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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法官助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21 07:31:21 | 移动端:司法改革法官助理

篇一:20150730司法改革让法官检察官更体面

司法改革让法官检察官更体面

( 2015-07-30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要闻

□本报记者刘子阳

“司法改革面临很多压力,去行政化、去地方化问题都需要解决,但最大的压力还是如何保持队伍稳定。”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院长蒋飞认为,法院怎样留住优秀人才值得思考。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官、检察官的责任更重、压力更大,薪酬绝对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如何完善职业保障让法官、检察官活得更体面,“不为五斗米折腰”?

试点地区推出系列实实在在的措施,建立法官、检察官单独薪酬体系;打破晋升的“天花板”;建立法官助理员额、职级、薪酬和考核制度,接地气的司法改革让法官、检察官们看到了希望。

案多压力大待遇需提高

阅卷、开庭、调查取证、撰写裁判文书……案件不仅要在审理期限内完成,更要保证质量。

“手上压着几十个案子,压力大的时候做梦都在开庭。”广东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彭亮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案子多、压力大,法官加班加点是常态。

数据显示,去年上海市收案数超过55万件,增幅13.2%,仅今年第一季度,收案数已超14万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200余件、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年人均办案400余件……

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此前被立案审查制卡掉的一些案件,也将进入诉讼程序,案件数量势必还会增加,同时实行司法责任制后,法官、检察官对其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需要终身负责,担子更重。

与激增的案件数相比,法官的收入却没有明显提高。一位资深法官告诉记者,2002年刚到法院时年收入是10万元左右,十多年过去,当了副庭长收入却没怎么涨,眼看周围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收入已经翻了几番,内心多少会有点变化。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3年到2013年期间,市区两级法院共计234人辞职、调离。

过去,法官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囿于职数限制,法官普遍存在晋升难、晋升慢、待遇低的问题。

问题倒逼改革,今年4月,上海公布入额法官、检察官薪酬调整水平,暂时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青海省计划将法官、检察官的平均工资提高50%;在深圳,每名法官工资约增长了1500元左右;吉林、湖北等试点地区也将法官、检察官待遇问题提上日程。很多法官谈到职业保障,都会说到尊严,手握法槌应该是一件很神圣的事情,可真当了法官,才知道个中滋味。

法官职业化保障除了钱的问题,人身保护也不容忽视。从法官的人身保护来看,近年来,报复法官、暴力抗法等恶性事件屡屡发生,当事人不尊重法官,甚至辱骂法官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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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法官遭到侮辱、诽谤和威胁,最后不了了之,有的案件经过各级复查,没有任何问题,还不得不去接访。

“基层法官需要更多理解和关爱,对谩骂、威胁法官的情况,该处罚的绝不能手软。”蒋飞认为,法官就要专心办案,不能充当“矛盾救火员”“社会工作者”。

不再挤行政晋升独木桥

去年5月,深圳1000多名法官收到一张法官薪级套转表,表格列明了改革后各自的法官等级、薪级计算方式和套转结果。

深圳改革方案思路清晰: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分别管理。每个法官等级对应若干薪级,每一薪级确定一个工资标准。住房保障、医疗保健、退休待遇等均与薪级挂钩;实行区别于一般公务员的单独考核体系和晋升渠道,考核称职以上的,每年晋升一个薪级;达到一定年限就能晋升一个法官等级,如果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晋升法官等级的年限减少一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可被减低等级甚至按程序免除法官职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郭毅敏告诉记者,深圳法院已建成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独立薪酬体系,法官成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之外的“第四类”公务员。改革后,一名法官正常晋升,到退休时可以达到三级高级法官,高级别法官待遇甚至可以超过院长。法官只需专心办案,不需要去挤行政晋升的“独木桥”。

上海正在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对试点法院、检察院进入员额内的法官、检察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并向一线办案法官、检察官倾斜。此外,上海还将分步实施法官、检察官延迟领取养老金政策。继续试行基层女法官、女检察官延迟5年至60周岁领取养老金。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延迟至62周岁,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延迟至63周岁领取养老金,待纳入员额管理的法官、检察官选升展开后再行实施。

