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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杏坛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6 11:51:29 | 移动端:广东顺德杏坛

篇一:《铰链四杆机构的演化》--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胡宝星职业技术学校:张亮

2010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教案设计

课题:

“铰链四杆机构的演化”教案设计

姓名:张 亮

单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胡宝星职业技术学校

联系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涌职中路口

邮 编:528325

2010全国中小学“教学中的互联网搜索”优秀教学案例评选

教案设计

篇二: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股份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股份合作社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佛中法执三字第127号

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股份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伍达强,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鸿。

委托代理人杨锦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

代表人林志强,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敏,广东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

法定代表人梁棉枝,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健朝。

委托代理人胡惠成。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杏坛支行(以下简称杏坛农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供销社(以下简称杏坛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龙潭股份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0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听证。异议人龙潭股份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陈庆鸿和杨锦秋、申请执行人杏坛农行的委托代理人刘敏、被执行人杏坛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胡惠成到庭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院在执行杏坛农行与杏坛供销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为(2005)佛中法执字第514号]过程中,于2005年9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杏坛供销社名下的一批房地产,包括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的四处房地产(1、登记字号:082000308,用地面积:91平方米;2、登记字号:082000309,用地面积:39.3平方米;3、登记字号:082000317,产权证号:4174001,用地面积:70.5平方米;4、登记字号:082000322,用地面积:187.2平方米)。后本院委托佛山市高明拍卖行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7日将上述房地产中登记字号为082000308、082000322的两处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已拍卖成交,买受人分别为刘燕青、胡金淦。2006年5月9日,本院作出(2005)佛中法执字第514-3号民事裁定,确认上述两处房地产拍卖成交,并解除了对这两处房地产的查封。2006年5月29日,龙潭股份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在本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购买上述四处房地产,拥有这四处房地产的

实际所有权,请求本院解除查封。在本院对龙潭股份合作社提出的执行异议开庭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杏坛供销社表示同意龙潭股份合作社提出的对上述四处房地产予以解除查封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杏坛农行也表示同意龙潭股份合作社提出的解封请求,并向本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表示“对龙潭股份合作社的执行异议请求没有意见”。

另查明,2007年4月3日,龙潭股份合作社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说明书》,主要内容是:龙潭股份合作社已就本院委托拍卖机构拍卖成交的两处房地产与买受人刘燕青、胡金淦协商解决,故撤回对这两处房地产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龙潭股份合作社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登记字号为082000308、082000322的两处房地产提出的执行异议,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龙潭股份合作社对登记字号为082000309、082000317两处房地产提出的执行异议,本案申请执行人杏坛农行明确表示认可,并同意对该两处房地产解除查封,因此,对龙潭股份合作社提出的解除对登记字号为082000309、082000317两处房地产的查封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异议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股份合作社撤回对登记字号为082000308(用地面积:91平方米)和登记字号为

082000322(用地面积:187.2平方米)两处房地产提出的执行异议;

二、解除对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村的两处房地产(1、登记字号:082000309,用地面积:39.3平方米;2、登记字号:082000317,产权证号:4174001,用地面积:70.5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邱卫玲

审 判 员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 钱 伟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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