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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任职发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8 06:13:12 | 移动端:检委会委员任职发言

篇一: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专职检委会委员的职权被进一步明确化,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职权配置、考核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同时,由于专职委员的履职缺乏完备的制度保障,制约着专职委员的职能发挥。具体可从完善准入机制、理顺管理体制、细化制度保障入手来完善专职委员制度。

[关键词]专职委员;职权行使;制度保障

[作者简介]叶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江西南昌330077;彭志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教授,高级检察官,北京100089;张峰,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浙江海盐314300

[中图分类号] D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 4434(2012)10 - 0055 - 05 在各级检察委员会中设立专职委员,是改善检委会组成结构,提升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大举措。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拔一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悉、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专职委员。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可以设两名左右的专职委员。但是,前述两个规定对于检委会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规定较为简单,仅明确专职检委会委员的任职条件、职责范围。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了专职委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范围。但是,由于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程序及履职保障等制度并不完善,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和现象。

一、专职委员制度运行的现状与问题

(一)专职委员配置现状

截至2012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根据上级要求,基本上配备了专职委员。除部分区县未设置专职委员外,绝大多数地市级以上的检察机关均有一至二名专职委员,发达地区专职委员配备则呈现满额配备的局面。纵观全国检察机关专职委员的配备,大体呈现几大特点:资深检察官专委多、学者型专职委员少、专职委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稍低、专委职权有名无实多。

(二)专职委员配置面临的矛盾与冲突

专职委员制度实施以来,已经出现了较多的矛盾与困惑。通过笔者对北京市和浙江嘉兴市两级基层检委会的调查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实证调查,笔者发现:2011年北京市两级检察院共有检委会委员252人,从职务上看,检察长和副检察长41人,占16%;一般委员211人,占83%;专职委员29人,相较于其他省市,北京检察机关专职委员数量较多,比重较大。但是,北京检察机关存在较多的专委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现象,且比例达到了40%。在北京市基层检察院中,多数已经配备了1-3名专职委员,但有多个院的专职委员还兼任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只有少数专职委员独立分管相关部门或专门工作,大多数专委都是名

义上分管,实际上不管。在经济发达的浙江省嘉兴市,截至201 1年,嘉兴市两级检察院共有检委会委员76人,专职委员兼任业务部门负责人的比例达到了71.43%。这种情况在浙江全省也具有普遍性,在浙江省102个检察院中已经有73个院111名专职委员种,其中有56人兼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以说,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如出一辙的现象,即“专职不专”的现象非常突出。应该承认,北京和浙江的基层检察机关专职委员配置呈现的矛盾与冲突,在全国检察机关的专职委员配备上均具有代表性和共性:

首先,专职委员与部门领导兼职的角色冲突。某个基层检察机关配备专职委员时往往是某个年富力强的处室领导被任命兼任专职委员,这样考虑的初衷似乎是让专职委员的业务能力不至于闲置,能得到充分发挥等。可是,一个公诉、侦监处长同时又是专职委员,他(她)如何兼顾不同的角色而不发生冲突呢?一般而言,兼职的检委会专职委员由于担任部门负责人,可能与提请检委会审议的议题存在利害关系,就很难具有超脱性,也不易保证专委议案、议事的中立性。同时由于身为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检察业务工作,精力有限,很难深入、全面了解议题的内容。事实上,这种兼职还经常导致在决定一个案件是否提交检委会讨论以及在讨论时的主导性意见都有可能受到这种兼职身份的影响。

其次,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冲突。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检委会委员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可是,专职委员却并不需要通过人大常委会任命,只需要经过当地组织部门考察并任命,这就产生了一个冲突,即使根据规定,检委会委员应该从检察员和检委会委员中产生,但是,没有通过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的任命,就似乎名不正言不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都应该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专职委员应该向谁负责呢?要不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呢?答案是困惑的。值得指出的是,在某些地区的检察机关,担任专职委员前竟然并不是检委会成员,这就更易产生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矛盾与冲突。

