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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监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6 11:56:21 | 移动端:价监局

篇一:价格监管部门物价局科学发展观学习心得体会

这次参加党校处干班的学习,时间虽然不长,但个人受益非浅。结合价格工作实际,我觉得作为价格部门,要适应时代要求,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最重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这次参加党校处干班的学习,时间虽然不长,但个人受益非浅。结合价格工作实际,我觉得作为价格部门,要适应时代要求,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最重要的就是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强化工作职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一、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价格工作实践科学发展观是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总结过去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吸收人类文明进步的新成果而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它既是我国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和问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价格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价格部门要自觉把科学发展观确立为新时期价格监管、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推动价格工作全面创新。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这一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始终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价格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价格工作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当前,着重要解决好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杠杆作用,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体现到各项具体价格政策中去。加强对公益性、垄断性和稀有不可再生资源的价格监管,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第二,把市场取向的改革与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有机结合起来。价格改革的目标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性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上,要充分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始终把群众冷暖、百姓忧乐纳入价格工作视野。重点抓好当前群众关心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对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群众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确保人民群众利益不受侵害,保障社会的稳定和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第三,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成本审核制度、价费公示制度,提高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透明度,大力推进制度创新,实现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维护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二是要紧紧围绕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自觉坚持价格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内在统一的,只有集中力量把经济搞上去,才能为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强大的物质基础。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发展,因此价格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要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主要工作着力点。一方面,要确保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既要防止价格过度上涨,又要防止价格急剧下降。通过加强对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监测和调控,建立健全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促使市场价格水平保持在适度合理的区间。另一方面,要利用“珠三角”“长三角”经济合作网优势和中部崛起机遇,重点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强市目标即“产业兴旺、城市秀美、文化繁荣、民生殷实、社会和谐、走势强劲”的二十四字方针,运用价格杠杆,积极引导要素流通和实现供求均衡,优化经济和投资环境,落实各项价费政策,加大对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扩大消费需求和就业,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增长。三是要抓住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确保价格工作服务于宏观调控大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实践,是保持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价格部门必须充分认识价格工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职责和任务,全面理解和贯彻国家、省、市加强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从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煤电油运供求紧张等经济生活中显而易见的矛盾入手,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平稳协调发展。同时,认真落实粮食补贴和价格政策,培育和扶持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高效农业产业体系的建设,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有利条件。

篇二: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

发改价监[2015]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会资源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精神,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就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药品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在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深刻认识到,在改革后绝大多数药品价格水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的同时,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是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措施,也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职能转变、工作重心加快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的必然要求,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

二、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以下违法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

(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

(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

(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

(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

(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

(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

(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三、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肃处理药品价格违法行为

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本省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根据价格举报、价格监测、媒体报道以及市场巡查发现的线索开展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派出督导组赴部分地方督导专项检查工作,并组织部分省份开展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采取直接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下查一级等多种方式,加大检查力度,保障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吸收多年来开展

医药价格专项检查的有益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结合药品价格改革后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新情况,综合采取多种方式方法,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各地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哄抬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等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有效震慑违法经营者。要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把药品价格违法行为列入价格诚信记录,其中涉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列入药品集中采购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

四、加强药品价格监测,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统一的药品价格和市场交易信息平台,加快与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药品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药品价格和交易数据采集报告制度,掌握药品真实交易价格数据,形成监测监管合力。当前的重点是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

五、健全教育防范和日常监管制度,引导经营者自觉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完善提醒告诫制度,有针对性地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提醒经营者自主定价应当依法合规,指导经营者把握自主定价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范,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要建立与相关行业协会的联系制度,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行业经营者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开展公平合法有序的市场竞争。要加强药品市场

价格巡查,充分运用宣传、抽查、服务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按规定落实药品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鼓励经营者实行明码实价,帮助经营者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巡查要求,提高巡查频次,加大巡查力度,实现巡查常态化。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巡查要覆盖大部分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和社会零售药店。

