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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申办流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2-07 07:02:06 | 移动端:民营医院申办流程

篇一: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必要程序

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必要程序

一、民营医院的概念

民营医院相对于“公立”医院而言,一般指非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开办的医院。除私营医院外,还包括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院、中外合资合作医院。

二、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

2.1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组织与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双向转诊的新的城镇医疗体系。在该医疗体系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占主导地位,形成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服务格局。

2.2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实际,适应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鼓励社会办医,弥补政府财力不足,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围绕质量和效率开展竞争。

2.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

──在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同时,医疗服务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项目;

──无财政补助,但医疗服务价格放开,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参照执行企业的财会制度和有关政策;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三、对民营医疗服务的扶持政策、市场准入政策及差别待遇政策

3.1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优惠政策,即: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年免税期后恢复征税。

(所得税、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按照规定征税)

3.2现阶段,为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各地在严格审核医疗机构执业标准的基础上,在(区域卫生)规划控制方面可适当放宽。

在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方,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重组现有医疗机构的方式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3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发挥民营医疗机构在满足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调整医疗服务结构和体制创新方面的作用。

实行卫生全行业管理,在机构和人员执业标准、医疗机构评审、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科研课题招标等方面,同等对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3.4市场准入通常通过《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区域规划》实现。但不少地方这两个《规划》通常只做原则性规定,这使民营医疗机构的准入陷入了模糊和不确定之中。对是否将民营医疗机构包含进规划之中,尚有争论。有人认为,纳入规划将限制其发展;有人认为,不纳入规划将会被挤出医疗服务市场。

准入政策不仅体现在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和人员资格认定和执业注册上,还体现在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过程中,政府的监管能力是医疗服务市场开放的基础。

3.5民营医疗服务的差别待遇政策。如分类管理中的税收政策、价格政策。

社保定点对民营医疗服务的影响取决于社保的覆盖面。广州、深圳确定社保定点机构时,并不排斥民营医院。

政府旨在创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医疗服务环境。

四、广东省民营医院概况

据去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全省民营医院67间,床位总数3769张,民间资本投入10个亿。平均每间医院投资1500万元,平均每床投资260万元。

67间医院之中,≥100床位的8间,50—99床位的19间,<50床位的40间。总体看规模较小。67间医院之中,2000年以前兴办的占2/3,2000—2001年兴办的占1/3。

东莞东华医院、广东三九脑科医院,确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策略,树立品牌优势,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前者96—2000年开放病床年均增长30%以上,门诊人次、收治病人年均增长40%以上;后者已成为高科技含量、高技术水平的脑专科医院。

五、民营医疗服务调查的启示

WHO与中国卫生部去年在三个项目省(广东、四川、山西)开展了“中国民营医疗服务的作用与范围”合作项目研究,通过对三个省的城市、农村3732户家庭问卷调查,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医生的问卷调查,医生和居民的专题小组访谈,对卫生行政官员、民营医疗机构投资者、公立和民营医疗机构管理者的深入访谈等,获得了有关民营医疗服务提供、利用和管理方面的大量信息。进行了初步的分析研究。

5.1民营医疗服务的范围和作用。民营医疗机构服务内容从基本医疗服务到特需服务,范围广泛。各利益相关群体,(居民、医生、医院管理者、投资者、卫生行政官员)普遍认为,民营医疗机构为居民提供了更多的就医选择,补充了政府投入的不足,促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引入竞争意识,改善服务态度和质量。

5.2居民对民营医疗服务的利用。居民就诊时同时看重的因素:服务质量、对患者的尊重和关怀、费用的承受能力。(患者的就医选择是服务、技术、费用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的反应性方面,有较大的优势,反应性高是其吸引患者的重要原因,体现在: 及时关注(挂号手续的方便程度、等候的时间);友好尊重与关怀;与患者的沟通;保护隐私;患者参与治疗等五个方面。