再次,专职委员的职权与职责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专职委员的职权等同于本单位副职,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工作。但是,大多数基层检察机关对专职委员的待遇虽然参照本单位副职,但却并不真正按照副职给予政治、生活待遇。与此同时,专职委员也并不真正享有副检察长相应的职权。其主要表现在:专职委员一般不分管某一部分业务;有的基层院专职委员竟然受研究室和分管副检察长领导;有的专职委员虽然不受分管领导,但基本上无所事事,没有具体的职权与职责;有的专职委员虽然分管检办工作,但仍然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只不过在分管领导和检办之间多了一个走程序或把关的角色;有的专职委员名义上是有权参与、介入重大案件的研究,但并没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明确,参与介入案件随意性极大,其重要参谋的角色并未凸显;有的专职委员即使根据检察长的安排,介入重大案件、督导内部检务,由于其职权不明,其参谋意见有时候就呈现可有可无的状态,甚至基本被忽略。专职委员的现状是,谈不上有职有权,更谈不上合适履责。

二、专职委员职权与职责冲突的原因探究

(一)行政化色彩突出导致专职委员选任不规范

根据中央和高检院文件规定要求,专职委员的人选应当为法学功底深厚、业务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检委会委员或资深检察官。但是,在工作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选任程序和

标准,各级院对专职委员的角色设定差异较大。其结果是,多数专职委员多为因人而设,作为一种政治待遇,将资历和职务作为考虑的重点,因此,导致了有些检察院将年龄偏大的部门负责人或者即将退居二线的院领导安排为专职委员,照顾性、养老性安排的考虑在专职委员的任命上起了很大作用,而往往忽略了对专职委员所要求的议事能力水平和专业业务能力。根据笔者调研,有的院将年龄偏大、身体条件差的人员安排为专职委员,有的院将竞争上岗落岗的原业务部门负责人改任为专职委员,有的院将退居二线或将要退居二线的院领导改任为专职委员以保证其“政治待遇”或行政待遇不变,等等。我们知道,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8条规定了在检委会委员应当对议案进行前置性审查,而且,检委会在对议案、议题发表意见时,应当由检委会专职委员首先发表意见以体现专职委员的专业性。如果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种职级待遇的话,则如何体现检委会议事规则中专职委员首先发言程序的设置合理性呢?职级待遇之下的专职委员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更为重要的是,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检委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批。而同样作为检察员、检委会委员都是需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这更加体现了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某种行政色彩,专职委员似乎不是法律职务更像是行政官员。

(二)定位不准导致专职委员“专职不专”

应当指出,中央和最高检的有关文件对设置检委会专职委员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却没有明确专职委员的定位。由于定位不明确,在设置专委的基层院中,专职委员的职权和职责规定较为混乱。有的院明确专职委员由检察长助理兼任,职责是帮助检察长协调、督办全院重要业务工作,组织执法检查、处理领导交办的工作;有的院则是如上所言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兼任,根本不承担具体的分工;有的院则把检察机关的业务考核工作交给专职委员负责;有的院则是由将要退居二线的部门中层或院领导暂时担任专职委员以解决退休过渡时间问题。总之,专职委员的职权与职责安排是五花八门,凡此种种。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的规定,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是专职委员的一大职权与职责。通过对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的调研,笔者发现很多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办事机构或者设在办公室,或者设在研究室.而办公室和研究室还承担着行政、调研、起草报告、宣传、信息、联络、报表统计等多项工作,都有一名副检察长作为分管领导。这种安排就导致了专职委员仅仅是在有提请检委会讨论议题的时候行使对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部分领导职权,而且还受制于分管副检察长,专职委员对检办的日常工作与事项并不掌握,无从领导。俗话说,无权力就无义务,专职委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定位不明确必然导致其无法真正履行其职责,当然,专职委员的虚位化就不能彰显该制度的重要性。

(三)任职、考核机制缺乏导致专职委员“一专终身”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并没有规定专职委员的任期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几乎所有的专职委员安排是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的任职年限来操作的-也就是说,除了提拔、转任之外,专职委员的任期会一直持续到该行政级别的任职上限,这就是一种变相的任职“终身制”,这种安排不利于专职委员的岗位激励机制的建立。同样,

