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淄博交运租车

淄博交运租车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2 06:29:39 | 移动端:淄博交运租车

篇一:市区出租车泊位分布表

市区出租车泊位分布表

篇二:山东客运公司名单

山东客运

2007-07-23 17:33

单 位 名 称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公司

山东省济南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交通济宇高速运业有限公司

济南济德客运有限公司

济南新宇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客运科

山东联运集团客运管理处

山东全直通济南高速客运公司

山东全直通京沪高速客运公司

山东省匡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一公司

济南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五公司

济南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客运六公司

济南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济阳汽车站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青岛交运集团公司

青岛交运集团生产运行部

青岛长途汽车站

胶南客运公司

胶州市运管所

青岛华通客运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一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二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三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四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四分公司 山东省枣庄汽车运输总公司四分公司 枣庄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枣庄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滕州国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滕州国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滕州国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滕州国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滕州国运长途汽车运输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六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公司

东营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三公司

东青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东青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

东营汽车一分公司

利津县汽车站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交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公司

潍坊联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公司

潍坊联运寿光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潍坊诸诚长运公司

昌乐县公共汽车客运公司

临朐县运输有限公司

寿光长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青州市长途汽车运输总公司

高密市交通运输集团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客运分公司

烟台市北马路汽车站

烟台万邦运业莱州有限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牟平区分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蓬莱区分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分公司 烟台交通局客运科

海阳市汽兰天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长岛县海神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莱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公司

招远市客运公司

烟台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口分公司 威海汽运总公司

威海汽运总公司

威海汽运总公司

威海汽运二公司

威海汽运二公司

威海汽运二公司

威海汽运有限公司二分公司

威海汽运三公司

威海汽运五公司

威海汽运五公司

威海汽运六分公司

威海汽运七公司

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

济宁市顺通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一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一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二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二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三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三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四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四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五分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五分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六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六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七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七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八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八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九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九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十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十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十一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十一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十二公司

济宁汽运总公司第十二公司

济宁汽车运输公司嘉祥汽车站

济宁汽车运输公司嘉祥汽车站

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鱼台汽车站

济宁汽车运输总公司鱼台汽车站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泰安汽车运输总公司

山东省泰安汽车客运总公司客运一公司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分公司 山东泰安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新泰分公司 泰安交运宁阳分公司

泰安交运肥城分公司

泰安交运肥城分公司

泰安交运宁阳分公司

泰安交运东平分公司

泰山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市客运公司

临沂市客运公司

临沂市客运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运第一客运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运第一客运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运第四客运公司

山东省临沂汽运总公司机务处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临沂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临清市汽车客运站

聊城交运集团第十分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一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一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二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三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四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五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九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七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六公司

山东荷泽交通集团公司八公司

山东省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公司 山东省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公司 山东省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公司 山东省莱芜长运修理有限公司

山东省莱芜交运集团长途客运公司 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 淄博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淄川分公司 淄博交运运输有限公司张店公司

淄博交运运输有限公司临淄公司

淄博交运运输有限公司博山公司

淄博交运运输有限公司桓台公司

淄博交运运输有限公司周村长途站 淄博交运运输有限公司沂源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惠民运输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德州禹城汽车第二运输公司

德州禹城汽车第二运输公司

日照运总五莲交运有限公司

日照运总(集团)交通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日照运总(集团)交通总公司

日照运总(集团)交通总公司

日照运总(集团)交通总公司

日照市交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篇三:交运法规案例

第二章案列

某商厦与某鞋厂签订了冬季棉鞋购销合同,规定10月交货。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又补签了一份仲裁协议。协议规定,如果双方就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提请仲裁。但协议未具体选定仲裁委员会,合同生效后,鞋厂于9月交货,商厦验收并开始在柜台上销售,由于冬季变暖,销售不理想,为此商厦以鞋厂违反合同提前交货为由,要求退货并拒付款项。鞋厂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开庭前,商厦向法院提交了仲裁协议,请求法院驳回鞋厂起诉。 请问:法院应否驳回鞋厂的起诉?为什么?

