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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标办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3 07:05:32 | 移动端:安标办

篇一:安标流程

新沙公司安标流程

签发:

一、初审工作的分工

技术研发部负责新产品原理图、总装图的绘制、《受控原材料明细表》、企标、说明书的编制。

产品需要变更时需要更改的技术审查资料由技术部负责。

技术研发部受控原材料明细表中的受控件需要更改时,必须通知技术部。

二、技术审查的分工

对于技术审查出现的问题,技术部负责对产品说明书、企标方面的整改。技术研发部负责对原理图、总装图方面的整改。

最终技术部负责将技术资料进行汇总上报。

三、产品检验分工

技术部负责根据原理图、总装图、《受控原材料明细表》、企标、说明书。生产部负责准备评审样机的准备。

质检部负责检验检测设备的准备,负责对产品做试验并负责填写产品检验报告。

技术部负责联系检验机构,确定检验时间并负责陪同。

技术研发部负责处理在现场产品检验时遇到的突发问题,并陪同检验。 技术部负责现场评审整改报告的整改。

现场评审各部门工作流程

2.1现场评审的依据:

2.2《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

2.3《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解读和注意事项:

2.4必须准备的资料:

■营业执照复印件

■土地使用证

★工程师证(3名以上)

★二级无损检测人员(1名以上)

★所有检验人员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劳动合同。

★安标培训人员证书及劳动合同。

★生产产品要有委托加工协议。

2.2.2设计与标准

★2.2.2.1企业自行设计的产品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且企业标准必须经过国家安标办备案,否则为否决项。

★2.2.2.2必须具备下列标准:

MT1101-2009、GB3836.1-2010、GB3836.4-2010、GB3836.2-2010、GB/T9969—2008、MT210—90、MT209—90、GB/T191—2008、GB/T10111-2008、GB/T2423.5—1995、GB/T2423.1—2008、GB/T2423.4—2008、GB/T2423.2—2008、GB/T3766—2001、AQ1043—2007、MT113—1995、MT/T408—1995、MT/T334—2008、GB/T2423.10-2008、GB3836.3-2010、MT/T883-2000、MT/T887-2000

2.2.2.3必须具备的文件:

□《设计或开发管理制度》

□《产品图纸》

□《产品说明书》

□《产品工艺流程图》

2.2.2.4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新产品(样品)试制计划》

□《设计和开发评审报告》

□《设计和开发验证报告》

2.2.3质量体系和管理职责:

★2.2.3.1应有装订成册的质量体系文件,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 ★2.2.3.2必须建立有质量否决制度。

★2.2.3.3必须建立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且与实际相符。 ★2.2.3.4必须有专门的质量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及其任命文件,文件中必须特别明确质量负责人、检验人员具有独立行使质量管理的权利,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2.2.3.5企业必须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2.3.6必须具备的文件:

★《质量手册》

★《程序文件》

★《质量否决制度》

★《质量负责人及其检验人员的任命书》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

2.2.3.7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文件受控清单》

2.2.4技术文件及档案资料

2.2.4.1涉及安全性能的图纸更改必须重新经安标办审核、备案。否则为否决项。

2.2.4.2必须具备的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工艺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必须包括产品图纸的修改内容)

★ 《产品图纸》

2.2.4.3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文件发放、回收、销毁登记表》

★《文件借阅记录》

★●?《文件更改申请单》

2.2.5采购

☆2.2.5.1必须制定采购控制程序,建立采购清单。

☆2.2.5.2必须建立合格供方名单以及供方质量档案。

☆2.2.5.3必须有采购合同或采购协议,且必须明确规定采购产品的主要技术要求。

☆2.2.5.4重要原材料必须有定期型式试验报告,所有采购物资必须有检测报告或质保书。

●2.2.5.5主要原辅材料必须有工厂验证或检测报告。

☆2.2.5.6必须有采购计划及原辅材料入库或出库手续。

☆2.2.5.7必须有供方评价记录。

2.2.5.8必须具备的文件

★《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控制清单》

★《原材料采购规程》

★《原材料检验规程》

2.2.5.9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供方评定报告》

☆《合格供方名单》

☆《供方评价记录》

☆《采购计划》

☆《采购台帐》

●《检测报告》

☆《供方质量档案》

☆《原材料入库单》

☆《原材料领用单》

2.2.6生产过程控制

?2.2.6.1必须制定设备管理文件,建立生产设备台帐。生产设备应该与认证产品范围、生产能力相适应。

?2.2.6.2有设备大修计划,并按期维护保养,且有维护保养记录。

?2.2.6.3有设备日常维修记录,记录表式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前、后状况,采取的措施等。

