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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庆典用品租赁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09 07:33:01 | 移动端:西宁庆典用品租赁

篇一:青海西宁公司注册最全面的流程及所需资料!

青海、西宁企业注册最全面的操作流程

一、企业名称查询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当地区工商局 办理费用:无

1、申办人提供公司名称 3-5 个, 写明经营范围,出资比例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区级工商局统一提交到市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名,如符合规 定则给予注册核准,并发放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青海投资公司注册——赵经理——155++9737++7680

二、经营范围中有需特种许可经营项目,报送审批 办理时限:需具体分析办理地点:当地相关行政机关 如有特殊经营许可项目还需相关部门报审盖章,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根据行业情况及相应部门规定不同,分别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特种许可项目涉及,如:卫防、消访、治安、环保、科委、商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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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当地工商局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 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 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应加盖本单位印章)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6、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7、设立监事会的,应当提交监事会主席的任职证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监事会决议,由监事签字。

8、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 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 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9、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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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刻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办理时限:2 个工作日办理费用:440 元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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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理地点:当地质检局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无 1、营业执照原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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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办理地点:当地国、地税局 办理时限:5 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无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章程、决议复印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件

7、会计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8、企业发票及财务制度

9、公、财、私章 至此公司就可以到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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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开立企业基本、一般户 办理地点:银行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100(开户费)

1、营业执照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四份(份数按不同银行的要求)

2、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3、介绍信二份(申请开户许可证一份、机构信用代码证一份)

4、填写企业账户信息表

八、签订三方协议 办理地点:税务、企业、银行 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无

1、企业税务登记证(协议号)

2、企业开户行信息

3、企业公章、企业银行预留印签章(财务章、法人章)

九、刻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 办理地点:四、办理地点:当地公安局批准的印章公司办理时限:2 个工作日办理费用:360元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十、申请发票购用簿 由企业向所在税务局申请, 领取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监制 的发票购用印制簿,企业申领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出具发票购用印制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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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购买发票开业 进入实际公司经营阶段:

1、发票购用簿及填定发票申请报批准表。

2、办税人员(一般为财务人员或企业法人、职员等)的身份证、证件照2 张、办理发票准购证。 带好公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税务登记证原件。办税人员本人和 公司财务负责人员同去税务部门,第一次领发票需法人签字、即需要 法人同去税务部门。

全部注册公司事宜结束,企业进入正常经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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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2017年西宁注册公司最新流程及材料

2017年西宁注册公司最新流程及材料

2017年西宁公司注册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公司拟定名称10个以上(2016年12月1日开放企业名称名录,企业在注册前可以自行进行核名查询 减少核名过程中失败的机率,提高注册效率)

2、公司拟定经营范围

3、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身 份 证

4、经营地址房 产 证 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如果经营地址是住宅楼,需要提供由社区或者物业盖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杨经理==壹捌玖==玖柒壹捌==叁柒陆陆

5、注册资本金

6、股东入 资 比例

2017年西宁公司注册最新流程:

1、根据自己查询好的企业名称,填写企业核名申请表,进行企业核名

2、等待下达核名通知书

3、领取核名通知书,填写企业设立申请书

4、准备经营地址房 产 证 复印件及租赁合同(如果经营地址是住宅楼,需要提供由社区或者物业盖章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壹捌玖==玖柒壹捌==叁柒陆陆

5、准备法人、股东及财务人员身 份 证

6、制定公司章程、决议,法人、股东签字确认

7、提交设立资料,等待下达营业执照

篇三: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1日西宁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28日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压力,实现和谐人居的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审核、轮候配租、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政策支持或投资建设、社会投资建设的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标准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配租、销售、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回购、资产运营、租赁经营、信息建库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及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工作。

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委托的相关机构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集中建设;园区、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行建设;商品房建设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长期租赁、商品房配建、旧房回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是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性住房。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集体宿舍应当小于50平方米,并符合住房建设部相关规范标准。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中央补助资金;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配套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金;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出售收入;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单位自筹资金;

(七)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租售收入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租售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支出。

经济开发区、各工业园区以及各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收入中,属国家及省、市政府投资部分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减免收费部分应当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及其税费的收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享受政府补贴建设的园区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归园区、单位所有,产权登记时应当注记政府补贴金额。

政府已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未回购的配建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投资人所有。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本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为准)有租金支付能力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推举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为申请人代表;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多人合租的(不得多于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准入制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有稳定工作或租金支付能力;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西宁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

(四)家庭在就业地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在宁无住房的。

(六)未租住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四)家庭成员房产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三级审核、二级公示”的申请审核原则。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或镇、办事处提出申请,社区或镇、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进行公示。初审符合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区人民政府复审。

区人民政府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并进行公示。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和公示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纳入配租轮候库。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基本设施、功能等内容。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配租制度。进入轮候库的申请人按照时限和对应户型摇号配租,获得配租的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的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房屋,摇号过程和摇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符合享受廉租住房家庭、危房家庭、城市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户、政府引进特殊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第二十四条 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不可抗力外,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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