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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控制标准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9 05:58:41 | 移动端:扬尘控制标准

篇一: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强制性规定

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强制性规定

对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实行标本兼治,严格实施全封闭施工、场地坪硬化、预拌商品混凝土使用、烟尘控制、运输车辆管理、专项方案编制、施工湿法作业等七项强制性规定。

(一)现场全封闭施工规定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围挡全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注水式塑料围挡除外),不得超过2.2米。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规范成线,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并要进行彩画美化,做到定期粉刷、保证美观。

结构主体二层(含二层)以上,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全封闭,封闭必须高于作业面且同步进行,密目式安全网要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

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须漆成黄黑相间或红白相间颜色(同一工地应统一)。

(二)场地坪硬化规定

进出口通道及工地场内道路应用混凝土硬化覆盖,路面平整、坚实,能满足载重车辆通行要求。

施工现场进出口必须设置洗车池、冲洗槽、沉砂井和排水沟等车辆冲洗设施,配置高压水枪。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控制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混凝土使用量500

立方米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确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要使用密封的散装水泥,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合同签定后执行情况的检查。

搅拌站必须按照要求,加大投入,对粉尘、噪音和废水进行有效治理,尽最大可能减少环境污染。

(四)烟尘控制规定

严禁在施工现场排放有毒烟尘和气体,不得在施工现场洗石灰、熬煎沥青、焚烧各类废弃物,工地生活燃料应符合有关要求。

施工现场的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粉尘材料必须入库保管,沙石料必须覆盖,禁止在道路和人行道上堆放或转运易扬尘的建筑材料。施工过程中,易产生扬尘的工序必须采取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浮土必须及时湿水清扫。

(五)运输车辆管理规定

从事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符合市政环卫部门的有关要求并经市政环卫部门批准。

对进出建筑工地运输车辆实施登记卡和标志牌制度。所有运输车辆每次进出建筑工地,必须由施工单位在登记卡上做好记录,登记卡由施工单位保留。登记卡内容包括进出建筑工地的时间、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运输货物以及是否符合文明运输的要

求等。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标志牌,标明驶出的建筑工地名称和联系电话,标志牌应放在挡风玻璃位置。

驶入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车身整洁,装载车箱完好,装载的货物必须堆码整齐,不得污染道路环境。否则,施工单位应不允许其驶入工地。

驶出建筑工地的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带泥上路,严禁超载;运送各种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的车辆必须有遮盖和防护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尘土飞扬、洒落和流溢。否则,施工单位应不允许其驶出工地。

(六)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规定。新开工工程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单独编制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的目标、重点、制度措施以及组织机构和职责等。并将其纳入安全报监资料之中。

篇二: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目录

一、

二、

三、

四、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2 市政及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5 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7 相关法律依据………………………………………………………….8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施工现场出口设置:与施工现场出入口连接的主要干道和与场内主要存放物料场所之间的道路应浇砼水泥混凝土路面,宽度不小于3M,厚度能承受通行车辆的最大荷载量。施工现场出入口处显目位置设置“七牌”: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消防保卫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示牌,“两图”: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佩戴安全帽警示标志图)。在出入口内侧设置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6米的车辆冲洗台,四周设置排水沟并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配置专用车辆冲洗工具和专人负责保洁,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2、施工现场围挡设置:施工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设置实体围墙:施工作业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各类工地,可设置彩色压型钢板,禁止使用彩条布、安全网或易变形材料,严禁用砖干码,也不得将围挡作为挡土、堆物的受力墙。东山主城区、开发园区及主干道两侧建筑工地围挡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182米,围挡面平整,同一围挡高度保持一致。围挡不得占用人行道。围挡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封闭设置,适当设置出入口,做到坚固、稳定、整洁、美观,保证不坍塌、倾斜、开裂和出现缺口。围挡上应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 志,有条件的临街围挡可进行适当的绿化、亮化。围挡内、外侧与道路衔接处要采用沙石(水泥)硬化或覆盖草皮绿化。