?2.2.6.4要重要设备操作规程。

?2.2.6.5设备及器具必须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的要求。(要有验证记录) ?2.2.6.6必须制定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及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台帐。

★2.2.6.7产品必须具备工艺文件或作业指导书。

★2.2.6.8必须有产品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必须标明关键工序。

★2.2.6.9应建立工艺纪律检查制度,并按规定进行工艺纪律检查。

2.2.6.10必须具备的文件:

?《设备管理制度》(必须包括设备维护的内容)

?《各类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工艺装备及工位器具管理制度》(包括验证制度)

★《认证产品生产工艺》

★《工艺流程图》

★《工艺检查制度》

2.2.6.8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生产设施(备)维修申请单》

?《生产设施(备)台帐》

?《设备点检记录》

?《年度设施(备)大修计划》

?《设施(备)维护保养记录》

?《工装台帐》

?《工装验证记录》

?《工位器具验证记录》

?《工位器具台帐》

2.2.7检验和试验

★2.2.7.1应制定原材料检验规范、工序(过程)检验规范、成品检验规范等检验试验标准。

★2.2.7.2应建立采购控制、过程和出厂检验控制程序(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2.2.7.3必须制定检验设备管理制度,重要检验检测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2.2.7.4应建立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程序,应规定当检验和测试器具、设备校准失效时,应对其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追溯评定;建立检测检验设备管理台帐,并按期进行周期鉴定。

●2.2.7.5对授权进行计量器具检定的生产单位,有“授权证书”、“计量标

准器具检定合格证”、“计量检定员证”,以及“操作规程”等文件。

●2.2.7.6应保持过程检验记录及出厂检验记录。

●2.2.7.7应有关键过程控制文件。

2.2.7.8必须具备的文件:

★《原材料检验规范》

★《工序检验规范》

★《成品检验规范》

★《过程和产品的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检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关键工序确认记录》

2.2.7.9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过程检验记录》

●《成品检验记录》或《出厂报告》

●《产品检验原始记录》

●《性能检测原始记录》

●《自检互检记录》

●《过程确认报告》

●《工序检验报告》

●《水压试验记录》

●《计量器具发放记录》

●《计量器具台账》

●《周期检定计划》

2.2.8仓库管理

■2.2.8.1应建立有原材料或成品仓库管理制度。

■2.2.8.2仓库物品必须摆放整齐,分类堆放,必须要标识,必须建立不合格品区域(车间也应有)。

■2.2.8.3出入库应办理出入库手续,帐物应相符。

☆2.2.8.4主要原材料供方应与申报认证时一致。

■2.2.8.5必须具备的文件:《仓库管理制度》

2.2.8.6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原材料入库单》

■《领料单》

■《原材料台帐》

■《成品入库单》

■《成品出库单》

■《成品台帐》

2.2.9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

○2.2.9.1应建立顾客满意度控制程序以及顾客投诉处置制度。

○2.2.9.2应有质量信息反馈和售后服务记录.

2.2.9.3必须具备的文件:

○《顾客满意度控制程序》

○《顾客投诉处置制度》

2.2.9.4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成品销售台帐》

○《顾客档案》

○《顾客投诉反馈单》

○《售后服务报告》

●《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

○《顾客满意度调查表》

2.2.10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预防

★2.2.10.1应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2.2.10.2应任命不合格品处置的负责人,明确不合格品标识、记录和处置的负责人员的职责、权限。(要有任命文件,可结合管理者代表任命进行,也可结合质量负责人及其检验人员的任命书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2.2.10.3要有有效控制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让步接收有批准手续; ?2.2.10.4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标识并隔离管理;(车间、仓库应有专门的不合格区域)

★2.2.10.5不满足标准要求的产品,不得降级销往煤矿。(相关文件中应有规定)

★2.2.10.6应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管理文件;

★2.2.10.7应收集、整理所有不合格品信息,尤其是用户反馈的质量信息,查明产生不合格品的原因并记录,为防止不合格品的再度发生,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实施跟踪验证;

★2.2.10.8完成由于纠正和预防措施而引起的有关文件的更改。

2.2.10.9必须具备的文件:

●《不合格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处置负责人任命文件》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2.2.10.10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不合格品反馈单》

●《返工返修单》

●《不合格品统计台帐》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台帐》

2.2.11培训与质量审核

★2.2.11.1应建立人力资源和培训管理制度。

★2.2.11.2应有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培训要求。

★2.2.11.3应有人员培训状况记录,并能反映出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全部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检验人员)。

