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修改后)
(2006年9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村信用社树立审慎经营、风险为本的信贷管理理念,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发现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为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国银监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风险分类的补充通知》以及财政部《信用社呆帐核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由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经营、管理人员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对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评价,并将信贷资产按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
本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包括表内各类信贷资产(包括本外币贷款、进出口贸易融资项下贷款、贴现、银行卡透支、信用垫款
等)和表外信贷资产(包括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贷款承诺等)。
第四条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风险原则。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逾期情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二、真实原则。信用社应广泛搜集有关客户信息,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严格按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和潜在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三、审慎原则。分类人员应对债务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相关指标进行量化分析,同时结合担保方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信用社内部管理等,分析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和偿还意愿,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对信贷资产风险进行整体评价,合理划分风险类别。介于相邻类别之间的信贷资产原则上应归入低级档次。
四、灵活原则。信贷资产原则上应逐笔分类,同一债务人有多笔贷款,且条件基本相同,在不影响总的分类结果的前提下,可将多笔贷款合并分类。
五、动态管理原则。信用社应把风险分类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及时、动态掌握影响信贷资产回收相关因素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对风险状况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重新认
定。
第二章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
第五条 信用社要通过现场、非现场的查阅和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财务、现金流量、担保、非财务等方面的信息。分类时以对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各类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并注重第一还款来源。
一、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等,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二、现金流量分析是指信用社根据借款人现金流量表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信息,评估借款人产生、使用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时间和确定性,判断借款人经营活动和筹融资活动的净现金流量变化对还款能力的影响。
三、担保分析是指信用社对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提供的债权保障措施进行分析,分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三种方式。主要从法律上的有效性、价值上的充足性、担保续存期间的安全性和执行上的可变现性进行评估,判断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对债务人还款能力的影响。是否考虑动用担保是区分好资产(正常、关注类)与不良资产的重要分界线。因此,必须对抵(质)押品、保证人进行评估,并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抵(质)押品的有效性。用于担保的抵(质)押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抵(质)押手续是否完备、有效,是否办理了抵(质)押登记并取得相关登记证书。
(二)抵(质)押品价值的估计。在有市场的情况下,分类人员要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质)押品的市场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定值。
(三)抵(质)押品价值评估的有效性。抵(质)押品价值经信用社内部评估或信用社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信贷人员审核确定符合要求,自该评估报告出具日起一年内有效;抵(质)押品价值超出一年时间内未经外部评估,如该抵(质)押品价值明显升值可以不再评估,但如抵(质)押品价值下降或者不能确定,需由信贷人员按照现行规定的标准和方法重新估计抵(质)押品价值。
四、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含在其他银行偿还记录)、还款意愿、债务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信用社的信贷管理。
第三章核心定义
第六条 信用社依据安全履行合同、及时足额偿还的可能性将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
1、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需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四章 分类标准
第七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不同种类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自然人贷款分类标准
篇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一、指导原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指导原则》,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损失贷款: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二、贷款的详细标准:
1 正常贷款的详细标准: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本公司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
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 关注贷款的详细标准: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的价值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付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本公司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
3 次级贷款的详细标准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10)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可疑类;
(11)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2)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的贷款。
4 可疑贷款的详细标准:
(1)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
(2)借款人实际已资不抵债;
(3)借款人进入清算程序;
(4)借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借款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5)借款人改制后,难以落实本公司债务或虽落实债务,但不能正常还本付息;
(6)经过多次谈判借款人明显没有还款意愿;
(7)已诉诸法律追收贷款;
(8)贷款重组后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损失类;
(10)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的贷款。
5 损失贷款的详细标准:
(1)借款人因依法解散、关闭、撤销、宣告破产终止法人资格,本公司依法对借款人及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2)借款人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且复工无望,或者产品无市场,严重资不抵债濒临倒闭,本公司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并对其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本公司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贷款,本公司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偿或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判处刑罚,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本公司依法追偿后无法收回的贷款;
(6)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本公司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7)由于上述(1)至(6)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本公司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帐后,扣除抵债资产接收费用,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8)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贷款;
(9)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财金〔2010〕21号)规定的被认定为呆账条件之一的信贷资产;
(10)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即使处置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也只能收回很少的部分,预计贷款损失率超过85%。
三、贷款的参考特征
1 正常贷款的参考特征: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2)贷款未到期。
(3)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关注贷款的参考特征:
(1)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2)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公司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3)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公司积极合作。
(4)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公司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5)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7)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3次级贷款的参考特征:
(1)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2)借款人正常营业收入和所提供的担保都无法保证公司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3)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需要对该笔贷款借款合同的还款条款作出较大调整。
(4)贷款逾期(含展期后)90天以上至180天(含)。
(5)本笔贷款欠息90天以上至180天(含)。
4可疑贷款的参考特征:
(1)因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经公司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后,贷款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
(2)借款人连续半年以上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收入来源不稳定,即使执行担保,贷款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
(3)因资金短缺、经营恶化、诉讼等原因,项目处于停建、缓建状态的贷款。
(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超过100%,且当年继续亏损。
(5)公司已诉讼,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贷款不能足额清偿且损失较大。
(6)贷款逾期(含展期后)180天以上。
篇三: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是指1998年5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
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简介
一、正常贷款
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消极因素,银行对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有充分把握。贷款损失的概率为0。
二、关注贷款
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如这些因素继续下去,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受到影响,贷款损失的概率不会超过5%。
三、次级贷款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处分资产或对外融资乃至执行抵押担保来还款付息。贷款损失的概率在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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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抵押物处理和未决诉讼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的多少还不能确定,贷款损失的概率在50%-75%之间。
五、损失贷款
指借款人已无偿还本息的可能,无论采取什么措施和履行什么程序,贷款都注定要损失了,或者虽然能收回极少部分,但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从银行的角度看,也没有意义和必要再将其作为银行资产在账目上保留下来,对于这类贷款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应立即予以注销,其贷款损失的概率在75%-100%。
分类标准
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充分分析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下列情况划入正常类
(1)借款人有能力履行承诺,还款意愿良好,经营、财务等各方面状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
●正常类参考特征:
a.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主要经营指标合理,现金流量充足,一直能够正常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b.贷款未到期。
c.本笔贷款能按期支付利息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类
(1)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利润下降或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增过大);
(4)借款人经营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或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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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借款人处于停产或半停产,但抵(质)押率充足,抵质押物远远大于实现贷款本息得价值和实现债权得费用,对最终收回贷款有充足的把握。
(12)借新还旧贷款,企业运转正常且能按约还本复息的。
(13)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较差,但担保人代为偿还能力较强
(14)贷款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下降,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保证的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1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表外业务垫款30天(含)以内。
●关注类参考特征:
a.宏观经济、行业、市场、技术、产品、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或财务状况发生变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但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尚未出现明显问题。
b.借款人改制(如合并、分立、承包、租赁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d.借款人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但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银行完全有能力通过追偿担保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e.担保有效性出现问题,可能影响贷款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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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贷款逾期(含展期后)不超过90天(含)。
g.本笔贷款欠息不超过90天(含)。
资料之一:关注类贷款,其他银行还列举如下特征:
借款还款意愿;贷款抵押物、质押物价格下降,或银行对抵(质)押物失去控制;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银行未能对贷款实施有效的监督或档案丢失。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类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资金来源,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为负数;
(2)借款人不能偿还其他债权人债务;
(3)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4)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贷款的;
(5)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妨碍债务的及时足额清偿;
(6)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且担保为一般或者较差的;
(7)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8)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9)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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