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职工困难补助及慰问办法20140211
教职工(退休)困难补助及慰问办法
为较合理地用好教职工集体福利费,让生活确有困难的教职工能享受到学校集体大家庭给予的温暖,以人为本,同舟共济,努力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我校当前的财务状况和部分教职工的实际困难,特修订本暂行办法。
一、生活困难补助对象
大公中学全体教职工
二、补助原则
1、本人自愿申请,组织集体讨论审批的原则。
2、无特殊情况,同一人当年补助一般不超过一次的原则。
三、申请补助理由
1、教职工会员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按中保人寿所规定的疾病释义,指:1、心脏病(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3、脑中风;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癌症;6瘫痪;7、重大器官移植手术;8严重烧伤;9、暴发性肝炎;10主动脉手术;11、非典型肺炎;12、其它权威医院认定类似病状。】
2、教职工会员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直接影响教职工生活特别困难者。
3、教职工会员或家庭遇有自然灾害、重大变故及其它意外,造成生活困难者。
四、补助办法
1、由教职工会员书面申请或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指补助标准中第2、3、4条者),交工会,工会在认真审核情况是否属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困难补助原则,严格审核把关,必要时可找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3、被补助的困难教职工凭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签发的困难补助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补助金。
4、按时召开审批会议。一般情况下,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讨论审批1次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五、慰问金补贴标准
1、家庭遭受突发性灾难事故慰问金1000元(特殊情况除外)。
2、疾病住院慰问金:
1)教职工身患癌症补助慰问金5000元,其他重大疾病补助慰问金3000元。
2)一般疾病住院十天以内补助慰问金500元,住院超过十天补助慰问金1000(特殊情况除外)。
3)教职工配偶及子女重大疾病2000元。
4)退休教职工重大疾病1000元;一般手术治疗500元;一般疾病住院慰问在年底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慰问金补助。
3、逝世慰问金:
1)在职教职工逝世慰问金5000元;教职工配偶、父、母逝世慰问金2000元(教职工的岳父、岳母、公、婆逝世可参照执行);
2)退休教职工逝世慰问金2000元;教职工配偶、父、母逝世慰问金500元。
(二)补贴办法
1、教职工本人向工会及时反映情况,校工会及相关领导专门探访慰问。
2、补贴慰问金必须造册登记,并有2人签字,以备检查监督。
本规定经教代会通过自2014 年2月1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学校教职工困难补助工作领导小组。
附:申请表格
中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篇二:公司工会生活困难员工(困难党员)补助管理办法
生活困难员工补助管理办法
为弘扬公司企业文化,关爱员工,帮助生活困难员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申请困难补助的范围
截止到申请补助日就职满12个月且已加入工会组织的在职职工。
二、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无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申报前12个月期间考核不超过3次,无通报批评及以上的违纪处分)。
2、工作认真负责,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重大工作失误。
3、团结同事,与同事友好相处,口碑较好。
满足以上条件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生活困难补助:
1、本年内员工家庭因缺失劳动能力,致使家庭月均收入生活费达不到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厦门市居民2015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500元/月)。
注:家庭月均收入=【该员工所从事岗位的标准工资+家庭其他成员工资+其他收入(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其他劳动收入、出租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及失业保险金等)】/家庭总人数(以户口簿和直接供养条件为准)
2、本年内直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或去世,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3、本年内员工家庭发生火灾、水灾等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4、单亲家庭,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虽超十八周岁但在校读书,无独立经济能力,家庭生活困难的。
5、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生活难以维继的员工。
三、困难补助的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500—2000元,具体标准视员工的实际情况经公司领导研究讨论后决定。
四、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1、坚持用于确实需要帮助的员工身上的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公司的关爱,启发其工作热情,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2、一视同仁的原则,防止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
3、坚持公开原则。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
五、生活困难补助程序
员工填制《XXX公司工会委员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部门(车站)负责人初审→工会委员复核→公示→工会主席审批。
篇三: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职工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为充分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怀和爱护,根据自治区总工会有关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
(一)补助对象
凡生活确有困难的本院正式职工(会员)、退休工人都可享受困难补助。
(二)补助方法
困难职工补助,根据不同情况可分为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
(三)补助标准
1.定期补助:目前暂按总工会有关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低于下列标准的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本院职工最低生活费每月定为300元。
2.临时补助:
(1)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可根据抚养家庭人口多少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无供养的补助300元。
抚养一人的补助400元。
抚养二人的补助500元。
抚养三人的补助600元。
参加人寿保险的不补助。
(2)职工家里发生火灾或自然灾害,可根据不同情况一次性补助500元—1000元。但有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补助。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3)职工因病住院开刀治疗,可补助营养费100元。
(4)职工患严重疾病确实在家休息,六个月以上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可补助300元—1000元。
(5)职工家属(指无工作的)患重病住院治疗,自己负担药费较多,家庭生活水平又属偏低范围,可适当给予补助。
(6)享受定期补助或生活水平属偏低的职工子女上学,学费额较大的,可适当考虑补助。
(四)补助手续和批准权限
1.对医院困难职工要做到“四清”:即家庭人口清,经济来源清,生活水平清,职工抚养人口清,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向院工会提出申请补助报告。
2.院工会要全面掌握职工困难情况,接到分工会的申请报告后,要深入基层调查核实,并定期组织讨论研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半年研究讨论一次。
3.职工困难补助经院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困难职工填写困难补助申请表,经院工会领导签字后领取困难
补助费。
(五)凡违反下列条件之一者不予补助
1.凡违反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规定者。
2.违反计划生育造成生活困难。
3.受法律、治安处分者。
4.工作不认真,完不成工作任务者。
5.违反“院纪院规”罚款处分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6.因购买房屋而造成生活困难者。
7.非因公遇特殊事故去世者,已由有关单位给予经济赔偿的,本院不予补助。
以上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