3、场内道路:存放物料场所与各施工作业区之间的道路应用水泥硬化,宽度不小于3米,厚度能承受通行车辆的最大荷载量:场内人行路面应用水泥(沙石)扫平铺实,宽度不小于15米。

4、施工场地设置:施工现场要划定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能满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职工生活的场地和设施需求。办公、生活设施的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应当采取硬化或固化处理,布置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专栏或宣传图画。存放物料场所要进行水泥硬化,物料的堆放应遵循“分类存放、定型有序、标识清楚”的原则,做到整齐有序,整洁美观。

5、空闲场地:对施工现场地域内暂时不使用的场地可采用沙石固化,也可采取种植花草的形式,进行绿化和美化。

6、开挖土方:施工现场开挖的土方应及时外运,如作回填土的土方应在场

地内选择适当地点集中堆放、外表压实平整,并在其表面覆盖绿色密目网。

7、渣土及废弃物:建筑施工产生的渣土和废弃物,按照“边作业边清除”的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对拆除或修建高度6米以上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采取集装密闭方式吊运至指定堆放地点,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撤建筑垃圾。

8、土方、垃圾的外运:土方、垃圾以及粉状建筑材料的外运,必须办理相关的渣土运输手续,采用密闭车辆运输,无密闭车辆运输的应采取喷淋压尘的方式进行装载,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出口处必须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和灰尘带出工地。

9、粉状建材的保管与使用:提倡建筑工地使用散装水泥,控制袋装水泥的使用晕,确需使用袋装水泥或其他粉状建材的应做好防尘处理,并将包装袋集中存放,进行无害化处理。

市政及拆迁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标准

1、施工工地现场围挡:市政施工工地两侧应设置1.8—2米的封闭警示亮化围挡,围挡须牢固、整洁、无破损,沿线警示标志设置到位;位于主干道和景观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等窗口地区周边的拆迁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低于

2.5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其余路段周边的拆迁施工现场围挡高度应为1.8—2米,人口密集区及临街一面,施工作业立面必须使用密目防尘网。

2、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进行场地硬化,设置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冲洗平台可采用混凝土浇筑、钢板铺设、镂空钢架等方式,四周设置排水沟、沉淀池,建立车辆冲洗台帐,确定专人负责保洁,所有车辆的车轮及挡板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工地,做到净车出场。

3、施工作业:破碎作业、拆除作业、现场切割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及时喷洒降尘:铣刨路面后的粒料须及时清除干净;水泥、石灰、粉煤灰等混合料须及时做好铺筑、压实、养护和覆盖: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严禁爆破和高空抛掷建筑垃圾。

4、土方开挖:从事道路综合管线施工,完成沟槽开挖后须及时恢复或采取钢板等稳固覆盖措施,并在五日内恢复原状:道路路床及有特殊施工技术要求的应在保质、保量的基础上,尽缩短工期,并采取定期、定时洒水、清扫等降尘措

施。

5、材料及机具堆放: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或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能及时完成清运的,应该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有密目网遮盖等防尘措施。拆迁场地内堆放建筑垃圾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控尘措施:各类施工机械、机具须有序停放,不得影响交通和市民通行。

6、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等外运前,必须到交警、城管等部门办理渣土运输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采用密闭车辆运输,尽量避开早晚高峰期,严禁抛洒滴漏。

7、施工通道、社会通道:所有市政工地施工通道及围挡外的社会通道必须进行硬化处理,车行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厚度能承受通行车辆的最大荷载量:人行通道宽度不小于1.5米。

道路施工工地扬伞污染防控标准

1、道路施工工地两侧应设置1 8—2米的专用硬质密闭围挡。

2、施工道路两端口路而夯实固化,设置冲洗平台和冲洗设施,清洗车辆、净车出场。

3、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采取湿法作业,喷洒降尘。

4、城市道路施工工地不得现场搅拌。

5、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物料有防尘措施,工程渣土采取密闭清运,严禁抛撇滴漏。

