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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7 11:18:50 | 移动端:检委会委员

篇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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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工作之完善

作者:高宇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

摘 要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主要业务和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检委会工作规范与否直接影响提请审议的案件、事项的质量。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日益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分析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委会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 基层检察院 检委会 决策机构

作者简介:高宇,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206-02

一、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委会委员的构成阻碍了检委会职能的发挥

1.一些基层检察院的检委会委员构成虽然符合《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要求,但是并不合理,带有较浓重的行政色彩。《组织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由此导致了许多基层院检委会委员由党组成员、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遗漏了没有职务的业务精英、办案能手。但是,基层检委会是各基层检察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具有较大争议性的案件和本机关涉及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机构,这就要求检委会各委员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扎实的法学基础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而目前这种委员组成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长此以往将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

2.检委会委员“一任终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委会委员的任期和换届。以至于出现了现在“一任终身”的现象。一方面,委员终身任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持检委会组成的稳定性和决策的权威性,但同样也会导致委员逐渐怠惰,不利于提高委员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委员终身制也不符合优胜劣汰的人员更新模式。容易导致差的难以淘汰出局,好的又不能进入,使委员年龄结构老化,年轻人得不到好的发展进步。

(二)检委会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到位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检察机关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检委会负责人员。但是,受到基层检察院人员不足、案件繁多等客观现实的影响,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立五花八门。一方面,检委会办事机构有的归属研究室、有的归属办公室、有的归属安管办,极少数基层院另设检委会办公室为内设机构。另一方面,检委会办

篇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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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探析

作者:刘瑜 李锦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8期

摘 要 检察办案人员主要是负责对案件实施侦察、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而检委会主要是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内部决定的形式,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做出决定。检委会的组成、会议内容和决定文书不对案件当事人公布,但是处分了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此如何保障检委会在缺乏外部监督的环境下公正司法是一个制度难题。本文拟分析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价值和缺陷,提出完善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建议。关键词 检委会委员回避 内部保密性 举证责任

作者简介:刘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干部,助理检察员;李锦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034-02

一、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价值

(一)保障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

检委会的法律定位是检察机关的议事决策机构,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检委会委员的决定,可以直接开始或者终止一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而处分刑事案件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以,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构建实施,对保障检委会制度程序正当性和司法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

检委会的召开、内容和决定都没有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很难发现检委会委员是否遵守了回避制度,即使发现,此时的诉讼程序也已经向后流转。此时,如果因为检委会委员违反回避制度而造成案件不公,则会引起案件诉讼程序的倒流,不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检委会回避制度将使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提升案件当事人对司法的信任,上诉、请求抗诉、申诉等现象得到减少,诉讼成本随之降低,最终形成司法资源降低、公众满意度提升的良好效果。

二、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缺陷

(一)检委会具有内部保密性

篇三:检委会年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工作总结

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着检委会的会议准备、会议记录、会议决定的上传下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自我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3月成立以来,在检察长的领导、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带领下,检委会办公室与各业务科室密切配合,完成了一些工作,现将主要完成的任务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主要完成的任务

(一)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为进一步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开展,在院领导的帮助下我院成立了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由检委会专职委员任办公室主任,检委会办公室配备了办公桌、电脑、打印机、档案柜等相关办公用品,并设2名具有相关的法律业务知识和一定的办事能力的工作人员,负责检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按照市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具体情况,检委会办公室制定完善了我院的《检委会议事规则》、《工作细则》、《例会制度》等有关制度,通过建立有效机制,落实岗位责任制,使检委会工作有章可循。

(二)严格审查把关,当好参谋助手。在开展检委会的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事和工作规则》要求,做好上会内容审查、会前准备、会序

安排、督办落实等工作。对拟上检委会研究的案件,由承办部门提交《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报告》,并附相关案件材料,由检委会办公室人员审核后,向检委会专职委员汇报并由检察长决定开会时间地点,会前按规定时间将有关材料发放到各委员手中并发送各位委员内网邮箱,使各位委员有充分时间对案件进行了解,会中案件承办部门通过投影仪向各位委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承办人意见,由检委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准确、全面地反映各位委员的发言情况,会后由各位委员审核案件讨论记录,并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字,检委会办公室及时向承办部门发放反馈表,并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填写完毕并交回备案,会议材料装订存档。会议严格每半月组织召开一次检察委员会议,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委会委员过半数出席,检委会的每个成员都明确的表态,按次序发表意见,到会委员过半数意见一致的作出决定;有分歧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去执行,充分发挥每个委员的见解和意见。会后及时写出会议纪要,并将会议纪要报上报市院备案。坚持实行检委会例会制,组织委员学习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提升委员们法律业务水平,保证检委会工作质量和效率。今年共召开检委会23次,讨论疑难案件5次,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18次。

(三)工作中坚持向检察长请示汇报,每月月底收集各部门本月工作进度情况汇报,及时编排、打印后交与领导审

阅,并备案存档。同时,积极完成检委会或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各项任务。

(四)协同业务部门办案。今年以来检委会办公室协助反贪局办案4件5人,在办案中调取证据60多份,做笔录10余份,看守涉案人员10余次。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强化助手职能。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成立时间不长,新增工作人员对业务知识还不够熟练,需要更一步加强自身的理论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增强法学理论和知识,提高其对案件实体审查能力,为检委会研究的疑难案件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有效的为提高检察会的议事质量服务。

(二)加强检委会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积极共同开展案例的讨论研究工作,增强检察人员尤其是检委会办公室人员的业务素质与协调能力,为检察业务和检察实践服务。

(三)加强检委办的基础建设,要尽可能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办公设备,实现办公自动化,院里还要提供足够的装备保障,提高其工作效率,促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公正高效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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