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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政策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09 07:17:44 | 移动端:民营医院政策

篇一:2016民营医院发展的难题及对策

民营医院发展的难题及对策

民营医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卫生改革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新生事物,民营医院在我国卫生服务体系中起到了公立医院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民营医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民营医院的创建和发展走的是市场化道路,由于外部因素影响,加上其内部管理缺乏应有体制及其制度的监管和指导,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配套政策不到位。民营医院的发展与壮大,需要各级政府与部门的关心和呵护。虽然各地政府制订了相关政策,积极扶持民营医院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有欠公平,如民营医院的建房用地迟迟不批、卫技人员职称评定拖延,一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当地医疗发展规划时也很少考虑到民营医院等等,另外,医院的增值处理、引进人才的鼓动政策等还不完善,还有绝大多数营利性医院很难被确定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客观上使民营医院病员减少,这些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大多数民营医院实行的是家族式、经验式管理模式,其长远规划是缺乏管理层的系统分析和集体决策,往往说变就变,这种家族式管理是科学管理的障碍;而且民营医院外来的管理者与投资商在价值观、发展理念以及经营思路上产生分歧和冲突已是一种普遍现象,责权不明,一人多职,职权交叉等现象较普遍,缺乏相关管理制度来保证,虽然它机制灵活,注重以情感人的营销手段,但是医疗质量控制人员却寥寥无几;也不够重视政府主管部门的质控检查,这种滞后的管理方法将束缚了医院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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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形成人才队伍。医院的生存与发展人才是第一关键,民营医院往往只注重拿来主义,依赖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而忽视自身人才队伍的培养,人才管理不够规范,人员进出随意性较大,这样的人力资源机制并不是医院发展的长久之计。首先,民营医院大多是从公立医院退下来的医护人员中聘请专业主任,请到一位主任就开设一个诊疗科目,红火了一阵,而主任一走科室就关门,专家流动性较大。其次,由于公立医院的人才到民营医院后经济收入虽然增加了,但被尊重感和自我实现的价值需求却缺失了,而且受政策上的限制,公立医院学科带头人到民营医院后无法再申报高级别的科研项目,导致民营医院难寻优秀学科带头人的现象。再加上医院不重视中青年员工的继续教育,聘来的人只要能赚钱就行,难以形成人才梯队,阻碍了医院的业务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另外民营医院往往不重视医院管理人才的培养,管理人员只要能应付一般事务工作就行了,更不用说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了。

行业自律不够。在众多民营医院纷纷出现的情况下,民营医院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有个别民营医院只顾眼前利益,缺乏医疗道德,无病说有病、小病说大病、小手术变大手术、一张处方数千元等等既坑害了患者,也损害了医院的名誉,使民营医院的诚信在民众中丧失;还有由于大多数民营医院的掌权者并不是医疗卫生的业内人士,他们不懂医学知识和规律,只是简单利用管理企业的经验来经营医院,在广告中频繁出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情况。据有关部门统计,市场上80% 有问题的广告出自民营医院之手,这种行为的结果不仅失去患者信任,也失去同行专家和公立医院的支持,使民营医院面临诚信危机。还有少数民营医院甚至把全部或部分科室承包给“江湖游医”,严重损坏了民营医院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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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民营医院管理者要树立系统的、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念,确立长远的发展战略目标,认真市场调研,做好功能定位,树立服务品牌,规范内部管理,培养专业队伍,培育医院发展后劲。

完善政策法规。民营医院发展时间较短,正象一棵幼苗需要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需要政策上的精心呵护。政府应对其在理论、政策、法律等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和明确,如对民营医院的学术研究、职称评定、医院拓展等方面在政策层面上鼓励和支持民营医院的发展,消除不利于民营医院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以利于对民营医院的管理与规范。政府要对民营医院和非赢利性医院一视同仁,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如建设部门应将民营医院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社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院列入社保定点医院等等,使民营医院健康稳步地发展。

明确办院思路。民营医院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选择能充分发挥自己优势且群众需求量大、公立医院尚无暇顾及的项目,采取“错位竞争”方式,树立自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色品牌。可以建立具有自身优势学科的专科医院,如整形美容、康复科、眼科、男科等;还可以从社区卫生服务人手在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上下功夫,通过一流的服务与技术,低廉的收费来吸引病员。据报道,德国约有1400个机构提供预防和康复服务,床位数为19万张,其中有营利床位就占69%,这为民营医院的发展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规范医院管理。一方面,政府在扶持民营医院发展的同时,应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机构、人员、技术、设备等准入审查审批及具体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诊疗科目上,必须严格审核和严禁超范围执业,卫生部门要依据区域卫生规划指导调整民营医院的发展方向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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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民营医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民营医院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