6、道路绿化施工、浇水时要防止泥土、污水溢出,如有污染路面现象,须及时清理。

相关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未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根据《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禁燃区内施工单位燃烧原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规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受到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工、市政公用、交通、房管、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4、根据《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交通、水利、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未按规定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安装机械设备、临时设施、堆放材料不符合施工总平面图要求的;未按规定排放泥浆的:未按规定实施全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施工造成敷设的地下管线损坏的;未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违反规定使用现场搅拌砼,预拌砂浆、现场拌石灰土和二灰结石的;敷设管线未按规定采用非开挖技术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未办理手续、回填渣土未申报登记或者处置量申报不实的:使用围挡挡土、承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南京市市容

篇三: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次数:2095

京环发〔2015〕5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京政发〔2013〕27号)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污染减排的作用,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收费标准的通知》(京发改〔2015〕26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本市自2015年3月1日起征收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排污费)。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包括房屋建筑工地(含工业厂房)、装修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拆除工地、绿化工地、水务工地、公路工地、铁路工地,应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公租房建设工程、救灾和抢险工程,以及居民住房装修工地免收施工扬尘排污费。二、征收对象

根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谁污染谁付费”的规定,施工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缴纳。三、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要求,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基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扬尘排污费按照收费标准、工地用地面积、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单位扬尘排放量和施工工期计算征收。

即:施工扬尘排污费=施工扬尘排污费收费标准×单位扬尘排放量×建设工程施工工地用地面积×扬尘排放调整系数×施工工期。经测算,每月每平方米用地面积扬尘排放量为0.26公斤。

为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加强扬尘防治管理,减少扬尘排放,按照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见附件),实行差别化收费。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优秀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1.5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达到达标等级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3元;施工工地扬尘管理不达标的,收费标准为每公斤6元。符合全部达标标准要求的视为达标工地;符合全部达标标准同时符合全部优秀标准要求的视为优秀工地;达标标准中有任意一条不符合或因扬尘污染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的,视为不达标工地。各类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见下表:

工地扬尘排放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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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动申报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于每月或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登陆北京市排污申报收费系统(登陆地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政务网站(网址:)--网上办事--排污申报登记事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并提交证明材料和各种数据,作为核定排污费的依据;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照施工工地实际所在行政区域,分段向属地环保部门申报并缴纳施工扬尘排污费。对拒报或者谎报的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确定用地面积

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应如实申报建设工程用地面积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包括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有审批权限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或其他有关材料。公路、铁路、水务、管网等线性工程,申报时应提供长度、宽度、管径等主要技术参数。

对于无相关审批文件证明施工用地面积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含代建方)按照实际用地面积申报或者提供其它加盖单位公章的正式书面证明材料。2.核准施工工期

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按月进行核算,不足一月工期的,按照不同施工阶段的实际施工天数除以当月实际天数进行折算。五、核定征收

环保部门以建设单位(含代建方)的申报数据为依据进行排放量核定,对建设单位的申报数据保留核查的权力。各区县环保应与城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的管理。为促使建设单位据实申报,联合检查应以申报优秀等级的施工工地为重点。环保部门应利用城管部门对施工工地的执法处罚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开展核定工作。建设单位申报情况与环保部门检查和城管部门处罚等情况不符时,以各职能部门实际检查结果作为核定其施工扬尘排污费的依据。按月、季进行申报的建设单位,其现场检查结果和城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日期分别适用于当月、季排污费的核算。六、收费稽查

加强对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的收费稽查,我局将联合市财政局不定期对各区县施工扬尘排污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征收或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挪作他用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环保部门要着重对重点建设工程和申报优秀等级的工程缴纳排污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如实申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七、有关要求

1.做好宣传。各区县环保局要与价格、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做好扬尘排污收费的宣传工作,引导和督促工程建设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及时进行排污申报。

2.规范收费。各区县环保局要及时到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财务票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利用环保、城管部门的联合执法检查及城管部门对施工工地的处罚结果进行核定收费。认真执行施工扬尘排污费差别化征收政策。

3.加强管理。加强施工扬尘排污费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依法足额收缴排污费,排污费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定期向市财政局和我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同时,密切跟踪政策实施效果,排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及时报送总结信息。特此通知。

附件:建筑物拆除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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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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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路及铁路工地扬尘管理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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