答案:

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尽管本案的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补充签定的,且采取了书面形式,因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法院应驳回鞋厂的诉讼请求并告原告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但注意本仲裁协议缺少一项即当事人双方没有选定仲裁机关,因此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再签定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案例

原告:周某等4人

被告:某市客运站

某年4月周六下午,周某等4名矿工欲回城里家中于亲人团聚,持前一天预购的该市客运站发售的回城班车客票,赶往车站,车票标明发车时间为当日下午4点,他们提前15分钟赶到车站,但该班车已于下午3:35分提前发出。周某等找到车站工作人员质问,工作人员回答说:司机今晚有急事,车已发出,没有别的办法。周某等提出车站另行派车。不然他们就搭出租车回城。工作人员称,现在没有车可派,你们买一张票21元,四人包一出租车需220元,车站不能同意。只能帮助安排住宿,吃饭,费用自理,签字后可改乘次日班车。周某等因乘明日班车回城无法在周一赶回上班,且又耽误了假日,故不同意车站一方的意见,乘出租车返回城里。事后,周某等持出租车车票向该车站要求赔偿损失。车站以未经车站同意而包出租车,拒不予以赔偿。周某等4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车站赔偿损失。

答案:

二、相关法理知识:

1、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的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可以约定定金担保);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

3、违约责任的种类:(1)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新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即是无过错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而承担的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2)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3)单方责任和混合责任;(4)单独责任与混合责任。

4、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的归责原则属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市客运站发售客运班车客票以后,提前25分钟发车,是违约行为,给周某等4名乘客造成了包租出车的费用损失,已构成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客运站赔偿4名乘客的财产损失。

第三章

一、案情介绍:

某甲有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已使用两年,跑了两万公里。某甲打算把该桑塔纳卖掉,再添些钱购买一辆大众2000,某甲要价10万元。某乙一直想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由于买新车钱不够,想买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并且喜欢红色的,价钱不超过10万元,某甲得知某乙想买轿车,某乙知道某甲想卖掉轿车,于是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信函,信函上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

请问:甲乙之间这辆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二、相关法理知识:

1、我国合同法对要约与承诺的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对要约人要约生效后,对其具有约束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须依法进行。对受要约人合同法理论上称之为要约的实质拘束力,是指要约经相对人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效力。

2、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人发出要约,相对人预以承诺,合同才宣告成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即没有合意,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订立、履行的主体、方式和程序、所涉及内容,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都要符合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履行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合法,当事人必须依照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确认权利、履地义务。当事人进行合同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必须限制在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三、处理结果:

本案中合同不成立,没有承诺过程,属交错要约。教材内容同上,合同成立必须有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该桑塔纳轿车的买卖只有要约而没有承诺。

(2)原甲公司业务员张某在火车上遇到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乙公司经理张某。闲聊中张某得知乙公司正准备进行技术改造,需购置一台精密仪器。张某表示甲公司有这方面的业务关系,可以代为采购。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按规定时间向甲公司寄去预付款10万元人民币。但到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甲公司却以张某在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同时已是下岗人员,没有该公司业务代理权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乙公司却认为甲公司并没有把解除张某业务代理权的情况通知自己,且张某仍具有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自己没有过错。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协商,甲公司同意在15日内履行合同,乙公司同意追加1%的代理费。但15日后,甲公司仍未能购到乙公司需要的仪表。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因时间紧迫,只能给10日的宽限期,届时仍不履行合同,将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但期限过后,甲公司仍未购到乙公司急需的精密仪表。乙公司为此损失15万元。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该合同,要求甲公司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

答:(1)张某代表甲公司与乙厂签订的合同有效。因张某的代理权虽已终止,但由于乙厂与甲公司有长期业务关系,对甲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很熟悉,且甲公司并未将业务员变更的情况通知乙厂,乙厂有理由相信张某是有代理权的,故该代理行为有效,合同有效。

(2)甲公司与乙厂就履行时间和代理费问题达成协议并非是新的合同,而是对原合同的变更,是有效的。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时,法律赋

予当事人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或:(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乙厂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赔偿自己损失的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乙厂鉴于甲公司一再违约,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退还预付款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3)原告:某市拖拉机配件厂

被告:某县农用机械厂 某商贸公司

2007年8月,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市拖拉机配件厂签订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做合同。合同规定,按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由配件厂带料为农用机械厂加工反光镜。年底交货。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多少而定,并规定每加工100只反光镜预交100.但交货期在年底,逾期交货罚未交部分价款的20%,合同还规定每只反光镜单价3元。农用机械厂要求某市商贸公司给配件厂作保证人,配件厂同意由商贸公司作为定作合同的保证人。配件厂了解农用机械厂的资信情况,认为预付款不会太多,然而农用机械厂向商贸公司借款,言明将来得违约金后两家平分。结果商贸公司借款20万元给农用机械厂。9月5日,农用机械厂汇款10万元给配件厂。配件厂认为,依自己的加工能力,年底前只能加工5万只反光镜,因而要求退还5万元预付款,变更合同,规定定做的反光镜数量为5万只。农用机械厂不予同意。9月15日,配件厂向某县人民法院以合同内容显示公平为由,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定做合同。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案并查明案情后认为,农用机械厂利用合同的不确定条款,与商贸公司恶意串通,意图诈取配件厂的违约金,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农用机械厂同配件厂签订的定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遂判决如下:

