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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7 14:04:36 | 移动端: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篇一:采购招标流程及管理制度 -

采购招标流程及管理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管理工作,保证物资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和费用,增加物资采购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备招标条件的、公司实际需要的工程材料、机电设备、生产物资、办公用品等物资采购。

1、专项物资一次性订货超过50万元的,实行专项招标。

2、同类型或单品种物资半年用量采购值超过30万元的采取半年招标一次。 3、机械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办公用品一次性采购2万元以上的实行招标。 4、其它需要实施招标采购的物资。

第三章 招标采购原则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竞争原则。参加投标供应商必须有三家及三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和服务良好的供应商。

第五条 遵循同质低价、同价质优的选择标准。

第六条 遵循及时、适用、合理、节约原则。由各物资需求部门,提供物资采购计划,提供拟采购物资的具体明细和质量技术要求、供货时间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由采购部及集团招标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实施招标前,由招标组织部门根据各部门提供计划、要求,拟草有关招标文件,其计划、方案上报公司领导,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部门负责采集供应商信息资源,相关部门也可提供供应商信息资源,以形成竞价机制,确保招标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供应商信息资源必须认真筛选,拟选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一定生产规模,质保体系完善,招标人认同的厂家。对多次参加投标,报价持续偏高的厂家,逐步由新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取代参与投标竞价。

第十一条 组建物资采购评标小组,由公司相关领导、财务负责人及所需物资部门的负责人参与评标工作。

第五章招标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 物资招标采购可根据所需物资的品种、数量、使用时间、资金保证等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形式。

第十二条 不具备前二种形式招标的,需报请公司董事会或相关使用部门的主管副总批准,可实施商务洽谈。

第十三条 商务洽谈采购,必须实行多方询价,填写询价对比过程、结果及拟订供应商,以书面材料形式,报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六章 招标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准备工作

1、采购部门根据物资需求部门计划并依据本制度,确定是否需要招标采购,凡在招标采购范围的,由采购部向集团招标委员会提出招标采购申请。

2、采购部联合招标委员会制定招标实施计划,明确招标采购的具体形式。 3、招标委员会联合采购部编制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及拟定评标办法,相关物资需求部门参与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的编制。

第十四条: 招标实施工作

1、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形式采购。

1)由采购部发布招标公告,对有意前来投标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拟定投标人。

2)对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按物资采购程序对其进行前期调研、评价,评价合格的供应商才具有投标资格,以书面形式(邮寄或传真)邀请其投标。

3)向接受邀请的单位发放标书(或招标说明)并负责答疑。

4)接受并筛选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约定方式开标。

5)按拟定的评标办法,筛选合格的投标书。

6)按评标办法中的定标方式定标,或与经评标合格的投标单位协商、谈判、确定中标供货单位。

2、采用商务洽谈形式采购

1)对供应商按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前期调研评价,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供应商,以邀请函的形式邀请合格供应商参加洽谈。

2)按拟定的评标标准结合所需物资质量供货期、付款等要求,从最低的报价依次进行评估、分析,按照统一标准,择优前三名合格供应商进行答疑,通过供需双方进一步磋商,最终确定中标供货单位。

第十五条:合同前评审

1、为避免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方了解不够细致和签约时对合同条款研究不够透彻等造成的风险,由采购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签约前的合同评审。

2、根据评审结果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应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方(根据招标文件或招标说明中约定的方式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的签约。合同评审通过后,须严格执行合同审批程序,最后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中标单位签订物资购销合同,必要时可申请公证。

第七章 资料、样品存档及验收

第十七条:对物资招标采购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记录资料由采购部门建档案保存。同时,对中标单位投标时提供的样品要做好妥善保管,以便为今后解决一些可能发生的问题提供依据。同时,供货验收过程中要检查所供产品与样品的符合性,要周期性进行抽查。

第八章 监察与处罚

第十八条 为保证招标采购取得预期目标,审计监察部门应在招标前及招标过程中加强监督,避免造成损失的事后监督。对于招标采购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的相关部门及人员,将责令其改正或建议调离其工作岗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负责招标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不得走过场或作虚假记录,搞明招暗定,违者从重处罚。

第九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物资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集团采购部

2013年12月12日

篇二: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针对变化复杂的物资市场,为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加强物资的供应管理,规范物资采购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所有原材料、物资、零部件、办公用品、机器设备的采购及其它批量物资的招标投标活动,均应符合本办法的原则精神和采购工作规程。 为强化对招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配送中心任副组长的物资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招标评标工作组(名单附后)。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严格按照有关经济法规办事,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供需双方的合法利益。 物资采购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增强物资采购过程的透明度,真正让有实力的厂商为公司建设服务,坚决杜绝采购工作中的人情关系。 物资采购招标范围包括: 一)单台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二)形成一定批量的设备、家具、及其它物资; (三)5万元以上的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 (四)公司领导交办的需要招标采购的项目。 如果法律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所进行的招标项目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校行政监督部门

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有权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

行为。

(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或拟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代表或

机构。配送中心代表公司行使招标工作中的有关职责。其它部门未经

公司授权不得自行招标。

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和项目拟订成招标公告在有关大众媒体上发布,以使不特定的众人参与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其方式是将依法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计划项目拟订成投标邀请函,并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发出投标邀请。 起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函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配送中心应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合同主要条款。 国家或行业对招标项目的物资在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有规定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提出明确的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分步实施的,其招标文件应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招标文件不得有意或无意示明特定的生产(销售)供应者或者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 招标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内容。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其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需要修改招标文件或进行必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出投标

