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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检局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42:18 | 移动端:上海商检局

篇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进口货物验收报告

编号:

J-QT-004 ( 2002.5.1 )

篇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文件

上海检验检疫局口岸出入境货物

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操作规程

一、目的

为了规范上海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上海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是指上海口岸范围内用于存储、中转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仓库或场地。

三、职责

卫监处统一管理上海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局属各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发证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申请

从事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储存场地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办理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许

可证的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见附件二);

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㈢卫生管理制度(卫生保洁制度、货物堆放卫生制度、医学媒介生物防控制度等);

㈣储存场地平面图;

㈤相关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

五、受理

各检验检疫机构应指定统一的部门受理核准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并公开核准签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的项目、依据、许可条件、实施机关、程序、审核期限和收费等方面的信息。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需要补正的,应发补正通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说明原因,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书面审核

受理申请后,受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安排两名以上的检验2

检疫人员按规定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初步审查合格需要现场审核的,由该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审核;书面审核最终由检验检疫机构分管负责人确认,书面审核应自受理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核的要点包括: ㈠提交资料是否齐全;

㈡提交资料是否真实,是否在有效期内;

㈢是否具有提交申请的主体资格。

七、现场审核

各检验检疫机构在完成书面审核后需要进行现场审核时,组织两名以上的检验检疫人员按照下列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必要时可对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行医学媒介生物的评定性监测。现场审核完成后,报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批。现场审核应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但不包括媒介生物本底水平评定监测的时间(评定监测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的卫生要求按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八、报批

以上审核、监测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申报材料、书面及现场审核报告、现场媒介生物监测报告等材料,一并报所在检 3

验检疫机构负责人审批。

九、批准、发证

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审核或询问相关人员,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监督管理

㈠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依法对辖区内获得《许可证》的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存在的卫生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确保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符合下列要求: ⒈对场地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⒉货物应当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

⒊所有食品均应当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同一仓库内不得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每批食品4

应当有明显标志,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

⒋患有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仓储工作;

⒌对应当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等,储存场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⒍其他法定要求。

㈡各检验检疫机构对卫生监督中发现的卫生问题或卫生事故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监督其改进措施和效果。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不符合卫生要求和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不符合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卫生条件、且经连续两次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仍不合格的单位,发证机构应吊销其《许可证》。

㈢各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不少于两次,对有特殊卫生要求的储存场地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归档保存。

㈣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公开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许可的有关信息,公开咨询和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㈤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建立取得《许可证》单位的登记表(见 5

篇三:各个口岸进出口报关所需资料

各个口岸进出口报关所需资料

一、大连

(一)大连地区出口清关所需单据:

1.箱单 X 1(正本)

2.商业发票 X 1(正本)

3.场站收据 X 1(正本一式五联)

4.核销单(委托报关单位提供-加盖委托报关单位公章及公司名称及代码章)

5.报关委托 X 1(正本一式三联--加盖公章)

6.报检委托 X 1(正本-加盖公章)

7.货物包装情况:

1)无木质包装--无木质包装证明(委托报关单位提供并加盖单位公章)

2)木质包装但不得有树皮之类的(如木质托盘等)----熏蒸证

8.货为法检但外包装为免熏蒸只需报检

9.货为药品------药品证明

注:若货需商检,委托单位需提供商检注册号且必须是正确的,否则无法报检。 经营单位海关注册号:为十位

经营单位商检注册号:为十位

经营单位海关注册号结构如下:如同联集团 2101911054

(1)第1-4位为进出口单位属地的行政区划分代码,其中1、2位数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3、4位数表示省辖市(地区,省直辖市行政单位),如第3、4位用90的,则表示未列入名的省直辖市行政单位。

(2)第5位数为市经济区划分代码:1表示经济特区 2表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3表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4表示保税区 5表示出口加工区 9表示其他。

(3)第6位数为进出口企业经济类型代码:1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企业 2表示中外合作企业 3表示中外合资的企业 4表示外商独资企业 5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集体企业 6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私营企业 7表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 8表示有报关权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9表示其他,包括外国驻华企事业机构,外国驻华使馆和临时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