更由于缺乏专职委员任职的考核、竞争机制,使得专职委员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而不管本人的能力和业绩如何。这种安排的缺失很明显有悖于最高检对专职委员的高素质检察官要求的初衷。

根据中央和最高检的要求,专职委员的素质高标准、严要求已经是一种共识,因此,建立完善的专职委员履职考评机制和任期制,优胜劣汰,能上能下,保证常新,是有助于检委会决策的科学化和高效率。

(四)定位不明确导致专职委员的功能、作用缺失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专职委员具备以下七项职责,包括:党组或检察长分配的检察业务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工作;协助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对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代表本院出席院外有关会议;分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负责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应该说这个规定比较全面、详尽的细化了专职委员职能,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专职委员如何开展工作的问题。但是在检察实践中,专职委员的职能还是主要围绕检委会议题的审查.内容比较单一。在业务部门讨论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时,专职委员功能作用往往被忽略。专职委员对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业务的参与、督导工作,由于缺乏具体制度保障和法律依据,有的基层院是因人而异,有的院则鲜有问津。应该承认,实践中,专职委员的检察长业务助理的功能较少得以发挥。

三、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若干构想

(一)进一步完善专职委员履职的制度保障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已经赋予了专职委员七项职权。如何保障专职委员能够切实担负起这七项职权的行使,因为,我们需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专职委员履职保障。而履职保障则在于对专职委员正确的角色定位。

1.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

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依据来自于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笔者认为,专职委员的法律定位可归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中,受检察长委托,专门负责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检察委员会委员。专职委员具有以下特征:法律地位的特殊性,专职委员区别于一般委员和检察长以及副检察长,对本院检察业务根据授权有权指导和监督;工作内容的专业性,专职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保证检察委员会议案和议事质量和效率,为检委会更及时、更高效的决策服务;专职委员的权威性,基于选任条件的严格,专职委员相较于一般委员,其业务水平和能力更高,因此,专职委员的意见应更具权威性和指导性。

2.专职委员的功能定位

长期以来,较多基层检察机关之所以专职委员专委不专,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找准专职委员的功能定位。笔者认为,专职委员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功能定位。那就是,首先,专职委员应该是检察长的业务助手,他为检察长的决策提供参谋服务;其次,专职委员应该是本单位各业务部门的专家、顾问,他不仅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前置性意见,而且还应当为本单位业

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以提升本单位对疑难复杂案件办理的水准:专职委员应该是对本单位和下级检察业务督导的主要责任人,作为业务专家,既有督导的水平,也有督导的义务。

3.专职委员的职责定位

笔者认为,作为检察长的业务助理,专职委员的职责应具体体现在一下几方面:首先,应当明确专职委员有权列席党组会、院务会,以便专职委员能及时了解检察工作全局,认真分析研判检察工作的发展动向,供检察长决策参考。同时,对于有关业务部门的统计报表、定期业务工作会议简报等材料信息也要报送专职委员参阅,专职委员也可以有权参加有关业务部门的案情分析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其次,应当确定由专职委员分管检察检办和部分调研工作。专职委员其中的一项职能就是开展检察调研,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同时还有指导下级检察业务工作的职能。目前的检委会办事机构也多由研究室来承担,由专职委员来负责检察调研工作,既可以有效的加强对检委会办事机构的领导,理顺管理体制,同时更能有效发挥检察调研工作的全面开展,有助于专职委员强化对下级检察业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调研工作,形成真正符合检察工作实际的制度和议案。最后,应当明确专职委员对议题进行实质审查权力和义务。专职委员受检察长委托,负责检委会工作,但仅仅在检委会召开时发表个人意见无法真正体现出专职委员的参谋助手作用。检委会委员获取信息的途径主要依赖于承办人的汇报,承办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垄断,使得检委会委员信息不对称,不能占有全面、完整的信息,即使表面上参与,但实际上也难以做到共同决策。由检委会专职委员来担当对议题审查的职责,将有助于保证个体有效获取决策信息,是检委会的决策接近案件真实情况的一个重要环节。专职委员及其领导下的检委会办事机构通过对议题的程序过滤和实体把关,为检委会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性意见,有助于保障检委会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二)进一步完善专职委员的选任、考核机制

