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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囤资料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9 05:52:52 | 移动端:海龙囤资料

篇一:海龙屯旅游景区财务制度及流程

传奇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管理制度

二0一六年一月

一、财务部组织架构图

共计:5人

二、财务部岗位职责

(一)会计

1. 根据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行业会计规定,负责准确、及时地做好帐务和结算工作,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明细帐和总帐,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进行核算。

2. 参与拟订财务计划和资金收支计划,审核、分析、监督预算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3. 正确计算收入、费用、成本,正确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具体负责编制公司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决算及附注说明和利润分配核算工作。向集团公司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4. 负责会计审核。根据规定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核费用发生的审批手续是否符合公司规定。

5. 负责公司固定资产和存货的财务管理,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6. 负责公司税金的计算、申报和解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财务审计和年检。

7. 及时做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汇缴清算表等财会资料的收集、汇编、归档等会计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章。

8. 负责内部会计控制。复核出纳的现金盘点和银行余额调节表,监盘出纳和景区收银员的现金收缴,参与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完善。

9. 主动进行财会资讯分析和评价,向领导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和有关工作建议。

10. 协助经理做好部门内务工作,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公司出纳

1、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管理货币资金,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

2、 现金收入应遵循的处理程序:

(1) 由会计审核公司现金收入原始凭证;

(2) 复核公司现金收入原始凭证;

(3) 当面清点现金;

(4) 按收到实际现金金额开具现金收据,并加盖“现金收讫”印章

(5) 交会计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

(6) 根据收款原始凭证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

3、 现金支出应遵循的处理程序:

(1) 由会计审核公司现金付款原始凭证;

(2) 复核现金付款原始凭证;

(3) 当面清点现金;

(4) 由收款人在付款原始凭证上签字收款,由出纳加盖“现金付讫”印章;

(5) 根据付款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

4、 银行存款收入应遵守的处理程序:

(1) 复核银行存款收款原始凭证;

(2) 在复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上加盖“银行收讫”或“转账收讫”印章;

(3) 根据银行存款收款原始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5、 银行存款付款应遵循的处理程序:

(1) 复核付款原始凭证,

(2) 填写银行付款票据

(3) 填写银行票据登记簿;

(4) 到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或结算)手续;

(5) 据付款原始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6、 账本和银行票据填写应该账页清楚,书写工整,要素准确、更正合规。

7、 及时向银行解缴各项收入,库存现金不能超出银行核定限额。

8、 每天营业终了,做好现金日记账的账证(收付款凭证)和账实(库存现金)核对,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严禁账外账和小金库;

9、 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每周末向总经理报告银行存款余额和大额发生额;

10、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空白支票,不准将银行帐号出租、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填写票据使用登记簿。支票遗失时,要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11、 及时登记银行日记账。每月对银行对账单进行余额调整,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2、 如果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如无正规发票、审批手续不完备等)或者不具有正当理由的付款凭证,出纳有权拒绝办理。

13、 保管财务印鉴章两枚和收款收据、发票等各种有价证券,确保其安全、完整无缺。严格管理空白支票及空白收据,并设登记簿登记。

14、 完成总经理及财务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景区出纳

1、 按时到岗,提前作好售票用备用金的准备,并准备各售票点所需的零钱,保证票据够供应及保管;

2、 在景区停止售票后及时到各售票点收取现金及备用金

3、 准备作好票券的领取、售票、结存、报送及现金清点工作。

4、 业务熟练,计算准确,单据内容及日期要填写准确清晰。准确识别真

伪钞,如票款出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营运总监。

5、 在保证票款的安全情况下及时存行,备用金也要及时交回公司财务部,并做好现金日报表。

6、 不得挪用票款,发票不得外借,不得坐支票款现金,坚决执行收支两条线。

7、 爱岗敬业,坚决杜绝违反规定,私截票款,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

8、 票房除财务人员、公司领导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

9、 每天营业终了,清点库存票据数量和现金总额,经公司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票款上缴公司财务部,票据放入保险箱内封存。

10、 认真做好岗位移交手续,票据、票款相互核对无误。

11、 保持票房整洁,设备清洁无尘,下班时应盖好仪器设备。

12、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财务部制度

(一)财务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规范本公司的财务运作和管理,监督本公司所有经济行为,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经营效益,促进公司的经营管理的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维护投资者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

第三条 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及集团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二)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为:

1、 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参与公司资金预算及经营计划的制定,建立并完善公司内各项财务制度,及时修正发现的问题,维护公司利益。加强成本核算,

