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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3 07:03:06 | 移动端:法官助理管理办法

篇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

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下开展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美国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最高法院的指导和推行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 一) 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经验; ( 二) 2002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 ( 三) 2004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明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 ( 四) 2007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缓解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 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 ,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人民法院。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为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尝试采用法官助理的形式。[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加入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 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程序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审判员的主要精力放在开庭和法律文书的修改定稿上。全国其他一些正在试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法院采取的配比模式( 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 还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3 + 3 +2”模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 + 2 + 2”模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1 +2 +2”的模式,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的“3 +3 +2”模式等,它们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相比也都是大同小异。总体看来,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处于试行推进阶段,其定位、职责等尚待法律认可确定,理论代写论文界和实务界也有各自不同的见解,但对于我国试行并推进法官助理制度的必然性、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已为多数人认同。事实上,法官助理制度十余年的试点工作,在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这一凸出矛盾中,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最直接的作用便是让审判人员从大量繁琐的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相应地减轻其工作压力,使其有更充足的精力和清晰的思路来处理案件的审理。这也让我们看到法官助理的现实需求量,高校法学院如能做足准备,主动介入,与人民法院一起推动这一制度的深远发展,确保法律事务( 辅助工作) 人才梯队建设良性循环,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和人力资

源,其对促进法院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中国法治进程建设、法学教育改革的意义和影响都将是巨大的。

篇二: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郭信主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

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03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

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00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

篇三:关于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及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1、法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制度的概念

何谓法官助理,笔者根据法学基础理论并通过此次调研活动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可得出如下概念:所谓法官助理就是法院内部通过选任产生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协助法官处理包括调查、取证、送达等程序性事务的相对独立的个人。法官助理制度则是各级法院内部建立的具体规范法官助理的选任、职责分工、奖惩等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2、法官助理制度的特点

法官助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法官、书记员,它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1)法官助理具有相对独立性。法官助理对法官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其将隶属于法官领导,相反,两者之间应当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同样,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也存在这种分权制衡的关系。(2)法官助理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过去的“审书制度”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的弊端,法官助理制度的建立使三者之间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管理体制

1、法官助理的来源。

国外的法官助理一般来源于高等法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其能直接参与审判过程中实务性的操作实质上是得益于法学院的高度专业性、职业性的训练;纵观我国高等法学教学情况,则多数缺乏针对性,毕业生多是在纸上能侃侃而谈而实际操作能力差(绝非针对毕业生能力)。

笔者认为,要求教育方式适应法院的改革在短期内显然是不现实的,在现阶段,如希望法官助理在聘用后立即切入工作,来源可考虑以下方面:(1)原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员额确定后,不在法官员额范围之内,且自身愿意担任法官助理的人员;(2)法院中现有已经通过初任审判员考试或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但尚未任命为法官的人员;(3)目前不具备担任法官助理所要求的学历,但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经考核合格的优秀在编书记员;

(4)向社会公开招募最低限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或确实操作能力优秀者。

目前正属于司法改革的过渡时期,法官助理的来源多样化能弥补专业性法律人才的短期缺乏。

2、法官助理的职权。

有的观点认为,法官助理在庭前可以对案件进行简单调解,出具调解书,对所调解案件承担责任甚或在普通程序案件中任合议庭成员,参加开庭、合议,对此观点我们不予认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院审判人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故法官助理应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应该明确

的是法官助理本身没有审判权,只是在现行的法官工作任务中一部分将分离出来,由法官助理承担。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书以及参加合议势必将法官助理权限扩大,最终导致案件审判的权责不清、错案无法追究。

那么,哪些工作应由法官助理来进行呢?笔者认为,法官助理应进行如下工作:

(1)案件庭前准备工作。包括:①案件起诉文书;②应诉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的送达;③案件的开庭日期排定;④为法官收集准备材料;⑤主持交换证据;

(2)案件审理过程中辅助工作。包括:①在法官的指导下,带领书记员(或由两名法官助理)进行调查取证、勘验、委托鉴定等工作;②案件移送;③补收诉讼费或收取案款;④接待当事人,进行谈话或询问并记入笔录;⑤安排合议庭合议;