我们知道,专业化是检委会改革的方向,专职化更是检委会改革的重点。要落实检委会专职化的要求,就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专职委员的选任条件,明确专职委员的综合素质标准和选用标准,同时,合理调配专职委员和兼职专职委员委员的比例关系。笔者认为,专职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选任:第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检察职业道德和品行,符合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任资格与条件;第二,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水平和检察业务经验,有丰富的检查工作经历和办案能力;第三,具有一定的检察工作经历,应当担任过同级检察院检察员或检委会委员2年以上,也可以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优秀者中选出;第四,在本岗位业绩突出,业务水平能获得公众认可。专职委员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专职委员的人选必须是实务型的法律专业人才,自己的业务水平必定处于一个较高的标准才能真正充当检察长参谋的角色。专职委员的选任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本级组织部门负责统一选拔考试,主要考察检察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根据考试成绩,择优确定专职委员人选报同级党委或人大常委会审批或任命,专职委员的任期应当同检察长任期相同,任职为5年,任职期满,应当及时调整。

在专职委员任职期内,要建立长效考核责任机制。作为具有行政职级的专职委员,应当向本单位进行述职述廉报告,接受干部群众的评议和监督。笔者认为,首先,专职委员应该实行任期制,虽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没有规定检

篇二: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从四个方面健全完善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 李培昌

检委会专职委员是一个新生的事物,各地在长期的探索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做法,高检院也从制度层面出台了许多相关的规定,特别是2010年底高检院党组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为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的规范和完善统一了标准、指明了方向。但是对于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管理考核等仍然无章可循,笔者试就完善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提出以下一孔之见。

(一)明确担任专职委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现任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且担任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2、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3、身体健康。以上规定为各级院选任专职委员指明了方向,但第(二)项还是比较宏观和抽象。笔者认为,各级院在选任专委时在遵循以上原则前提下,可以对法学理论功底、司法实践经验和办理复杂疑难案件的能力进行细化,如规定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调研文章,或者被评为省级以上业务十佳、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等等。

(二)完善专职委员的产生方式

就专职委员的产生,各地首先是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大力支持,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汇报,阐明配备检委会专职委员的根本目的、重大意义,尽早配备2名左右专职委员。其次是引入竞争择优机制,做好推荐提名工作。检委会专职委员原则上应由基

层院党组向地方党委推荐提名,但在提名前须征得上级院审查同意。提名人选应本着公正考核、公平竞争的原则,在担任本级院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二年以上或者担任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年以上的同志中产生。不是本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应先按规定程序任命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再由同级党委任命为专职委员。

(三)建立专职委员的管理考评机制

专职委员是一项新生事物。目前,对专职委员的管理还缺乏相配套的机制制度。笔者认为,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应明确要求将检委会专职委员纳入院领导管理范畴,保障其享受院领导应有的待遇,促进其工作积极性的提高。专职委员的管理还应当推行学习制、调研任务制和考核制。1、学习制度。检委会专职委员要定期学习“两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学习检察业务或者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等,促进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2、调研任务制度。每名检委会专职委员每年至少要有一篇有关检察业务的高质量调研文章在省、市级以上刊物发表。3、考核制度。采取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专职委员的工作实绩、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作风的考核,对考核不称职的应予免职。实践中,一些院采用汇总一个时期内专职委员在检委会议案议事中发表意见的形式,量化考核专职委员的法律政策水平、业务素质,以此作为评定专职委员在任期内是否称职的依据;还有一些地方要求检委会专职委员年终就当年履职情况进行述职。这些做法,笔者认为值得借鉴和推广。

(四)健全专职委员的退出机制

目前,对于专职委员的任职期限,如同其他检察委员会委员一样,缺乏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的情况是,一旦担任了检委会专职委员,非因调离或者自然减员等情况,一般形成事实上的职务终身制。笔者认为,一般可规定专职委员每届任期2-3年,避免专职委员的终身制。届满时根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业绩突出的专职委员可以连