“我们的制度设计是法官、检察官的薪酬要按照不同法官、检察官的等级,形成梯度性差别性的薪酬机制。在设计中,我们的薪酬设计要向一线办案的法官、检察官倾斜,让承担办案责任的人员获得更高薪酬。实际上,薪酬的主要功能一是职业保障,另外是职业激励。目前公务员的普遍薪酬主要是保障功能这一块,而改革后的法官、检察官薪酬将在保障之外更多体现激励机制,激励法官、检察官更好审案办案。”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姜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法官助理工资提高近一半

案件多、压力大,法官、检察官需要减负,从一般事务性工作中有效剥离出来,将精力投入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其中司法辅助人员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采访中,多位法官、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经常被助理们“炒鱿鱼”,令他们感到苦恼。据介绍,深圳各法院的政法编制严重不足,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下,各法院均聘请了一大批聘用人员,一般占各法院现有干警人数的三分之一,多的甚至将近50%。大批聘用人员分布在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辅警和行政文秘、工勤服务等多个工作岗位。

据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张明军介绍,聘用制法官助理待遇低、晋升渠道不畅通,根本留不住人,刚培养出一名助理,就因待遇低等原因走了。法官很大一部分时间花在培训助理上,牵扯了不少审判精力。近两年,辞职的聘用制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共计20余人,即使留下来的也很难安心工作,他们觉得干多干少一个样。

针对聘用人员管理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2014年,盐田区法院在分类管理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推进聘用制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盐田区法院规范聘用制人员入口管理,建立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科学有效的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岗位条件、要求招聘和使用人员,加强对聘用人员工作绩效的考核,

将考核结果与级别晋升、岗位工资等次晋升挂钩。

“如今,盐田区法院聘用人员的整体工资待遇提高23%,聘用制法官助理等重要审判辅助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提高近50%。”张明军说,改革后聘用岗位的吸引力明显提高,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大大增强。

除深圳外,青海省也将提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薪酬待遇,计划过渡期满后,使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工资水平在目前基础上提高15%。青海省财政已预留出落实职业保障制度所需资金。

本报北京7月29日讯

篇二: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法官助理制度——审判机制改革的突破口

------郭信主

2002年7月,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会议上,最高法院作出了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法官员额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决定,全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推动审判机制的改革创新。几年来,作为最高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以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为起点,以落实法官员额制度为契机,在审判机制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法官助理制度,建立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模式。此种审判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本文结合房山法院近几年的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从“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和法官助理制度本身的特点和优越性来论述法官助理在审判机制改革中的灵魂地位。 “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及其运行效果

所谓“一个机制,一套办法”,就是指建立以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审判,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监督有力、运转高效的新型审判机制。

一、 “三二一”到“3N1+1N1”

为了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改变法官职业大众化和审判管理行政化的现状,2000年初,房山法院探索实行“三二一审判机制”,在全国法院率先建立了法官助理制度。所谓“三二一审判机制”,是以合议庭三名法官为中心,法官专司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书记员专职法庭记录的职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审判机制,其特点是“精选审判人员,强化审判职责,优化资源配置,强调职能分离,加强内部监督”。所谓“精选审判人员”是指科学确定法官员额,通过法官选任,使少数优秀的审判人员走上审判岗位,改变法官职

业大众化的局面。所谓“强化审判职责”即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责任模糊的审判机制,将案件的最终裁决权交给法官,但法官同时对案件结论负责。所谓“优化资源配置”即根据审判规律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三二一”审判模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判,由两名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等审判辅助性工作,一名书记员负责开庭记录。所谓“强调职能分离”即改变传统的法官与书记员职责不分、责任不明,从收案到结案大包大揽的现象,明确庭前准备的独立价值,法官专职审判,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实现权责的统一。所谓“加强内部监督”即通过职责划分和审判工作环节化,法官庭前不再对案件进行预审,达到客观上加强内部监督的效果。由于此项改革达到了提高诉讼效率,保证案件质量的改革目的,先后引起了最高法院领导及全国各地法院的关注,最高法院为此专门成立调查组对其进行调研,认为房山法院建立了一种新型审判机制。2003年初,北京高院提出在部分法院建立合议庭固定模式、实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改革意见,提出在法官助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管理机制,将基层法院审判模式规范为合议庭固定模式。