第三条 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市各相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五条 民营医院加入卫生协会,接受其指导与服务,依照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新办的,原则上定为营利性医院;由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产权所有者可自主选择医院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第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执业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民政、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

第八条 未经批准,民营医院不得擅自转让产权或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

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任务

第九条 民营医院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和社区服务。

(一)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一定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基本要求是:

1、急诊:对社区内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做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

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

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掌握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技术;

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

5、护理: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

急救药品的使用:

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二)社区服务

1、根据当地居民对卫生服务的需求,按照当地政府规划,依法开展适宜社区康复治疗、护理、老年保健、精神卫生服务等;

2、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社区卫生状况:

3、认真做好本单位社区健康教育、卫生宣传工作并协助卫生部门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提高人群自我保健能力和整体健康水平。

4、按上级要求,认真做好新生儿计划免疫和妇幼保健保偿工作。

第十条 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被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民营医院,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章 组织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党、团、工会组织和履行职代会制度。依法成立的股份制、合伙制等形式的医院应严格按照既定章程运作,所设立的股东会、监事会和职代会应依法对医院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

第十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实行人事或劳动事务代理并缴纳代理费用,医院与之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由市相关部门鉴证,发生争议时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民营医院必须按时、足额为所有工作人员缴纳有关部门规定的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费用,原为事业编制性质的人员养老保险金缴纳取消双基数,提高收缴比率,比率为档案工资的XX%,其中医院缴纳XX%,个人缴纳XX%。劳动保障代理人员参加企业基本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政策做好各类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政策性调资的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及时发放原事业性质在职和退休人员亡故后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补助等。

第十九条 无正当事由不得随意解聘职工,原公立医院改制产生的民营医院对改制时在编职工在改制后第一年内不予解聘,其后每年聘用数不低于上年的xx%。对被解聘或辞职仍参加人事代理的人员,在待聘期间,由解聘或辞职医院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并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待聘期最长为二年)。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强行向职工集资、摊派、募股、收取押金等,也不得以此为理由解聘职工。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XX%,护理人员配备不低于卫技人员总数的XX%。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 应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合理的考核分配办法,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职工收入分配水平与医院经济效益同步增长。在职工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其工资性现金收入不低于本地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 医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不得开展性病和爱滋病的诊治。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聘请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邵行医,须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行医许可证,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成分输血率达9 5%以上。必须开展输血前“五项检测”。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人员配备合理,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管理方案,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提出改进意见。

(三)建立健全病历质量检查考核制度,坚持各级医疗查房及各种病例讨论制度。病历书写清晰、规范、准确、及时,各级医师查房、抢救、会诊、讨论等意见记录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四)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高度重视医疗安全,制定医疗事故防范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差错。对已发生的差错、事故要及时妥善处理并上报。

(五)加强门诊和急诊管理,执行首诊负责制。建立急诊登记制度,规范使用门诊、住院病历。建立住院病历归档制度,并按国际疾病分类进行管理。

(六)坚持危重抢救病人床旁交接班制度,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坚守岗位。

(七)医技科室树立和坚持为临床第一线服务的思想,加强管理,保证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预约和发报告的时间。

(八)认真执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程,推行整体护理,不断提高护理水平。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及《消毒技术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医院感染。

第二十五条 积极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培训和岗前教育,严格执行《继续医学教育证书》制度,制定在职人员培训计划,特别要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简称“三基”),培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简称“三严”)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医院分支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执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执业地点和新增分支机构。严格遵守清理“院中院”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或变相转包科室。

第二十七条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方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广告手续,不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不发布超出核定诊疗范围及虚假的医疗广告。

第六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药品、器械管理制度,加强毒、麻、精神药品的管理,杜绝假劣药品和不合格医疗器械在临床上的使用。

第二十九条 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货渠道,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进行资质审查。

第三十条 加强对药品入库验收以及使用、储存的管理,药品进、销、存帐册齐全、数据准确,不使用过期、变质及国家淘汰药品,杜绝药品调配差错。建立仪器设备台帐和贵重设备档案,做好医疗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使之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与使用符合有关准入规定,自觉接受在用医疗器具的定期检定。

第七章 财务、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总帐、现金等专(兼)职财会人员,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开展会计核算,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财务报告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医院的分类属性,严格执行相应的财务制度。营利性医院自主确定服务价格,参照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照章纳税,但不得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物价政策:非营利性医院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和财政部、卫生部制订的《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会计制度》,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足额缴纳有关规费,不得违规抽逃资金,不得虚列支出或以假据入帐。

第三十三条 单位设立专(兼)职统计人员,对信息及时收集、储存、分析、反馈与利用。按各职能科室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完成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收费窗口的管理,有条件单位要配备具有《收费员证》的人员上岗收费,所收现金于当日解缴银行帐户,开出的票据真实准确。

