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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区业主公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6 12:02:43 | 移动端:租赁厂区业主公约

篇一:小区业主公约

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二条 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三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

第四条 管理方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通过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任期、工作经费、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依法作出约定。

第五条 共有部分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

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六条 专有部分所有权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七条 相邻业主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八条 物业用途

1、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2、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具体如下:

(1)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

(2)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

(3)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3、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九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依法经营

按照以下条款进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和收益分配:

1、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该幢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3、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部分,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4、_________。

第十条 装饰装修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用部分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2、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3、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和公共场所。

4、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_________,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5、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共用设施的使用管理

1、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2、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3、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4、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共秩序维护

1、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

2、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3、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4、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_________;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动物的饲养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1、_________;

2、_________。

第十五条 机动车管理

1、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

2、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3、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

4、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

5、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6、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以下第_________种。

(1)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

(2)轮换分配;

(3)以抽签的方式分配。

第十六条 选聘与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1、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2、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物业服务合同效力不随物业所有权的变化而丧失。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1、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2、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性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4、其他条款_________。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与业委会工作经费

1、本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不包含在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费中,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筹集和管理。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和管理使用按照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对使用情况定期公告和接受业主质询。

第十九条 保险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由全体业主按其拥有物业权属份额大小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其费用进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由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企业代行办理相关手续;业主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业主自行办理。

第二十条 物业的转让

1、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

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2、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条违约责任

1、因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交付他人使用的,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3、违反本公约的,由业主委员会督促改正,也可由相关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定义

1、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3、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十三条 公约通过

本公约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公约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公约的决定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本公约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公约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五条 公约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公约,按规定报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公约保存与执有

本公约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当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各1份。

_________[区]/[市]/[县]_________(物业名称)物业管理业主大会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二:业主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

为加强九龙名苑(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南阳市物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和建设部《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

一、 在使用、经营、转让物业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

定及物业管理公司规章制度和下列相关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3、 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5、 发改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6、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7、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8、 《南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9、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

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安全使用。

三、 为防止水、汽泄露或火灾及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主动向物业管理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及物业使用人愿意积极配合物业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四、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在房屋屋顶擅自加层建房或搭棚、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未经

国家安全部门批准安装卫星接收设备;

2、 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

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

洞;

4、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

墙或超标准荷载和在预留空调孔外破坏外立面形象擅自增开空调孔;

5、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6、 在悬挑阳台挑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或其它超范围装修行为;

9、 超负荷改动储藏室原有供电照明系统,在储藏室增装给排水

系统和通风系统。

五、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

业的现象(如渗、漏、堵、通风、采光),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六、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110号令)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按本公约第四条、第五条施工,同时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七、 业主同意在本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 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

(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挪作他用;

2、 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

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及安装卫星接收器;

3、 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擅自设立广

告牌;

4、 践踏、占用 、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

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线(或铁丝)晾晒衣服等;

5、 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

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 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7、 未经物管及有关部门许可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 不按秩序停放车辆,在住宅区鸣喇叭、超限速(5公里/

小时)行驶和超过2.5吨的大型车辆进入本小区及停放过夜;

9、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

为;

10、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1、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12、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物业买受人、使用人应自觉遵守以上法规,如有违反,管理公司可依法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八、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

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九、 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

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十、 业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将有关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公

约告知受让人,并要求受让人遵守本公约;业主在与其它物业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公约和物业管理有关制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

施设备损坏时,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 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十三、 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自觉交清上述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否则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业主交清应缴费用后搬迁。

十四、 因装饰装修造成相邻住户使用功能受到影响及时修复;造

成他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管理公司有责任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制止其行为,并报有关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十五、 涉及相邻住户物业的维修、给排水、通风、采光、疏通等,

应积极配合,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如因不配合造成实际损失的,应予以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赔偿。如业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及市容观瞻的,应及时进行维修或调整;如拒不进行维修或调整的,物业管理公司强制进行维修或调整,其费用由业主按实际发生额承担。

篇三:临时(业主公约)

(临时)业主规约

为加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本规约。同意签订本规约,并承诺自觉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 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 依法享有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

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道路、娱乐场、体育设施、停车场等权利;

3、 有权按有关规定在允许范围内进行室内装修;

4、 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

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理修缮,但法规政策要求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 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和属物业管理范围

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 有权监督维修基金的使用;

7、 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8、 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

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发生争议时,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9、 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批评;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

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

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 ,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全体业主认可并遵守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及业主管理委员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积极配合物业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

3、执行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决意、决定;

4、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

规政策规定;

5、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6、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

7、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应先填写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中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中的规定;

8、如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9、业主若需将己有房屋出租/出售,须先告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到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10、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11、知晓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除外);

12、人为造成共用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13、本物业范围内,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外墙、外

门窗、纱窗、窗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

途、功能和布局;

(2)随意安装空调外机;

(3)随意安装防盗网;

(4)随意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5)随意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改变房屋的原布局;

(7)封闭观光阳台;

(8)安装卫星接收器;

(9)乱植乱种树木、花草等行为;

(10)在观光阳台及墙外安装支架、晾晒衣物、被褥、堆放杂

物等有碍观瞻的行为;

(11)在外墙及房顶设置支架、悬挂、搁置物品 。对房屋的内

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占;

(1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

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13)房屋外墙及玻璃上设置招牌、商业标示、宣传广告等;

(1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照明、供水、供气、通讯、

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15)摘果实、践踏、占用绿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等行为;

(1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7)影响院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等;

(18)在地下室、地上室、楼道等共用区域及公共区域存放私

人杂物及停放非机动车辆等;

(19)随意停放机动车辆和鸣按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2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聚众喧闹、噪声忧民等其他不道德行为;

(21)违反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长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再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律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为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由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需加盖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以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

召开一次。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7、

三、违约责任

1、违反义务中1、2、3、4、5、6、13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采取电卡不予充值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2、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本体、公用设施和区内公共场所、共用设施的检查、维修、养护及其他正常的管理活动的,应赔偿由此导致的损失。

3、业主不按规定缴纳水电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等催交措施。

四、争议处理

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应通过业主委员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其他事项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

3、本公约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用有物业:

多层(高层)住宅:楼(栋)号(室)

收楼流程图

我们将坚持八字方针:热情、周到、高效、便利。采取验证、缴费、签约、领取钥匙、接房验收等有专职人员提供的一条龙式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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