还体现在位置方便、费用合理、服务态度好、治疗效果好。以上这些构成了服务上的优势。

其他群体认为:民营医院环境好,自律性强,医生水平高,专科特色服务,管理灵活,是它的特点和优势。

在有就诊经历的患者中,有一半以上的患者把民营机构的医生推荐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公立机构<40%)

5.3民营医疗服务的费用合理程度。医疗费用的承受能力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关联。广东调查地区居民认为医疗费用高的比例<50%(其它二个地区>80%左右)。居民对民营医疗机构费用的认同程度(45%)高于公立医疗机构(25%)。而医生认为存在费用承受性问题的比例为28.4%(医生看到的是有一定承受能力的

患者)。

较高层次、较好的服务水平,特色专科方面更好的疗效,患者认可较高的费用。

5.4民营医疗机构的投资者对民营医疗服务作用的认识,明显比其它人持更积极和乐观的态度,对自身的发展充满信心。卫生行政官员认为有必要形成多渠道、多体制、多所有制的局面,鼓励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规范和加强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在一些地方将民营医院的准入定位在医疗服务的高端市场。(同时应注意到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医疗需求)

六、投资兴办民营医院的基本程序

调研论证→设置申请→筹建→登记注册→执业。

6.1了解兴办医疗机构的基本政策、条例规定、基本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对设置审批、机构名称、登记注册、执业、监督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构思申办医院的基本思路:性质、类别、规模、地点、投资额度。

了解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与医疗需求、医疗资源状况,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基本态度。进行拟设医疗机构的可行性论证。

6.2申请设置医疗机构,需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及建筑设计平面图。申请设置单位(人)的资信证明,有的地方还规定,要提供环境保护、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获得县以上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

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有关的原则、规定。

6.3建筑装饰、设备购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管理架构。

6.4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经过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

6.5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方式、诊疗科目、床位规模等,须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篇二:北京开办民营医院的要求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当地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在农村乡镇申请设置医院的条件是:

(一)申请设置人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请设置人具有本市户籍;

(三)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四)注册资金5万元以上;

(五)符合开设医院的基本条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私营个体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因道德败坏,医德医风恶劣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满5年的人员;

(七)被开除公职或擅自离职的人员;

(八)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九)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九、公开办事程序,提供办事指南。指导其选择合适医疗用房,聘用合格的医务人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个体私营医疗机构完备申报材料后,依法在30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书面答复,同意设置者应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1年)。申请执业登记的,还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在提交规定材料后,经验收合格,在45天内给予答复。

十、维护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在聘人用人、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社会保障、经营权等权益上应受到尊重和维护。

十一、依法监督、加强管理。

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应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执业,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私营个体医疗机构既要积极鼓励引导,又要依法管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私营个体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首先预祝你朋友成功,也祝你这位侠肝义胆忠义朋友成大事,都能登上事业顶峰。将来,国人提起“某某医院”都会竖起“大拇哥”

1。当地户口

2。医师以上职称

3。职业医师证

4。5年工作证明

5。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有护士药师各一名(这项应该各地有所不同)

6。有医用房产或租用协议

7。医学毕业证

有了这些基本的东西就可以去卫生局申请 . 行政部门询问当地的具体细则了。细则每个地方不一样: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

以下细则供参考:1。桌,凳,处置台,听诊器,血压表,体温表,压舌板,纱布罐,急救箱,方盘,药品柜,高压灭菌设备,紫外线灯等。

行政流程是1.申请2交审批材料3验收4交上级批复

好像不太好办,可能得需要走走关系。

篇三:设立民营医院可行性建议书

设立民营医院可行性建议书

一、政策环境

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

(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

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

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

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

(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完善财税价格政策: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

(一)设置条件

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

100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 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3) 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 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 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 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 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 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9) 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 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 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 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13) 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14) 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

(1) 选址的依据;

(2) 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 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4) 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5、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

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

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

(四)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复核、审批

三、合作模式

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

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主要有四种模式:

模式一: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

2010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

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 2012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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