(4)第7-10位数为顺序编号。

大连报检优选保税区,因为保税区审单据的要求不是非常严格。然后可以在大窑湾报关。 在保税区报检,在大窑湾报关不发生冲突。

(二)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装箱单 X 1(正本)_

2.商业发票 X 1(正本)

3.报关委托 X 1(正本--加盖公章)

4.提货单 X 1(正本一式五联)

5.报检委托书 X 1(正本--加盖公章)

6.货物包装情况: 1)无木质包装-无木质包装证 2)木质包装且不带有树皮之类的外包装-熏蒸证

7.原产地证

8.销售合同------副本

特殊要求:私人物品进口清关时还需要提供正本的个人护照、机票、居留证、就业证及外商

自带申请表。

特殊要求:如果托盘上面有虫眼无法直接处理,而熏蒸队也不会给做熏蒸。应该提前告知送货人员,仔细检查好托盘,以免耽误正常出货。

二、青岛

(一)青岛地区出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单(盖报关专用章)

2.合同(盖公章)

3.出口结汇核销单(企业中文名称及代码章及公章)

4.发票 X 2(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报关一份,报检一份

5.装箱单 X 2(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报关一份,报检一份

6.报关委托(盖公章)

7.报检委托(盖公章)IQ字样

8.如果是特殊品名(法检货),需要出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出口许可证等单据。

9.如是木质包装需要做熏蒸。

黄岛港:出口不需要合同复印件,进口需要。其他与青岛港一样。

(二)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正本提单

如电放需要有提单的复印件加盖SHIPPER的公章和正本的换单委托。

2.箱单X 2(正本)报关一份,报检一份

3.发票X 2(正本)报关一份,报检一份

4.包装证明:木质包装提供熏蒸证。

5.原产地证(正本)

6.销售合同(副本)

7.品质证(正本)

8.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

9.报检委托(正本)IQ字样

10.报关委托(正本)

11.如是免税货物需要提供免税表。

三、上海

(一)上海地区出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单(盖报关专用章)

2.合同(盖公章)

3.出口结汇核销单(企业中文名称及代码章及公章)

4.发票(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5.装箱单(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6.报检委托(盖公章)不是IQ字样,与大连,青岛等口岸的样本不一样,请注意。如需商检的货物要提前与上海确认报检委托书样本。

7.报关委托(盖公章)

8.如果是特殊品名(法检货),需要出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出口许可证等单据。

另注:

1)换证凭单:指在货源地做商检,当地商检局出一份正本的换证凭单。拿此凭单到出境地商检局换取正本的商检通关单。

2)换证凭条:指在货源地做商检,当地商检局出一份换证凭条。拿此凭条的传真件到出境地商检局换取正本的商检通关单。凭条比凭单方便,快捷,凭条不需要正本但凭单需要。

3)上海口岸换取商检通关单与大连口岸不同之处:上海换取通关单需要准备正本的报检委托书,箱单,发票,及换证凭单或凭条,才能到上海商检局换取通单,但大连不需要,只需要换证凭单或凭条就可以了。

4)商检通关单分为:出境货物通关单和进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

出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出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出口报关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入境货物通关单

入境货物通关单是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制度中,对列入《法检目录》中属进境管理的商品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前,依照有关规定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签发的单据,同时也是进口报送的专用单据,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

放行单:经两家专业报关行调查,没有放行单这个名词,他们猜测说放行单即是商检通关单,只是叫法不同。商检通关单俗称放行单。

(二)上海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正本提单

如电放需要有提单的复印件加盖SHIPPER的公章和正本的电放保函。

2.箱单X 2(正本)

3.发票X 2(正本)

4.销售合同(副本)

5.原产地证(正本)

6.包装证明(正本)(1)无木质包装证明(2) 非针叶木包装证明(3)熏蒸证

7.品质证(正本)

8.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

9.报检委托(正本)

10.报关委托(正本)

注:针对包装分三种情况:

