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投标废标条件
1.否决投标条件
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1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1.2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招标项目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不符合评 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1.6依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监察厅公告》(第19号)规定,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
①由同一人或分别由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领取招标 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交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的; ②不同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由 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③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不参加投标或不缴纳投标保证金导致本次招 标失败的;
④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或招标代理机构或同一执业人员 或注册在同一个单位的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的;
⑤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
⑥开标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相互混装的;
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1.7投标人的报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的。
1.8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1.9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1.10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篇二:招标废标条件
废 标 条 件
根据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或被定为废标的条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应当当场予以拒绝,不得进入评标的条件,在实践中有时被称之为无效投标或当场废标的条件;
第二类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的具体要求约定的废标。
为方便评标,一般将第二类废标条件放在招标文件比较明显的规定要求中,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一类当场拒绝的条件可放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
一、投标文件应当被拒绝的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不符合投标邀请函回复内容的;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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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废标条件
(一)《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要求密封;
2. 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签字;
3. 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4. 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5.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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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4.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5. 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在商务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不再进行技术评标: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3.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4. 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6.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第三十七条 技术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废标:
1. 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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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的;
3. 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情况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 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3.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5.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6.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8.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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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1.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2.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4.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5.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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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废标处理规定
《关于废标处理的规定》
项目管理部
一、公司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出现以下情形,竞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一)竞标文件没有按照要求装订成册、未密封、字迹不清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或编写的;
(三)未按照报价清单要求报价的,本次竞标视为废标;
(四)页码错乱,前后内容矛盾的;
二、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必须完全按照组织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及要求填定,竞标人自行调整格式的竞标文件视为无效。
*内部竞标组织单位不接收未缴纳竞标保证金的竞标人递交的竞标文件 。 *如发现竞标人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竞标资格。
三、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本内部竞标组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2)竞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竞标人在竞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围标行为的;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 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
二、国家发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联合制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对于废标的认定,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被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商务条款引起的废标:
1、交货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尤其要注意“日历天”“工作日”的区别;
2、质量标准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要注意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的区别;
3、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4、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
5、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或比例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报价为非唯一性报价。(关于投标折扣的做法:应该是只有随投标文件一起递交且在公开唱标时唱出的投标折扣才为有效报价,否则将按报价的非唯一性处理);
8、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
9、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而未盖章或签字的。
*技术条款引起的废标
1、带(“*”)号的主要条款不满足的。
2、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3、自认为自己产品某一特点优于招标要求的参数,但未提供文字解释或对比说明,而单一更改产品技术参数;
4、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检测品种、检测项目、检测方式、检测机构等要求不符。
*其他
1、因路远、堵车、乘电梯等客观原因而超过截止时间投标的;
2、未按规定密封的;
3、串通投标,且投标文件内容多处雷同的;
4、利用以前投标文件电子板编制新的投标文件,却忘记更改招标文件编号或投标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