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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来源:免费论文网 | 时间:2017-01-16 07:36:14 | 移动端:财政监督检查条例

篇一: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局机关内部管理,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严格资金审批程序和业务操作规程,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菏泽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的内部监督检查。

第三条 按照局领导指示,财政监督室负责组织和实施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也可根据需要从县财政系统内抽调人员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廉洁自律、依法监督、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

第二章 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四条 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职能股室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遵守局内管理制度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和本级预算收入的征收等情况;

(三)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

(四)县级财政与乡镇财政结算情况;

(五)向县级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

(八)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程与管理情况;

(九)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对市、县审计局在县级财政收支审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整改落实;

(十一)各职能股室履行外部财政监督职责;

(十二)局领导布置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五条 对局机关财务、局属各事业单位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财务、会计法规制度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各项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各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各项费用标准、支出定额的制定和管理情况;

(三)银行账户开设、使用情况,主要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事业单位预算执行结果;

(五)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情况;

(六)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离任审计。

第三章 监督权限

第六条 财政监督室在组织内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以下权限:

(一)有权要求各业务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提供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查股室和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有权检查各业务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并有权复印、影印、录取有关资料。被查股室和单位不得拒绝;

(三)有权就检查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股室、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有关股室、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四)有权选择不同监督检查方式和方法。根据情况可对被检查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可组织联查或互查,可实行就地检查或送达检查;

(五)有权对被检查股室及局属事业单位财政管理、财务收支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提出纠正和改进的建议;

(六)有权对查出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七)有权对模范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的股室及局所属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检查方式

第七条 内部监督检查采取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监督检查两种方式。

第八条 日常监督是指财政监督室按照局领导要求,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各单位报送的会计报表,追加指标等有关文件,随时对局内各职能股室和局属各事业单位进行的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有:

(一)了解有关股室和事业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任务及完成情况;

(二)掌握内部事业单位指定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执行的情况;

(三)掌握股室及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四)使用计算机监控内部有关股室及单位财政资金收支情况和业务工作情况。

各职能股室、各事业单位应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监督工作联络员,主动配合财政监督室的日常监督工作,定期报送专款指标文件及分配依据、报表、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等,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重点监督检查是指财政监督室根据年度重点

检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的有针对性、有重点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采取调查询问(包括填表调查、询问笔录)、会计资料核查、现金及实物检查等方式方法。必要时,可以根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同时可根据局领导的指示,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监督检查针对不同检查对象采取直接检查和委托检查两种形式。直接检查是指财政监督室指定本室人员或抽调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的检查。委托检查是指对特殊项目(如基建工程等)委托专门机构进行的检查。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业务股室重点检查面不低于该类机构的30%。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十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的基本程序

(一)财政监督室应当制定年度重点检查计划,根据年度重点检查计划开展工作。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应组成不少于两人的检查组,在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财政监督机构实施重点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单位送达内部监督检查通知书。

通知书的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时提出的

篇二:山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行为,强化内部控制,防范管理风险,提高管理绩效,保障内部监督检查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办法》(财政部令第58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监督检查,是指在各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下,由财政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各业务管理机构相互之间交叉实施的对各自履行财政管理职责及内部控制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内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财政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对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政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具体承办。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结合财政工作重点、社会关注热点,按照量力而行、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每年对本部门有预算管理职能的内部各业务管理机构的重点检查数不得低

于该类机构数的30%。

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财政监督机构商人事管理机构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报经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通知被检查的各相关业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制度。

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由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业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年度内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部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反映内部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处理意见和管理建议的整改落实等事项。

内部监督检查专题会议的议题由财政监督机构提出,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定。

第六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情况;

(二)国库集中收付、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国库现金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管理等情况;

(三)税收减免等税政管理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财政票据管理、彩票管理情况;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

(六)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

(七)会计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和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情况;

(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管理情况;

(九)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对内部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 内部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履行财政管理工作职责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 对内部控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与沟通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防范管理风险,促进完善内部控制。

检查评价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工作人员岗位胜任能力、风险识别与应对、授权批准、岗位职责分离、查验与核对、工作督导以及信息准确性与沟通有效性等。

第九条 财政监督机构应当按照依法监督、注重预防和规范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业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制度、强化内部控制、防范

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能、推进廉政建设。

业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立“共同参与、统一协调、全程监督、规范管理”的财政内部监督格局要求,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检查组组长,负责具体实施对本部门内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的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以承担检查任务的业务管理机构人员为主,财政监督机构人员配合实施。必要时,报经财政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的原则抽调本部门其他业务管理机构和派出机构人员参与内部监督检查工作。

内部监督检查人员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时,必须忠于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做到公正、客观、规范、高效。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被检查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内部监督检查联络员,指定专人负责协助内部监督检查的资料收集报送、政策解释、协调预算单位等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被检查的业务管理机构提供其日常财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部门预算(含预算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制度等各项政策性文件有关文件、账表、凭证等相关资料的,有关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及时地提供,并对所提

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监督机构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 3 个工作日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

检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计划;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五)财政监督机构印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时,经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根据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 32 号)对有关问题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五条 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或调查、询问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

检查组收集的与内部监督检查有关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底稿规则》的规定,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及被检查单位盖章。

第十六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

篇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

管理办法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在当前各种制度和规定中,专项资金有着不同的名称,如专项支出、项目支出、专款等,并且在包括的具体内容上也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总体看,其含义又是基本一致的

资金用途编辑

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和随意扣压;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三、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和越程序办理手续,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和文件要求为准。

四、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五、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六、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种类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以及政莳蚀融资借款和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

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包括:国债资金,水利、公路等一般性基本建设资金,征地拆迁与移民安置资金,退耕还林、粮食、农资补贴资金,农业开发与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新农村建设、一事一议项目与扶贫资金,养老、工伤、医保、低保、救灾、农业保险理赔、助残等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融

资借款、各级政府捐赠、援助资金,防洪保安与应急资金,计划生育抚育费、卫生保健、禽畜防疫与义务教育补助及校舍改造资金,安全生产与煤炭维简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与环保资金,家电下乡与扩大内需项目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彩票公益金、价格调节资金,等等通过各种渠道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二、申报、拨付和管理和使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整合使用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产业为平台,以统筹为核心,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规范管理的县涉农项目整合办公室为主的新的运行机制。以优化配置财政资源,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中支付的原则。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

的从特别规定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地区,县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的原则。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投资评审的原则。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在规定数额上的工程预结(决算〉项目,必须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未经评审不得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主管部门职责:县财政部门和业备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的曰常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财政业备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项目预算、组织调度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报告财政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佘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监管部门职责:县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县审计局、

县监察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各职能部门应当向县政府报告。县财政专职I督柃杏局 监管的主要职责是:监管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曰常的收支活动,参与审核各单位银行账户立户、撤并的核批,专项资金库存的稽查,项目库建设的督查,联合县监察局督查补贴发放项目的公示情况,参与预、决算的审核,机构撤并的清算监交等。工作重点是对一事一项问题在事前,事中开展内外督查,进行规范指导。县监察局监管的主要职责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大额支出的政府采购、基建完工的验收与预决算的投资评审、项目公示情况等进行曰常监管,全面落实政府追责制度。着重对违法、违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县审计局监管的主要职音是:按照县政府安排的年度专项资金审计项目,全方位地开展审计监督,对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和救灾、社保等重要领域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和绩效评审,着眼于审计结论的落实和审计成果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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