为了贯彻实施最高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北京高院关于固定合议庭改革的意见,房山法院结合自身特点,不断发展和完善“三二一审判机制”,将法官助理制度与合议庭固定模式改革相结合,建立了符合审判规律的大合议庭审判机制及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这项制度以法官助理制度为切入点,科学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较好地处理了法官选任、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与书记员聘任之间的关系;解决了庭前准备与庭审之间的衔接问题;在克服一审一书弊端的基础上,客观上解决了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实现了“简易出效率,复杂出精品”的改革目标,走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改革之路。

所谓大合议庭,以数字形象表示,即“3N1+1N1”,系一个固定合议庭和一个简易组的结合,简易组为合议庭审判的前置程序。“3N1”中的“3”指固定合议庭中的三名法官,“1N1”中的第一个“1”指简易组的简易法官,其职责是专司审判;“N”指配备的法官助理数量,是一概数,具体人数根据案件的数量、案件的性质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确定,其职责是除法官及速录员职责外的全部事务性工作;二者中的后一个“1”统指分别为固定合议庭和简易法官配备的速录员,其职责是专职法庭记录。大合议庭是对传统意义上合议庭制度的演绎发展,系审判庭内的基本审判单元。在传统合议庭形式下,三名法官随案组合,案结组散;而大合议庭中合议庭的三名法官是固定不变的(其中一名为选任审判长),分则独任审判,合则共组合议庭,既符合合议制原则又灵活机动。房山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普遍采取“351+121”的配置,即“三名合议庭法官、五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简易组一名法官、两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的配备,其中“351”中五名法官助理有三名为文字助理,两名为负责庭前准备的程序助理。

按照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各审判庭收案后,依据案件类型的不同将案件分至不同的大合议庭。对大合议庭的所有案件,首先由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筛选,法官助理在审查、送达中客观地对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五日内最终决定是否作为简易案件由简易法官审理。此时,案件流向两个方向——简易案件归属简易组,其它案件移交给固定合议庭,由合议庭的法官助理负责庭前准备工作。原则上,简易组与固定合议庭各负责大合议庭中50%的案件的审理。

(一)“1N1”简易组案件流程

简易组的法官助理兼有调解的职责,对繁简分流中或分流后的全部简易案件进行庭前调解。

1.经调解成功的,报简易法官审查签发文书结案;调解不成的,则由简易法官开庭审理,直接裁判。

2.诉讼中,对于简易案件中出现的案情复杂、无法在短期内审结的案件,应转为普通程序,由简易法官与庭长、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了防止简易组繁简分流过程中随意截留案件的情况发生,合议庭规则规定,简易组转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超过简易法官审结案件的5%。

(二)“3N1”合议庭案件流程

“3N1”合议庭的法官助理分为庭前程序助理和庭后文字助理两类。

1.繁简分流后的复杂案件由简易组法官助理转固定合议庭的程序助理。程序助理负责为合议庭的三名法官作好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在庭前准备期间,法官助理可以对案件进行庭前调解,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证据指导或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需要开庭审判的,为法官排期开庭。

2.三名法官各自独任审判由自己承办的案件;对于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与其他两名法官组成合议庭。文字助理负责法官开庭后的事务性工作及法官审结案件70%的文书起草工作。

