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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营医院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13 07:08:18 | 移动端:河南省民营医院政策

篇一:2016年民营医疗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

景预测报告(2016版)

报告编号:1829280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Cir.cn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 报告编号: 1829280←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 ¥6750 元 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mail: kf@Cir.cn

网上阅读: http:///R_YiYaoBaoJian/80/MinYingYiLiaoHangYeXianZhuangYu

FaZhan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 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国医疗机构体系的组成部分。改革开放30多年来,民营医疗机构依靠自身规模比较小、运营成本比较低、服务方式比较灵活等优势,得到较快发展。民营医院在心外、眼科、妇科、男科、医学美容、特需服务等方面逐步崭露出优势。目前,中国民营医疗机构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市场规模不断被扩大,在服务以及患者满意度方面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也成为民营医院发展的一大优势。

2013年我国民营医院个数为11,313个,与2012年的9,786个相比增加了1,527个,同比增长15.6%.其中,2013年民营医院诊疗人数为2.9亿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6%.据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显示,2014年我国民营医院共计12,166个,与2013年的11,313个相比,民营医院增加了1,137个,同比增长7.5%.2014年民营医院诊疗人数为2.8亿人次,同比提高13.3%.

2015年1-5月我国民营医院诊疗人数为1.3亿人次,同比提高9.9%.民营医院在我国医疗卫生行业中发挥的作用逐步增强。

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从床位标准、设备购置以及政策扶持等方面对社会办医给予支持,明确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空间,同时,鼓励公立医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的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等。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是对民营医疗行业进行全面的阐述和论证,对研究过程中所获取的资料进行全面系统的整理和分析,通过图表、统计结果及文献资料,或以纵向的发展过程,或横向类别分析提出论点、分析论据,进行论证。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如实地反映了民营医疗行业客观情况,一切叙述、说明、推断、引用恰如其分,文字、用词表达准确,概念表述科学化。

中国民营医疗行业现状调研分析及市场前景预测报告(2016版)揭示了民营医疗市场潜在需求与机会,为战略投资者选择恰当的投资时机和公司领导层做战略规划提供准确的市场情报信息及科学的决策依据,同时对银行信贷部门也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 正文目录

第一章 中国医疗行业发展分析 第一节 医疗行业基本概述一、医疗产业的定义二、医疗行业产业链构成三、医疗行业的产业特性四、医疗市场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中国医疗行业发展概况一、中国医疗产业的形成背景

二、中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三、2015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状四、2016年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将迎来良性发展 第三节 中国医疗行业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的阻力二、医疗行业遗留的十大问题三、阻碍国内民营医疗行业发展的因素四、医疗行业资产管理面临的难题

第四节 中国医疗行业发展的对策一、医疗产业发展模式探讨

二、医疗行业仍需要以市场机制作为基础三、促进中国医疗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四、医疗卫生事业在服务中跨越式发展的对策 第五节 卫生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一、规划背景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三、加快医药卫生体系建设四、做好各项重点工作五、保障措施 第二章 民营医疗行业分析 第一节 民营医疗行业发展概述一、为民营医院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二、提高民营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三、严格监管,引导民营医院健康发展 第二节 中国民营医院的发展分析一、2015年中国民营医院数量分析二、2015年民营医院发展面临政策利好三、2016年民营医院逐步纳入新农合四、2016年部分城市开展民营医院评级 第三节 民营医院的竞争分析一、构建民营医院的核心竞争力二、民营医院竞争力提升的制约因素

篇二:民营医院注册开办流程

民营医院注册开办流程

民营除了通常所说的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民营医院的开办注册流程一般为: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

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

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

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

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

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

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提醒的是:具体在设置审批过程各地区对民营医院的限制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向当地卫生局或相关卫生、工商部门了解详细手续。 例:哈尔滨平房区申请民营医院流程:

事项名称

办事人类

事项类型

办理依据

办理程序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个体诊所、民营医院程序之设置审批本地人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本地户口、身份证 2、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3、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五年以上 4、具有

执业医师资格 5、申请人必须为非在职人员 6、年龄要求男70周岁以下,女65周岁以下 以下准备材料一式两份: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平面图 4、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5、个体诊所须准备材料:申请单位法人的提供材料 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

纸复印件)。 民营医疗机构须准备材料:设置单位法人、负责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学历证书、身份证、离退休证书、退职或辞职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A4纸复印件)。 6、

篇三: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各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卫生厅制定了《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日

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新农合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服务协议,履行为参合人员提供质优价廉医疗服务职责,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接受新农合管理机构、参合人员及社会广泛监督的合法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县、乡、村五级,也可按照医院级别确定。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认。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分级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管理与监管。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方便就医、结构合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审查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章 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 原则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分级认定: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直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直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级医疗机构、乡级医疗机构、村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认定;

(四)民营医院、驻地企事业单位医院、中外合资及外商独资医院等向对其作出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第七条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

(三)自愿承担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控制医疗费用的各项措施,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

(四)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院HIS系统与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对接,按要求对辖区内参合人员开展即时结报;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遵守新农合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医疗机构1万元以上,县级医疗机构10万元以上,市级医疗机构20万元以上,省级医疗机构30万元以上);

(五)近两年医院的统计和财务报表,包括医疗业务收入情况,门诊人次、次均门诊费用、住院人次、次均住院费用、平均住院日等。

(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医疗机构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及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注明级别,签订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医疗费用控制和结算等内容,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及义务。

第十二条 按照“省、市、县级代签,统筹地区间互认”的原则,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省统一格式,分别同所属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参合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即时结报协议,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补偿标准由负责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按医疗机构级别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服务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二年。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结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申请延续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认真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在30日内经认真整改后申请再次考核。逾期不申请延续、考核不合格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收回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取消定点资格。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农合有关政策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落实新农合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并对医务人员进行新农合政策全员培训。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新农合管理机构,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新农合工作,按照每150张床位1人的标准,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工作人员(包括财务和医务人员)管理经办新农合具体业务,配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数码相机等信息化管理所需办公设施。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在出院结算处设立新农合补偿窗口,设置新农合政策宣传栏和投诉箱,将新农合的主要政策规定、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等向参合人员公示,保证参合人员知情权;向社会公布新农合监督、咨询电话,并保证在上班时间有人值守,随时解答和办理参合人员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确保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建设,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参合人员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条 参合患者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对其参合身份,并在参合患者住院病历的适当位置标注参合标识,跟踪检查诊断、治疗、用药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相关疾病临床路径或诊疗指南,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和手术指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正确引导参合患者就诊,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二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河南省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目录外诊疗费用占诊疗总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同级医疗机构规定比例,并严格执行目录外药品、目录外诊疗项目使用前告知签字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使用特殊检查。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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