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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8 06:08:05 | 移动端: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

篇一:关于存款保险利与弊

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保险实务论文

存款保险的利与弊

系别:经济系

姓名:彭亚男

学号:071847280

班级:融0742

指导老师:孙群

存款保险的利与弊

姓名:彭亚男 学号:071847280 班级:融0742

摘要: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的保险机构,强制的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者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Abstract: Deposit insurance as a financial security system, is eligible types of deposits by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gether to establish an insurance agency.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is set up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insurance institutions, compulsory or voluntary absorption of a bank or oth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deposit insurance premiums, the establishment of deposit insurance reserve fund, once the risk of accident suffered by the policyholder, insured by the insurance institutions to to provide financial assistance directly or by insurance companies to pay part or all of the depositors deposit system.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利弊,

存款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中设立的保险机构,强制的或自愿地吸收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缴存的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则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者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

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浅析

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 当时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作为一家为银行存款保险的政府机构于1934年成立并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以避免挤兑,保障银行体系的稳定。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在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形势和金融制度、金融创新等的不断变化和发展,美国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在金融监管检查和金融风险控制和预警方面,FDIC作了大量成效显着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从而确立了FDIC在美国金融监管中的“三巨头”之一的地位,存款保险制度成为美国金融体系及金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金融业日益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金融风险明显上升,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相继在本国金融体系中引入存款保险制度,台湾、印度、哥伦比亚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进行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

1933年,罗斯福总统签署《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根据该法案第八项规定,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将吸纳存款的金融机构,纳入保险体系。当其面临困境或破产倒闭时,对储户的存款予以赔付。存款保险公司的原始资本,共计

2.89亿美元,来自财政部拨款1.5亿美元,12家联邦储备银行认购公司股票、债券1.39亿美元。这笔钱连同利息及其他收入,组成存款保险基金,是保险赔偿款的主要来源。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伊始,职能定位于商业保险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存款保险。同时,对这些金融机构,执行

监督、管理职能。在美国,具体经济事务,政府很少插手。这次却一反常规,政府不仅出面办保险,还对银行投保,做出了半强制性规定,即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银行,必须参加存款保险;非联邦储备体系的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可根据情况,自愿参保。保险费按比例收取,所有参保对象,一视同仁。当时规定,保费占存款总额的0.5%,其中0.25%立即支付,另外一半,等接到通知后再付。作为官方的金融管理机构,存款保险公司不是一赔了之,还要负责处理银行倒闭前后的相关事宜。在这方面,主要采取了两种方法:一为偿付法。当投保银行经营困难时,存款保险公司先为其提供贷款支持,保证银行正常支付,如果于事无补,再进入破产程序,偿付储户存款,保险公司清理银行资产,比如追缴外欠账、对存款超限额部分酌情赔偿等,最后保险公司承担负债。二是购买、接管法。存款保险公司联系一家金融机构,对倒闭银行进行重组,为使接管方有利可图,保险公司往往提供贴息注资,或购买倒闭银行的不良贷款。如果兼并成功,储户的所有存款,都将毫发无损。

存款保险制度问世以前,美国银行业几乎每隔20年,就会发生一次大的金融恐慌。20世纪30年代初,平均每年有2000多家银行倒闭。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大大增强了储户的信心,不会因风吹草动,就跑到银行挤兑。

20世纪80年代中期,多年固若金汤的美国银行业,重又掀起倒闭风潮,存款保险公司赔了个底朝天,严峻的现实,引起了经济学家的深刻反思,他们认为,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公正缺失,这三个问题解决不好,存款保险制度将走入绝路。所谓道德风险,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方为了私利,有损害另一方的动机。存款风险自负时,人们会对银行倍加小心,时刻关注其运行状况,一感觉不对劲,马上提款。这种方法,尽管有些盲目,但对银行来说,却是一种公共监督,如果经营不善,就会被淘汰出局。

如今存款上了保险,储户放心睡起大觉,保险公司纵有三头六臂,也顾不了成千上万家的银行,这为银行提供了可乘之机。金融领域竞争日益加剧,促使商业银行在存贷业务之外,更多地从事高风险业务,因为他们心里明白,挣了自家得好处,赔了保险公司倒霉,这种便宜不占白不占。所有的投保对象,交纳的保费比率相同,这就产生了逆向选择:那些可以自愿投保的金融机构,越是潜在风险大的,越愿意参加保险。而且,越是金融形势恶化,差银行投保的数量越多。于是,资质好的银行便认为,他们交的保费,让“搭便车”的银行捞足了好处。保费比率相同,对资质好的银行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新法律授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掩盖经营问题的银行,可以取消其保险资格,清除混水摸鱼的害群之马。差别费率办法自1994年1月起实行,资本充足率低或高风险资产多的银行,被划为高风险银行,要缴纳较高的保险费。大银行也不再享受特殊政策,出了问题,存款保险公司不再迁就拖延,而是根据情况,果断采取措施。