二、 以“一套办法”保障“一个机制”的良好运转

所谓“一套办法”即为保障一个机制的实施,建立的以法官为中心的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从管理学的角度看,也是一个人员相互协作的系统,即各类人员在岗位责任基础上的互相合作、互相配合,从而实现国家赋予的审判职能。所谓分类管理,即将人民法院内各工作人员所担任的工作,根据其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进行归纳分类,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区分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即法官助理、书记

员和行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性质、基本职能、岗位特点和工作规律,并根据其职业特点对他们实行分类管理。

自2000年初房山法院开始实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合议庭审判机制起,经过几年的反复探索和总结,逐步建立了与之相配套的对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行政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一个机制,一套办法”的审判运行管理方案,以“人员分类管理办法”保证“大合议庭审判机制”的开展。改革方案源自对法官与法官助理关系的深层思考。在大合议庭审判机制中,法官助理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法官审判工作的质量。无论从保证法官的中心地位角度出发,还是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都要求法官助理必须服从法官,为法官服务。但在延循行政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如何将两个行政隶属上无联系的独立个体纳入审判规律的运作轨道成为困扰改革的难点问题。分类管理、业绩考核为这一难题指明了解决方向,很好地贯彻了“以法官为中心,法官助理对法官负责”的理念,突出了法官的中心地位。在法官助理的业绩档案中,首先,突出合议庭或法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法官的评价意见占到法官助理业绩考核分值的20%,法官助理任命为法官时还应当考虑所在庭对其业务能力的评价。其次,细化职责,以职责的完成质量作为业绩考核内容。房山法院对法官助理的职责进行了细化,法官助理需要对案件初步审查与依法送达、组织证据交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法官指派调查收集证据、排定开庭时间、根据法官的意见起草裁判文书等等。能够量化考核的予以量化,比如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结案数量、为法官起草文书的数量及保全案件的数量,不能量化的由法官分项出具评价意见,最后予以综合评定。此外,房山法院在人员分类管理中,突出了法官和审判岗位的重要性,在年终评优评先中,评先比例向法官适当倾斜,每年定期组织先进法官外

篇三:浅论司法改革中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司法改革是目前社会的热点话题之一,从90年代初期开始,司法改革开始成为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1995年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执政党文件的方式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十六大又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司法改革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司法改革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和时代的需要,不论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还是实行议会至上的国家,都进行过司法改革。我国的司法改革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始终是围绕公正与效率,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方向发展。笔者想结合宜昌市两级法院司法改革实践,从宏观的角度探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对策,借此展望改革的前景。 一、推行改革的社会背景及动因 现行司法体制在运行中与社会需要的冲突日益明显。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司法状况多表现在“无法可依”。经过20多年的努力,立法日趋完备,这种状况得到了根本的改变,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无论是司法人员队伍建设,还是制度建设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诉讼渠道不断拓宽,受案范围日趋扩大。在打击犯罪、惩治罪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方面,在保护当事人法定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各级司法机关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在存在的问题多体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上,法律不能得到很好的实施,社会公平无法实现,挫伤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司法机关权威不足、效率低下,许多民事案件的判决得不到完全执行,执行难成为每年人大会代表们提议较多的突出问题。同时,法官的素质,法官的地位和待遇,法官的产生与管理、法院的经费来源等等,在目前呈现出不少弊端,严重地影响了法院的公正审判,审判独立受到削弱,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改革是必然的。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地干扰了法制的统一,阻碍了法治的进程。这些年来,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成为诉讼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时难以去除的一块心病。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成了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忠实代表。他们凭借司法裁判权,依地域划线,对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给予特殊保护,其手段日益隐蔽和巧妙,形式上更加合法化。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之处,凡是案件的两造不属于同一司法辖区的,与审案机关同一辖区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便得到加倍照顾。若其为原告,则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追加诉讼当事人,受案法院总是有求必应,尽心尽力;当被告的,则受案法院在庭审前与之仔细商议,庭审中共谋对策,庭审后尽力帮助其解脱责任。“拖延”和“吓唬”是某些司法官员用来对付外地当事人的两种最常见的手段。以最小的代价吓走原告;或者干脆拖延时日,审理期限一拖再拖,拖垮原告或使被告逃遁。结果,法制统一遭到严重地破坏,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与神圣性大打折扣。