★2.2.11.4对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进行资格培训,持证上岗。

★2.2.11.5应有与产品相关的煤矿法规、标准(包括企业标准)的培训、考核记录。

★2.2.11.6应建立质量审核制度,产品质量审核内容包括: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关键工序、用户质量反馈意见等;每年必须对矿用电缆进行产品质量评审。评审的依据参照体系内审的相关要求进行。

★2.2.11.7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纠正措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验证。

★2.2.11.8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审,确保不断改进提高。(采用盖章形式)。

2.2.11.9必须具备的文件:

★《人力资源和培训管理制度》

★《质量审核制度》

2.2.11.10必须具备的质量记录:

★《培训计划》

★《员工培训档案》

篇二: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文件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文件

矿安标字〔2007〕3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KL型矿灯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KL型矿灯具有体积小、重量轻、维修方便等优点,但KL型矿灯的安全性、尤其是锂离子蓄电池的安全可靠性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对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管理,2007年1月21日,安标国家中心在深圳市举办了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KL型矿灯生产单位、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单位专家出席的KL型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经研究并请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划科技司同意,作出如下决定:

1.将锂离子蓄电池纳入KL型矿灯的主要受控部件管理。生产单位申请KL型矿灯安全标志时,应提交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锂离子蓄电池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和对锂离子蓄电池生产厂家(供应方)的考察报告;现场评审时,评审KL型矿灯生产单位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技术能力、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抽样检验时,对锂离子蓄电池进行抽样,委托国家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已取得安全标志的KL型矿灯需要改变锂离子蓄电池配置时,应按规定

程序备案。

2.执行《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见附件1)。KL型矿灯生产单位选用(生产)的锂离子蓄电池应符合该规范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并取得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检验机构依据该规范或安全性能不低于该规范要求的相关标准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对使用的锂离子蓄电池不符合该规范要求或未按规定取得检测检验合格报告的KL型矿灯,新申请的不予受理,处于申办过程中的予以暂停;已取得安全标志的,应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能完成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3.停止钴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使用钴酸锂蓄电池的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申办,推荐KL型矿灯使用锰酸锂蓄电池和磷酸铁锂蓄电池;暂停已取得安全标志的钴酸锂蓄电池KL型矿灯的安全标志(见附件2),暂停期为六个月。暂停期内,其生产单位应完成整改,重新核发安全标志;逾期未完成的,撤销其安全标志。

4.KL型矿灯生产单位应具备KL型矿灯整体安全设计和控制能力,有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技术手段,必须具备保护板的检测能力。

5.为保证KL型矿灯的使用安全,KL型矿灯生产单位应为煤矿正确进行KL型矿灯安全充电提供技术手段,尽可能要求煤矿用户采用KL型矿灯专用充电设备。

6.本着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原则,逐步将矿用锂离子电池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监管范畴,经评审合格的生产单位生产的矿用锂离子蓄电池才能用于KL型矿灯。

7. 综合考察矿灯的安全性能、价格、日常维护等因素,KS型矿灯、KJ型矿

灯在矿山仍具有使用优势。

以上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附件2:暂停安全标志的KL型矿灯(钴酸锂蓄电池)目录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1

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性能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检验规范规定了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安全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检验规范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900.11-1988 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ISO/IEC 导则51 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

3 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1-1988和ISO/IEC导则5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锂离子蓄电池 lithium-ion 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单体锂离子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并且可以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包括外壳、极端并且可能含有电子保护装置。

3.2

充电限制电压 limited charge voltage

按制造商规定,电池由恒流充电转入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3.3

终止电压 final voltage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的负载电压,其值由制造商规定。

3.4

泄漏 leakage

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3.5

泄气 venting

电池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3.6

破裂 rupture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3.7

起火 fire

电池有可见火焰。

3.8

爆炸 explosion

电池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3.9

参考试验电流 reference test current

参考试验电流为5h率放电电流。

注: 参考试验电流用安培(A)表示,I5A=C5Ah/5h。

4 安全性能要求要求

4.1 挤压

电池按5.2.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2 热冲击

电池按5.2.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3 过充电

电池按5.2.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 强制放电

电池按5.2.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5 短路

电池按5.2.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6 针刺

电池按5.2.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7 重物冲击

篇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安标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

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

(一)首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

(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

(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并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

(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

(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

(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

(六)其他有关条件。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

(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

(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

(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

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

(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

(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

(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八条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轻

合金材料等)。

(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

(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

(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

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

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

第十条 延续申请应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

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

(一)产品标准

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

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

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

(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

(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

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

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

(二)产品图纸

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

(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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