第三十五条 遵守国家财经、工商、税收,物价等法律和政策,依法参与医疗市场竞争。药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按规定实行病人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制。

第三十六条 非营利性民营医院收支净结余主要用于医院发展再投入,在注册资本未收回阶段可作为投资人回报,但投资人回报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净结余的xx%,否则视为营利性医院。

第九章后勤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新建、扩建医疗用房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符合卫生学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房屋应定期维修,不得在危房内从事诊疗活动。

第三十九条 保证水、电、暖、被服、膳食供应,各种设施维修及时,一般物资实行定额管理,验收、入库、发放、报废手续齐全。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及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完善环卫设施,环境卫生划区分片包干,门诊、病房禁止吸烟,并设有明显标志,室内陈设规范。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排污许可制度,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对医疗废水进行消毒和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医疗废弃物进行规范收集、贮存、转移和处置。保持医疗区、办公区、生活区清洁卫生,搞好院内绿化、美化。

第四十二条 加强后勤安全管理,健全管理方案,有专人负责并定期抽查。

(一)有对高压系统、手术室、放射室、配电室等高危设备特殊安全管理措施。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三)照明系统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安全可靠的替代光源。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营医院违反上述管理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相应的卫生行政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卫生局。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三:关于加大民营医院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

关于加大民营医院发展扶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我省民营医疗机构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对促进公立医院改革、打破医疗垄断,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和满足广大居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就医要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对民营医疗机构的调研座谈,我们也发现,当前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仍然存在着政策落实不到位、竞争环境不公平等体制性障碍,严重制约了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的发展壮大。主要表现在:

一、政策落实困难,缺乏公正公平。虽然国家对发展民营医院出台了许多很好的政策,但是地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有抓好落实。如在职工医保定点、新农合定点、城镇居民医保等方面,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之间存在明显的准入不平等,而且定点评审不透明,缺乏客观性。在医院等级评定、参加行业协会、人才引进、医务人员职称评审、政策信息、大型设备购臵、建设用地审批、银行资金借贷等方面,政府部门对待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仍然不能一视同仁。

二、专业人才匮乏,技术力量薄弱。医院竞争终结是人才的竞争,部分民营医院严重缺乏专业人才,长期靠借助外院医师力量开展短期、突击性医疗活动,为临床医疗事件埋下安全隐患。

三、税收多,负担重。民营医院基本被划分为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非营利性医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院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部分民营医院认为,营利性医院作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和公益性,承担着许多 1

社会责任和义务,而税务部门将其等同于其他服务业,使医院成本大大增加。同时,国家虽然规定营利性医院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税收优惠,但事实上,一个医院建成并形成规模和一定技术水平需要5至8年,不少医院取得执业资格3年时,正处在建设、起步和创业阶段,沉重的税收使得他们难以发展。

公立医院一家独大,不仅导致医疗资源的浪费和需求不满足的严重错位,还容易诱发医务人员逐利膨胀及医德医风下滑。目前,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店大欺客”、“过度医疗”、“一号难求”、“诱导需求”等现象还或多或少存在。民营医疗机构在不需国家投入的情况下,解决了为数可观的老百姓就医问题,解决了部分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对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做出了积极贡献。政府应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扶持引导监督力度,推动民营医院健康快速发展,为群众创造多渠道的就医保障。

建议:

一、适当控制公立医院的规模和比重,给民营医院留有一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公立医院的过度扩张不仅加重财政的负担,挤占政府的其他民生投入,也会加大公立医院的运行成本,最后转嫁给病人负担,形成新的“看病贵”。我省公立医院的发展不应仅仅在上规模、扩大数量上,更应该体现在技术突破上,减少老百姓大病重病转往南京、上海等外地就诊,这才是真正解决我省百姓的“看病难”。

二、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医疗保险定点、工伤定点、新农合定点资格。建议卫生主管部门给予符合条 2

件的民营医院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公立医院同等享受即时结报政策,医保定额标准享受同级别公立医院待遇。在政府购买或提供的公共医疗服务,如政府补贴医疗救助卡、免费体检、120急救、交通事故定点医院等,民营医院均应享有同等权利。

三、落实民营医院从业人员的平等待遇。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应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同时,应鼓励和支持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到民营医院工作,同到乡镇基层医院一样国家适当给予补贴。

四、适当延长税收减免年限。绝大多数民营医院由于被划为赢利性医院,需要缴纳相关税收。但当前医疗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为扶持民营医院的健康发展,避免因为盈利能力弱而滋生一些不正当竞争或扰乱医疗市场情况,政府应当适当延长税收的减免年限。

五、积极引导民营医院走差异化发展之路。民营医院受资金、人才和社会认知度的制约,如果规模过大,诊疗科目过杂,很难实现快速发展。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民营医院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集中全部人力、物力和财力,创建特色精品医院,走差异化、健康正当竞争之路。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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