[!--empirenews.page--] 少数司法官员受特权观念和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腐败问题突出,毁坏了法院的声誉,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司法腐败分子是极少数的,但司法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轻者吃请受礼,重者受贿索贿。司法腐败的严重性,主要表现为司法官员吃请受礼等违纪违法行为普遍化,司法职业道德规范约束无力与司法官员自律意识淡薄,以及司法机关腐败案件发案率和司法官员中受处罚人员的比例居高不下。司法腐败对法治建设的破坏往往是致命性的。首先,司法腐败的直接后果必然表现为司法不公和徇情枉法或者贪赃枉法,对一方或者数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直接损害。司法不公,直接影响到司法功能的正确发挥,毁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使得国家确立的通过诉讼这一法律程序来调节关系、化解纠纷、解决矛盾、进而促进社会稳定的司法宗旨难以实现。其次,我们还要看到,司法腐败所引起的较为间接却又更加严重的后果是对各种行业已存在着的法律纠纷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激化矛盾,加剧社会的不稳定状态,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信心。这对于我们正在推进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事业来说,无疑是釜底抽薪,直接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威信。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近四年

来我市司法改革成就之概况 进行了机构、人事和审判方式的改革,精简了机构,合理调整了审判力量,重新划分审判职责,形成了完善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通过审判方式的改革,强化了审判组织的职责,在全市推行了主审法官、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度。例如,宜都市法院审理十三个乡镇(办事处)38万人口的各类案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深入,各类诉讼案件大幅度上升,仅1998年该院业务庭45名审判人员结案逾2000件之多,人少案多使合议案件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日剧增,审判人员素质和责任性不高,“审而不判”的情况严重存在,人为延长了办案周期,降低了工作效率,使审判质量也无法保证。 为改变这中现状,宜都市法院果断实行改革,将现有审判人员分为主审法官和综合组两部分,明确规定了主审法官的权利和义务,凡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出现问题,主审法官负70%的责任,综合组人员负30%负责。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的,则取消主审法官资格。在立案的运行机制上,宜昌市夷陵区法院进行了大胆改革,即建立了一种“统一立案、专业审判、强化执行、重视监督、科学管理”的审判工作运行新机制。重视立案和执行工作,突出专业合议庭的作用,实行法庭管理体制单列和书记员管理体制单列,从而使审判工作全面实现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大立案”模式已在宜昌市两级法院得到全面推行。在庭审方式上,对举证、质证、认证等规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科学地设置内设机构,以前部门职能交叉、行政人员比例过大的现象得到了克服;各基层法院有计划地撤并了部分法庭,法庭的设置规范合理,法庭建设得到加强。从目前的运行状况来看,改革比较成功。 积极推行法官助理试点改革,为优化配置审判资源积累了经验。根据《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可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工作进行试点” 的精神,秭归法院和夷陵区法院推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秭归法院实行法官助理,是法官定编的配套改革,法官助理在定编法官的指导或指令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1、法官助理不享有审判权,但可以参加合议庭合议案件,在合议案件时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2、协助定编法官或主执行官指导书记员做好庭审前和庭审后的辅助性工作;3、在资深法官的指导下参与案件评查;4、负责案件材料的登记、统计、文书校对,但不起草裁判文书;5、负责调查取证等工作。夷陵区法院的法官助理改革只在刑事审判庭进行试点。主要是实行实体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权分离,构建了每2名实体法官配备1名法官助理的模式。实体法官负责对案件的实体部分作出裁判,是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负责案件程序上的操作及案件辅助性工作,对不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负责。这项改革优化了审判队伍结构,促进了审判工作质量的提高。[!--empirenews.page--] 对法官定编进行有益的探索,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秭归法院于2001年 3月中旬在第一次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上,进行了法官定编的试点改革。所谓“法官定编”,就是根[1][2][3]下一页据审判任务和工作需要确定法官编制,从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中选择胜任审判工作的优秀法官到审判岗位工作,成为在编法官。该院法官编制确定为36名,除了原已产生的25名审判长和主执行官是当然的定编法官外,还有 11名则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产生。36名在编法官占全院工作人员总数的44%,占具有审判资格人数的61%.在编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享有审判权,不是在编法官的人员称之为法官助理,虽然保留审判资格,但只能从事审判辅助工作,不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只有在参加合议庭时才能行使审判权。法官助理纳入审判辅助人员序列进行管理。从审判的公正与效来率看,秭归法院的法官定编的改革是十分成功的。该院2001年各类诉讼案件审结率为96%,在编法官承担了全部案件的审理,人均结案87.7件,比2000年人均结案数增加了30件。在已审结的案件中,无一件错案,无一件超审限案件,2001年共执结案件1505件,执结率达92.5%.从根本上扭转了“执行难”的被动局面。通过实行法官定编,优化了审判队伍结构,改革了过去“人人当法官、个个审案子”的局面,为迅速造就一批高素质法官创造了条件。 司法改革的理念深入人心,公正和效率的世纪主题得到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我