篇二:海龙囤考古xin

学 院:人文学院

专 业:历史学

班 级: 101

学 号: 1005010093

学生姓名: 胡娜

指导教师:夏保国

2013年12月3日

我对海龙囤考古及历史时期考古的认识

一、我所知道的的海龙囤考古。

海龙囤遗址位于贵州遵义老城北约30里的龙岩山东麓、湘江上游,是研究土司制度的完整遗址 。据现有文献,海龙囤始建于1257年,由南宋朝廷与播州的土司杨氏共同营建,后来毁于1600年对抗明朝廷的战争。 2013年贵州遵义市海龙囤遗址“以考古的方式探寻中国土司制度,对研究土司制度和文化具有重要意义”入选“中国六大考古新发现”。海龙囤旧称龙岩囤。这里一蒂孤悬,群山固结,三面环溪,阴深峻险。据文献资料推断,海龙囤的始建年代应不晚于宋宝祐五年(公元1257年),是在抗蒙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军事屯堡。此后历经修葺。明万历年间,杨应龙主政播州时进一步加固城墙,并于囤前筑九关,意欲使之成为“子孙万代之基”,不料却在不久后的1600年初夏毁于“平播”的战火。

虽然遗址已被付之一炬,但考古工作者希望从现存斑驳的废墟遗迹中找到一丝当年盛极一时的影子,当年称霸一方的地方势力使海龙囤犹如一个小朝廷,建筑设置也极为讲究、颇显奢华。

关于海龙囤的规模和形制也有了新的发现。海龙囤完全是一座城的建置。其规模庞大,占地1.59平方公里,城垣、城门、月城(瓮城)、衙署、军营、校场坝、敌楼等一应俱全。城墙状似“9”字形,绕山巅一圈,囤前留一条“尾巴”随山势逶迤而下,东南接山险,接近于“一字城”的设置。东西两端城墙保存较完整处,高达七八米。囤后设

后关、西关、万安关三关(后两关为吊桥关),两两围合为土城、月城,形成两重瓮城的格局。囤东上囤道沿城墙蜿蜒,必要处设以关隘,以扼其要,如今尚存者有铁柱、铜柱、飞虎(三十六步)、飞龙、朝天、飞凤六关。囤内沿城墙的高地及险要处,遗有“四角亭”“绣花楼”等遗迹,可能为查看敌情的敌楼。囤内最核心的遗迹,是坐落于中央偏西处的两组规模庞大的建筑群,居南者当地人称“老王宫”,居北者为“新王宫”,彼此相距约200米。均因山取势,从东北向西南逐级抬升,占地各2万平方米左右。

出土各类文物达2000多件,目前已经修复了100多件器物,还发掘出动物骨头做的秤杆、青铜做的象棋子、考究的砚台等。

海龙囤是特殊历史时期、特殊地区的建筑遗存,是又一处研究土司制度的完整遗址。可以说海龙囤遗址完整地见证了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由唐宋时期的羁縻之制到元明时期土司制度再到明清时期“改土归流”的变迁,应按大遗址保护的原则进行下一步的考古与规划。

二、我对历史时期考古的基本认识。

说到考古,首先我会问考古学是什么?中国考古学界对于考古学这一概念的界说大致分为两种,第一种认为它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来的实物来研究人类古代情况的一门学问(夏鼐);另一种目的有所不同,认为它是利用实物资料研究人类文化的一门学问(童恩

正)。前者目的相较而言是比较单纯的证经补史,追求复原古代社会面貌,这也同中国深厚的历史学传统相关联,相当长时间里,它占据一个最正统的地位;后者则特别重视“人”、“文化”这样的概念,强调“透物见人”,关心对人类行为、文化发展、动力法则的解释和研究。 按照研究的年代范围、具体对象、所用手段和方法等的不同,考古学可以划分为史前考古学、历史考古学、田野考古学及各种特殊考古学等分支。

中国考古学一般被划分为三个大的历史阶段,分别被称之为史前考古(主要指旧石器时代考古和新石器时代考古)、夏商周考古或“三代”考古(主要指夏、商、西周和东周时期的考古)、历史时期考古(主要指秦汉及此后的历代考古)。

历史时期考古一般以城市、墓葬、器物、手工业、宗教、艺术、贸易、中外文化交流等为研究重点,历史考古学的研究范围是有了文献记载以后的人类历史,主要是研究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的文化遗存。历史考古学必须与历史学相配合,同时还要依靠古文字学、铭刻学、古钱学、古建筑学等分支。历史考古学史前考古学和历史考古学都以遗迹和遗物为研究对象,这是它们之间的共同性。历史考古学的研究范围是有了文献记载以后的人类历史,主要是研究青铜时代和铁器时代的文化遗存。

历史考古通过对古代遗址和古代器物的发掘,可以从这些方面探索当时社会、经济和生活方面的情况,从而弥补史料的不足。特别是对于那些缺少文字记载的历史时期,要了解那时的情况,考古工作非

