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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人大代表选举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7 13:57:57 | 移动端:什么是人大代表选举

篇一: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选举XX乡人民政府乡长1人,副乡长4人,人大主席团成员5人。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乡人大主席和乡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经反复酝酿后,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具体办法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可以定1人、2人或3人)进行差额选举。论文联盟编辑。

四、选举乡 领导 人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者本人的签名,并向大会主席团介绍被提名人情况。

五、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办法,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由大会统一印刷。

七、选举时,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有效。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乡行政区域内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另选乡人民代表论文联盟整理大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如果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填写。但缺席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写票、投票。

八、选举所投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所划符合和字迹难以辨认的,该候选人的这张票作废。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时,仍按本办法确定的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十二、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可一次进行投票。

十三、选举大会设监票员2人,计票员4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 领导 下,分别进行发票、计票和监督工作。

十四、选举计票完毕,经监票员确认有效后,由计票员向大会执行主席 报告 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执行主席、监票员、计票员在选举记录上签字。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 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给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为单位公布。

第四十二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四十三条 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 选举代表

第四十四条 各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指派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办事处主持。各选区由选民推选出监票和计票人员,负责选举的监票和计票工作。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选票上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第四十六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利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第四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可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八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确定投票有效后,按选区进行计票,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监票人员签名,连同选票一并送交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派出机构,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当选的代表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当选的代表,由选举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九条 选举代表的选票要由本级主持选举工作机构或者指定部门封存,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月以后销毁。

篇二: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

中国基层人大代表选举须知

中国人大代表选举研究课题组

目 录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

法律依据??????????1

第二章 关注选举组织????????5

第三章 了解选区划分????????10

第四章 确认选民资格????????13

第五章 争取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18

加强代表候选人在选举中的

介绍????????????22

第七章 聚焦投票和计票???????25

第八章 安排选举观察????????32

处理选举争议????????35

※ ※ ※

关于自荐候选人参加2006-2007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竞选有关问题的问答????40

前 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是通过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由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实现的。人民行使权力的有效途径是选举。 如果人民忽视和放弃了选举,就等于放弃了自己手中的权力。当人民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的选举权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人民的权力其实就在自己手中。

只有善待选举,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立法缺失、执法腐败和司法不公问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认真对待选举,才能真正保障自己的法律权利;认真对待选举,就是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依据法律规定,中国农村地区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城市的区一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这里的直接选举是讲选民可以用自己的选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这是法律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在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

日期间,全国各地都要进行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也就是说农村地区县乡两级和城市区一级都要同时进行换届。在中国目前的民主发展过程中,许多公民有参选这两级代表的愿望。但是,如何理解选举的法律环境,如何参选人大代表,需要关注哪些问题,会遇到什么问题,这些对于公民来讲并不是很清楚,同样,对于选民来讲也不是很清楚。

为了更好地帮助选民参选,也帮助选民了解我们的选举制度及其运作方式,更好地运用手中的这张选票,我们对国家有关法律和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加以研究,编写这个选举须知,供广大选民参考。

这个须知不是一个法律文件,它是基于中国现行法律和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对我国当前选举制度的一个理解,仅代表本课题组的意见,具体做法以宪法和选举法为准。我们希望这个选举须知能够引起广大选民和代表候选人的关注,并在2006年和2007年的基层人大选举中吸收新的有益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推动中国选举制度的改革,使之向更加民主、自由、公平、透明的选举制度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熟知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的

法律依据

本章提示:

宪法和法律是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坚实保障。

一切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一、宪法、选举法、组织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宪法第97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是基层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宪法依据,它在宪法上保障了基层人大代表与选民的密切关系。 选举法是人大代表选举的基本法律,它对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确定、选举程序、罢免和补选以及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方面做了具体的规定。2004年的选举法修改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大进步,选举法在候选人确定、候选人介绍、违反选举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完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在基层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和任期方面做了与宪法、选举法一致的规定。

二、诉讼法、民法和行政法涉及选举的规定

由于选举与现实生活的距离,我国诉讼法关于选举的立法相对滞后,很多选举争议还很难由司法机关做出裁决,目前仅有民事诉讼法对选民资格诉讼做了明确规定。选民资格诉讼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

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对地方人大选举规范性文件的质疑,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规审查程序处理;选举中的民事赔偿纠纷按民事法律处理;行政责任按治安处罚法处理;刑事责任按刑事法律处理;其它选举争议根据宪法和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由当事人针对选举争议事项,向选举委员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起申诉。

二、刑法关于选举的规定

为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进行,我国刑法对严重违反选举秩序的行为设立了破坏选举罪,这是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行为的最强烈制约。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各地方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和操作办法

在每次换届选举中,除了选举法和全国人大的有关规定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有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一般是由省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在实际选举中,省级以下人大依据本地的地方性法规还制定了关于选举的实施办法,其中区县级人大关

篇三: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人大代表选举流程

一、县(包括城市中的区,以下同)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二、代表名额:县级基数为120名,每5000人可增加1名。

三、代表名额分配:一次足额分配到各选区。

四、选区划分的依据: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人口数或单位登记的人口数为依据。农村选区:一个村或几个村为选区,城市选区:一个社区居委会或几个社区居委会为一个选区。每一选区按1—3名代表划分。

五、年满18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政府应在选举日前21—25天完成选民登记。

七、选民一般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单位所在选区登记,也可在居住地登记选举。

八、在选举日20日前,在醒目的公共场所公布选民名单,名单要保留20天。

九、在选举日5天前把选民证颁发到选民手中,或用身份证领取选民证。

十、人大代表候选人产生: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合或单独提名代表侯选人;

