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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社监事会的作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5 06:13:00 | 移动端:供销社监事会的作用

篇一: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思考

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的现状及建议

社有资产是供销社社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完善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建立科学的社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对于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要作用。此项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和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一、社有资产现状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有资产的涵义

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广义的社有资产应包括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非经营性社有资产及经营性社有资产;社有资产与国有资产不同,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从供销合作社建社5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国营商业“三合三分”,财务管理体制几经变化,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性质始终没有改变。

(二)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的现状

我县供销社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由于体制和机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曾经在城乡流通发挥主渠道作用的供销社背负了沉重的历史包袱。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社有企业经济实力和资产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总体来说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社有资产总体质量不高,营运效率低。全县系统因执行政府指令性商品经营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挂账近4千万元,这部分亏损挂账未能及时解决严重影响了资产的质量;二是资产过于分散,呈散、弱、小状态。由于我县现有的社有资产,主要是通过社有企业改制、破产后余留下来的资产,一般都是偏、远、散、小资产,价值相对较低,使用率不高,发展前景不明,营运效率十分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三是供销社经营了几十年,各种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的问题形形色色,已经完成了改制或破产的企业,仍然有部分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有可能要影响社有资产减少或流失。四是各级财政把县级以上供销社纳入财政预算后,对供销社社有企业和社有资产的性质存在争议,虽然有中央和省级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但在地方政府和地方财政部门仍然存在争议,有将之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趋势。

(三)我县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省供销社系统积极推进社有企业改革并取得了重大进展,相当部分社有企业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制正在形成。但是,供销社资产管理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总体来说仍

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 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长期以来,供销社实行社企合一的资产管理制度,仍未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社有资产管理体制,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没有完全分离,出资人与企业之间权利义务与职责界限仍不明确;二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供销社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有效制衡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会一层”制度尚未建立;三是社企不分、多头管理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供销社职能定位不清晰,未能摆脱社企不分,多头管理的困境。供销社社有企业既承担部分政府职能服务“三农”的职责,又作为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营实体,以效益最大化和为“三农”服务等多重目标对社有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造成社企不分。若干内设机构仍是以行政化的手段管理企业,未能站在出资人的角度以价值化、市场化操作方式管理企业,难以对社有资产进行全面、协调的管理,难以有效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四是出资人缺位、有效监管制度不完善。供销社理事会作为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履行出资人职责时往往出现缺位或错位的现象。社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缺乏科学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集体社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五是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未能建立科学的经营者业绩考核体系,缺乏对经营者促进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刚性约束,经营者激励不足,约束不力。六是观念落后,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固有观念上,出资人、经营者、职工各自的身份,

职责、权利、义务没有转变过来,工作思路、工作方法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根据经营者的个体特征,存在着两极分化的情况,一种是完全由出资人说了算,大小事情包括日常管理都由出资人(供销社)决定;一种是经营者不服从出资人管理,大小事情不请示、不报告,完全由经营者自己决定,有些经营者有化公为私、中饱私囊,将企业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

二、加强社有资产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是深化供销社改革的需要。近年来,我县供销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精神,积极推进社有企业的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经济实力和资产运营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在深化社有企业改革中,如何进一步加强社有资产的监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既是当前供销社搞好社有资产监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为确保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取得成功的迫切需要。

(二)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维护供销社合法权益。国发[2009]40号文件明确规定:“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地方违反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损害供销社合法权益,侵占供销社社有资产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将供销社的资产划归国资部门管理,有的社有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评估、低估社有资产量化给职工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要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大社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维护好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加强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发[2009]40号文件要求“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其目标主要是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相互制衡机制,依法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快供销社社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步伐,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完善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有利于提高社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资产的营运目的,不仅要实现保值,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营运中创造新价值,实现增值。为实现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必须通过加强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监管来优化社有资产结构,推进社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推动企业之间的兼并、联合、重组,促进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发展和壮大合作经

篇二:供销社的有关规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2015年3月23日)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现就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当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深刻变化,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发展,迫切要求发展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农民生活需求加快升级,迫切要求提供多层次、多样化、便利实惠的生活服务。新形势下加强农业、服务农民,迫切需要打造中国特色为农服务的综合性组织。长期以来,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组织体系比较完整,经营网络比较健全,服务功能比较完备,完全有条件成为党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为农服务骨干力量,要充分用好这支力量。同时必须看到,目前供销合作社与农民合作关系不够紧密,综合服务实力不强,层级联系比较松散,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必须通过深化综合改革,进一步激发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发挥独特优势,担当起更大责任。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大局,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和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为重点,按照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的方向,

因地制宜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中国特色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

到2020年,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切实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三)基本原则

——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始终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把为农服务成效作为衡量工作的首要标准,做到为农、务农、姓农。

——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按照合作制要求,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推动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实行民主管理、互助互利。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顺应市场经济规律,更多运用经济手段开展经营服务,逐步探索联合社社企分开的途径,增强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服务“三农”工作大局,体现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履行好社会责任。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大胆探索、试点先行,允许从实际出发采取差异性、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给基层更多的选择权,不搞“一刀切”,不追求一步到位,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二、拓展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领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供销合作社要把为农服务放在首位。面向农业现代化、面向农民生产生活,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延伸、向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

拓展,加快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体系,在农资供应、农产品流通、农村服务等重点领域和环节为农民提供便利实惠、安全优质的服务。

