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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登报遗失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8 06:03:47 | 移动端:发票登报遗失

篇一:《中国税务报》发票遗失声明刊登表

《中国税务报》涉税遗失声明刊登表

备注:1、刊出内容应填写纳税人名称、遗失发票份数、代码、号码、联次、是否盖发票专用章、备注等。

2、表格认真填写完成请发送至:传真 010-67337417 或 邮箱:2448210663@qq.com

申请日期:2014年 日 申请单位签章:

~~~~~~~~~~~~~~~~~~~~~~~~~~~~~~~~~~~~~~~~~~~~~~~~~~~~~~~~~~~~~~~ 联系人:宫先生、贾小姐 电话:010-56192848盖章回传真:010-67337417 邮箱:1278831851@qq.com 更多咨询请加QQ:2448210663 、252402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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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登报格式范文:

发票登报格式:

1、xxxxxxxxx有限公司遗失已填开的(或 空白 作废)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份,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xx,已盖发票专用章(或 未改发票专用章)

2、xxxxxxx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遗失 xxxxxx有限公司已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1份,发票代码:xxxxxx,发票号码:xxxxxx,已盖发票专用章(或 未改发票专用章)

税务登记证登报格式:

xxxxxxxx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副本,证号:xxxxxxx。

车辆购置税登报格式:

xxxxxx限公司(如果是个人直接写购车人姓名)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证号:xxxxxx,厂牌型号:xxxxxx、车辆识别代码:xxxxxx。

防伪税控IC卡登报格式:

xxxxxx有限公司(税号:xxxxxx)不慎遗失防伪税控IC卡,卡号:xxxxxx。

........

篇二: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是否都需要登报说明

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丢失是否都需要登报说明

发布时间 :2011-4-28 9: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第二项规定,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要求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第三项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必须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而普通发票丢失,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对开具发票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报

刊或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即普通发票丢失,也可在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

篇三:发票遗失报告说明

情况说明

XX税务局:

XX单位,税号是15位,管理码是 或没有,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原因遗失了XXX发票,

发票代码和号码共XX张,以后会注意保管,避免此类事情发生。此致 敬礼。

XX单位名称并盖章日期

业户遗失发票如何办理有关具体手续?

(1)业户遗失发票,应于遗失发票的当天,按规定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公开声明作废。

(2)遗失发票的登报声明作废程序:①遗失者书面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并填写《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②遗失者将经地方税务机关验核审批同意并盖章的《遗失声明作废刊出登记表》送到有关报社办理手续;③对遗失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及《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部分纳税人的发票或发票购买证因保管不善遗失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怎么办?

发票购买证遗失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纸上登报申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补证手续,外卡加盖《补发卡》章。而如果是未开具的空白发票遗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接受处理或处罚后,发票遗失人凭登报声明和处理凭证(处罚决定书、完税凭证等)到办税服务中心重新领购发票。取得的发票遗失的,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在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或处罚)后,以原来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作为记账凭证,开票单位不能重新另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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