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论文?写好论文?免费论文网提供各类免费论文写作素材!
当前位置:免费论文网 > 范文百科 > 协会监事会

协会监事会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7 11:37:47 | 移动端:协会监事会

篇一:监事会章程

乌海市散打协会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团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社团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乌海市散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社团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社团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社团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社团监事由股东代表和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社团会员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社团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会员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社团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社团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社团的监事。

第七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社团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社团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社团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社团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社团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八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团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社团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社团利益和会员权益;

(三)保守社团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社团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社团财产;

(五)监事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团章程的规定,给社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社团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社团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社团各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二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社团、股东利益或会员权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该向监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社团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致使社团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社团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生效后的合理期间以及任期结束的合理期间之内仍然存在。其对社团的保密义务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存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六条 社团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社团财产以及社团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社团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社团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社团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

监事会的人员和组成,应当保证监事会具有足够的经验、能力和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其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社团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召集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对董事或总经理与社团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社团与董事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社团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社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七)社团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社团应召开但逾期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可以决议要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社团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社团累计需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社团百分之十股份以上的股东提出时。

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社团过去一年的监督专项报告,内容为:

(一)社团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社团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必要时可以到下属企业进行检查、访谈,全面了解社团经营运作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社团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会计事务所帮助检查工作所需支付的费用由社团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内容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并说明原因。

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可以要求社团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社团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社团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社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社团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社团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社团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社团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社团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社团发展的问题。

第五章监事会决议及决议规则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举行会议表决。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纪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社团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应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至社团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十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团章程,致使社团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社团付赔偿责任。但经证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社团章程》的规定执行。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修订。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二: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协会治理结构,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确保协会合法开展各项活动,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监事会,是指由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员代表组成的对协会的决策和各项活动行使监督、检查职能的机构。

第三条 本协会全体监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本会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六条 本会监事为非专职监事,监事会设立专职监事会秘书一名,与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纪检监察员合署办公。

第七条 监事会成员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提名候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依法办理任免手续。

第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所在公司为协会一般会员单位,热心为协会会员服务,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遵守协会章程,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保守机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规定,给协会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致使协会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加决议的监事应负相应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监督工作。监事会应及时掌握协会运行中的重大情况,实施重大监督事项报告制度,对协会在运行中已经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协会及协会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纪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协会登记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日常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形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一般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要求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时,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当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时,应及时召开。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前七天,应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表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因故不能参加监事会会议,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事项。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指定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采取记名表决方式,每一监事有一表决权;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监事会主席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报送出资方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并由指定监事向监事会报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记录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协会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并按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7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篇三:监事长、监事会工作职责

一、监事长工作职责

1、负责对本社实施制度监督、财务监督、纪律监督、法律监督;

2、监督理事长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

4、向理事长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

5、提出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建议;

6、负责在社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有关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充分准备;

7、对合作社年度经营成果组织审计,并签字负责;

8、负责受理社员及农民采访;

9、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监事会职责

1、检查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执行公司业务的董事和总经理报告公司的业务情况;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快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可以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师帮忙复审;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9、监事不得兼任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10、负责对公司重大事项及方案的检查、监督


协会监事会》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
链接地址:http://www.csmayi.cn/show/151054.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