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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2 06:26:46 | 移动端: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

篇一: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广州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上海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北京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西安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上海、哈尔滨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香港分公司管理。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险。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上海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深圳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保险业务按分业管理的要求,组建了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1991年9月,开始起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保险法

1992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美国国际集团所属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上海设立分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

1992年11月,友邦保险培训的第一代寿险代理人上街展业。这一代理人制度,引发了营销理念的剧烈变革,寿险代理人制度迅速为国内寿险业所采用。

1994年6月,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成功吸纳美国摩根士丹利和高盛两大世界财团参股,成为中国第一家引进外资入股的保险公司。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进了法制建设的新时期。1995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

1996年1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加拿大宏利人寿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信托在上海合资设立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以来,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合资保险公司。1998年11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挂牌成立,作为全国商业保险公司的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地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1999年10月25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首家在上海推出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保险给我国寿险市场带来深刻变化。与此类险种相类似的分红保险和万能型寿险相继推出。

2000年6月16日,国内首家保险经纪人——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综合保险经纪公司。

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京宣告成立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对保险业做出“高水平、宽领域、分阶段开放”承诺

2002年,中国人寿启动了重组改制工作,2003年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

2003年,中国人保顺利完成重组改制,人保财险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

2003年底开始,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公司取消限制。同时,除有关法定保险业务外,向外资非寿险公司放开所有业务限制。我国保险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

2004年5月,4家外资财险分公司改建为独资公司。至此,外资财险公司在华设立的营业机构包括分公司、独资公司、合资公司

2004年5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突破1万亿元

2004年12月11日中国保险业入世过渡期完成,保险业进入全面对外开放的新时期,呈现出以我为主、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的对外开放新局面。

2006年4月6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颁布。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又称"国十条")正式发布2007年1月9日,众人瞩目的中国保险行业第一股——中国人寿登陆A股市场

2007年3月1日,在创下当时全球最大保险公司IPO纪录之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功登陆A股市场

2007年3月底,中国保险业总资产至2.24万亿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改进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希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市场竞争和规范发展。至此,曾经备受公众诟病的航意险行政定价坚冰被打破,航意险迈入了全新的市场定价阶段。

2007年12月4日保监会公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施行后

将废止《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7年12月25日,国内第三大保险集团中国太保正式登陆A股市场

2008年上半年我国保险业原保费收入5617.91亿元,其中财产险原保费收入1299.27亿元,人身险原保费收入4318.64亿元。原保险赔付支出1543.88亿元,保险业资产总额达到30235.89亿元。

2009年1-5月中国保费收入同比增长7.5%,今年前5月,全国实现保费收入4947亿元,继续保持了业务的平稳增长。

民族保险业发端

鸦片战争后,以后曾国藩和李鸿章等为首的洋务派以“自强”为名,兴办近代军事工业。从70年代起又以“求富”为名创办民用工业。洋务运动时期一系列工业的兴办,揭开了中国近代工业的序幕,同时也为民族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开辟了市场。

1865年5月,中国第一家华商企业---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但其规模较小,并未开展船舶保险业务,只经营船货保险。真正成为中国民族保险业里程碑的是以李鸿章为首的洋务派创办的保险招商局及其后的仁济和保险公司。

1872年,轮船招商局在上海成立。以招商入股为目的,轮船招商局采取了西方股份制的公司制度。开办后,先后向英国购买伊顿轮、代勃来开轮、其泼利克轮等船只。轮船招商局的成立,即刻招致了洋商的排挤。伊顿轮在向上海某洋商保险公司投保时,遭到拒绝,随后转向怡和保安两洋行投保,各保一万五千两,但保险期间只有十五天,保费昂贵。洋商保险公司的“冷遇”,使招商局意识到“华商自立公司,自建行栈,自筹保险”的重要性。1875年,李鸿章委托唐廷枢、徐润筹办中国首家船舶保险公司---保险招商局事宜。同年11月1日,《申报》刊登《保险招商局公启》。12月28日,保险招商局正式成立,华商投资踊跃,由于“投股余额”,将原定股额由十五万辆扩大至20万两,承保能力也有提高。

保险招商局毕竟财力有限,只能承保船值一万两和货值三万两的货船,而当时每艘船的价值都在十余万两,所以余额部分还须向外商保险公司投保,但外商保险公司只限保六成。剩余部分仍需由保险招商局自己承担,所以风险责任依然很大。为此,1876年7月,唐廷枢、徐润等人开始筹资设立仁和保险公司。

此后的几年内,“仁和”与“济和”的业务不断扩展,并分别在新加坡、菲律宾、旧金山等处设立分支机构,为当地华侨办理保险业务。

1884年爆发的中法战争导致了上海金融市场的恐慌,轮船招商局也因此陷入困境从而仁和与济和的业务业大受影响。1888年起轮船招商局进入商办阶段,到20世纪20年代,轮船招商局亏损高达2000万两,于1934年10月停业。