任;对于不能胜任专职委员职责的,应当及时调整。免去专职委员职务,应先报党委组织部同意,再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

篇三:检委会会议室建设技术方案

检委会议系统建设技术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省院下发的《海南省检察机关二OO七年信息化应用推进计划》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院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我院干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全面实现办公办案自动化、规范化,现需要对我院检委会会议室进行技术改造,具体改造情况如下:

一、 建设情况

1、会议室现状为:基本的会议系统,包括投影机、投影幕、会议音响。

2、建设改造目标和内容:具有高度信息化和中央控制功能的现代化会议系统,主要包括完善的会议发言系统、中央控制系统,会议桌面媒体共享和网络化、会议桌、线路改造等内容。

3、建设改造方案

1)保留原有的功放、喇叭、网络交换机、投影机及投影幕等设备。

2)更换讨论型会议发言唛等设备,包含书记员在内,发言席位为15个;增加调音台、均衡器、抑制器等音响辅助设备,使会议系统更完善。

3)增加会议桌面电脑,共15台,显示屏采用17”液晶触摸屏。液晶触摸屏暗装于桌面底下,使用时通过升降器提升至桌面。

4)增加1台VGA电脑视频切换矩阵,通过矩阵,可以任意将桌面上每台电脑的显示画面情况切换到投影机显示上。

5)为了方便操作,增加多媒体中央控制系统,对整个会议系统的

所有设备进行集中控制,包括对各个设备的开和关、音量的调控、投影机的屏幕显示画面切换、投影幕的升降等。

二、 实现功能

2.1 整体功能

整个会议系统会议桌按15个席位设计、其中一个席位配置优先控制功能,具有优先发言控制权。带有话筒开关按钮(单键点触式),用于会议发言,长按住它约3秒时其他的话筒光圈自动灭掉,静止代表机发言,并带“叮”一声的提示。在会议桌各与会人员席位配置一台主机及17寸液晶触摸显示器,主机安装在会议桌内部,从外部看不到主机,并在桌面配置了会议桌面液晶显示器自动升降系统,平时非会议时期,可自动将会议桌面的液晶显示器隐藏起来,会议麦克风也可以拆卸保存,保证了桌面的平整。

会议系统具有以下功能:议案讨论、广播音像资料、文档编辑、多媒体演示、会议文档资料同步显示等。硬件设备性能稳定,质量可靠,外形美观大方,软件程序应符合要求,设计合理,运用方便、灵活、易于掌握,整个系统的安装及走线设计和布局科学、合理。

2.2 会议发言系统功能

1.系统进入发言状态,与会人员可通过自己席位上麦克风上的相关按键申请发言或撤销发言,与之对应的指示灯闪亮或熄灭。

2.在各种发言模式下,主席单元不受发言人数限制控制,主席单元具有全权控制会议秩序的优先功能,主席机可关闭所有代表机的话筒,以便控制会议秩序,优先发言;代表需要再发言时, 再按麦克风上的相关

按键申请发言,同时与之对应的指示灯闪亮。

2.3、显示功能

1.显示系统由与会者座位上的液晶显示器、投影系统组成。

2.发言、议题、议案等文字数据均可通过书记员位计算机广播传送到每个与会者席位上的液晶显示器上,同时与会人员也可对议题进行调看。

3.可显示多种音像资料,可播放视频。

4.汇报人员在发言的同时,可实现在触摸液晶显示器上写字,画图,对文件批复、对重点语句进行标记等等。

2.4 控制功能

1.整个会议系统可统一控制。

2.控制系统可单机控制,单人操作,具有议案编辑管理查询、会议文档查看等功能。

三、 所需费用

1、 多媒体会议系统报价¥273,689.01元,最终优惠价¥265,000.00元。

2、 多媒体会议桌报价¥20,674.92元,最终优惠价¥20,000.00元。

3、 多媒体会议专用电脑报价¥72,933.00元,最终优惠价¥72,000.00

元。

4、 工程总造价为¥35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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