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

人,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组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

项目的能力和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

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物资的有关性能、技术参

数和质量指标要求的表达应当全面真实,不得遗漏或隐瞒。

第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

或撤销已提交的投标的文件,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并应书面提交招标人。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投

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领导小组评标专家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损害

学校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十月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

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结标

第二十一条 结标可按开标、评标、中标三步进行。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

持。

第二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

可以由公司纪监审人员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评标工作人

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

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

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评标由公司依照本办法组建的招标评标工作组负责实施。评标工作

组由公司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技术人、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

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五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

专业水平,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组长临时聘请。必要时可从外聘请

相关领域的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受聘进入相关项

目的评标工作组。评标专家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五条 配送中心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综合物资的价格、

性能质量、售后服务、投标人资信情况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组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

标报告,最后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应有优惠的销售价

格,优良的产品质量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审标准。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评标工作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

以否决所有投标。资产管理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及用户不得与投标人就

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条评标工作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

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所有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配送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根据国家招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

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

中标项目的,对产生损失负有责任者应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或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送中心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按

照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

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责任

第三十四条 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而不招标,将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

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配送中心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

务部有权拒付货物款项,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有令不止,造成经

济损失者,应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与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

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造成

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

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或

者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组成员、招标工作人员和用户单位相关人员收受投标人的

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除没收收受的财物、

取消担任评审组成员的资格外,对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应调离其

工作岗位。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

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超过

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

因不可抗拒的非人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所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其中对

于预付款、货款支出结算,必须有配送中心、总经理履行签批的手

续。否则财务处不予对外付款。

第四十条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领

篇三: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

物资采购招标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建立公开,

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我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贷款等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成员原则上由董事长,主管 院领导,财务处,资产管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视不同的采购需求吸收相应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临时参加领导小组的工作.

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是物资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全校物资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1. 制订学校物资招标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具体实施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生活等所需专用设备,一般设

备及材料,易耗品等物资的招投标和集中采购工作;

3. 审核学校年度,月度项目采购计划;

4. 组建项目评标工作小组;

5. 负责学校商业经营活动的洽商,谈判,签约;

6. 办理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物资的采购事务.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单价或单项采购额在100元以下的行政办公,教务教学设备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落实;单价或一次性采购额在100元以上的物资由招标办负责采购.

经学院研究认为应当纳入采购范围内的物资.

第四章 采购方式

招标办对用户提出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方式.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

(一) 招标采购:

1. 凡一次性采购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其以上的大额物资,设备采购一律由招标办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原则上均须以招标方式采购; 对一次性采购数量虽然不大,但需经常采购的物资,要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供应商,半年或一年后进行评估,确定是否更换.

属下列情况之一,可以不招标:

1. 仪器设备配套用的零部件;

2. 自制设备;

3. 旧仪器设备;

4. 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仪器设备;

5. 因特殊原因由主管校领导批准经校务会批准或由校内单位承担的项目;

6.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

(二) 一般采购:对不通过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质,可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采购方式:

1. 对容易确定价格,质量的物资设备可采取竞价采购;

2. 对专业性强,技术指标高或数额小且不能形成规模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3. 对供货渠道单一的物资设备,可以定向采购.

第五章 一般采购

一般采购程序为: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申购,招标办负责落实采购.对于1万元以下的常用物资,可直接测算报价;对于1万元以上或初次采购的物资,须进行竞争性谈判,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比价采购或定向采购等程序:1-5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5-10万元以下采购物资,每次至少选择三至五家以上商户或生产厂家,招标办应逐一对其资质,报价,质量,售后服务,谈判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填写《市场调研报告(性价比及推荐意见)》,报经资产部门和请购方审核认可后上报院领导核准.

确定供货单位后,由使用部门协助采购人员根据询价报告单所列的物品到供货部门办理采购手续.

第六章 招标采购

招标工作程序一般为:使用单位(用户)申请,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信息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

定标,授标签约,履行合同等.

招标文件分为商务,技术,报价三大部分,其中商务标,价格标由招标办组织编制,技术标则由使用部门负责.由使用部门依据学校批准的计划,向招标办提交学校批准立项的有关资料和详细的采购说明(包括采购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技术参数以及交货日期,承运方式,售后服务等相关要求,如有特殊要求应一并提出).购置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附《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

对于招标文件的采购说明原则上应在需求使用日的3个月前提交,使用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内容和时间报送采购说明,凡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招标立项,直至资料完备时方可受理.

招标文件须经使用部门确认,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详细明了,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投标和评标.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建议并与招标办共同确定项目评标工作组(评标组),报院领导批准.评标组成员应当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遵守招标纪律.

评标组的职责:

1. 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独立做出评价.

2. 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澄清.

3.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4. 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评标组及其成员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 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3. 对评标过程保密;

4. 参与评标报告的编写;

5. 必要时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第七章 招标,开标,评标

评标组招标采购时由招标办负责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组建评标委

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授标签约,履行合同等.

招标项目选择的投标人原则上10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选取10家,5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选取8家,10万元以上项目至少选取5家.投标人数额不够时,招标办可邀请具有一定实力,资质的厂商参加投标.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按规定向其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根据招标内容确定),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七日内,对未中标人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未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将被视为不符合投标要求而不予受理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人未能按规定期限内交出投标文件,而事先未能说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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