六、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机制

各地要借助全国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规范药品价格行为。要完善举报工作机制,合理调配执法资源,强化举报工作力量,保持举报系统畅通。要热情接听投诉举报和政策咨询,耐心解释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和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举措,努力化解社会疑虑和药品价格矛盾。要高度重视、快速办结药品价格举报案件,及时退还多收患者的价款,切实维护患者的正当权益。要加强药品价格投诉举报数据分析,敏锐捕捉热点问题和突出矛盾,迅速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深入解读药品价格改革的意义、内容和预期目标,广泛宣传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措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澄清错误解读药品价格改革政策的虚假新闻或误导性报道,快速查处新闻媒体反映的药品价格违法行为,曝光典型的违法案例。要创新宣传方式,在加强电视、广播、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的同时,加大在网络平台上的宣传力度,借助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工具,拓宽宣传渠道,提高宣传效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价格改革政策,深刻领会改革的主要内容、政策界限以及加强药品价格行为监管的重要意义。要认真研究药品价格改革后价格运行情况、价格违法行

为特点趋势,就如何建立药品价格行为规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等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促进政策完善和改革深化。要善于总结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和建议。专项检查情况在2015年12月31日前报告我委(价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4日

篇三:发改委收费标准

文件传真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南昌大学招收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

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88号 2004年5月26日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核定南昌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的函》(赣教计函字[2004]12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2003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03]52号)、教育部授权89所院校招收工商管理硕士(MBA)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南昌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公共管理硕士和工商管理硕士等专业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

(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

(二)学习培养费:培养费一次性收取。1、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1.8万元收取;2、攻读公共管理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2.4万元收取;3、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每生三年按2.4万元收取。(上述培养费包括论文指导费、学位申请费、论文评审、答辩、学位授予等)。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办学点教学管理支出、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实践环节开支。

学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对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87号 2004年5月26日

江西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核定江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培养经费的函》(赣师大[2003]12号)文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1999年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学科方向及招生计划的批复》(教师司[1998]38号),经研究,根据我省实际和办学成本核算,现将江西师范大学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及项目核定如下:

(一)报名费:每生150元(含命题、考试、阅卷、面试费);

(二)学习培养费:一次性收取。

1、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期三年,每生按1.8万元收取,其中包括:论文指导费、学位申请费、论文评审费、答辩费等。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办学点教学管理支出、教学设备、设施和教学实践环节开支。

学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二十日内到省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451号2004年5月21日

南昌铁路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4]6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执行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4〕670号 2004年4月19日

铁道部、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1 -

文件传真

为保持市场供求平衡,缓解粮食、煤炭供求矛盾,根据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精神,决定停止执行对出口粮食、煤炭运价优惠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粮食,及经大秦线(韩家岭站-柳村南站)、京原线(石景山南站-原平站)、丰沙大线(丰台站-沙河站-大同站)、京秦线段甲岭至秦皇岛段等四线运输的出口煤炭,恢复收取铁路建设基金,收取标准为每吨公里3.3分钱。福建省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同时恢复征收。

二、对通过营口、秦皇岛、天津、青岛、日照、连云港、京塘港等7港的出口外贸煤炭,恢复征收港口建设费,征收标准为每吨7元;装船费由现行每吨13元,恢复到1999年3月31日水平,即每吨18.7元。

以上各项,自2004年5月1日起实行。请铁道部、交通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对九江修水至武宁南线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15号 2004年5月21日

九江市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批准武修南线收费年限、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的函》(九府字[2004]7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修武线二级公路改建收费还贷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2]106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

凡是通行武修南线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兔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辆.次;

2、2吨以上(不合2吨),每吨/次5元;

3、20吨以上(不合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次加收1元;

4、摩托车、简易三轮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武修南线二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8年,即:从2004年6月18日至2022年6月17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顷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收入扣除征管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统贷统还资金。

五、票据管理

通行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收费票证的额用和管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2004)19号文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江西省收费还贷公路通行费票证管理办法》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接本通知后,请到九江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2 -

文件传真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全面建立农村价格监督检查网络的通知

赣发改价检字[2004]439号 2004年5月18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

原省计委《关于转发<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的通知》(赣计价检字〔2002〕1110号)下发后,全省各地陆续开展了建立和完善价格监督网络的工作,但目前这项工作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为了进一步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行为,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李盛霖副主任《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大力推进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建设》的讲话精神,现就加强农村价格监管,全面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价格监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扩大农民就业和农民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目标

