且前轮制动系统应装备盘式制动器,发动机后置的卧铺客车产品还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新出厂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必须按规定装备汽车行驶记录仪。

(二)客车、特别是公交客车生产企业在更换或调整涉及安全、环保等性能的总成、部件时,要严格按照“同一型式判定”和“同一型号判定”的原则,开展产品设计、申报和生产,不得擅自更换总成、部件。杜绝违反生产一致性要求,指定特定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的“点单式”生产方式。

(三)客车生产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对《公告》中客车产品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于2010年12月1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客车产品2011年3月31日前从《公告》中撤销,生产企业不得再生产、销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办理注册登记。自2011年4月1日起,生产、销售的各类客车产品均应符合本通知要求。

四、关于近期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安排

根据近期道路交通安全和车辆生产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公安部决定将大中型客车、货车类产品的安全性能作为近期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的重点。具体部署如下:

(一)车辆生产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已生产尚未出厂,或者已经出厂但未销售的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商品车运输车和挂车类产品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其重点是产品的尺寸参数、重量参数、防护装置强度、车辆配置的反光标识和ABS装置等的符合性,以及异地配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载货车的车箱、罐体等行为。对违规产品要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照规定整改后方可出厂或销售。对已经销售或注册的违规产品,车辆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在2010年12月底前,对《公告》内车辆产品进行一次清理审查,确保《公告》内所有车辆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生产一致性的要求。对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车辆产品,一律予以撤销,并不得在撤销《公告》后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车辆,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车辆产品一致性进行专门调查。对存在产品不一致的,要对有关车辆生产厂家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公安部,将对市场管理、环保、质量、召回、交通运输等领域反映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和处置。被确认为重点监查的违规产品,将责令车辆生产企业无条件收回,并撤销违规产品《公告》,停止上传该车型机动车整车合格证信息,停止办理该车型注册登记,暂停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申报新产品《公告》6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

(五)各地汽车产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做好此次监督检查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此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2.实车拓印的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样本及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四日

附件1:

实车拍摄的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样本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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