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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用地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09 07:26:48 | 移动端:民营医院用地政策

篇一:设立民营医院可行性建议书

设立民营医院可行性建议书

一、政策环境

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

(一)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

(1) 选址的依据;

(2)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 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

三、合作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

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主要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

2010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 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

篇二: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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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 作者:冯春辉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09期

摘要:目前,我国虽有不少支持民营医院发展的政策,但因为民营医院在我国起步较晚,加之相关政策尚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民营医院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支持政策,是促进民营医院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民营医院 制约因素 政策分析

民营医院是指民间资本投资的医院,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医疗服务市场竞争力和发展活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的民营医院,不论是政策层面、技术层面,还是观念层面都存在发展的制约因素,严重影响了医疗事业的发展。系统分析民营医院面临的发展问题,寻找支持和鼓励民营医院发展的途径,对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营医院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支持政策不到位

虽然各级政府相继出台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相关政策,但是与公立医院相比,对民营医院的政策很不到位。如民建房用地审批难、卫技人员职称评定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发展规划中考虑少,而事业单位和企业部门的不同社会保障标准也给从业人员的流动造成困难,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二)行业竞争欠公平

《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要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应同等对待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但是实际操作中,却存在双重标准,如土地政策、人员晋升、银行贷款等方面所获得的待遇不尽相同,政策不等同导致了医院之间的竞争不公平,民营医院自身的特点也决定了其暂时还不具备与公立医院竞争的实力。

(三)管理方法欠科学

民营医院多实行家族式、经验式管理,在制度建设上明显不足,特别是过分依赖管理者,责权不明,职权交叉等现象十分普遍;同时,民营医院的灵活性也可能使其缺乏长远规划和整体发展战略,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很难高效利用自身资源做大做强。

(四)优秀人才难引进

篇三:医院建设用地申请

关于丽江华利生物开发药业有限公司

成立丽江市中医院建设用地及办理各项手续的申请

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华利生物开发药业有限公司从创业至今,已走过了20多年的历程。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自身艰辛的拼搏,已成为丽江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种植、收购、加工、批发、零售和出口为一体的综合性龙头企业。公司云木香已通过GAP认证,中药饮片加工于2007年通过GMP认证。

公司占地面积10793.3㎡,厂房建筑面积4464㎡,固定资产投资5317万元,拥有年加工能力为3000多吨的中药饮片加工车间、年培训力2000人的药技培训中心。公司现有职工135人,其中管理人员26人,高职技术人员3人,中、初级技术人员42人。

公司生产的中药饮片600多个品种销往全国各大医院,云木香饮片已出口韩国等国家。

近年来,公司对丽江中医保健类机构及市民生活质量诉求进行了市场调查,随着市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健康意识及保健理念已深入人心,而丽江目前已有的医疗卫生机构仅能满足市民基本的病理性诊治治疗需求,民间虽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医疗保健机构,但“规模小,缺乏规范化管理”成为其主要问题,结合公司16年来中药材种植、生产、加工的实际经验及前期大量调查筹备工作,目前公司已具备成立以“保健养生、推拿按摩、针灸、药膳调理”为主的中医保健

医院的条件,本着“治病救人”、“改善市民就医条件”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和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加速发展的意见》及卫省生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本着企业、政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缓解公共医疗资源不足压力。参照丽江市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恳请市人民政府将我司成立丽江市中医院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拟在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域内划拨20亩国有土地,修建一所具有一定规模的配套设施完善、布局合理、环境优雅的丽江一流大型民营中医保健医院,并以此带动和促进丽江经济建设,同时请丽江市人民政府对我司成立丽江市中医院相关工作予以指导,并协助办理相关各项手续为谢!。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丽江华利生物开发药业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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