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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08 07:20:40 | 移动端:保险公司开业验收

篇一: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2011版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星期四 2011年4月28日14:30

保监发〔2011〕14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九)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十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业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

1、经营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2、经营规划要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

3、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

4、再保险计划符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5、在不同的业务规模假设下,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

6、经营规划中的相关业务指标要分年度制订,并明确执行措施、考核机制和责任部门。

7、经营规划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在申请开业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8、公司开业后应严格执行经营规划,如有调整,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设立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员工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七)有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

(八)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九)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1、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化工作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2、软、硬件系统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

3、能够实现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达到保险监管机构数据采集的要求。

4、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异地备份措施。

5、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开业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组会同拟设立公司所在地保监局进行现场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投资人可以派代表参会,但应提前报告验收组并提供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参会代表身份证明。

2、汇报内容。公司拟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公司治理、营销方式、人员培训、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二)现场检查

1、检查部门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的掌握程度。

2、检查办公设备和营业场所情况。

3、检查计算机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4、核查验资报告日至验收当日的银行对账单。

(三)系统演示

1

2、检查业务及财务系统运行情况。

(四)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提问,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议。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筹建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验收报告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起草《验收报告》,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由中国保监会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报请中国保监会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篇二:2011-13-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的通知 2011-04-26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保监发〔2011〕14号

各中资保险公司筹备组: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会制订了《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完善保险市场准入程序,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中资保险公司(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开业验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外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验收参照执行。

二、开业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开业申请,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六份,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提交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电子化文档:

(一)开业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等。

(二)创立大会决议,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经营规划,包括未来三年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再保险计划、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预测、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等。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投资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材料:

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3、投资人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

4、投资人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5、投资人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6、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

7、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八)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财会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相关材料。

(九)公司组织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

(十)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

(十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

(十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

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

(十三)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开业验收标准

保险公司开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人,股权结构合理。

(二)有符合《公司法》和《保险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投资人应将所认购股款或者出资额缴存在资信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获准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规划。

1、经营规划要符合行业规划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

2、经营规划要明确公司的市场定位、经营区域和经营策略。

3、公司业务发展计划、拟经营保险险种计划、分支机构扩展计划及销售渠道发展计划应符合公司资本金状况和股东持续出资能力。

4、再保险计划符合《保险法》和《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5、在不同的业务规模假设下,合理预测公司盈利水平和偿付能力状况,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偿付能力改善方案。

6、经营规划中的相关业务指标要分年度制订,并明确执行措施、考核机制和责任部门。

7、经营规划须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并在申请开业时上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8、公司开业后应严格执行经营规划,如有调整,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1、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为主体的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董事会应当至少有两名独立董事,并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设立与公司业务发展相适应、分工明确的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及其员工具有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七)有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体系。

(八)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九)信息化建设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

1、建立保证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规章制度,配备专职信息技术人员,明确信息化工作公司主管领导和责任人。

2、软、硬件系统具有完整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具有冗余备份。

3、能够实现公司主要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信息系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并达到保险监管机构数据采集的要求。

4、业务数据、财务数据等重要数据应存放在中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数据存储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和异地备份措施。

5、建立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

6、计算机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现场验收工作流程

开业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中国保监会组成验收组会同拟设立公司所在地保监局进行现场验收。具体流程如下:

(一)筹备组汇报

1、参会人员。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验收汇报会议,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投资人可以派代表参会,但应提前报告验收组并提供投资人授权委托书和参会代表身份证明。

2、汇报内容。公司拟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汇报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规划、公司治理、营销方式、人员培训、业务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信息化建设等。

(二)现场检查

1、检查部门设置和人员到位情况,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的掌握程度。

2、检查办公设备和营业场所情况。

3、检查计算机机房设备状况和消防安全情况。

4、核查验资报告日至验收当日的银行对账单。

(三)系统演示

1、模拟承保、理赔流程并打印保单样本。

2、检查业务及财务系统运行情况。

(四)验收组提问

验收组成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进行提问,并提出有关要求和建议。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筹建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说明。

(五)验收报告

1、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起草《验收报告》,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评估,并由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验收合格、符合开业标准的,由中国保监会下发开业批复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验收不合格、但通过整改可以达到开业标准的,由验收组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筹备组完成整改后,报请中国保监会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决定不批准开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篇三: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内蒙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准入监管,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维护行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8号)、《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保监发〔2011〕14号)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内蒙古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开业验收。

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的开业验收由省级分公司按照本指引组织开业验收。

第三条 内蒙古保监局(以下简称“保监局”)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指引,对辖区内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进行开业现场验收。