(四)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围绕破解“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等问题,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创新农资服务方式,推动农资销售与技术服务有机结合,加快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五)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加强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创新流通方式,推进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在集散地建设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在产地建设农产品收集市场和仓储设施,在城市社区建设生鲜超市等零售终端,形成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市场网络。积极参与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试点,有条件的地区,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交由供销合作社建设、运营、管护。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等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顺应商业模式和消费方式深刻变革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供销合作社电子商务,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实现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六)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加快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为城乡居民提供日用消费品、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就业培训等多样化服务。统筹整合城乡供销合作社资源,发展城市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提升城市供销合作社沟通城乡、服务“三农”的辐射带动能力。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大力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

村旅游等新兴服务业。积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规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七)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发展农村合作金融,是解决农民融资难问题的重要途径,是合作经济组织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实力的现实需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开展互助保险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增强为农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造,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结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县以下直接面向农民的综合性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按照强化合作、农民参与、为农服务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基层社改造,逐步办成规范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合作社,实现农民得实惠、基层社得发展的双赢。

(八)强化基层社合作经济组织属性。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民出资、农民参与、农民受益。

(九)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着力提升服务能力,通过服务密切与农民的联系,不断强化与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根据农民需求和供销合作社实际,逐步将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

(十)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系列化服务。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十一)加强对基层社发展的扶持。国家扶持供销合作社的政策要向基层社倾斜,各级联合社资源要更多投向基层社。支持基层社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

四、创新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治理机制,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 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各级联合社要深化体制改革,创新运行机制,理顺社企关系,密切层级联系,着力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篇三: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思考

关于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思考

□ 钱 斌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胜利召开,标志着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在过去36年改革开放的成功实践中,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也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供销合作社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将继续书写改革发展的新篇章。

“改革是由问题倒逼而产生,又在不断解决问题中得以深化。”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说明中的这句话,深刻阐明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必然性,同时也深刻揭示了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之路上面对困境,艰辛探索、奋力发展的心历路程。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形势下,供销合作社只有通过改革才能免于消亡,才能走向新生,才能发展壮大。

深化改革的职能定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臵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等。供销合作社作为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深刻把握改革的这些新特点,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同政府、市场和农民的关系,准确定位,找准路径,深化改革,实现更好的发展。

应当说供销合作社自改革以来,方向性定位是准确的,即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但在体现“合作经济”的原始属性——“合作制”上,已经发生了较大偏移。这虽然对供销合作社经济发展未产生大的影响,但对供销合作社秉承为农服务宗旨,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系,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十分不利的。

职能定位决定自身性质和发展方向

2009年国务院40号文件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主要有两个表述。一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这个定位,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对供销合作社现状的准确判断,并指出了未来的努力方向。

但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操作层面,仍然有所困惑,主要有两个原因:1.从合作经济内涵来看,国外的合作经济是特指合作社的企业制度,其产权制度、治理结构、分配原则与股份制等制度有联系,但更有原则区别,有专项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支持。而在我国,国家有关文件虽有涉及,但合作经济依然是一个理论概念,不是一种特定的所有制形式,工商注册也没有这种出资形式,也就是说国家在设定企业法人产权制度时,并未赋予“合作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只能说是混合所有制形式,而不是国际上普遍认同的“合作经济”。2.从供销合作社的实际情况来看,现在能够体现与农民产权联系的就是新办的有农民投资入股的专业合作社,而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机关只是戴着合作经济帽子的经济组织,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都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股份公司。

供销合作社作为中国特色的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应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基层供销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投资企业兴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与农民有着直接的产权联结,充分体现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充分体现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合作经济的本质属性;二是社有企业虽然是股份公司,但其服务范围主要是围绕“三农”展开,属于为农

服务的经济组织;三是县以上各级联社是供销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层级之间实行团体社员制,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这三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和促进,共同体现着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和支撑着为农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这种模式应当尽快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以利其规范发展;这个组织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存在,并逐步朝着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迈进。

职能定位决定存在理由和生存空间

中央提出要求供销合作社成为“三个力量”。这是党中央和国务院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考量,赋予供销合作社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首先,供销合作社有着为农服务的历史传承,与农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希望供销合作社在为农服务体系建设方面能够发挥更大作用。其次,深化改革有着现实要求。现在为农服务的政府部门很多,但全方位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只有供销合作社一家;为农服务渠道很多,但在全国范围内有着完整组织体系的经济组织只有供销合作社一家。在农村,目前还没有哪个组织能取代供销合作社的地位和作用。而且随着市场配臵资源作用的进

一步增强,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深度和广度必将进一步拓展,作用也将得到进一步发挥。因此,国务院要求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成为中国特色农村工作体系和农村服务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职能定位就有其客观必然性。

深化改革的发展路径

供销合作社当前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围绕职能定位,全面深化改革。这次改革要借鉴以往的经验和教训,努力增强针对性和预见性。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增强各项改革的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考量;又要敢于突破、突出重点,切实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要求,全力朝着打造成“三个力量”和“两个体系”的宏伟目标迈进。

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努力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供销合作社可以通过与农民共同出资兴办专业合作社,恢复、改造和重建基层社,实现与农民利益上的联结;也可以通过社有企业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并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利润;还可以通过各级联社体制机制改革密切与农民的利益联系,各级联社要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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