事实上,美国在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也曾发生过大量商业银行的倒闭事件:初期每年商业银行倒闭的数量为两位数, 1987~1991年平均每则达到200家,最高一年达到250家。银行大量倒闭使得凝聚着人们血汗的储蓄顷刻间灰飞烟灭,严重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投保银行可以从保险机构取得资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赔,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极大地减轻银行的压力和风险。历史经验和国际实践表明,存款保险制度已成为抵御金融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

目前,美国的金融改革,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其中许多做法被70多个国家

和地区吸收借鉴,从而使得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健全、完善。

2.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在我国,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战略调整必须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风险防范体系,是否应成立存款保险公司自然成为了各方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问题。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为有效借鉴国际经验,以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存款保险体系。我们应该一分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险制度的利与弊。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稳定一国金融体系。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频频发生金融风波。如1994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的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1996年的日本阪和银行倒闭事件,1997年席卷东南亚和日韩的亚洲金融风暴,以及最近日本保险公司的频频破产等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安定,还给国际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冲击。这些国家为解决这些金融问题都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的纷纷成立,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要防范风险,稳定金融,只能“防患于未然”,国际经验表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失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选择之一。

2、有利于保护广大存户利益,总体上增强银行信用。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现状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实际上也是对银行业发展的一种强制性保护。

3、有利于革新传统观念,提高了公众风险意识。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不仅在理论上已被公众接受,而且在实践中已实施,因此作为经营货币这一特殊商品的商业银行所潜在的风险也应为公众所接受。

4、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心要的情况下,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金融体系的稳定。这就要求存款保险机构要对日常的银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而且要定期对银行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审查其上报的统计报表和帐目。当银行管理不善或经营非法、风险较大的业务时,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提出警告,勒令整改,帮助银行渡过难关,或促成其它银行的并购,从而实现中央银行的监管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影响:

1、 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以后,他们就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

投机。此外,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还有特殊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银行有政府为其做后盾,无偿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险,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显然不愿加入存款保险体系。如果不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纳入这一体系,那么由于保险基金数额小、范围狭窄,就很难保证银行资金发生大量损失的时候对储户进行赔付。

2、 鼓励银行铤而走险。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因为银行知道,一旦遇到麻烦,存款保险机构会挽救它们。特别是当一家银行出现危机而又没被关闭时,所有者便用存款保险机构的钱孤注一掷,因为这时全部的风险由承保人承担。

二、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商业化步伐已逐步加快。为了保证我国存款人权益不受损害,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保护正常的国际交往,实行存款保险势在必行。分析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在的存款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破产风险客观存在。在我国商业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项存款,一般国有商业银行中各项存款在资金来源中占70%以上,而居民储蓄存款则要占到一半,银行的自有资金即资本金不足的情况普遍存在,资产负债流动性不对称,这就大大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一旦管理有所松懈或出现大规模的经济不景气,就很可能出现支付危机。此外,各种信用,流动,利率风险也加大了银行经营的难度。

其次,我国正在努力转换银行经营机制,建立我过金融组织体系,这样就有了要打破原有的"国家为银行保险"的旧体制,增强我国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而少了国家的保护银行特别是一些以前国家特别照顾的大银行的风险就大大增大了,而存款保险制度正好能规避其中的风险奠定银行转轨的基础。

第三,我国现今居民投资渠道日益增多,而国家对国民储蓄率的稳定有一定的需要。而保持较高的储蓄率无论对国家经济,企业还是银行本身都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存款保险制度的实行能减轻公众的担心,增强公众信心,从而提高和稳定国民储蓄率。

第四,我国已经加入WTO,而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也正要走向世界,与此同时,外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将进入我国市场,这样一来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风险无论从范围上讲,还是程度上看都将是空前的,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已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相继而来的是各类金融业务的交叉发展,这种日趋白热化的竞争将带来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为了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必须实行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五,我国金融业虽正处于健康发展阶段,但因多种原因形成和积累的金融风险也逐步暴露。央行虽然调整和充实了监管力度,改进了监管手段,对存在严重金融风险的机构分别采取财政注资,央行接管,银行收购,债权转股权和关闭等整改措施,但金融环境中仍潜伏着风险和隐患。90年代中期,我国先后爆发了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经营失败,海南34家城市信用社危机,以及海南发展银行关闭,广东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等事件。这表明,那些累积的金融风险已开始在个别地区和个别金融机构释放出来。

总的说来,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也有弊,但无论是从客观需要还是问题的解决上,我国都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当然我们可以借鉴西方成功的经验,使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上少走弯路。

三、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步骤和策略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也不要操之过急,不妨先在各商业银行的系统内部实行

篇二:专家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利弊与存款保险条例的五大问题解范文读合集

专家解读存款保险制度利弊与存款保险条

例的五大问题解范文读合集

存款保险条例的五大问题解读

11月30日,央行发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我国将在向金融机构征求意见后,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在银行破产的情况下,保证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同时,一旦开始实施,银行则需要为客户存款缴纳一笔保费,短期相当于回收部分流动性,长期甚至会进一步影响其经营方式。

征求意见稿中,对存款保险的赔付上限暂定为50万元,也就是说,如果有银行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存款保险拟最高偿付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这一项经历21年才破茧的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能否真正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对银行、储户、中国金融市场有怎样的影响?其他国家的存款保险如何安排?种种问题,现在为你解读。

存款超50万要“搬家”吗?