省级分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总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中心支公司的开业验收,须由省级分公司先行验收合格并书面报告保监局后,再经过保监局组织的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应参照本指引,由省级分公司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报告作为开业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监局根据开业申请文件进行非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并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非现场验收中发现存在疑点的,保监局委托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批准开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

第五条开业现场验收工作应遵循标准规范、程序透明、集体评议、逐项评价、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和一票否决原则,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公正。

(一)标准规范原则,统一开业验收标准。

(二)程序透明原则,明确开业验收流程。

(三)集体评议原则,集体讨论确定开业验收结果。

(四)逐项评价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按照九类66项验收标准逐项现场查验并进行评价。

(五)现场验收与非现场验收相结合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现场验收工作原则,中心支公司层级以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保监局非现场验收或委托行业协会现场验收相结合的原则。

(六)一票否决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如存在擅自筹建或筹建期展业行为,取消其筹建资格,且一年内不再受理其筹建申请,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开业验收标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2个月以后方可提出开业申请。筹建完成后由上级公司先行组织验收且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第七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机构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申请开业验收:

(一)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二)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三)建立了必要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管理制度;

(四)建立了与经营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五)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有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且培训效果良好;

(七)员工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到岗员工人数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求;

(八)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未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九)经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且验收结果合格;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职场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授权授信管控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基本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网络信息配套建设情况和筹建行为合规性承诺。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应包括以下内容:拟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作为机构申请开业文件附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前担任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或在其他单位任职的应提交原任职文件或工作证明;拟任高管人员身份证(含护照)、学历证、学历验证文件;拟任高管人员与原任职单位的离职证明文件和离任审计报告;拟任高管人员的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表》;

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须依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2008〕47号)要求上报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开业可参考上述文件。

6、行政管理、业务管理、财务会计、资产管理、重要印鉴管理、单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稽核监督、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控制、反洗钱等内控制度;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

内部机构设置情况采用文字形式分部门叙述部门名称、部门职责和权限;从业人员情况采用表格形式列明所属部门、人员姓名、参加工作时间、学历、拟任岗位、原从事专业、原任职单位、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劳动合同首页、签章页和期限页;员工与原单位离职证明文件;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应包括培训的时间、内容、培训表现等内容,并同时以表格形式反映培训具体情况。

8、办公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9、职场全景及关键部位照片;

应包括:外景、营业厅、财务室、单证室、经理室、培训室等;电脑机房全景照片,包括天花板、地板、空调、电子设备等。

10、上级公司开业验收报告;

11、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应当达到以下验收标准:

(一)职场标准规范

1、办公场所应为商用楼,选址得当,产权明晰,租赁或购买合同有效合法;

2、职场装修完毕,区域划分明显,功能界定清晰;

3、按筹建批复的分支机构名称制作和使用标识,清楚规范,门面统一;

4、有单独的单证、凭证和档案管理库房及机房;

5、办公设施到位,办公用品齐备,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

(二)组织架构齐全

1、建立了人事行政、财务、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等必要管理部门和业务发展部门;

2、设立了人事行政、会计、出纳、查勘、理赔、核保等关键岗位,岗位人员到位率100%;

3、分支机构在册员工和保险营销员数量满足开业经营需要,且不相容岗位不兼职,如承保与理赔岗、会计与出纳岗等;

4、配备了单证管理员,建立了单证领用、核销登记簿,业务、财务单证配备到位;

5、同业引进的内勤人员离职证明和营销人员解除原公司代理关系的证明材料齐备;

6、筹建期内开办费用支出合理,财务操作规范。

(三)规章制度完善

1、内控制度应符合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系统性、预防性、制衡性等原则;

2、在组织机构、授权授信、财务会计、资产管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单证、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力资源管理、稽核监督、统计与信息化、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控制、反洗钱内部控制等方面,建立了必要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结合分支机构实际,建立健全了机构内部的岗位职责、业务财务流程、核保核赔管理等内控制度;

4、涉及到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规定、公司制度、服务指南等须上墙公示;

5、内控制度汇编成册。

(四)人员培训情况

1、筹建期间,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制定培训计划,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其中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方面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个学时;

3、建立培训考勤制度和考试制度,且培训课件、培训签到簿、培训笔记、考试试卷存档待查。

(五)高管符合要求

1、筹建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0〕2号)和《内蒙古保监局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内保监发〔2010〕13号)的规定;

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已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无劳动合同纠纷问题。

(六)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标准

统计与信息化建设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发〔2005〕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内保监发〔2008〕47号)的要求。

(七)公司内部验收合格

1、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已组织现场验收;

2、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验收结果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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