(3)案件审理结案后的后续工作。包括:①送达裁判文书;②案件的报结工作;③办理案件上诉的有关手续;④通知并为当事人收取或发还案款;⑤协同法官进行案件的整理、汇报等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经验以加以确定,故在上述过程中,法官应随时指导并安排法官助理的工作,协调好其与书记员之间工作的分配;同时法官助理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法官,防止因工作协调不一致造成程序错误或重复劳动,最终不能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3、法官助理的管理机构

在明确了法官助理权责后,法官助理管理制度及管理机构的建立是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在研究基层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改革后发现,基层法院对于法官助理均无专门的管理机构,也未出台相应管理制度,一般沿袭原对于书记员的管理制度,出现权责不明、分工不清或有令不行的情况,一般的解决方法是向庭长反映,无明确的管理标准,这样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展及对法官助理的制约。但如果增加新的管理机构,势必造成基层法院增加支出、管理机构庞杂,不利于正常工作的进行及审判效率的提高。

在这一点上,是否可以增加《法官法》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能的规定,将法官考评委员会设为常设机构,由院长直接领导,选举考评委员会委员,管理法官及法官助理,改变用行政手段管理的机制。

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可以增加如下职能:

(1)法官助理的来源,把好法官助理的来源关。现阶段法官助理来源上文已有阐述,不做赘述。法官助理来源的多样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机构对于来源进行审核、把关,此点是保证审判工作质量的前提。

(2)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有考核制度,书记员考核制度也正在建立,作为二者的

有效衔接、法官助理也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对其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降级、淘汰的依据。

由法官(助理)考评委员会管理法官助理可以建立健全法官助理的竞争机制,使“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最终达到级别上能高低、岗位上能上下、人员上能进出的目的,保障法院的审判人员始终保持新鲜血液。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先进经验

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出现在国外,因案件的增多,为了提高审判效率、辅助审判,法官助理制度逐渐产生,并最终快速发展。在各国均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及职能。

在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起,联邦法院的法官雇佣新从法学院毕业的优秀毕业生担任一年或两年的助手已经成了普遍的做法。70年代后,由于案件的增加,上诉法院开始聘用法院助理。在日本,法院书记官参加法院事务的部分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行使部分的司法权,此外还可以进行调查。在奥地利,法院助理有权就支付命令、案件受理登记、令状的执行以及裁定的修改等事情做出决定。

如房山区法院试行了“3-2-1”制度,即由选任产生三名法官,负责主持庭审、居中评断、依法裁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承担全部责任;两名法官助理进行程序性事务处理,负责完成调查取证、送达、接待当事人和律师、采取保全措施、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法官助理就其工作向整个“3-2-1”审判组承担责任;由一名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其专职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

崇文区法院试行了“1-1-1”制度,即审判管理模式下采取一名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一组,人员固定,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书记员辅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在审判工作中以法官为主导,法官助理、书记员服从法官的指令、安排,书记员在不影响法官指令、安排的前提下,对于法官助理的指令、安排应予服从。出现问题应互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庭领导反映解决。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各地的法院试行了类似的制度,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试行“一四二”审判模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试行“一二一”审判模式、江西省铅山县法院试行“二一一”审判模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法院试行“三二一”审判模式、浙江省奉化县溪口法庭实行“三二一”审判模式等等。(其中间环节均为法官助理)

上述各地法院的改革,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及审判质量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证明了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的极大的生命力。

在此主要介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具体做法,以为借鉴之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于2000年2月创制并率先实施的“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新型审判机制。通过这项改革,在审判组织中设置了法官助理,重新配置了审判资源。它的实践对完善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落实审判长选任制度,建立院、庭长开庭制度,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制度及其他有关的审判组织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均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1、“三二一审判机制”的内容

“三二一审判机制”是指在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以审判长为中心,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共同开展审判活动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三二一”的名称是对这一审判机制的人员配置结构的形象反映。其中的“三”是指经选任产生并负责案件审判的三名法官(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他们的职责就是主持庭审、居中裁判、全权负责案件的审与判,并对案件的审判质量负全部责任。其中的“二”是指负责案件庭前准备工作的两名法官助理,他们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而不是对其中的单个法官负责,其职责就是完成调查、取证、送达、组织预备庭、安排开庭日期等事务性工作。其中的“一”是指负责庭审记录工作的一名书记员(或速录员),其职责是负责三名法官的庭审记录。三者之间既配合又制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的审判工作机制。