市两级法院经过近四年的司法改革,已经取得显著成绩,按照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总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五年改革纲要的指导意见,把纲要的精神列入改革的议事日程,先后出台了种种重大改革举措,改革的诸多举措得到实施,成效显著;法官们表现出高涨的热情对司法改革认真研究,发表了很多好意见,提出了很多好的设想。法院的整体形象得到不断提升,审判机构得到发展和完善,审判组织趋于合理。 三、司法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国家缺乏司法改革的总体纲要或者宏观上的规范性文件,对司法改革的指导方针并不明确,从而加大了司法改革的成本。就现阶段的司法改革而言,每个社会层面的司法改革动机是不同的,对司法机关来说,主要是为改变自己的形象;对学者来说,主要是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的理念;对民众来说,则主要是现实的利益保护、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由于司法改革的动机不同,司法改革在目前的结果是:权力机关、政法委对司法的监督得到了强化;上级司法改革方案与下层的改革需求距离很大,“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就有空洞化的倾向;司法改革著述与基层社会、司法机关的实际需求相脱离,如法官职业化与现实对基层法院法官的需求相脱离,现实的“人治型改革”使改革成效一般取决取司法机关领导的个人能力、社会关系,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不协调,以及法官的职业素质与道德等问题也很明显。由于地区间差别很大,同一改革在不同的地区可能会有不同标准。以审判长选任改革为例,尽管改革方案的目的是选择素质高的法官当审判长,实现法官的精英化。但在实施此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出现了五花八门的做法,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一些改革措施不能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反倒为未来的改革加大了成本。

[!--empirenews.page--] 专家学者对司法改革的设计和公众对司法的需求与法院自身主导改革的矛盾难于排除。谁来设计司法改革?谁是司法改革的主体?司法改革是否需要一个对司法改革要达的目标进行周密计划的权威的组织与决策机构?怎样才能把公众对司法机关形象和职能的要求与尊重司法特点的具体改革措施结合起来?这是司法改革走到今天突显出来的另一个矛盾。回顾司法改革所取得的成就,必须充分肯定法院积极性和主动性。视改革为已任,在体制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了许多非常有意义的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改革五年纲要》,为各级法院每一年的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这种改革模式所产生的问题首先是,由于法院自身权力范围的限制,改革难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没有办法解决深层次的问题。诸如法院的财政体制和进人机制这类问题都不是通过法院自己的改革所能解决的,而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又是关系司法改革的关键问题。 法院对自身职业化的努力和司法制度行政化的矛盾,使得改革方案与现实差距十分突出。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目的是把法院从结构性的行政模式中解放出来,使司法权力系统成为从人员构成到工作方式到社会使命都完全不同于行政机关的社会争端仲裁机构。但我们看到的现实是,司法机关自身职业化的改革在行政制度的包围中,要么改革的结果大打折扣,要么改革的过程本身就成了行政化操作并且产生行政化后果的过程,这几乎成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一个普遍问题。同时,众多的基层法院无疑应该是司法改革的主体。但现实情况经常是,这些法院不得不被动接受上级的改革计划,而有些计划对它们来说是脱离实际的,特别是山区、边远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同城市的经济文化差距很大。这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现实问题。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法官职业化建设成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中的一个迫切问题。近年来出现的少数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法官腐败、枉法裁判等违纪违法现象,可以说与法官队素质有直接关系。现在,法官专业素质不高的问题仍比较突出,离《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审判工作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法院工作人员“进”和“出”的渠道不畅通的问题普遍存在,急需的人才进不来,个别不符合审判工作的人员又调整不出去,这成为制约法官队伍建设的瓶颈,法官队伍建设要走精英之路仍困难重重。 人民法院的改革是从司法观念、工作方法、管理机制到司法制度的全面改革。法院的设置和法官的职业保障等问题应是高层考虑的事情,作为中级法院的法官,谈改革应当结合实际,有的放矢。有鉴于此,