1),如果包装无木质包装材料,得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

2),如果有木质包装,得提供非针叶木包装证明;

3),如果有针叶木包装材料,得提供熏蒸证明

四、宁波

(一)宁波海运出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委托书X 1 (正本)

2.箱单X 1 (正本)

3.发票X 1 (正本)

4.出口报关单X 1 (正本)

5.核销单X 1

6.合同X 1 (复印件)

7.包装证明(正本)(1).非针叶木包装证明(2).熏蒸证(若包装为针叶木包装)

特点:宁波报关可以不提供正本的箱单,发票就可以报关,但是通关单如果不能及时送到,可以先传真一份用于报关,然后延迟寄到补齐,但是报关企业必须向海关打保函,承诺多长时间补齐。

若需要商检,报关单据如下:

1.报关委托书X 1 (正本)

2.报检委托书X 1 (正本)

3.箱单X 2 (正本)

4.发票X 2 (正本)

4.出口报关单X 2 (正本)

5.核销单X 1

6.合同 X 1 (复印件)

7.包装证明(正本) (1).非针叶木包装证明 (2).熏蒸证(若包装为针叶木包装)

(二) 宁波海/空运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委托书X 1 (正本)

2.报检委托书X 1 (正本)

3.箱单X 2 (正本)

4.发票X 2 (正本)

5.合同X 1 (复印件)

6.包装证明(正本)

1).非针叶木包装证明

2).熏蒸证(若包装为针叶木包装)

五、广州

(一)海/空运出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委托书x1 (正本)

2.箱单 X 1 (正本)

3.发票 X 1 (正本)

4.出口报关单 X 1 (正本)

5.核销单 X 1

6.合同 X 1 (复印件)

7.包装证明(正本) (1).非针叶木包装证明(2).熏蒸证(若包装为针叶木包装)

若需要商检,报关单据如下:

1.报关委托书X 1 (正本)

2.报检委托书 X 1 (正本)

3.箱单 X 2 (正本)

4.发票 X 2(正本)

5.出口报关单 X 2 (正本)

6.核销单 X 1

7.合同 X 1 (复印件)

8.包装证明(正本)(1).非针叶木包装证明(2).熏蒸证(若包装为针叶木包装)

(二)广州海/空运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委托书 X 1 (正本)

2.报检委托书 X 1 (正本)

3.箱单 X 2 (正本)

4.发票 X 2 (正本)

5.合同 X 1 (复印件)

6.包装证明(正本) (1).非针叶木包装证明(2).熏蒸证(若包装为针叶木包装)

7.承揽出口货物协议书 x 1 (复印件):(空运)

六、深圳

(一)深圳地区出口清关所需单据:

1.报关单(盖报关专用章)

2.合同(盖公章)

3.出口结汇核销单(盖发票专用章及公章)

4.发票(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5.装箱单(盖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6.报关委托(盖公章)

7.报检委托(盖公章)

注:对于包装证明的要求需要根据货物的具体情况和出口的国家而定,例如有的针叶木包装需要熏蒸,根据客人需要出熏蒸证,作为目的港进口清关用。

(二) 深圳地区进口清关所需单据:

1.正本提单

如电放需要有提单的复印件加盖SHIPPER的公章和正本的换单委托。

2.箱单X2(正本)

3.发票X2(正本)

4.包装证明(正本)(1)无木质包装证明 (2)非针叶木包装证明 (3)熏蒸证

5.原产地证(正本)

6.销售合同(副本)

7.品质证(正本)

8.自动进口许可证(正本)

9.报检委托(正本)

10.报关委托(正本)

11.如CNEE是外地而实际的收货人是深圳,则需要提供CNEE与深圳收货人的委托代理合同或买卖合同(副本)和深圳收货人的的营业执照(副本)。

特殊要求:在商检过程中需要提供接货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留做商检局备案。

注:针对包装分三种情况:

1.如果包装无木质包装材料,得提供无木质包装声明,

2.如果有木质包装,得提供非针叶木包装证明;

3.如果有针叶木包装材料,得提供熏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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