(一)2005年全省力争40%以上的县(区)、乡(镇)、村建立三级价格监督网络。2006年,全省力争60%以上的县(区)、乡(镇)、村建立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2007年,全省力争90%以上的县(区)、乡(镇)、村乡镇建立三级农村价格监督网络。三年后,形成在乡(镇)有价格监督站、在村有价格监督员的县(区)、乡(镇)、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全方位覆盖农村市场。

(二)为确保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运转正常,目标基本实现“七有”:即:有机构人员、有统一的公示牌、有归口的办公场所、有举报电话、有案件登记表、有监督站的工作制度、有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三、工作职责

乡(镇)价格监督站和联络员、村价格监督员的工作职责:

(一)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落实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三)调查、反馈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协助价格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四)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五)协调价格矛盾。

(六)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建设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争取把网络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工作中,并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进行考核,没有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不能参加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评先评优活动,更不能申报国家发改委和省发改委命名的规范化物价检查所。

(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价格网络工作制度并公示,定期向乡(镇)价格监督站和村价格监督员布置工作,认真查处他们调查、举报的价格违法行为。每月村监督员向乡(镇)联络员、乡(镇)联络员向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汇报工作一次,同时,注意记录、保存案件登记本。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进行工作指导并与他们保持经常性联系,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做出成绩、贡献突出的价格监督员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三)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已经建立的网络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网络建设。在建立和完善网络过程中,不统一工作内容,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相应内容;也不统一监督员人员职数,由各县、市区根据监督地域范围的大小、农村人口的多少、经济的发达程度确定相应的监督员人数。已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村镇,要有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牌,有相对明确的举报电话,并在公示牌中公示。乡(镇)价格监督检查站要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聘请村价格监督员应当坚持义务、自愿的原则。可从以下人员中聘请村价格监督员:人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3 -

文件传真

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代表;离退休干部、教师;机构改革中机关分流回乡人员;农村价格成本调查员、会计员;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质、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工作的人员。

(五)要把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同推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紧密结合起来。三项工作互为保障,互相促进。只有“三管齐下”,形成合力,才能提高农村价格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六)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要以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依托。设立乡(镇)价格监督站,应当征得地方政府重视和支持,可单独设置,也可设置在乡镇政府有关行政机关。人员可自行调剂解决,也可以实行兼职的办法。各地要认真总结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经验,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价监局将适时在今年下半年召开全省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经验交流会。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4]443号 2004年5月18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为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促进旧机动车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4]73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对峡江赣江大桥通行费收费标准及收费年限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04]450号 2004年5月17日

吉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转报峡江县政府关于请求批准峡江赣江大桥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请示》(吉府字

[2004]45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峡江吉水新干赣江大桥收费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1)65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峡江赣江大桥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峡江赣江大桥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 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

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辆次;

2、2吨以上(不含2吨),每吨/次5元:

3、20吨以上(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每次加收1元;

4、摩托车、简易三轮农用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峡江赣江大桥收费年限暂定20年, 即:从2004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3]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年通行费收入扣除征管经费、水利建设基金后按20%上缴省交通厅,作为全省重点公路工程统贷统还资金。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4 -

文件传真

五、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必须专款专用。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稽查征费局负责收费票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接本通知后,请到吉安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财政厅、交通厅

关于对上饶市上广一级公路收费站收费标准和年限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04]432号 2004年5月17日

上饶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审定上广一级公路收费标准和年限的函》(饶府字[2003]313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上广一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收费立项的函》(赣府厅字[2001]112号)文件精神,经调查测算,同意公路建成后收取车辆通行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是通行上广一级公路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免征车辆外,均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2元/辆.次;

2、2至20吨(含),6元户屯次;超过20吨(不含20吨)部分,每增加1吨,每吨次加收1元;

3、摩托车、简易三轮车每车/次3元。

三、收费年限

上广一级公路收费年限暂定19年,即:从2004年5月20日至2023年5月19日止。如提前完成还贷,则从还清贷款之日停止收费并撤消收费站。如遇政策性调整,上述收费站收费年限确需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相应对执行年限的收费和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票据管理

收费站使用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使用的收费票据由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稽查征费局具体管理。通行费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本通知后,请到上饶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公路要全部建成通车、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赣发改价调字[2004]431号 2004年5月17日

各设区市计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发改价监[2004]47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监[2004]474号2004年3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当前价格工作的重点来抓,尽快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监测预警制度,形成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及时预警和 《价格视窗网资料》2004年第6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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