篇三: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的利弊及推行的阻力

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显性化的好处及推行的阻力

1.背景介绍

存款保险制度,是美国在“大萧条”后的创立的一项重要的机制,它的出现,立竿见影的缓解了美国频繁出现的银行倒闭问题。自 1933 年美国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来,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运行已有 80余年,到了2012年,已有94个国家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而中国己经加入WTO十余年,作为全球仅次于美国和欧盟的第三大经济体,却不在这94个国家之中。事实上,中国不是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中国已经实行了30多年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保险制度,虽然一度符合中国的国情,也起到过很好的作用,不过在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化的浪潮中,注定是要消亡的。

2.隐性存款制度的缺陷

显性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没有法律说明或者正式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的三个特征(1)政府对存款人的保护存在随意性,其提供担保的原因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而是由于政府认为提供担保能实现特定公共政策目标,或者认定该措施从长期来看是低成本的;(2)对存款人保护的具体方式和数额完全由政府来决定,事前并无明确规定或政策指导;(3)政府为存款人提供的保护通常来源于政府预算或者央行的出资。 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银行存款无论什么时候都会得到保障,但当银行出现危机时,银行相当于免费获得了政府提供的存款保险服务,政府或出面给银行注资助其清偿,或在政府的支持下,由运行良好的银行对破产银行进行并购。这样做有一定的优点,但是长期来看,损失远远大于收益。 在我看来,缺陷主要有如下三点

1.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国家事实上提供了无限制的存款保险,一再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同时还要对问题银行提供紧急援

助,这些都大大提高了国家财政成本,增加了国家本已沉重的财政负担。

以国家两次剥离银行不良资产为例,第一次是1999年,当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达44%,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近1.4万亿元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信托公司,第二次在2004年,也有近3000亿元的不良资产被剥离,据统计,央行在两次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发放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再贷款金额达到12236亿元。经过这两次剥离,固然将不良资产率从44%降到了2005年的10.49%,但是剔除掉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率依然高达55%。相当于国家用财政收入帮银行的不良资产买单。长此以往,国家的财政效率必然大受影响。

而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赔偿费是由银行共同缴纳的基金支付,不会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支出

2.增加了道德风险,降低了国有银行的运行效率。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免遭严重损失,政府承担着问题银行破产的全部成本,国家以“零单一费率”向所有银行提供担保,投保银行的风险不与保险费用挂钩,这导致了激励的扭曲,致使银行将采取更激进的资产组合。

以中国的四大银行为例,由于我国的隐性存款保险,他们的商业信誉实际上是与我国的国家信誉挂钩的,国家会优先保证四大银行的正常运作,只要我国政局稳定,他们投资失误造成的损失都可以由国家财政进行弥补。所以,他们就会采取更冒险的投资方式而不用付出额外的冒险成本。于是四大银行的风险控制欲望较低,他们更倾向于依赖国家的再贷款对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而不是做好风险控制,极大的损害了银行效率。

而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由于不同风险的银行缴纳的保费不同,可以矫正这种激励扭曲,虽然存款保险制度有着天然的道德风险,但相较来说,显性的道德风险更小

3.降低了中小银行的竞争力, 本来,由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大银行更能够实现风险分散,中小银行则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更由于隐性存款保险在法律规范上有天然的缺陷,当银行出现危机时,政府往往会优先照顾规模较大的银行。这样,中小银行在吸收存款上又有了近一步的劣势,民众显然对国有银行的信心要强于中小银行。这样做,破坏了银行间竞争的公平性。

在我国,表现为中央财政对五大国有银行给予巨额注资以及不良资产剥离,而中小银行只是可能得地方政府的救助。

而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大小银行的存款都受到了保护,可以保证大小银行在存款吸纳上的起点是公平的。

3.实行显性存款制度的阻力

1.相关法律的不健全,相关研究(见课本194页环球视野)表明,在法律法规不完善,金融体系不健全的国家实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会导致银行部门的稳定性降低和银行危机的发生,而我国恰恰是金融法律建设不完善。例如要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就要允许银行破产,而我国直到2007年才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而金融机构的破产比一般企业要复杂,我们还需要《金融机构破产法》才能完善这方面的建设。要完善金融体系的建设,才能推行存款保险。

2.四大银行作为既得利益方对这个制度的维护,如上所述,四大银行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受益良多,渐渐形成了国有银行“大而不倒”,国有银行有强烈的意愿支持政府实施隐性担保,维持这种垄断的现状。

3.我国具体国情特殊,国家信用深入人心。美国推行存款保险制度时,每年倒闭银行600余家,而我国改革开放至今,一共只倒闭过3家银行。无论是对于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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