火险和寿险的出现

与世界保险发展史一脉相承,以海上贸易带动的中国最初的保险业务都是水险。直到1866年,怡和洋行才创立了中国第一家火险公司---香港火烛保险公司,其生意颇为兴隆,最初几年年均盈利率高达50%,股票飙升400%。到19世纪末,上海火险业务中只有保宏一家比较著名,于人及保家行业兼营火险业务,其他大多数史代理行。火险业务仅限于公共租界内的商店住户,南市区则拒

保。保险公司在保户门楣上悬钉一种铜质或铁质火标,既便于警察查视,又提醒救火人员奋勇抢救。一般保户以悬挂保险商标为荣,因为非殷实商店住户,洋商不会冒然承包。

寿险在中国的起步,比水险大约晚了三四十年。1846年,英国永福和大东方在中国南方城市初办寿险业务,但被保险人几乎都是外国人,业务规模也很小。随后英商永明人寿和永年人寿业相继拓展市场。

1889年,永福人寿保险公司制定了“1846-1900年中国人死亡经验表”。

保险中心向上海转移

1843年11月17日,上海正式开埠。上海优越的地理位置,周边较发达的商品经济环境受到外商的青睐。从此,上海成为外国资本拓展中国市场的桥头堡。中国保险业中心由广州移向上海。1843年底,议和洋行423吨的“伊丽莎白?斯图瓦特号”抵达上海。该行在紧靠英国领事馆的地段修建房屋,挂出了“上海怡和洋行”的招牌,成为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建立的第一家最大的商行。

到19世纪60年代,英商保险机构(特别是怡和洋行和宝顺洋行)一直垄断着中国保险业务。其他洋行多通过英商代办保险。

1859年,美国商人在上海成立“上海琼记洋行”,附设保险代理处,但并没有直接做保险业务,主要依赖怡和及宝顺洋行代办。随着美商在华贸易的而增加,琼记洋行与纽约三家保险公司磋商,两年后开始大规模代理美商在华业务,由此揭开了英美争夺中国航运保险市场的序幕。

1862年,美国旗昌洋行筹资100万两白银,在上海设立第一家外商专业轮船公司---旗昌轮船公司。该公司附设扬子保险公司,注资20万两白银,主要经营货运业务,目的在于垄断长江货运险市场。1872年,英商太古洋行在中国创办中印轮船公司,他们都兼营保险业务。

19世纪末叶,上海保险市场水险最为发达。经营水险业务的华商保险机构有仁济和,普安等;洋商保险公司有保安,保家,保宁,保宏等;代理行有怡和、旗昌、瑞记等。

天津保险市场的形成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英商最先登上被列入五口通商的天津口岸。伴随着英商贸易在天津的发展,现在保险业在天津萌生。与全国其它各地保险业的历史一样,洋行是保险业最初的载体。1864年怡和洋行在天津设立的分行,代理保险业务。仁记洋行除代理保险业务外,还兼作保险公证。最早在天津专营保险业务的是英国于仁洋面保安行,它于1845年在天津设立分支机构。到1990年,天津的保险公司已达11家,被代理的保险公司达52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洋行有:法商立兴洋行,中法银公司,日商三井洋行等。1900年,八国联军攻陷天津,天津租界增至九国,各国商人蜂拥而至。天津人民不仅保险意识日渐提高,而且认识到外商控制中国保险业是利权外溢,于是大力发展民族保险业。从1907年开始组织保险会,防险会和保险公司。上海华商也纷纷来天津设立分公司或代理处。

在民族保险业兴盛的同时,洋行对保险业务的代理仍占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主要有:博望保险行、永兴洋行。百利洋行等30多家。

三、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兴起

1685年,清政府开放海禁。西方商品经济的浪潮开始冲击中国几千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系。18世纪末19世纪初,以有“世界工厂”之称的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列强加大了对中国的贸易输出。海上贸易的兴起需要保险的支持。最为中国最早的通商口岸---广州,成为中国保险业的缘起之地。

1805年,由东印度公司达卫森(WS Davidson)发起,再广州开设了广州保险会社,又称谏当保安行。

1835年,英商宝顺行在香港开设于仁洋面保安行,也称友宁保险行。

到1838年,广州有洋行约55家,其中15家为外国保险公司(主要是英商公司)代办在华业务。

1857年,谏当保安行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并大力吸收华商股份。香港知名的公司在该公司都拥有一定的股份,获利丰厚。

四、旧中国行业改造和人保诞生

解放初期,人民政府接管各地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同时整顿改造私营保险公司,为新中国保险事业的诞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保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一)改造旧中国保险业

为建立起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保险业,1949年人民政府对旧中国保险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和改造.