1. 双方签订的定做合同无效

2. 配件厂返还给农用机械厂预付款10万元

3. 农用机械厂赔偿配件厂损失5000元,由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二、相关法理知识:

1、无效的合同是指严重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 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的;损害社会公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4、存在以下情形时合同可撤销: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特征在于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欺诈、胁迫。

5、处理原则: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

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财产应当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三、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受案并查明案情后认为:农用机械厂利用合同的不确定条款,与商贸公司恶意串通,意图诈取配件厂的违约金,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农用机械厂同配件厂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人民法院遂判决如下:

(一)双方签订的定作合同无效;

(二)配件厂返还给农用机械厂预付款10万元;

(三)农用机械厂赔偿配件厂损失5000元,由商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王某将车辆挂靠某运输公司经营,双方签订了挂靠合同,后因该车辆卖给人后,王某将有关费用交给运输公司,并告之车辆已卖,但未解除合同,两个月后被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10000元。

案情:被告王某与原告某运输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期限一年。2007年3月,被告王某三次口头通知原告运输公司已将车辆卖给他人。3月28日,被告王某将各项规费、管理费,挂靠费等交予原告,并明确表示是最后一次交费,以后不再履行挂靠义务,并将行驶证、车牌号等交予原告,但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同年5月,原告运输公司经过研究,同意与王某解除合同,并数次找王某商谈,要求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限令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各项规费、劳务费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王某对此持异议,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答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与原告某运输公司于2006年12月26日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一份,期限一年。2007年3月,被告王某三次口头通知原告运输公司:“已将车辆卖予他人”。3月28日,被告王某将各项规费、管理费、挂靠费等交予原告,并明确表示系最后一次交费,以后不再履行挂靠义务,并将行驶证、车牌号等交予原告,但双方并未办理解除合同有关手续。同年5月,原告运输公司经过研究,同意与王某解除合同,并数次找王某商谈,要求解除双方的挂靠合同,限令王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各项规费、劳务费及支付违约金10 000元。王某对此持异议,双方为此引发纠纷。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虽已于2007年3月28日通知原告运输公司已将挂靠车辆出卖,因既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亦未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被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故双方的挂靠合同在依法解除前,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劳务报酬和各项规费等,被告主张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后即不再承担该项义务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王某自2007年3月已经向原告提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履行了出卖车辆前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事后也同意与被告解除合同,故被告出卖车辆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0 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解除,被告王某十日内前往原告处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王某向原告支付2007年6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劳务费、运管费及车辆附加费;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5)案例:货运事故的赔偿

王经营一大货车跑运输。2003年6月1日,庄与王订立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并约定,由王把庄的七吨西瓜从吕县刘官庄镇西瓜市场运往江苏盐城市水果批发市场。6月5日,王雇佣两名司机驾驶大货车装载七吨西瓜后,庄安排两人随车押运并运往指定地点。6月6日凌晨5时,运输途中因车后轮胎爆裂导致翻车,造成西瓜损失10500元。庄要求王赔偿损失,王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庄便一纸诉状将王诉至法院。

找不到答案

第5章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上课没讲)

案例分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某某

被告:北京市铁路局法定代表人安某,局长

诉讼请求:第一,要求被告退还非卧铺旅客服务的差价部分110元

第二.要求被告承担此次电话投诉费15元

第三,要求被告承担此次诉讼的诉讼费

案情:2008年9月25日我在北京西客站上午购买一张发往南阳的K183卧铺车票,时间是下午13点13分。我后因为生病于13点02分匆忙赶到候车大厅二层,到第4候车室大厅检票口时候是13点07分,检票员告知我还有5分钟开车不能进站,我表示理解,同时听从车站工作人员指引,下去办理改签和退票手续,在17号窗口,我被告知只能改签不能退票时,我提出改签卧铺,售票员说不能改签卧铺,理由是所改签的卧铺票已经提前卖完了。至于能不能坐上卧铺看我的运气,让我上车后找列车长,并在我的票面背后签了一些字,我只知道是14点28分的K50车次。上车前我听说车站检票处列车员高声招呼该车次还有卧铺票,我上车后也听到K50的列车长说卧铺有空的。我拿出改签的票希望能安排卧铺,结果被拒绝。并告诉我说上面写的是卧铺无效。我当时又拨打该次列车的投诉电话,武汉方面接了电话称我可以起诉北京方面的铁路局。


淄博交运租车》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55282.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