2、选区选民10人以上也可提名代表候选人。

A.联名提名候选人不受选民小组限制,可在本选区内征集联名,但不得到本选区以外征集联名;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必须是本选区或本县区选民。每个选民提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不得超过本选区的应选代表名额;

C.地方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广泛发动,放手提名,尽量让选民将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人士提名出来,政党、团体提名作为选民提名的补充。

D.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可以召集选民小组长进行布置动员,讲清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的意义、方法、程序和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E.在选民小组会议上发动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发给选民,由选民自行商量,联名推荐,填表并签名,然后收集。

F.选民在联合提名前,要做到几个明白,即明白自己所在地的选区、明白本选区应选的代表人数、明白代表的素质和结构要求、明白提名的方法和时间。

3、选民可以自荐当候选人。自荐候选人必须征得10名以上选民联名提名,才能成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再经过酝酿、协商或预选,为较多数的选民所同意,才可以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4、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应注意的问题。

A.主要看参加联名的人是否具有选举权利,是否是本选区选民,候选人是不是本行政区域选民;

B.选民联名提名候选人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认真填写《代表候选人推荐表》,写明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及推荐理由,并由本人签名或盖章。要将《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按规定的时间交选区选举领导小组,由小组汇总报选举委员会。

C.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后,候选人提名工作即终止,任何人不得更换代表候选人,不得擅自删减代表候选人名单。

D.要使所有代表候选人具有均等机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指定具体代表候选人。不得对选民所提名候选人进行种种限制,不得搞摊派提名或者指派提名,不得搞陪选。

5、选举委员会公布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A.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名单,并分别在各选区专用公告栏张贴。

B.无论以哪种方式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凡符合选举法规定的,都应当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

C.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选举机构,对依法产生的代表候选人都不得隐瞒、调换或增减。

D.公布代表候选人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党派关系、工作单位、职务职称以及推荐者等基本情况,有条件的还可以将其业绩一并公布。这个名单还要印发到各选民小组。

6、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酝酿和确定

A.小组长要向选民介绍本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情况,组织各选民小组进行酝酿、讨论,(建议)用票决制选举产生。根据本小组选民赞成的应选代表候选人票数多少顺序,按应选代表名额提出本小组赞成的候选人名单报选举委员会。

B.选举领导机构可召集由选民小组长、有关方面负责人、和选民代表开会,对各小组上报名单进行民主协商,(建议)用票决制确定新一轮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

D.将协商选举产生的名单下发到选民小组征求选民意见。可进行反复酝酿讨论,直到按本选区多数选民意见,确定符合本选区应选代表数及差额要求的正式代表候选人。

E.代表候选人的产生无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把持包办,不能采取由领导指派或者上级硬性下达代表构成比例的做法,更不能由政党、团体或者少数人不经过选民充分民主协商就擅自决定,不应岐视任何一个渠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

7、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A.统计各小组选民的意见,可以采取“征求意见票”的办法,进行量化掌握,提高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透明度。在此期间,如果未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得票多于被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应以得票多者为准。

B.要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三分之一至一倍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C.不能把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候选人视为当然的正式代表候选人不交选民讨论。

D.不能把明显不够代表条件的所谓“差额对象”列为代表候选人用来当“陪衬”。 E.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指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8、必要时可以对初步代表候选人进行预选

A.如果经过反复讨论协商,选民意见仍无法集中,选举委员会可以通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根据差额比例要求,以得票较多的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B.预选时间,应安排在选举日前15至6日内。

C.参加预选人员应是选区全体选民,也可采用选民代表预选。

D.以选民代表预选的,每5名或10名选民可选一位代表。

E.召开预选大会前,应安排每位代表候选人作简短陈述,向参加者介绍自己的情况,但不得超时。

F.预选一律采用秘密划票,不得采用举手表决方式。预选选票统一印制,所有投票管理与正式选举相同。

G.全体选民参加预选的,选区全体选民的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有效,不足三分之一参加投票预选无效。选民代表预选的,参加预选人员应到80%以上,否则无效,应另外选举。

H.预选投票结束后,公开计票并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I.以得票高者为正式代表候选人。

9、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A.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经过预选的按得票多少为序。

B.公布正式候选人其他基本情况。

C.一般来说,选一名代表,应有两位正式代表候选人。

10、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和宣传

A.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和选民介绍初步代表候选人情况。

B.可以在正式选举前5天介绍正式代表候选人,在介绍范围、形式、内容上应更为深入和详细。本应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主要采取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会的方式。

C.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可以通过开会、广播、电视或书面方式介绍,可把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印刷成书面材料,向选民散发或者在公共活动场所张贴,要特别安排好代表候选人在公开场所演讲的介绍。

11.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民主动自我介绍并表明自己的态度。代表候选人自我介绍或自我推销是主动参选行为,选举委员会必须大力支持,并给予认真安排。

A.安排代表候选人在有关会议上发表供职演说并回答选民提问。代表候选人也可以自行安排供职演说会,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B.代表候选人可在选区张贴分发自我介绍,但事先须报选区领导小组备案。

C.代表候选人可以在选区通过其他媒体(如闭路电视、互联网)介绍自己,但事先须报选区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D.代表候选人可以走村串户、拜访选民、发放材料等介绍自己。

E.代表候选人演说宣传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自我介绍、本人愿望、当选承诺。 F.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费用由候选人自行负责。

G.选举日当天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自我宣传和拉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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