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改革对策: 第一、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各级党委对法院的领导,强化人大的司法监督,确保审判独立。坚持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是我们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司法权是党的领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有效途径,作为地方党委更应加强领导,使基层法院的改革稳妥进行。法院的改革必须有利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人大对法院改革的监督应当体现尊重审判权的独立统一,加强集体监督,防止地方保护主义;按照《法官法》的要求,严格审核法官的任职资格;监督司法经费以及法官工资待遇的落实情况。[!--empirenews.page--] 第二、在改革方案的设计和实施上,各级党委、人大应当积极参与、加强监督,并且针对城市与农村、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等实际情况的差异,稳步推行改革方案。从宏观角度而言,和任何其他的机构一样,法院也不能超脱于自身的局限性。我们需要一个能够从宏观上设计来推动司法改革的组织机构,这个机构要明确司法改革的宏观理念,而且要有能力协调各个不同的权力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了能够履行这样的职责,对法院的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实施上,各级党委、人大应当积极参与、加强监督,组成相应的司法改革委员会,吸收党政部门、司法机关的成员、法律学者和律师参加,既能集思广益,又能协调各种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超然于部门利益之外,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提出司法改革的方案并监督其实施。这可以避免司法改革中的成本浪费,加快司法改革进程。同时,在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山区农村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制度的移植和借鉴国外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的时候,要多一份清醒的思考和冷静的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拿出具有操作性强的方案,使我们的司法改革根上一页[1][2][3]下一页 植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沃土中。 第三、严格法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尽快实施法官定额和法官助理改革,逐步推进高素质的德才兼备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建设。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司法文明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结果。随着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分配的多样化,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使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的案件不断出现,法官职业化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更为迫切。 法官队伍要走职业化之路,笔者认为,关键在于能否通过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官队伍。把好法院的进人关,所录用的法官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进行选拔,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树立法官的职业形象、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和完善法官的职业监督,从根本上提高法官的政治、专业素质。每个地方都有一些考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在要实现司法职业的正规化、专业化,并不是缺乏相应的人才,而是人事制度的改革滞后于司法改革的要求。各级党委和人大要加强对《法官法》的实施情况的监督,这是关键。因此,要逐步推行法官定额和法官助理的改革,先在部分法院实行试点改革,应当尽快出台这方面的改革措施,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审判工作。待时机成熟便将成功经验推广,使法官队伍逐步实现职业化。 第四、建立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已经认识到书记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不可缺少的辅助作用,但是,多年来,我们忽视了书记员工作专业化的要求,对书记员的管理重视不够,书记员队伍不够稳定,人员流动性大。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规律,这是一个新事物,但我们缺乏相关的配套措施。为解决这问题,笔者认为,应根据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提出书记员单独职务序列的改革措施,提高书记员的素质和相关待遇,稳定书记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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