2、“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一种新型的审判工作机制

首先,“三二一审判机制”针对法官数量多但整体素质不高、权力广泛却职责不明这一现状,改革了法官的任免制度。“三二一审判机制”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的审判长、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能上能下的原则,从众多的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中选出少量法学理论功底较深、审判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让这些人员担任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将他们充实到审判第一线,改变过去法官职业的大众化形象,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三二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法官的职责权限,改变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汇报审批制度,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有完全的裁判权,不必请示汇报,就可以签发法律文书。同时,法官对其裁判的案件承担完全的责任。这就改变了过去“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状况,避免了虽有错案追究制度却不能落实错案责任的尴尬。

其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传统的“审书(审判员+书记员)组合”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一职,改革了审判组织结构。我国现行的三种审判组织形式除审判委员会以外,在开展审判活动时都采用“审判员+书记员”的结构。从案件送达、调查取证、安排开庭日期等庭前准备工作到开庭审理、判决的形成,再到宣判和送达裁判文书,最后到案卷归档,审判员和书记员都参与其中,没有实现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了上述结构模式,设置了法官助理,由三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组成一个审判组。“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审判组织形式上仍然坚持独任审判和合议庭制度,即在简易程序中,“三二一”审判组中的三名法官分别为独任审判员,各自按法官助理排定的时间开庭审判;在普通程序中,这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固定由其中被选任的审判长担任合议庭审判长,实行合议制原则,但在审判组织的结构上采用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并明确划定了三者之间的职责权限,即法官负责庭审裁判,法官助理主持庭前准备工作,书记员负责庭审记录。这样,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力于审判工作。

再次,“三二一审判机制”突破了过去审判员与书记员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加强了审判组织内部的监督关系。在过去的审判机制下,由于审判员与书记员是一对一的配置关系,且审判员对书记员具有领导、管理和培养的职责,因此,审判员与书记员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师徒式的关系模式。在这种关系模式下,审判员与书记员在审判活动中很难认识到各自的独立价值,审判员不仅经常地做些本属于书记员的工作,也常常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

事项交给书记员去做。

“三二一审判机制”通过增设法官助理和设定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的职责,改变了审判组织人员间的关系模式。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具有各自独立的职责,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不是统属关系,而是协作、监督关系。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不是听命于某个法官,而是对整个“三二一”审判组负责,法官在审判程序方面受到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四、实行法官助理制度的意义

当前,基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面临如下几个大矛盾:

1、收案数量连年大幅度攀升与审判人员数量不变的矛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各基层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最明显的是民事与刑事案件数量的增长;而同时,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配置有的基本未变,有的则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有着下降的趋势,二者形成相对的不均衡。

2、案件类型的变化对理论功底的要求与审判人员工作繁重而无暇研究的矛盾

在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类型也向多元化、新颖化、专业化发展。例如民事案件随着大民法思路的构建,凭一本《民法通则》、一本《婚姻法》走遍天下的日子已不复存在,判案思路正向深度与广度发展,对于审判人员法律的运用与把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同时,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下,审判人员往往利用业余时间加班结案,我认识一位法官,他一年结案800件,平均每工作日3件,试想在此种条件下,他还有时间去仔细钻研每个案子、去著述深造吗?

3、审判员、书记员权责不明确的矛盾

现各基层法院大多实行“一审一书”、“两审一书”或书记员室统一管理制度,此种配置容易造成审书权责不明确、分工不细致;中间环节的缺乏,使审书矛盾增多、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及司法改革的进行;同时,人员配置的紧张往往使基层法院不得不出现一些一人开庭、一人调查的违法现象。

综上所述,可以看到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的种种矛盾,迫切需要审判机制的变革,法官助理制度在基层法院推行、实施势在必行,该制度的实施必将改变过去的一些缺陷。

仍以房山区法院的“三二一”审判模式为例,“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探索审判体制创新过程中取得的又一成果,其核心是法官助理的设置。在法院内部设立法官助理无疑为实现审判人员合理分流提供了渠道,对逐步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优化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将起到长远的积极意义。

“三二一审判机制”改革是一种体制创新,其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这一改革创造性地贯彻了《纲要》精神;另一方面,这一改革适应了审判工作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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