1、接管官僚资本保险企业。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资本保险机构的工作以上海为重点。接管工作从1949年5月开始至10月底基本结束。中国产物保险公司和专营船舶保险、船员意外保险的中国航联意外责任保险公司经批准恢复营业,其他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予以停业。上海以外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都由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当时的官僚资本保险机构,因资金转移和负责人贪污挪用,资产已枯竭殆尽。其员工由军管会组织学习政治,许多人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险事业的新岗位。

2、改造私营保险企业。解放后,各地相继制定私营保险企业管理办法,如重新清产核资,要求按业务类别交存相应的保证金等,并加强督促检查。根据新的管理规定,中外私营保险公司在各地复业,但大部分保险公司资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来的分保集团大部分解体,对外分保关系中断,在军管会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营保险公司自愿参加的分保组织“民承分保交换处”(简称民联),主要经办火险的分保业务。民联的成立,促进了私营华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提高了保险业的信誉。随着私营保险企业公私合营,民联于1952年初完成了历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营的“太平保险公司”、“新丰保险公司”相继成立。两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营保险公司的基础上组建的,其业务范围限于指定地区和行业,经营上取消了佣金制度和经纪人制度。1956年,全国私营工商业的全行业公私合营完成后,国家实行公私合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指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办理财产强制保险的法定机构。同年,太平和新丰两公司合并,合并后称“太平保险公司”,不再经营国内保险业务,专门办理国外保险业务。两家公司的合并实现了全保险行业公私合营,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从此,中国国内保险业务开始了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的局面。

3、外国保险公司退出中国保险市场。1949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凭借政治特权以及自身雄厚的资金实力,控制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政府废除其特权,并加强监管,要求其重新登记和交纳保证金。1950年5月,全国尚有外商保险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广州8家,青岛5家,重庆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许其营业,继续办理一些当时其他保险公司不能开办的业务,如海运保险、外国侨民外汇保险等;另一方面从维护

篇二: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公司社会保险管理规定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参保条件

1、公司全体职工;(包括:系统内借用员工、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聘用的员工、劳务派遣员工)。

2、现聘用在集团及分子公司已在其他单位参保并且办理了内退或提前退休的员工可不参加本公司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参保程序

1、每月20日前核报下月异动(新增的员工从试用期合格次月起开始建立,参保的离职人员从离职次月开始停缴);

2、每月10日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当月缴费金额,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当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3、每年1月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花名册、工资表、会计年报等资料进行基数申报,待年审通过后确定该年度新的缴费基数。

三、参保种类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及大病医疗救助金。

四、缴纳基数及交纳比例

单位:元/人、月

对确因特殊原因在我公司工作但不在本公司参保的员工,经批准可凭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原件在我公司报销,报销的个人工资收入最高标准为当地(兰州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公布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标准(高出当地平均工资的按平均工资核定),报销的比例为缴费凭证中的企业缴费部分。

五、社会保险的享受标准及办理程序

1、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累计缴纳15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到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须提供相关资料,协助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

2)退休金领取标准: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 * 缴费年限*1 %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a1/Al+a2/AZ+ ....+an/An)/N公式中,a1、a2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 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A1、A2 … … An 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 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N为企业和职工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就是退休人员在该年龄时点退休对应的余命,跟退休年龄有关,而且年龄越大,计发月数越小,比如:50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95;55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70;60周岁退休的,对应的计发月数是139。

3)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职工关于养老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2、失业保险

1)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在法定就业年龄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可向公司提出失业保险领取的书面申请,由公司统一至兰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并通知失业员工在规定的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

4)职工关于失业保险标准和待遇等事项详细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3、医疗保险

1)公司正式职工在进入公司次月起由公司统一购买医疗保险,职工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三张同底一寸照片。医保IC卡和医保病历由公司统一下发给职工。

2)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部分及日常购药,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现金支付。

3)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程序如下:

A.凭《医保证、病历》、医疗保险IC卡到医保窗口挂号;

B.到诊室就诊,到医保结算窗口划卡、记帐;

C.取药、检查、化验等。

职工在支付门诊费用时,如果个人医疗帐户里有余额,可以在门诊结算窗口划卡;如果个人医疗帐户无余额,则当次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如果发生电脑故障等特殊情况,先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然后持《医保卡、病历》、医保IC卡、处方、收据到医保中心按规定审核报销。

4)职工如须住院,可凭《医保卡、病历》、医保IC卡及住院通知单办理住院手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有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或用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冲抵。

5)职工医保IC卡遗失,应及时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公司及时向市医保中心办理补卡手续,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职工自理。

6)职工关于医疗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4、生育保险

1)职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职工本人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材料,公司根据职工提供的材料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其中,职工须在怀孕三个月内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及时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起申请,逾期后果由职工本人承担。

2)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A.职工本人身份证;

B.计划生育有关证明;

C.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D.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职工被委托人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供职工本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3)经办机构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及时通知职工本人领取有关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将经办机构的书面通知转交给职工。

4)职工关于生育保险标准和待遇等详细事项可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咨询。

5、工伤保险

1)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篇三:企业员工保险种类主要有哪些

企业员工保险种类主要有哪些

[一]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的法规政策强制建立和实施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退休职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也称“退休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目前,按照国家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未来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为58.5%。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 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 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 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 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三]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由职工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一种补充保险形式。由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职工个 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职工个人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按规定缴纳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记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在有关银行 开设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应按不低于或高于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以提倡和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所得利息记入个人账户,本息一并归 职工个人所有。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批准退休后,凭个人账户将储蓄性养老保险金一次总付或分次支付给本人。职工跨地区流动,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 应随之转移。职工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记入个人账户的储蓄性养老保险金应由其指定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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