常重要。比如夏商周的历史情况,史书记载非常少,留传史料也不多,那么通过考古工作来研究那时的文明程度、生产水平和社会制度就非常重要了。至于更早期的人类历史,根本就没有历史记载或只有神话传说,比如石器时代,那就只有通过考古工作来进行研究了。秦汉以来,历代王朝几乎都有修史的传统,加之文人私撰的各类史书以及诸子、经书、文学作品、笔记小说、绘画作品等,形成了内容丰富、浩如烟海的文献史料,因此,研究这一时期的考古学,必然要结合相关文献。

历史考古学对于探索中国文化起源的研究作用也非常大:1.探索远去的历史和民族的源头;2.对中国古代社会的方方面面提供物证;

3.对古代已有的历史记录进行论证;4.对古代不同时期的风土人情、科学技术等提供实物和研究资料等。应用科学研究的角度对考古学的作用进行细分。

考古学不像科学技术那样能转化为生产力直接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但我们必须知道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一环紧扣一环,今天的中国是古代中国的延续和发展,不了解古代不知道我们民族的过去,那么对今天的建设和发展则是盲目的;而且考古学的深入研究还为我们阐释了人类历史发展过程的一般规律。这种从千万年历史实践中抽象出来的社会发展规律必定对我们现代化的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无可比拟的指导意义和作用。此外考古学能让我们更多的了解祖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明。从而帮助我们树立民族自豪感,并且坚定我们建设现代化强国并重新引导世界文明潮流的信心和决心。

篇三:遵义市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

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4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暨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秉清

2013年12月26日

遵义市海龙屯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龙屯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龙屯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龙屯保护区域。保护区域分为遗产区和缓冲区,具体四至界限以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的《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三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确保海龙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海龙屯保护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海龙屯的保护管理工作。

汇川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海龙屯的保护管理工作,依法设立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海龙屯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将海龙屯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保护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海龙屯保护经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申报和使用。海龙屯保护利用所得收入用于海龙屯的保护管理。鼓励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海龙屯文物保

护基金。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汇川区人民政府应保障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原住居民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对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倾斜。

第七条 凡在海龙屯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龙屯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海龙屯的行为。

对在海龙屯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海龙屯保护管理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海龙屯文物保护与利用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作为海龙屯保护管理和利用的重要依据。

海龙屯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依法划定并公布的遗产区和缓冲区,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桩,作出准确的标志说明。保护标志和界桩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有新的考古发现超出海龙屯保护区域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调整修编。重新划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海龙屯遗产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矿、采石、采砂、取土、开荒、钻探、修坟立碑等破坏遗址、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文物安全的活动;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三)乱扔乱倒垃圾和排放污水;

(四)擅自拓印石碑、石刻、摩崖;

(五)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网鱼、卡鱼等方法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六)烧灰、烧炭、烧窑等野外用火行为;

(七)在文物和保护设施、展示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刻

划、攀登;

(八)新建、改建、扩建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与项目;

(九)擅自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十)乱捕、乱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等活动;

(十一)其他破坏景观、生态环境和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 在遗产区内不得进行保护规划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逐级报经批准,采取措施,保证文物的安全:

(一)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建设工程的;

(二)设置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管线的;

(三)实施环境绿化工程的。

第十三条 在缓冲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事先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实施。

缓冲区内的建筑物风格、高度、色调、体量等应当与海龙屯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海龙屯安全、破坏其环境和历史风貌的,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五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工作以及进行相关科学研究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私自发掘。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与海龙屯有关的文物及文物遗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文物主管部门和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对海龙屯文物实施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工程方案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工程实施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等相关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科学研究、合作与应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自然损坏等设

施设备,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服务项目,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海龙屯保护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汇川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海龙屯保护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控制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人口数量,减轻人为活动对遗址安全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海龙屯周边河流、水系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防止生态破坏、水源污染和水土流失。

海龙屯保护区域内河流两岸的森林符合公益林划分标准的,应当划定为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并享受生态效益补偿。严格保护海龙屯保护区域内的森林和其他林木,禁止随意砍伐;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古大珍稀树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设立保护标志并划定保护区,落实养护责任单位等具体保护管理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大珍稀树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海龙屯重大事项专家咨询、定期通报、日常监测巡视等制度。发现可能危及海龙屯安全的,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海龙屯文物信息的调查,加强对其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研究。

第二十四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海龙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保护和传承与海龙屯相依存的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二十五条 海龙屯及附属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科学核定和控制参观者容量,展示场所及配套设施应当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七条 在海龙屯遗产区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和新闻专题类、直播类等拍摄,拍摄单位应当征求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的意见,按程序依法

报批,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海龙屯的文物陈列品禁止拍摄的,应当有标志说明。

第二十八条 在海龙屯保护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得海龙屯保护管理机构的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汇川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滥伐、盗伐林木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第三十条 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6月25日定为海龙屯保护宣传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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