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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床位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3 06:58:00 | 移动端:县级医院床位标准

篇一: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2004年 北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院设备?????????????????

第七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 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

/床) 表1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

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

/学生) 表3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 (m2

) 表4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

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 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 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

/床)表5

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 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 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篇二: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

医院岗位设置及人员编制标准(草)

(2013年11月修订)

根据卫生部发《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78)卫医字第1689号}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下发《市、区县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通知{编办(1990)第034号、

(90)卫人字第480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院管理评价指南(2009版)》的通知。

一、 医院人员配置

1、 管理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10%;

(我院目前实际2%)

2、 专业技术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80-85%

(我院目前实际86%);

3、 工勤人员占医院编制人员总数的5-10%。

(我院目前实际7%)

二、 专业技术人员配置

1、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95%,其中医

生占25%,护士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

放射技术人员占4.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包括理疗、病

理、麻醉、营养等)占8%;

2、

医生:护士=1:2

3、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5%。

三、 医院临床科室人员数量根据工作量、床位配比计算

(一)医师

1、 病房医师

(1) 普通病床:医师=1:0.2

(2) 特殊床位(ICU):医师=1:0.8 (管理年1:0.8-1)

(3) 普通病房各级医师数:

床位:住院医师= 1:0.1

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1:2

付主任医师:主治医师= 1:2 (自定)

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 1:1 (自定)

(4) 婴儿床:医生= 20:1 (90年)

(5)手术床:医师= 1:1-1.5

(6)手术科室的手术医师:日平均手术例数= 1:1 (自定)

2、门诊医师:

(1)医师:病人=1:48(1医师接诊6人/小时)

口腔医师:病人=1:16 (1医师接诊2人/小时)

(医生接诊病人量平均6人/小时;其中外科、皮肤科7人/小

时;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传染病科、TB平均6人/小时;内科、小儿科、中医科5人/小时,口腔科3人/小时。

综合医院床位:门诊量 = 1:3,不符合1:3时,每增减门

诊量100人次,增减医师5~7人。)

(2)门诊手术医师:日门诊手术例数 = 1:5 (自定)

(3)急诊: 主治医师以上人员>5人 (管理年)

(4)透析医师:透析床位 = 1:10 (自定)

(5)教学科研机动职数:给到科室医师职数内

50张床一下1个职数、以上2个职数,有公共服务、公共事件、学系、重点科室等因素可适当增加1个职数。 (自定)

(二)护士

1、床位:病房护士 = 1:0.4 (管理年)

2、床位:重症监护室护士 = 1:2.5~3 (管理年)

3、妇产科 助产士:妇产科病床 = 1:8~10

产房产床:护士 = 1:2 (管理年)

4、婴儿室 护士:婴儿床 = 1:3~6

(90年,护士:婴儿床 = 1:3)

5、手术室 护士:手术台 = 2~3:1 (管理年,要求 〉 3:1)

6、注射室 护士:总病床数 = 1.2~1.4:10

7、供应室 护士:总病床数 = 2~2.5:100

8、急诊 护士:总病床数 = 1~1.5:100

急诊流水病人:护士 = 10:1 (管理年)

急诊留观病人:护士 = 2:1 (管理年)

监护室病人:护士 = 1:2.5 (管理年)

抢救室病人:护士 = 1:2.5 (管理年)

9、门诊护:门诊医 = 1:2

三、医技科室人员

1、床位配比

(1)检验人员:占卫技4.6%

检验师:病床 = 1∶100~120,

其它检验人员:病床 = 1∶30~40。

血库人员:病床 = 1∶120~150。

(2)药剂人员:占卫技8%

药剂师:病床 = 1∶80~100,

其它药剂人员:病床 = 1∶15~18,

中药炮制、制剂人员;病床 = 1∶60~80。

(3)放射人员:放射医师:病床=1∶50~60。

(4)理疗人员:

理疗医师:病床 = 1∶100~150,

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

(5)营养人员: 营养人员:病床 = 1∶100~130。

(6)病理人员:

病理医师:床位 = 1- 2:100京卫医字?2009?57号

病理医师:技术人员 + 辅助人员 = 1:1:

?病理人员:病床 = 1∶100~130。(原文件)

病理医:总床位>1~1.5/100 (管理年)?

(7)麻醉人员: 麻醉人员:手术台=1~1.5∶1。

2、设备配比

(1)放射技术人员:机器台数 = 1.3—1.5∶1。

(2)B超医师:机器台数 = 1.5:1

四、特殊领域人员要求

1、生殖中心: 卫生部?2003?176号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临床医师不少于6人(包括男科执业医师1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护理人员不少于

篇三: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二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

(按300张床位计算)

一.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1.300张床位,每床用地指标为115平方米。计34500平方米。

2.停车场的用地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 3.绿地率不应低于35%。 二.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300张床位,建筑面积指标为83平方米/床。计24900平方米。

2.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

3.二级甲等卫生技术人员硕士以上学位人数要求≥6名 4.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合院内生活用房七项设施构成。 三.建筑面积指标

1

附:配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按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按有关规范执行。 健康体检设施及所需面积指标,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四.建筑标准

1.主要建筑应考虑使用的灵活率合改造的可能性。 病房楼不设阳台。保证建筑结构安全,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

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应符合卫生学要求。 设置无性别卫生间。

2.建筑物符合国家节能的相关标准。

主要建筑应当符合医院感染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3.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宜吊挂的材料;由推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由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2

所有卫生洁具,应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 4.保证不间断供电,并宜设置自备电源。综合医院采用双回路供电,院区内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5.建筑的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

6.易产生结露的房间,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采取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7.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进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8.应配置与建筑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相适应的信息、通讯、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医用气体供应系统。

9.应建设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五.医疗配备

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

3

合计:4530平方米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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